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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38:31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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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的通知

建科[2008]1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我部根据评价标识工作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进行了完善,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可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
(规划设计部分)





















二○○八年六月

说 明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颁布以来,对指导绿色建筑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把绿色建筑的理念与工程实践结合起来,使细则更加完善,使绿色建筑评价更加严谨、准确,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更加具有权威性,我部科技司委托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写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其中“节地与室外环境”部分由刘燕辉、张播、陈蔚镇、许荷等负责完成;“节能与能源利用”和“室内环境质量”部分由郎四维、孙敏生、狄洪发、冯莹莹等负责完成;“节水与水资源利用”部分由曾捷、贾苇、史俊等负责完成;“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部分由于震平、任民、邵高峰等负责完成。部科技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宋凌、李宏军参与了组织管理及编写工作。
此外,在2008年度首批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评审过程中,许多专家对编写补充说明也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他们分别来自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建总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和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我们对参与编写的所有人员一并表示感谢。

二○○八年六月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1
4 住宅建筑(补充说明的条文) 2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3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5
4.5 室内环境质量 5
5 公共建筑(补充说明的条文) 6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6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6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7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8
5.5 室内环境质量 9
附表一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评分表补充说明(住宅建筑) 11
附表二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评分表补充说明(公共建筑) 15






1 总 则
注: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

2 术 语
注: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3 基本规定
注: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4 住宅建筑
(补充说明的条文)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多层不高于28㎡、中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15㎡。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即每人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不同历史时期城市居住区指标有差异,本条标准主要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中小区级指标上限值。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旨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条措施(简称“国六条”)。“国六条”的实施细则中对于调整住房结构有量化指标,例如:强调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并把该原则落实在政府编制的住房建设规划中,同时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由此可以看出不同历史时期人均用地指标的控制性指标不同。通过专家论证,结合实际项目,评价原则为:对于“国六条”颁布实施以前通过审批的项目,参照本条文执行;对于“国六条”颁布实施以后通过审批的项目,严格按照本条文执行。
一般项
4.1.14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²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单一的大面积的草坪不但维护费用昂贵,生态效果也不理想,其生态效益也远远小于灌木乔木。以乔木为主,合理搭配乔木、灌木和草坪,能够提高绿地的空间利用率、增加绿量,使有限的绿地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因此,在景观设计中应避免单一大面积草坪的出现,增加乔木的数量。
通过专家论证,结合实际项目,评价原则为:每100m²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的数量满足条文的要求,则判定此项达标。
优选项
4.1.17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由此可见对地下空间合理性的判断也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通过专家论证,评价原则为:由专家根据建筑区位、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四项因素对其合理性进行判断。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一般项
4.2.8 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未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此项不参评。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
此条文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所有用水部位均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2)采用减压限流措施,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3)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应设置完善的循环系统,不循环的支管不宜过长。
4.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目前,我国水资源短缺的形式大致分四种:一是工程型缺水,从地区的总量来看水资源并不短缺,但由于工程建设没有跟上,造成供水不足,这种情况主要分布在我国长江、珠江、松花江流域、西南诸河流域以及南方沿海等地区;二是资源型缺水,当地水资源总量少,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形成供水紧张,如京津地区、华北地区、西北地区、辽河流域、辽东半岛、胶东半岛等;三是污染型缺水,水资源的污染加重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四是设施型缺水,已建水源工程,由于不配套,设施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所造成的缺水。
由于我国水资源状况比较复杂,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
一般项
4.3.7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用水采用再生水和(或)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4.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4.3.10 降雨量大的缺水地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降雨量小的缺水地区和非缺水地区,此项不参评。
4.3.11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中给出了中水设计的中水原水量计算方法:

式中: ——中水原水量(m3/d);
——最高日给水量折算成平均日给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0.67~0.91;
——建筑物按给水量计算排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0.8~0.9;
——建筑物最高日生活给水量,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的用水定额计算确定(m3/d)。
——建筑物用水分项给水百分率。
其中 可按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
参照这一计算方法确定计算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最高日用水量。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优选项
4.3.12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
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最高日用水量。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优选项
4.4.10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不同类型与功能特点的建筑,采用不同的结构体系和材料,对资源、能源消耗量及其对环境的冲击存在显著差异。绿色建筑应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出发,在保证安全性、耐久性前提下,尽量选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主要包括钢结构体系、砌体结构体系、木结构体系和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
根据建筑的类型、用途、所处地域和气候环境的不同,可能需要采用钢结构体系、砌体结构体系、木结构体系和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以外的结构体系从而达到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目标。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由申报单位提交结构体系优化设计说明,并通过专家讨论判定是否达标。
结构体系优化设计说明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如何通过优化设计确定选用该体系;2)对该体系进行了哪些优化设计。
4.5 室内环境质量
一般项
4.5.7 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
对于冬季采暖建筑,外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会造成居民生活不便,严重时会导致霉菌滋生,影响室内的卫生条件。因此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产生结露现象。
评价原则为:查阅设计图纸,采用防结露措施则判定为达标。无采暖的建筑不参评。


