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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思考/徐凤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00:06  浏览:8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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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思考

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努力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积极构建科学、有效、完善的治安防控体系是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新课题。根据调查研究,笔者撰文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公安机关以保障和服务全市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创新“网格布控、立体防控、联动防范”的治安防控新格局,积极探索打、防、管、控相结合的防控新模式,提升了全市治安防控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平安建设,确保了经济发展战略的贯彻和实施。
(一)整合防控资源,构筑了全方位的治安防控体系
一是以交通要道、重要部位和治安复杂区域为重点,深化网络布局,加大物防力度,建立警务室、治安岗亭,点、线、面结合,减少了违法犯罪的发生。二是以控制流动人口为重点,悉心布控,全方位排查,对旅馆、网吧、娱乐等行业场所实行实名登记,发现抓捕了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三是以整合联防队员、治安协管员、保安员等人防资源为重点,发挥社区和村屯等基层群防组织的辅助作用,创新防控巡逻机制,组建党员志愿者义务巡逻队、楼房联防组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对村屯、小区楼院、校园周边进行巡逻看护,构筑了全方位的治安防控体系。
(二)突出技术防范,增强了科技防控能力
一是强化了对重点区域的技术防控。建立公安局指挥中心视频监控室,对市区重点部位安装了?个视频监控探头,实施全天候监控。今年,又新增?个视频监控探头和?个出城卡点,市区重点区域、部位达到全覆盖。二是加强了基层技防建设。采取政府、社区、居民三方出资的办法,组织居民安装楼宇防盗门、声控灯,加强了居民小区技防设施建设。三是突出要害部位的技术防控。以党政机关、金融、商店、企业、学校等要害部位为重点,安装了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实现了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目前,全市要害部位安装室内外电视监控系统?套,防盗报警器?个,科技防控能力大幅度提高。
(三)完善防控机制,提高了防控体系的运转水平
一是以110指挥中心为依托,建立高效的巡逻防控指挥机制。通过无线寻呼系统实施全方位警务调度,实时掌握巡逻民警和防控力量的分布情况,将各类警情直接指挥到110警车、交警和社区民警,确保了警力跟着警情走。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案情,合理分布警力,实现警力规模、投向与警情相一致。三是落实值班备勤工作制,最大限度提高见警率,确保昼夜时时有民警执勤。四是创新巡防机制,大力开展“地网工程”建设,巡警大队采取车巡与步巡相结合的方法,对市区24小时全天候巡逻,预防了发案,抓获了现行。
(四)坚持从严治警,提高了防控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是开展“阳光执法”,推行警务公开,增强了治安防控工作的透明度,提升了群众对巡警的满意度、对社会安全感的评价认同。二是围绕提高基层巡逻组织的整体素质,指导各乡镇及单位加强巡逻防控队伍建设,健全巡逻组织,建立巡逻考评机制,开展业务指导,提高了群防群治防控能力和效果。三是以提高群众满意率、发案率、见警率为内容,设立巡逻防控考核项目,绩效考核,奖优罚劣,调动了巡警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治安防控队伍素质的不断提升。
二、存在问题
(一)个别单位对防控体系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巡逻防控效果还不理想。
(二)巡警配备不足,防控投入不够,视频监控有盲点,小区物防建设不完善,农村技防薄弱。
三、几点建议
(一)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科学谋划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要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目标,站在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充分认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创新防控方法,提升防范水平,增强做好防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站在确保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牢固树立科技防控意识,探索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新经验,加大防控投入力度,搞好“天网、地网”工程,增强工作的创新性和实效性;要站在维护和促进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科学谋划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积极构建防控大格局,努力实现人防、物防、技防齐头并进,以防促打,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
(二) 围绕平安创建活动,积极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要以平安创建活动为载体,把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格局中加以研究和落实,制定全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长短期规划,积极构建治安防控体系。要以交通要道、重要部位和治安复杂区域为重点,整合城市报警与视频监控系统,构筑“天网工程”,实施全方位监控。要以点、线、面相结合,警务室和治安岗亭为依托,深化网格防控布局,建立一支以巡警为主导,以协警为主体,以群防组织相配合,专兼联动,动静结合,机动迅捷的人防队伍,实施网格化巡逻,提升防范水平,建设“地网工程”,构建起覆盖全市的防控大格局。
(三) 围绕“四轮驱动”发展战略,全力保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要围绕服务于招商引资、大项目建设,落实报警、监控设施,扩大技防覆盖面,为缓解警力不足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要围绕服务于农村产业发展,加大农村技防力度,做好农村“三大户”(种植户、养殖户、富裕户)的报警防范工作。要完善老城区“亮灯工程”,严把新区防控设施投入使用验收关,消除防控盲点,提升报警防控科技含量,促进物防和技防建设的协调发展。要把报警、视频监控和人防(专职保安)建设纳入新建小区设计总体规划,建立安保设施验收合格入住制度,全力保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四) 围绕构建“防控大格局”,稳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要立足建立打、防、管、控一体化防控大格局,争取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大投入力度,统筹财力物力,更新警务装备,提高快速出警果断处置能力。要强化警务室和治安岗亭规范化建设,警力下沉,夯实基础, 能动执法,提高见警率。要加强与网络运营商的协调,搞好城市报警与视频监控系统的整合换代升级,全面提升技防水平。要加强巡警力量配备,建立一支由公益岗位人员组成的专业协警巡逻队伍。要整合农村义务季节性巡逻队,探索有偿巡逻防范新模式。要强化对党员志愿者联防队伍、治安协管员队伍、保安队伍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防控能力,稳步推进防控大格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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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12〕54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投资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保险业支持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保险行业,支持民营保险企业科学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保险服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领域

