信用社的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高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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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的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高雁
新乡市某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农机局)下属的风华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该厂于1994年12月26日向新乡市某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借款29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年。截止1997年5月,机械厂已归还13万元,尚欠16万元本金和7600元利息。机械厂于1998年关门停业。根据农机局的指示,该厂的法定代表人王青于1999年6月13日将该厂所有财产移交给侯胜。2001年1月15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同年3月28日,信用社向机械厂送达贷款催收通知单,该厂原法定代表人王青予以签收认可。2001年11月29日,当信用社得知机械厂已被农机局收回并将财产移交他人后,便通过公证处给农机局送达了贷款催收通知单。2002年5月,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农机局偿还原风华厂的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106272元。该案在认定信用社的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时产生分歧,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信用社的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机械厂除1997年5月前支付信用社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其后未再付款,而信用社直到2002年5月23日才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信用社虽然提供有机械厂原法定代表人王青签名的催款通知单,但因该厂于1998年关门停业并于1999年6月13日将该厂所有财产移交给侯胜后已不再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且该厂已于2001年1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所以王青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不能据此认定信用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提出了偿还债务的要求,诉讼时效应不发生中断。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为:1、信用社向机械厂原法定代表人王青提出偿还债务的行为应视为向债务人提出了偿还债务的请求。虽然信用社于2001年3月28日才向王青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此时机械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王青在法律上已不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但是信用社对该事实此前并不知晓,也无人向其告知,从而仍然认为该厂仍是王青为法定代表人,所以其向王青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在此王青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归于机械厂。信用社的行为应视为向债务人提出了偿还债务的请求。2、王青承认债务的行为合法有效。自信用社1997年5月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至其向机械厂提出还债请求时,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在王青收到贷款催收通知书时并未提出异议,而且表示继续履行义务,故此应视为债务人自愿放弃了诉讼时效上的抗辩权,所以信用社的胜诉权在得到债务人承认的情况下仍然存在。这也是民事主体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表现,应得到尊重。3、该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本案的诉讼时效可分为:第一,1997年5月至2001年3月,在该阶段,信用社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因王青的承认行为而仍然有效,诉讼时效从2001年3月起发生中断并从此时开始重新计算;第二,2001年3月至11月,当信用社得知机械厂已被农机局收回并将财产后,便通过公证处给农机局送达了贷款催收通知单,诉讼时效从2001年11月起再次中断;第三,2001年11月至2002年5月,当信用社债权得不到偿还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从2002年5月起第三次中断;第三,2001年11月至2002年5月,当信用社债权得不到偿还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从2002年5月起第三次中断。而在上述第二、第三两次中断中,均未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故信用社主张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时间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间,应当支持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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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2]第18号
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已经2002年2月26日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将第二批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 俊 渠
二○○二年三月一日
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
一、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或者被新文件或新政策代替的文件24件
1 衡水市烟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衡水市政府(原)发布 1986年)
(被新规定代替)
2衡水地区公安处关于使用新罚款收据的通知
([1986]3号 1986年5月6日)
(被新规定代替)
3地区公安处交通局转发省厅严格控制外地车辆进京的
通知
([1986]衡公11号 1986年7月4日)
(被新规定代替)
4地区公安处、财政局关于启用新治安管理处罚罚没财
物收据的通知
([88](衡署公1号 1988年2月7日)
(被新规定代替)
5衡水地区供销社、工商局、公安处关于印发《衡水地
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90]衡供销土字第2号 1990年12月5日)
(被新规定代替)
6关于印发《衡水地区石油开发生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环监字01号 1991年4月24日)
(被新文件代替)
7关于加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衡市环7号 1991年9月25日)
(被新规定代替)
8关于锅炉(窑炉)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
(衡市环5号 1991年10月25日)
(被新规定代替)
9关于环保市场管理办法
(环工字1号 1992年1月15日)
(被新文件代替)
10认真贯彻执行《衡水地区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调查
处理程序》的通知
(衡环委1号 1992年5月20日)
(被新规定代替)
11衡水地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衡水地区行署发布 1992年5月25日)
(被新文件代替)
12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等七
个部门落实地方自筹人民防空经费办法的通知
(衡署[1992]20号 1992年5月28日)
(被新文件代替)
13衡水地区排放污染物申报管理规定
(衡署环管10号 1993年4月1日)
(被新规定代替)
14关于实施《衡水地区环境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环委01号 1994年5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15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6年)
(被《衡水市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代替)
16关于转发《认真贯彻〈关于国有企业实行行业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监字[1996]1号 1996年3月28日)
(被新文件代替)
17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衡市园管字[1996]14号 1996年8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18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市园管字[1996]15号 1996年8月21日)
(被新文件代替)
19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衡地税发[1996]19号 1996年12月6日)
(被新文件代替)
20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收缴区内办公、住宅房取暖初装费和冬季采暖费的通知
(衡市园管字[1997]18号 1997年8月1日)
(被新规定代替)
21印发《衡水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环计29号 1997年11月13日)
(被新文件代替)
22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衡市园管字[1998]7号 1998年1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23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衡市园管字[1999]18号 1999年5月18日)
(被新文件代替)
24关于饮食服务业使用、销售地产品的意见
(衡贸行管[2000]3号 2000年3月29日)
(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
二、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的文件143件
1 关于转发云南省《关于边境通行证在我省通行范围的通
报》的通知
(衡水地区公安处发布 1984年2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 关于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意见
([1985]衡署劳人计11号 1985年1月31日))
(已失效)
3 县级信访目标管理责任制意见
(衡水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1986年5月31日))
(已失效)
4 关于变更我区工人调动审批权限的通知
([1986]衡署劳人计13号 1986年6月28日))
(已失效)
5 关于乡镇企业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7]4号 1987年2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 衡水地区公安处、工商局、文化局、广电局关于加强
录(放)设备管理的联合通知
(衡水地区公安处、工商局、广电局联合发布 1988年1月6日)
(已失效)
7 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续定合同有关问
题的通知
(衡署劳人计[1988]3号 1988年1月20日))
(已失效)
8 关于乡镇企业提取管理费及上交包干任务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8]5号 1988年2月2日))
(已失效)
9 关于棉花生产任务、销售、物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88]1号 1988年3月2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0 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做好信息工作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9]7号 1989年5月1日))