5 公共建筑
(补充说明的条文)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一般项
5.1.11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由此可见对地下空间合理性的判断也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通过专家论证,评价原则为:由专家根据建筑区位、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四项因素对其合理性进行判断。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一般项
5.2.6 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
细则评分标准中提出“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设计与优化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效果”。对此条文的解释为,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对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效果进行校核并满足舒适性要求,或进行了优化设计,此项均达标。
5.2.9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对于调节昼夜电力峰谷差异有积极的作用,能够满足城市能源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常见的蓄冷蓄热技术设备有:冰蓄冷、水蓄冷、溶液除湿机组中的储液罐、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蓄水池等。采用冰蓄冷、水蓄冷的空调系统,电驱动溶液除湿机组中的储液罐,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储水池均可利用夜间电力蓄能,起到调节昼夜电力峰谷的作用;而热驱动溶液除湿机组由于不使用电力作为动力,故其储液罐无法起到调节昼夜电力峰谷的作用,不属于本条文中提出的蓄冷蓄热技术。
通过专家论证,合理采用蓄冷蓄热的定量指标为:用于蓄冷的电驱动蓄能设备提供的冷量达到30%;参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电加热装置的蓄能设备能保证高峰时段不用电,则判定此项达标。
5.2.11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未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的建筑,此项不参评。
5.2.15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非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此项不参评。
优选项
5.2.16 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标准中指出“设计建筑总能耗是指包括建筑围护结构以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用能源的总消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指出,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并对计算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计算所设计建筑的能耗应不超过“参照建筑”能耗的80%,则判定该项达标。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一般项
5.3.6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5.3.7 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5.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5.3.11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平均日用水量计算方法参照4.3.11。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非办公楼、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优选项
5.3.12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平均日用水量计算方法参照4.3.3。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非办公楼、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控制项
5.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为片面追求美观而以较大的资源消耗为代价,不符合绿色建筑的基本理念。在设计中应控制造型要素中没有功能作用的装饰构件的应用。为了体现建筑的文化和艺术内涵,公建一般都需要通过一定的装饰性或标志性构件来表达。为了鼓励建筑师更多地从构件和功能结合的角度表达对文化和艺术的追求,有必要对公建的纯装饰性、标志性构件的造价明确比例要求。
通过专家论证,评价原则为:装饰性构件造价低于总造价的千分之五,且女儿墙高度不超过规范要求的两倍,则判定此项达标。
一般项
5.4.5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钢结构体系重量轻、强度高,抗震性能好,其延性比钢筋混凝土好,钢材可以回收,建造和拆除时对环境污染较少,同时能够使建筑平面合理分隔,灵活方便。我国目前钢结构已开始大量用于高层、大跨度、体型复杂、荷载或吊车起重量大、有较大振动、要求能活动或经常装拆的结构。例如办公楼、体育馆、歌剧院、大桥、电视塔、雕塑、仓棚、工厂、住宅、山地建筑和临时建筑等。细则中对公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和混凝土强度做了详细规定。对于钢结构建筑,此项不参评。
5.4.9 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
灵活隔断为在拆装过程不影响周围空间的使用,能够循环利用,且不产生大量垃圾的隔断形式。因此,“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的定义为:总建筑面积减去不可改变功能空间(走廊、楼梯、电梯井、卫生间、设备机房、公共管井等)的建筑面积。
办公、商场类建筑应在保证室内工作、商业环境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较多采用灵活隔断,以减少空间重新布置时重复装修对建筑构件的破坏,节约材料。非办公、商场类公共建筑主要有体育馆、歌剧院、博物馆、图书馆、餐馆等,其多为大空间,建筑的各个部分功能单一且确定,基本不存在室内空间的变换,所以,非办公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优选项
5.4.11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不同类型与功能特点的建筑,采用不同的结构体系和材料,对资源、能源消耗量及其对环境的冲击存在显著差异。绿色建筑应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出发,在保证安全性、耐久性的前提下,尽量选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主要包括钢结构体系、砌体结构体系、木结构体系)。
根据建筑的类型、用途、所处地域和气候环境的不同,可能需要采用钢结构体系、砌体结构体系、木结构体系以外的结构体系从而达到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目标。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由申报单位提交结构体系优化设计说明,并通过专家讨论判定是否达标。
结构体系优化设计说明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如何通过优化设计确定选用该体系;2)对该体系进行了哪些优化设计。
5.5 室内环境质量
控制项
5.5.1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设计计算要求。
房间的温度、湿度、风速等设计参数需要在设计说明中体现,特殊空间(例如高大空间,采用地板送风等下送风形式的空间等)需进行气流组织设计说明(包括送风口位置、送风速度等)。
5.5.2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
对于冬季采暖建筑,外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会造成居民生活不便,严重时会导致霉菌滋生,影响室内的卫生条件。因此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产生结露现象。
对于辐射型空调末端,应有防结露控制措施,防止由于系统运行不当造成空调末端结露。
评价原则为:查阅设计图纸,采用防结露措施则判定为达标。无空调、采暖的建筑不参评。
5.5.5 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
非宾馆、办公、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一般项
5.5.9 宾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的一级要求。
非宾馆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5.5.11 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
公共建筑天然采光的意义不仅在于照明节能,而且为室内的视觉作业提供舒适、健康的光环境,是良好的室内环境质量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天然采光的最大缺点就是不稳定和难以达到所要求的室内照度均匀度。在建筑的高窗位置采取反光板、折光棱镜玻璃等措施不仅可以将更多的天然光引入室内,而且可以改善室内天然采光形成照度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我国大部分地区处于温带,天然光充足,为利用天然光提供了有利条件,在白天的大部分时间内都能具有充分的天然光资源可以利用。这对照明节能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中对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学校建筑、图书馆建筑、旅馆建筑、医院建筑、博物馆、美术建筑以及工业建筑的采光系数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这9类建筑都须严格按照本条文执行。
评价方法为,查阅采光模拟计算文件和图纸;若申报单位无法提交相关文字说明,由专家根据图纸进行判定。

