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进一步下放(或授权)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0:17:03  浏览:8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下放(或授权)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下放(或授权)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3号


经研究,部决定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北京等86个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范围为卫片反映的86个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变化情况(基本监测时段为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各城市具体监测时段以卫片标注的时段为准)。

部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城市的卫片数据光盘(含卫片出图数据及外业调查记录表)。有关卫片检查的方法、步骤等,按照《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七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6号)的要求进行。根据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在原4张报表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并另外新增了4张报表,有关报表格式以此次下发的为准(见附件3至10)。有关报表的填写和汇总,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界限和填表说明》(见附件2)进行。此次卫片执法检查要求应用部信息中心与部执法监察局联合开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关卫片执法检查数据的汇总和上报,最新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可在部官方网站(http://www.mlr.gov.cn)下载,下载时间另行通知。

在时间安排方面,2008年2月至5月为各城市自查阶段, 5月31日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完成本省(区、市)的自查工作,写出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并与《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表》、《农村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城市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和《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一并报部执法监察局;8月31日前要完成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将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及《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报部执法监察局。部将于2008年6月开始,对各省(区、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9月组织验收。另外,对于自行购买数据开展卫片执法检查的上海、广州2个城市,也要按要求上报执法检查成果和汇总分析报告;沈阳、吉林、芜湖、商丘、武汉和嘉兴等6城市在2007年11月先期开展卫片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要继续做好对违规违法用地问题的查处工作,并将《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于4月底前报部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切实做好卫片执法检查与百日行动查处情况的校核,对于已在百日行动中立案查处的违规违法用地,要在《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附件3)备注栏注明,并继续按照百日行动的有关要求抓好案件查处和有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到位等后续工作;对于百日行动中未清理出的违规违法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首先查明未清理出来的原因和责任,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报告后,严格依法查处。

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是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推进执法关口前移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的特点,从预防、查处、监管和部门联动4个方面,进一步探索如何应用卫片执法这种高科技手段构建土地执法长效机制。

附件:1.86个城市监测区一览表

2.有关政策界限及填表说明

3.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

4.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

5.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

6.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7.违法用地分类统计表

8.农村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9.城市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10.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

Achievements and Prospects of WTO Negotiation on TRIPS and Public Health:A Study on Implementation of Paragraph 6 of Doha Declaration

严海


【摘要】
随着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健康危机的出现,药品的可及性成为一个普遍性问题,因此,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在WTO谈判的各议题中备受关注的。文章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TRIPS协议对药品专利的保护标准过高,成为了发展中国家获取廉价仿制药品的障碍,并引发了南非、巴西等国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 
  随后,文章在第三部分中详细回顾了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谈判过程,以及在谈判当中出现的各种争议。随着《多哈宣言》与《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的相继出台,该议题的谈判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由于《执行决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也是在这个议题上迄今最重要的突破。第四部分对《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的内容、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进行了深入解读,随后的第五部分则详细介绍了及其带来的影响。在WTO总理事会决定将《执行决议》的内容纳入到TRIPS之后,TRIPS修改的大幕也正式拉开,第六部分即是对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议题谈判展望。 
  文章的最后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讨论了我国参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应有的立场及其应对的措施。 
  
【关键词】TRIPS协议;公共健康;药品专利;《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

  WTO自成立以来,对世界贸易的影响日益显著,其所关注的内容也延伸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在WTO众多争议的议题当中,TRIPS协议[1] 与公共健康议题一直备受关注,这其中不但涉及了TRIPS协议本身与公共健康问题的冲突,也进而引发了跨国制药公司的利益与贫苦患者的利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2] 利益的冲突问题。虽然关于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的议题的谈判过程异常艰辛,但是谈判还是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3] (以下简称《多哈宣言》)的发布,到《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4] (以下简称《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或《执行决议》)实施,都显示了WTO解决这一问题的能力与决心。作为操作性的法律文件,《执行决议》从诞生到实施一直就备受关注,本文将以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议题的谈判过程为背景,对《执行决议》的来源、内容和影响做出全面的分析。 