(已失效)
11 关于棉花价格、收购奖励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89]5号 1989年6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2 关于教育经费筹集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衡署[1989]32号 1989年9月20日)
(已失效)
13 关于企业升级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9]17号 1989年9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4 转发《关于实行电费、电度表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1990]衡供电用财字第1号 1990年3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5 关于开展“企业管理年”活动的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0]11号 1990年4月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6 关于棉花收购、平衡棉奖化肥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91]2号 1991年3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7 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计经委《关于加强全
区工业企业节材降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1991)11号 1991年5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8 关于一九九一年收取和上交管理费的意见通知
(衡署乡企字[1991]11号 1991年7月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9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玻璃钢制品生产征收排污费办法》
的通知
(衡环监字7号 1991年10月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0 关于颁发《衡水地区污染源治理项目环境管理办法》
的通知
(衡环委3号 1991年12月2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1 关于颁发《环境管理工作定量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的通知
(环管字3号 1992年3月10日) (已失效)
22 关于申请贷款集资办电增加全区用电指标的请示报告
衡电[1992]13号 1992年5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3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征收排污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监字7号 1992年7月10日)
(已失效)
24 关于加强地直商业系统运输统调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署商储[1992]2号 1992年8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5 关于印发省公安厅《当地有效城镇户口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衡公安[92]25号 1992年10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6 衡水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清理超计划生育费和早婚早 育问题的几项决定
(衡暑育字[1992]26号 1992年12月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7 关于棉花收购、购销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92]8号 1992年12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8 关于改变省内地市间和地内县市间平价粮调拨费和运费负 担及补贴办法通知
(粮财[1992]68号 1992年12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9 衡水地区乡镇工业小区建设标准
(衡署乡企字[1993]11号 1993年3月1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0 关于在全区推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实施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3]9号 1993年3月2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1 关于下发《发展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93]8号 1993年3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2 关于棉花体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93]4号 1993年3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3 补充食品标签标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09号 1993年4月2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4 关于加快乡镇工业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3]10号 1993年5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5 对《计量法》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14号 1993年5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6 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部分质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12号 1993年5月1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7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商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 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意见》
(衡署商[93]1号 1993年5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8 关于在全区乡镇企业开展“科技进步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3]15号 1993年6月1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9 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010号 1993年10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0 分配衡水地区各县市编码区段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11号 1993年10月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1 关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3号 1993年11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2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商业局关于对国有民营企业加强管理的 几点意见
(商管[93]3号 1993年12月1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3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能源、通讯费用管理规定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4年
(已失效)
44 对销售领域计量器具检查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05号 1994年2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5 关于计量标准复查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09号 1994年2月2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6 关于加油机计量执法检查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18号 1994年3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7 质量稳定合格产品评审办法
(衡署技监字[1994]19号 1994年3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8 关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21号 1994年4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9 关于加强各县法定检定机构计量标准器周期检定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23号 1994年4月2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0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管委会资金管理使用和收取暂行
办法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管委会发布 1994年4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1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关于土地出让过程中收费实施办法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管委会发布 1994年4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2 关于企业计量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25号 1994年5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3 关于标准人员资格证书管理规定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33号 1994年6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4 关于加强质量认证工作管理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37号 1994年7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5 关于开展双学双比活动中“乡镇企业效益赛”有关问
题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94]12号 1994年9月2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6 对各市县环保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的意见
(衡署环计6号 1994年12月1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7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园区内公用设施实行有偿
使用的暂行办法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5年)
(已失效)
58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衡地国税政[1995]23号 1995年1月7日)
(已失效)
59 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衡地国税政[1995]27号 1995年2月28日)
(已失效)
60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衡地国税政[1995]25号 1995年3月10日)
(已失效)