附表一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评分表补充说明(住宅建筑)

指标名称 类别 标准条文 评价内容 分值设定 补充说明
分值 总分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多层不高于28㎡、中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15㎡。 人均用地指标是控制建筑节地的关键性指标,有两种方法控制人均用地指标:一是控制户均住宅面积;二是通过增加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的建设比例,在增加户均住宅面积的同时,满足国家控制指标的要求。 — — 对于“国六条”颁布实施以前通过审批的项目,参照此条文执行;对于“国六条”颁布实施以后通过审批的项目,严格按此条文执行。
一般项 4.1.14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 ㎡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植物的配置应能体现本地区植物资源的丰富程度和特色植物景观等方面的特色,以保证绿色植物的地方特色。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每100㎡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种类:华北、东北、西北地区不少于32种;华中、华东地区不少于48种;华南、西南地区不少于54种。 15 15 原则上,平均每100m2绿地面积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的种类满足要求,则判定该项达标。
每100㎡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种类:华北、东北、西北地区不宜少于25种;华中、华东地区不少于45种;华南、西南地区不少于50种。 (9) 原则上,平均每100m2绿地面积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的种类满足要求,则判定该项达标。
每100㎡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3) 原则上,平均每100m2绿地面积不少于3株乔木,则判定该项达标。
优选项 4.1.17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节地的主要手段。住区建设中车库、设备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在地下。此项为无条件参评项。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地面建筑面积之比大于等于35%。 15 15 按照建筑区位、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四方面的因素,由专家判断是否合理有效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地面建筑面积之比大于等于20%。 (9)
合理有效利用地下空间。 (3)
节能与能源利用 一般项 4.2.8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此项参评。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技术经济合理时,设置新风与排风的能量回收系统。 10 10 未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此项不参评。
分户(或分室)采用带热回收功能的新风与排风的双向换气装置。 (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 1.所有用水部位均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2.采用减压限流措施,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3.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设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用水点开启后10秒钟内出热水。提供用水量计量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各类用途的实测用水量、设计用水定额、节水率。 — — 满足以下三点则达标:1.所有用水部位均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2.采用减压限流措施,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3.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不循环的支管不宜过长。
4.3.5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和使用了非传统水源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水质安全保障、水量安全保障、卫生安全保障;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检)测控制措施。 — —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一般项 4.3.7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用水采用再生水和(或)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非传统水源用于:得9分以上则判定该项达标。 绿化 9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洗车、道路冲洗 4
垃圾间冲洗 2
4.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优先选用市政再生水;采用建筑中水时,依次考虑优质杂排水、杂排水、生活排水等的再生利用。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优先采用市政再生水 15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自设建筑中水设施时 采用地埋式或封闭式设施,选用无污泥系统或少污泥系统。 (15)
建筑内污水处理选用经济、适用的成熟工艺及安全可靠的消毒技术。 (9)
4.3.10降雨量大的缺水地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收集利用屋面、道路、绿地雨水 15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降水量小的缺水地区和非缺水地区,此项不参评。
收集利用屋面雨水 (9)
4.3.11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对于不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加分。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20% 20 20 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最高日用水量(参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10% (12)
优选项 4.3.12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对于不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加分。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40% 15 15 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最高日用水量(参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30% (9)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优选项 4.4.10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采用资源消耗低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如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预制混凝土结构等),并提供文件说明对结构体系进行了优化,则判定该项达标。 8 8 如采用条文中所列出的结构,则判定为达标;否则应提供结构体系优化说明,由专家判定是否达标。
室内环境质量 一般项 4.5.7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 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住宅外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无结露现象。查阅设计图纸和计算书,对金属窗框、窗玻璃表面、墙角、墙面上可能出现结露的热桥部位,核查内表面温度是否高于露点温度,高于露点温度则判定该项达标。 10 10 查阅设计图纸,采用了防止结露的措施即判定达标。非冬季采暖建筑,此项不参评。


