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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等1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55:46  浏览:9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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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等1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3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等1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蔡奇
  
二○○七年十月十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等1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等13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
  二、《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1993年10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第二次修正〕。
  三、《杭州市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1993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四、《杭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1994年3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修正〕。
  五、《杭州市消火栓管理规定》〔1995年6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六、《杭州市群众逐级上访制度的规定》(1995年6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发布)。
  七、《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办法》〔1996年6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修正〕。
  八、《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996年6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九、《杭州市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
  十、《杭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2000年9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
  十一、《杭州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十二、《杭州市有限合伙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0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
  十三、《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2002年10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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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2012年7月22日 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制度,彰显律师业内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律师互助基金”)。为规范对律师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互助基金来源:


    1、全国律协从每年会费决算年度的预算中按照1%的比例提取;


    2、全国律师行业捐赠;


    3、每年度基金结余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第三条 全国律协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律师互助基金进行捐赠。


    第四条 对律师互助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全国律协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五条 全国律协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可以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资金仅用于律师互助目的。


    第六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全国律协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七条 全国律协在接受捐赠人对律师互助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全国律协应当向捐赠人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本律师互助金为一次性互助金。互助对象是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经年度注册并已缴纳当年会费的律师。


    第十条 申请律师互助金条件:


    1、律师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死亡导致家庭困难;


    2、其他应予互助的。


    第十一条 互助金申请由律师本人或其近亲属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后报全国律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提出互助金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医院就诊、住院的原始票据、住院卡、致残诊断证明、医院死亡通知书、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全国律协应在收到互助金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发放互助金以及互助金数额。


    第十四条 律师互助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接受审计监督。全国律协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律师互助基金的受赠、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定期向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书面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律师互助基金设专用账户,上年度结余的互助基金自然转入下年度的互助基金账户。


    第十六条 律师互助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每年基金支出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关于成立农业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应急指挥部的通知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关于成立农业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应急指挥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近年来,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逐年加大,检疫性有害生物不断传入并扩散蔓延,严重威胁着农业生产安全,为加大重大病虫应急防控指挥和组织协调的工作力度,有效控制农作物重大病虫的发生危害,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我部决定成立农业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针对全国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新传入的、对农作物生产安全造成威胁的有害生物,组织各地开展应急防控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是组织、协调重大病虫害应急防控工作,并根据有害生物防控需要,向国务院反映有关情况,提出防控建议。

  二是组织制订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各地实施重大病虫害应急防治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三是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规规定,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控制等措施的建议。

  四是制订重大病虫害信息发布标准,发布或授权发布重大病虫害发生和防治信息,并视情况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通报相关信息。

  五是组织各地开展药剂、药械等应急防治物资的调剂、调拨,组织各地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检查。

  六是提出启动、停止应急防控措施的建议。

  七是申请中央财政重大病虫害应急防治补助经费。

  继续保留我部于2001年成立的农业部蝗灾防治指挥部,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应急指挥部上加挂农业部蝗灾防治指挥部的牌子。

  二、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 挥 长:危朝安(农业部副部长)

  副指挥长:陈萌山(农业部总经济师、办公厅主任)

  叶贞琴(种植业管理司司长)

  成 员:张合成(办公厅副主任、巡视员)

  周 清(人事司副司长)

  黄延信(产业与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周应华(发展计划司副司长)

  冀名峰(财务司副司长)

  王衍亮(科技教育司巡视员)

  刘恒新(农机化司副司长)

  杨振海(畜牧业司副司长)

  吴恩熙(农垦局副局长)

  卢肖平(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程金根(农产品质量安全局副局长)

  周普国(种植业管理司副巡视员)

  夏敬源(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张延秋(农药检定所所长)

  联 络 员:何建湘(办公厅部值班室副主任)

  李奇剑(人事司机构编制处处长 )

  刘建水(政法司产业政策处调研员)

  孙 荣(发展计划司行业一处副处长)

  安 静(财务司专项处调研员)

  寇建平(科技教育司资源环境处处长)

  王国占(农机化司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罗 健(畜牧业司草原处调研员)

  杭阿龙(农垦局农业处处长)

  吴昌学(国际合作司综合处副调研员)

  张纪新(农产品质量安全局监管处处长)

  吴晓玲(种植业管理司植保植检处处长)

  朱恩林(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防治处处长)

  刘 学(农药检定所综合处处长)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种植业管理司,种植业管理司叶贞琴司长任办公室主任,种植业管理司周普国副巡视员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钟天润副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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