  一、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争端——《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出台的背景 

  (一) 公共健康与药品的可及性问题 

  1. 公共健康问题的全球化 

  在20世纪后半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传染性疾病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在全球蔓延,从而使得公共健康问题由单纯的国内法管辖的事项演变成了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机。[5]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传染性疾病引发了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机,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免于传染疾病的侵袭。传染性疾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每年至少使200万人丧生,其中大部分是少年儿童。其中主要的传染性疾病包括疟疾(每年患者达500万,至少200万人丧生)、呼吸道疾病(每年约使400万儿童丧生。其中,肺结核每年使300万人丧生)、腹泻(主要通过污染的水源或食物传播,每年约使300万儿童丧生)、病毒性肝炎(至少有3.5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1亿人是丙肝病毒携带者。其中有超过四分之一的人死于肝脏疾病)[6] 。还有艾滋病(HIV/AIDS[7] ),艾滋病是当前影响范围最大、情势最急迫的公共卫生危机,根据《2003年世界卫生报告:塑造未来》中的统计数据,HIV/AIDS已经成为造成2002年全世界15~59岁成年人口死亡的首要原因,达到227.9万人。[8] 到2005年底,全球共有4030万人受到艾滋病感染,其中2005年新发感染490万人,死亡301万人。[9] 导致公共健康问题全球化有诸多因素,国际旅行和商务活动是传染性疾病传播的主要渠道,社会、经济和环境问题也为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创造了条件。另外,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动以及环境保护问题,使得主权国家单独依靠自己的能力防止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蔓延和传播变得日益困难。[10]  

  2. 药品的可及性问题 

  在现代社会,解决公共健康危机依赖于社会公众对处理公共健康危机所需药品的获得。世界卫生组织总结了影响公众获得必需药品[11] 的四个因素:药品的合理选择与使用、可以承受的药品价格、持续的资金支持、可靠的药品供应体系。[12] 这其中,药品价格是影响药品获得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显然,在其他几个因素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药品的价格越低,能够享受到医疗保健的人数就越多。[13] 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发展中国家,药品价格对于病人能否获得医疗的影响更加直接:发达国家有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医药费用大部分由国家的公共财政支付或者由保险公司支付;发展中国家则与此相反,大部分医药费用由个人自掏腰包。[14] 在发展中国家,穷人的收入多数用于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一旦不幸染上艾滋病等严重疾病,如果没有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帮助,只能等待死亡。 

  (二) 药品专利制度对公共健康的影响 

  影响药品价格的因素很多,这其中包括:在专利到期后仿制药品[15] 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不同治疗方案的专利药品之间的竞争、政府与专利药品生产商针对药品价格的谈判能力、关税与国内税收措施等等。[16] 对于处于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来说,专利对药品价格的抬升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在那些鼓励仿制药品生产的国家,一旦仿制药品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后上市出售,同类药品的售价会大幅下降。[17]  

  然而专利对公共健康问题的影响却不仅仅是消极的,它在促进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赋予新技术的拥有者一段时间内的市场垄断权以换取技术向社会公开,以此来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对新技术的利用。[18] 专利制度能有效发挥作用,有赖于一个基本的假设:尽管垄断价格使消费者要付出更高的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它会更有利于消费者,因为研发活动所产生的新发明所带来的价值将远大于消费者在短期内所蒙受的损失。[19] 就医药行业而言,新药开发过程漫长、复杂,充满了风险,而且越来越昂贵:在2000年,一种新药的研发成本平均为8亿美元左右,而十三年前这个数字为3亿元左右。[20] 研制新药的成本如此之高,但仿制一种新药却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如果没有专利权以保证收回研发过程付出的高昂代价,那么就没有投资者去涉足这个领域,结局将会是没有新药的产生,受损的将是整个社会。在人类不断面临新的传染病威胁的情况下,公共健康危机的解决有赖于人们研发出来的新药,因此专利制度对于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21]  