附表二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评分表补充说明(公共建筑)

指标名称 类别 标准条文 评价内容 分值设定 补充说明
分值 总分
节地与室外环境 一般项 5.1.11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满足第3条则判定该项达标。 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之比不低于 1.35% 20 20 按照建筑区位、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4方面的因素,由专家判断是否合理有效利用地下空间。
2.25% (16)
3.15% (12)
节能与能源利用 一般项 5.2.6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 建筑朝向为当地适宜方向,建筑总平面设计综合考虑日照、通风与采光,则判定该项达标。 1.选择当地适宜方向作为建筑朝向,建筑总平面设计综合考虑日照、通风与采光。 5 8 ——
2.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设计与优化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效果。 3 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对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效果进行校核并满足舒适性要求,或进行了优化设计,此项均达标。
5.2.9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 得分不低于5分则判定该项得分。 1.利用蓄能材料和建筑构造,实现建筑本体蓄能。 5 10 ——
2.采用蓄能设备。 5 用于蓄冷的电驱动蓄能设备提供的冷量达到30%;参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电加热装置的蓄能设备能保证高峰时段不用电,则判定此项达标。
5.2.11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新风取风口和新风管所需的截面积设计合理,设计新风比可调。 4 8 未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的建筑,此项不参评。
2.实际运行中实现了过渡季节全新风运行或增大了新风量的比例。 4
5.2.15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对空调冷热源、输配系统、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对非电能源也能实现按主要用途分项、定时计量。 10 10 非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此项不参评。
优选项 5.2.16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或地方批准或备案节能标准规定值的70%。 10 10 采用权衡法计算,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计算条件,计算所设计建筑的能耗应不超过“参照建筑”能耗的70%。
2.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或地方批准或备案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6) 采用权衡法计算,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计算条件,计算所设计建筑的能耗应不超过“参照建筑”能耗的80%。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一般项 5.3.6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 对于年平均降雨量在800mm以上的缺水地区,此项为参评项。对于年平均降雨量在800mm以下、400mm以上的缺水地区,此项加分。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雨水积蓄处理方案及技术,得分不低于12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采用了雨水入渗等技术设施。 4 20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2.采用了雨水收集回用系统。 10
3.采用了雨水调蓄排放系统。 6
5.3.7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非传统水源用于: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得分不低于10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绿化 5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洗车、道路冲洗 5
景观水 5
5.3.9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优先选用市政再生水;采用建筑中水时,依次考虑优质杂排水、杂排水、生活排水等的再生利用。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优先选用市政再生水 15 15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判定。
自设建筑中水设备时 采用地埋式或封闭式设备。 15
建筑中污水处理选用经济、适用的成熟处理工艺及安全可靠的消毒技术。 (9)
5.3.11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办公楼、商场类建筑)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20 20 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平均日最高用水量(参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非办公楼、商场、旅馆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办公楼、商场类建筑)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12)
优选项 5.3.12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则判定该项达标。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办公楼、商场类建筑)不低于45%、旅馆类建筑不低于30%。 7 7 用水定额采用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平均日最高用水量(参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非办公楼、商场、旅馆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办公楼、商场类建筑)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4)
控制项 5.4.2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在设计中减少没有功能作用的装饰构件的大量应用 — — 装饰性构件造价低于总造价的千分之五,且女儿墙高度不超过规范要求的两倍。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一般项 5.4.5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6层及以下的建筑不参评。6层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建筑,满足如下任一条要求,则判定该项达标。 6层以上的建筑,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使用HRB400级(或以上)钢筋作为主筋占主筋总量的70%以上 同时满足2条或者以上要求。 17 17 钢结构建筑不参评。
6层以上的建筑,混凝土承重结构中采用强度等级在C50(或以上)混凝土用量占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超过70%
高耐久性的高性能混凝土(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有耐久性合格指标的混凝土检验报告单为依据)用量占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超过50% 满足一条要求 (10)
5.4.9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 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50%以上采用灵活隔断。 10 10 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定义为,总建筑面积减去不可改变功能空间(走廊、楼梯、电梯井、卫生间、设备机房、公共管井等)的建筑面积。非办公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2.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30%以上采用灵活隔断。 (6)
优选项 5.4.11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采用资源消耗低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如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等),并提供文件说明对结构体系进行了优化。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7 7 如采用条文中所列结构且提供结构体系优化说明,则判定达标,否则由专家判定是否达标。
室内环境质量 控制项 5.5.1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设计计算要求。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的测试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设计要求。 — — 房间的温度、湿度、风速等设计参数需要在设计说明中体现,特殊空间(例如高大空间,采用地板送风等下送风形式的空间等)需有气流组织设计说明(包括送风口位置、送风速度等)。
5.5.2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 1.采取合理的保温隔热措施,减少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传热损失,防止外墙和外窗等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避免表面结露和发霉。 — — 查阅设计图纸,采用了防止结露的措施则判定达标。无空调、采暖的建筑不参评。
2.在室内使用辐射型空调末端时,需注意水温的控制;送入室内的新风应具有消除室内湿负荷的能力,或配有除湿机,避免表面结露。
5.5.5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 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 — — 非宾馆、办公、商场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一般项 5.5.9宾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中的一级要求。 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和撞击声隔声性能须分别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中6.2.1和6.2.2条的一级要求,得分则判定该项达标。 1.客房与客房间隔墙、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括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满足GBJ118中的一级要求。 15 15 非宾馆类建筑,此项不参评。
2.客房外墙(包含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满足GBJ118中的一级要求。
3.客房层间楼板、客房与各种有振动源的房间之间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满足GBJ118中的一级要求。
5.5.11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 得分即判定达标。 1.80%以上主要功能空间采光系数满足国家标准,采光均匀度好,无眩光。 15 15 学校建筑、图书馆建筑、医院建筑、博物馆、美术建筑以及工业建筑,应参评。根据采光模拟报告进行判断,若无法提供采光模拟报告则由专家判定。
2.75%以上主要功能空间采光系数满足国家标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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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和《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和《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办办[2013]9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级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推动行政审批从制度化实施向标准化管理转变提升,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水平,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利用两年的时间,开展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和《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部党组、部领导高度重视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并专门召开启动会议,要求把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今明两年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深入开展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努力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上取得新进展,在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上再创新佳绩。各司局、单位要按照部领导的指示要求,认真实施《行动方案》和《实施方案》,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把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作为本单位加强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认真编制实施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编制工作是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的核心和关键,事关行动的成败。各司局、单位要明确综合处一名处级同志作为联络员,并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目录》中涉及本单位的标准内容,从本司局或技术支撑单位选派熟悉业务的同志参加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小组,认真编制服务通用基础标准、服务保障标准、服务提供标准三个子体系,并于3月15日前将联络员及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编制过程中,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落实一个的原则,于11月31日前完成所有标准的编制和发布(同时将电子版按照附件要求版式排版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目录内容,并认真做好标准实施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