61 关于双采产品采用采标标志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5]07号 1995年3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2 关于实施《衡水地区柜台式排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环委3号 1995年3月2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3 关于印发《增值锐一般纳税人若干问题的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衡地国税政字[1995]18号 1995年4月4日)
(已失效)
64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办理征地和建设手
续收费办法的规定
(园管[1995]8号 1995年5月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5 关于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5]20号 1995年5月1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6 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监督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5]09号 1995年5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7 关于办理《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衡公户[95]16号 1995年7月1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8 关于地产化肥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衡署价重字[1995]第6号 1995年7月2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9 印发《关于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衡署商字[95]2号 1995年7月3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0 关于城市自来水浮动价格的批复
(衡署价重字[1995]第13号 1995年10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1 关于印发《专业集团工业联合公司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衡地国税征[1995]11号 1995年11月12日)
(已失效)
72 《衡水地区国税局个体税收管理办法》
(衡地国税征[1995]15号 1995年11月12日)
(已失效)
73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将企业推向对外开放第一线 意见
([1995]67号 1995年11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4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 1996??br> (已失效)
75 衡水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非农业人口审批二胎工作的 几项规定
(衡暑育字[1996]3号 1996年2月2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6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临时商业网点 实施管理的暂行规定
(衡市园管[1996]2号 1996年4月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7 关于调整冀州市热电厂上网价格的批复
(衡署价重字[1996]第7号 1996年4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8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各项收费的暂行管理办法
(衡市园管字[1996]9号 1996年5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9 关于做好全区乡镇企业支柱产业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6]7号 1996年6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0 关于全市乡镇企业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
(衡乡企字[1996]4号 1996年7月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1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颁布实施“规划技术规定” 的通知
(衡市园管字[1996]13号 1996年7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2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6年7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3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衡市园管字[1996]22号 1996年9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4 关于加强对外省市、外市县施工企业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 知
(衡市建[1997]3号 1997年1月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5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土地开发费用的 通知
(衡市园管字[1997]1号 1997年1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6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若 干规定
(衡市园管字[1997]1号 1997年1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7 衡水市人事局、衡水市计划委员会、衡水市教育委员会关 于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通知
([1997]衡教字第2号 1997年2月1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8 衡水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衡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 标办法》的通知
(衡市建[1997]29号 1997年3月1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9 关于调整冀州市热电厂上网价格的批复
(衡价工字[1997]第10号 1997年4月2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90 关于印发《税银一体化办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国税发[1997]14号 1997年5月4日)
(已失效)
91 关于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衡价工字[1997]第17号 1997年6月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92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经营建设标准和乡镇经营职责的通知
(衡乡企字[1997]8号 199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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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五日
常德市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蔬基地及新菜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镇蔬菜基地(以下称蔬菜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蔬菜的需求状况批准划定的专用菜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试验、示范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基地规划、建设、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蔬菜基地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蔬菜基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建设、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与使用。
(四)负责菜地监察、查处违反菜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国土、城建、规划、环境、粮食、水利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城建规划和国土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和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已明确的重点菜地均属重点保护区,其它蔬菜基地为一般保护区。
第五条 严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的,用地单位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用地单位征用蔬菜基地的,在规划选址时应征求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未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核;在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申请前,用地单位应向当地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地。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报批。
第六条 征用市城区范围内菜地的,应当向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其它县(市)范围内城镇菜地的,应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缴纳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基金标准:凡征用市城区范围内(含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开发区、武陵镇)一般保护区蔬菜基地的,每亩缴纳1.5万元;征用津市市蔬菜基地的,每亩缴纳1万元;征用其它区、县建制镇蔬菜基地的,每亩缴纳0.5万元;征用重点保护区蔬菜基地的,应在执行上述标准后,加收50%。
第七条 乡镇、村非居民住宅建设使用菜地的,用地单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征求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规定补足面积;未补足部分应减半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八条 征用菜地面积计算应包括:菜地及其沟渠、路及附属设施占地。
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专项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
第十条 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缓、减、免缴。
第十一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第十三条 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表。财政部门应当将资金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编制下年度基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金收入进度及使用计划,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使用单位应编制上年度基金收支决算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及其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可以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郊未纳入蔬菜基地管理的菜地和水芹菜、藕、芋头、茭白等水生菜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