  从公众对药品的获得这个角度来分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解决公共健康危机时面临着截然不同的境遇[22] ,而专利制度对新药的保护使得发展中国家在药品获得方面面临着更大的困难,恶化了其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处境。[23] 发达国家由于有发达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医药研发能力,它们面对的主要问题是药品价格,但即使是药品价格,也可以通过强制许可等方式去解决。[24] 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贫困影响了上述世界卫生组织所列举的影响药品获得的所有因素,使得必需药品的获得存在重重障碍。对于那些不能保证国民能够获得必需药品的国家而言,其处理公共健康危机的能力本来就非常脆弱。[25] 发展中国家需要降低药品价格,以扩大药品所覆盖的人群;利用好各种获取资金的渠道,包括公共财政、社会健康保险以及通过赠与、贷款等方式获得的国际资金,以保证持续的资金支持;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以保证药品供应的质量;还需要政府投入资金对那些本国所特有的疾病进行研究,因为控制着世界上大多数药品专利的处于发达国家的药品制造商显然不会把资金投入到对没有市场潜力的贫穷国家的疾病的研究上。这些措施对于公共健康危机的解决都是非常重要的。[26] 但是专利制度的建立,必然会抬升药品价格。药品价格的抬升带来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如果用于购买药品的资金不变,那么可以购买的药品数量减少,从而使接受药物治疗的人数减少;另一方面,如果维持购买同样数量的药品,则用于改善药品供应体系等方面的支出必然会减少,同样会影响公众对药品的获得。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专利制度的引入并不是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福音。[27]  

  从人权的角度来看,专利制度对新药的保护与公众健康权的实现也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28] 采取包括降低药品价格在内的各种措施是各国所承担的保护公众健康权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显然,离开了具体措施的支撑,健康权就成为毫无意义的概念。由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29] 第12条的规定,公约各成员国有义务尊重、保护和落实其国民的健康权。尊重的义务,要求各成员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对健康权的享受;保护的义务,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止第三方干预第12条的各项保证;落实的义务,要求成员国为全面实现健康权而采取适当的法律、行政、预算、司法等措施。[30] 结合《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12条、TRIPS 协议第8条[31] 以及《多哈宣言》第4段[32] ,在这里有必要强调,采取 TRIPS 允许的各种可以降低药品价格的措施,如颁发强制许可、对专利权做出例外规定、允许平行进口等,不仅是各成员国的权利,也是它们的义务。专利权只是一种商业利益,对健康权的尊重不应当从属于对商业利益的保护。 

  二、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的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的理论背景 

  在WTO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掌控全球国际知识产权协作的发展。1947年的GATT协定仅仅顺带提及知识产权。在TRIPS协定签订过程中,大约还有40个国家没有对药品的产品本身提供专利保护。直到TRIPS协定签订时,仍然有20个左右的成员没有为药品产品本身提供专利保护。[33] 这些国家中的很多国家也没有对药品的生产方法提供专利保护。同时,许多国家的专利保护期限低于20年,然而,TRIPS协定彻底改变了各国药品专利保护的状况。[34]  

  (一) TRIPS协议对药品专利的保护及其中的问题 

  长期以来,关于 TRIPS 中对专利的保护问题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是一个不断争论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关于是否要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的问题,强制许可的问题等一直是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争论的话题之一,而药品问题常常居于这一争论的焦点。[35] 是否要对药品实施专利保护的问题,成为在TRIPS协议达成中各国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而最终,TRIPS 协议中采纳了对药品实施专利保护的规定。但是,对于这一规定的达成,实际上也是在各国利益折中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因而对于药品专利的产生的纠纷也很容易发生。 

  1. TRIPS 对专利及药品专利的保护 

  有关专利制度,TRIPS 主要有两方面的新贡献。一是对 WTO 成员提出了专利保护最低标准的要求,从各国国内法角度加强了对专利人的保护;一是确立了两个重要的新原则,从国际协调角度加强了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了权利人的地位。[36]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