三、扎实做好教育培训

标准化建设政策性强、技术性强、涉及面广,需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贯和全面系统的培训,使各岗位人员了解标准化内容,掌握标准化要求,树立标准化意识。办公厅将采取专家讲座、座谈交流、范本编制等形式,讲授标准编制要求和方法,解读标准化评估和相关标准。各单位要按照岗岗有工作标准、服务有质量标准、保障有管理标准的总体要求,加强标准制定,特别是标准实施的宣传教育,以规范促效率,以标准提质量。

请各司局、单位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实施过程中,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钟钰 杨国兴

联系电话:59192048 59191813

特此通知。



附件: 1.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

2.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3.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目录

   4.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联络员和工作小组成员报名表

   5.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规范(服务保障体系范本)

   6.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标准(服务提供体系范本)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2日




附件:
农办办〔2013〕9号.CEB
附件1: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doc
附件2: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doc
附件3: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目录.doc
附件4: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联络员及工作小组成员报名表.doc
附件5: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规范.doc
附件6: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标准.doc



附件1

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推动行政审批从制度化实施向标准化管理转变提升,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水平,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展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安排,紧紧围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以“规范审批、高效审批、廉洁审批”为主题,大力加强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权力规范高效透明运行,巩固提升青年文明号创建成果,着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组织,切实做到规范服务、便利服务、亲切服务,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树立和维护农业部第一窗口、第一形象,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内容措施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实质,教育和引导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树立群众观点,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教育和引导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增强改革创新意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主动接受人民监督。教育和引导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部党组《实施办法》,严格遵守廉洁准则,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有效预防行政审批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调查研究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紧密结合行政审批工作实际,深入田间地头,深入基层企业,深入科研院所,扎实开展专题调研、体验式调研,及时了解掌握行政审批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每位同志一年至少参加1次不少于1周的调研活动。建立申请人联系点制度,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每人确定一个企业或一个农户作为联系点,并经常性地保持联系。每半年召开一次申请人代表座谈会,主动听取申请人对我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的意见建议;在大厅常年放置调查问卷,及时了解申请人的满意度和新的服务需求,加大自我纠正和持续改进力度。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取消、调整、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强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强化绩效考核,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积极推动农药、兽药、种子、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行政审批数据库建设,为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涉农企业生产经营、农民群众农业生产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认真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加强政务服务理论与实践研究,着力构建以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为基础、服务提供标准体系为核心、服务保障标准体系为支撑的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以标准促效率,以标准促质量。
    (四)强化行政审批权力监督制约
    坚持制度制约与技术防控并举、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督并重,着力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制度约束、第三方监督、绩效管理激励约束等作用,构建多渠道多层次行政审批权力监督网络。加强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把防控责任落实到各个岗位、各个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细化行政审批过程实时监管,强化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制度,完善行政审批网上投诉举报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行政审批作为有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细化量化绩效指标,强化申请人满意度导向,严格考核评估,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违规失职扣分和“一票否决”制度。
    (五)加强团队建设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召开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启动会议,公开做出服务承诺,主动接受各方监督。设立“共产党员岗”、“服务标兵岗”,用心承诺,用爱沟通,建立健全创先争优和学雷锋活动长效机制。启动新一轮全国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立足岗位,履职尽责,甘于奉献,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青年文明号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的平台作用,努力营造树立典型、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
    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在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部总经济师、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毕美家牵头主抓,办公厅副主任、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小兵具体负责,办公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推动等具体任务。各相关司局、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切实抓好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精心组织策划
    加强团队建设,增强推进合力。坚持党团共建,发挥每位同志的特长优势,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创造性,精心设计每一项活动,以内容推动活动,以活动丰富内容,确保行动有声有色。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完善行动方案,务求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促检查
    加强对行动内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找问题不足,认真整改落实,扎实有序推进,确保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真正达到改进作风、提高效率、规范行为、提升服务的目的。
    
    

附件2