  (一)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险公司。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促进保险公司的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等试点,丰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中介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不断完善保险中介市场格局。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大型保险代理公司,稳步提高承接保险销售职能的能力,为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更广阔的平台。积极推动具有主营业务优势的民营企业设立和发展专属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销售公司,促进保险中介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三)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投入力度,参与农村保险合作社的试点,不断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和能力。支持民间资本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设立保险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向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保险市场。支持民间资本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控制风险的原则,参与保险改革试验区建设,鼓励在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发挥试验区示范带动效应。

  二、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行业基础建设

  (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行业信息化建设。支持民营IT企业加大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力度,进一步提升保险机构在保险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库建设等方面的水平。支持民营IT企业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不断优化监管信息数据库,完善信息系统,提高监管工作效率。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行业信息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保险机构信息安全综合防范能力。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行业基础教育。引导民间资本与各类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强保险人才培训基础建设,打造行业人才培训基地。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各种层次的保险课题研究,提升保险理论研究水平,促进理论研究成果向实践的转化。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保险教育培训机构,根据行业不同专业技能需求,提供广覆盖、多层次、具有保险业特色的职业教育服务。

  (六)鼓励民间资本为行业提供外包服务。发挥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优势,为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提供数据维护、软件开发、翻译、咨询等专业化的外包服务。不断完善采购制度,引导行业在采购外包服务时,给予民营企业同等待遇。

  三、大力支持民营保险企业发展

  (七)支持民营保险企业差异化发展。引导民营保险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摒弃“大而全、小而全”的发展思路,集中优势资源,针对市场空白领域和社会急需、有效供给不足的领域拓展保险业务,在细分市场上形成竞争优势。鼓励民营保险企业依托自身特点,围绕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的思路,加强产品线和营销渠道整合,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鼓励民营保险企业基于客户多元化的保险需求,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在产品、渠道、服务等方面形成自身特色。

  (八)支持民营保险企业增强资本实力。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进一步了解保险业的发展特点和经营规律,为民营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本支持。鼓励实力雄厚、信誉良好、具有持续出资能力的企业参与投资民营保险企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公司发行债券或上市融资,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

  (九)支持民营保险企业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企业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资金运用专业化水平。鼓励民营保险企业在安全稳健的原则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多种类配置资产,提高投资收益。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简化审批程序,支持民营保险企业拓宽投资渠道,提升资产管理能力。

  四、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十)不断完善保险产品体系。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大力开展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为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加大对民营企业出口收汇的保障和融资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科技保险发展,为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供保险保障。

  (十一)切实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支持保险机构根据民营企业性质进行客户细分,有针对性地为民营企业提供差异化的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不断完善承保和理赔流程,精简操作环节,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满足民营企业的保险需求。创新服务手段,大力发展保险电子商务,提高保险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五、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组织和协调。中国保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加强政策研究,继续出台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配套措施,进一步消除障碍,创造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民间资本对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创新手段,完善机制,全方位、多渠道地引入民间资本,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保险行业共同推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合力。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保险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媒体和官方网站进行政策发布,分步骤、有计划地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以便民营企业准确了解政策导向。保险机构要对引入民间资本的重大成果进行宣传,树立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四)畅通沟通联系渠道。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要确定支持民间投资的联系工作部门,积极为民间投资提供服务,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建立高效便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便于民营企业及时反馈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切实解决好民营企业的实际困难,确保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高龄老人养老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高龄老人养老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7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高龄老人养老补助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六盘水市高龄老人养老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高龄老人是指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年满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对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的养老补助;对年满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200元的养老补助。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正式户籍,年满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属补助范围。
  第五条 实施对高龄老人发放养老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各县、特区、区财政承担,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六条 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发放审批程序。申请享受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社区进行调查,同时收集高龄老人的有户籍机关盖章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由村(居)委、社区调查核实并讨论同意后,如实填写《六盘水市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村(居)委、社区进行公示后,将公示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对村(居)委、社区上报的“审批表”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特区、区)民政局。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核发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领取证。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要及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七条 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发放及监督。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由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以现金形式每季度发放一次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养老补助金须本人或直接赡养人领取并实行县、乡、村三级政务公开。村(居)民对享受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或县(特区、区)民政局提出。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和县(特区、区)民政局在接到异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15日内核查完毕,对异议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时足额发放养老补助金,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对享受养老补助金的高龄老人的基本情况,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应半年评议、审核一次。享受养老补助金的高龄老人基本情况如有变化,村(居)委、社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应及时根据情况重新核定调整,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终止享受的,收回养老补助金领取证。高龄老人户口迁移时,应随时办理迁移手续。户籍迁出本市的,收回养老补助金领取证,终止发放。本市内迁移的,由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报县(特区、区)民政局备案,并由县(特区、区)民政局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从事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应依法按制度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的;对贪污、挪用、扣押、拖欠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的;对玩忽职守,影响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正常发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享受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待遇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待遇的;因基本情况改变,不按规定告知户籍所在地村(居)委、社区或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待遇的,各县、特区、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追回补助金及转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发放标准与《六盘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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