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 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关于扎实推进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的部署要求,认真完成国家级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行政审批作为农业部的一项重要职责,事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事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转变。开展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我部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打造农业部第一窗口、第一形象的具体行动,必将极大地提高我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效地促进服务型机关建设,有力地推动行政审批从制度化实施向标准化管理转变提升,更好地满足地方农业部门及广大涉农企业的服务需求,为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二、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目标任务,以地方农业部门及申请人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建设为保障,按照规范审批、高效审批、廉洁审批的基本要求,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能,强化监督制约,争创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品牌。
   三、建设目标
    通过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和研究,逐项制定行政许可申请从提交、初审、受理、办理、办结到结果公开等各环节的全过程审批规范,制定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全方位的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以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为基础,服务提供标准体系为核心,服务保障标准体系为支撑的行政审批标准化体系,以规范促效率,以标准提质量,实现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一)服务基础更加夯实。制定统一的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基本规定、服务规范、服务标识等,实现岗位有工作标准,服务有质量标准,保障有管理标准,标准化试点验收评估达到90分以上,进一步夯实行政审批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基础。
    (二)服务管理更加规范。建立完备的信息管理、人员管理、后勤保障管理等一系列标准,做到环节无缝隙、过程无障碍,标准化覆盖率达到95%以上,全员参训率达95%以上,切实做到依法、高效、透明。
    (三)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为契机,从服务设施、标志、环境到服务提供、保障全过程严格实施标准化管理,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切实做到规范服务、便利服务、亲切服务。
    (四)服务工作更加严谨。针对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清晰界定工作标准及要求,做到岗岗有标准规范、人人按标准履职,使每个工作人员言行有依、办事有序、操作有据,确保重点评估项得分在该项目满分值的85%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汇总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行政审批服务特点,制定标准化管理基本规定、目标管理办法、大厅标志图形等标准。
    (二)建立服务提供标准体系。制定服务规范、服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控制规范、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标准,达到流程固化,标准统一。
    (三)建立服务保障标准体系。制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能源管理、安全保卫、应急管理、电子监察、绩效考核等标准。
   五、进度安排及任务分工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3年1月至3月)。认真学习标准化建设相关精神要求,总结我部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查找问题不足;成立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制定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实施方案,并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安排部署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办公厅牵头)
    (二)标准编制阶段(2013年4月至11月)。在学习借鉴地方服务标准化建设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部工作实际,组织有关司局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相关子体系的编制。(办公厅牵头,各行政审批承办司局、驻部组局、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设施完善阶段(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按照标准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对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的办公设施、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完善,增设行政审批材料实物流转箱、文件柜、便民饮用水等。(办公厅牵头,计划司、财务司、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中期评估阶段(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根据《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在专家咨询组指导下,对试点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试点项目实施年度报告,并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中期评估申请。(办公厅牵头,各行政审批承办司局、驻部组局、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参与)
    (五)整改落实阶段(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针对中期评估结果,建立服务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机制,并做好检查、评审、纠错等持续改进的记录,进一步提高标准体系的符合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办公厅牵头,各行政审批承办司局、驻部组局、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参与)
    (六)验收准备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汇总试点实施过程中的文件、资料、记录,印制《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手册》。(办公厅牵头,各行政审批承办司局、驻部组局、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参与)
    (七)试点验收阶段(2014年11月至12月)。根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要求,向国家标准委提出验收申请,并做好相关工作。(办公厅牵头)
    在工作过程中,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落实一个的原则,由各承办单位将相关体系标准实时发布,抓好实施,并做好实施过程中的记录和存档,以备评估检查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负责行政审批服务标准试点项目建设的指导、组织、协调,部总经济师、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毕美家牵头主抓。成立由办公厅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小兵为组长,各行政审批承办司局(直属单位)、驻部组局、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等业务处室同志为成员的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小组,承担标准体系编写等具体工作。必要时实行集中办公。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作用,协同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强宣传培训。举办服务标准化培训,邀请有关专家讲授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知识,解读实施方案、评估方法和相关标准等。不定期组织专题培训或现场会,有计划地对行政审批承办人员及管理人员开展标准化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了解、熟悉并掌握标准要求。
    (三)加强经费保障。按照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铺张浪费,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实施过程中确需支出的,计划司、财务司等有关司局积极予以支持。
    (四)加强监督评价。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监督评价体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并大力推广应用。采取日常改进、持续改进、评价后改进、改进后跟踪评价等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能。


附件3

    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目录
    
序号 名称 承办单位
一、服务通用基础标准
   (一)标准化导则  
1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总则 办公厅
2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办公厅
3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 办公厅
4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引用文件 办公厅
5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4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 办公厅
6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基本要求 办公厅
7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标准体系 办公厅
8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标准编写 办公厅
9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4部分:标准实施及评价 办公厅
   (二)术语和缩略语标准  
1 术语和定义标准 办公厅
2 术语工作 原则与方法 办公厅
3 图形符号 术语 第1部分:通用 办公厅
4 术语工作 词汇 第1部分:理论与应用 办公厅
5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办公厅
6 环境管理术语 办公厅
7 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 办公厅
8 分类与编码通用术语 办公厅
9 行政审批大厅术语和定义标准 办公厅
   (三)符号与标志标准  
1 大厅标志图形标准 办公厅
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办公厅
3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办公厅
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办公厅
5 标准编写规则 第2部分:符号 办公厅
6 标准编写规则 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办公厅
7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 办公厅
8 消防安全标志 办公厅
9 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8部分:办公设备通用符号 办公厅
10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办公厅
1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办公厅
   (四)数值与数据标准  
1 申请人满意度调查方法 办公厅
二、服务保障标准
   (一)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 大厅环境管理基本要求 服务局
2 大厅卫生管理办法 服务局
3 大厅卫生间管理规定 服务局
   (二)能源标准
1 大厅用能管理基本要求 服务局
2 大厅节能管理标准 服务局
   (三)安全与应急标准  
1 大厅信息技术设备安全标准 信息中心
2 大厅突发性事件应急标准 办公厅
3 大厅用电安全管理标准 服务局
4 大厅计算机网络安全运行管理标准 信息中心
5 大厅安全保密标准 办公厅
6 大厅安全保卫标准 办公厅
7 大厅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办公厅
8 大厅义务消防员标准 办公厅
   (四)信息管理标准  
1 综合办公机房管理标准 信息中心
2 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标准 信息中心
3 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系统管理 信息中心
4 行政许可资料管理标准 办公厅
5 大厅例会制度 办公厅
   (五)财务与资产管理标准  
1 大厅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办公厅
2 窗口资金及票据管理办法 办公厅
   (六)设施设备及用品标准  
1 大厅计算机管理标准 办公厅
2 大厅视频监控系统管理标准 办公厅
3 大厅服务设施管理标准 办公厅
4 大厅显示屏管理标准 办公厅
5 大厅办公用品管理标准 办公厅
6 大厅窗口物品摆放标准 办公厅
7 大厅印鉴管理标准 办公厅
   (七)人力资源标准  
1 大厅工作人员选派程序 办公厅
2 大厅工作人员选派标准 办公厅
3 大厅工作人员培训标准 办公厅
4 大厅工作人员考勤标准 办公厅
5 大厅工作人员请假替岗管理标准 办公厅
6 大厅服务标兵评选标准 办公厅
7 大厅工作人员考核标准 办公厅
8 大厅工作人员情况通报标准 办公厅
   (八)党建与服务文化建设管理标准  
1 大厅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办公厅
2 大厅党员发展标准 办公厅
3 大厅党员培训制度 办公厅
4 大厅党团员组织关系管理标准 办公厅
5 大厅党团费收缴管理标准 办公厅
6 大厅精神文明建设标准 办公厅
7 大厅文化建设标准 办公厅
8 民主生活会制度 办公厅
9 申请人座谈会制度 办公厅
   (九)行政许可保障标准  
1 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规范 科教司
2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审批规范 科教司
3 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审批规范 科教司
4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审批规范 科教司
5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规范 科教司
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审批规范 科教司
7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审批规范 科教司
8 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规范 科教司
9 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规范 科教司
10 农药田间试验审批规范 种植业司
11 农药临时登记审批规范 种植业司
12 农药正式登记审批规范 种植业司
13 农药分装登记审批规范 种植业司
14 农药续展登记审批规范 种植业司
15 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规范 农技中心
16 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规范 种子局
17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规范 种子局
18 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规范 畜牧业司
19 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规范 种子局
20 食用菌菌种进口审批规范 种子局
21 食用菌菌种出口审批规范 种子局
22 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规范 种子局
23 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规范 种子局
24 草种进(出)口审批规范 畜牧业司
25 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规范 种子局
26 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批规范 种子局
27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 种子局
28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认定规范 种子局
29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规范 畜牧业司
30 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规范 种子局
31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登记规范 种子局
32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收)草原审核规范 畜牧业司
33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审批规范 畜牧业司
34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规范 畜牧业司
35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审批规范 畜牧业司
36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审批规范 畜牧业司
37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审批规范 畜牧业司
38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规范 畜牧业司
39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规范 畜牧业司
40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规范 畜牧业司
41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规范 畜牧业司
4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规范 畜牧业司
43 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规范 兽医局
44 进口兽药再注册(兽药再注册)规范 兽医局
45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审批规范 兽医局
46 兽药进口通关单审批规范 兽医局
47 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规范 兽医局
48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规范 兽医局
49 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规范 兽医局
50 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规范 兽医局
51 新兽药注册规范 兽医局
52 兽药变更注册规范 兽医局
53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审批规范 兽医局
54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规范 兽医局
55 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规范 兽医局
56 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规范 兽医局
57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规范 兽医局
58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规范 兽医局
59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规范 兽医局
60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规范 兽医局
61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规范 兽医局
6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购置渔船)规范 渔业局
6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制造渔船)规范 渔业局
64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更新改造渔船)规范 渔业局
65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进口渔船)规范 渔业局
66 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规范 渔业局
67 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审批规范 渔业局
68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规范 渔业局
69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规范 渔业局
70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规范 渔业局
71 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规范 渔业局
72 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规范 渔业局
73 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规范 渔业局
74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规范 渔业局
75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规范 渔业局
76 进入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规范 渔业局
77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规范 渔业局
78 远洋渔业项目审批规范 渔业局
79 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规范 渔业局
80 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规范 渔业局
81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远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规范 渔业局
8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规范 监管局
83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规范 船检局
84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规范 船检局
85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部件、材料)认可规范 船检局
86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规范 船检局
87 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规范 船检局
88 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可规范 船检局
89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范 船检局
90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规范 船检局
91 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规范 船检局
92 渔业船舶修造单位资格认定规范 船检局
93 兽药广告审查规范 兽医局
三、服务提供标准
   (一)服务规范  
1 行政(审批)服务规范 办公厅
2 大厅工作人员仪容仪表标准 办公厅
3 大厅工作人员行为标准 办公厅
4 大厅工作人员守则 办公厅
5 项目进驻标准 办公厅
6 首问负责制 办公厅
7 一次性告知制 办公厅
8 限时办结制 办公厅
   (二)服务提供规范  
1 行政许可受理工作标准 办公厅
2 行政许可办理工作标准 办公厅
3 行政许可办结工作标准 办公厅
4 受理短信提醒 办公厅
5 办结短信提醒 办公厅
6 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标准 科教司
7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审批标准 科教司
8 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审批标准 科教司
9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审批标准 科教司
10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标准 科教司
1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审批标准 科教司
12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审批标准 科教司
13 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标准 科教司
14 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标准 科教司
15 农药田间试验审批标准 种植业司
16 农药临时登记审批标准 种植业司
17 农药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种植业司
18 农药分装登记审批标准 种植业司
19 农药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种植业司
20 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标准 农技中心
21 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标准 种子局
22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标准 种子局
23 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标准 畜牧业司
24 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标准 种子局
25 食用菌菌种进口审批标准 种子局
26 食用菌菌种出口审批标准 种子局
27 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标准 种子局
28 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标准 种子局
29 草种进(出)口审批标准 畜牧业司
30 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标准 种子局
31 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批标准 种子局
32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 种子局
33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认定标准 种子局
34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标准 畜牧业司
35 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标准 种子局
36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登记标准 种子局
37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收)草原审核标准 畜牧业司
38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审批标准 畜牧业司
39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标准 畜牧业司
40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审批标准 畜牧业司
41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畜牧业司
42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审批标准 畜牧业司
43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标准 畜牧业司
44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标准 畜牧业司
45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标准 畜牧业司
46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标准 畜牧业司
47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标准 畜牧业司
48 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标准 兽医局
49 进口兽药再注册(兽药再注册)标准 兽医局
50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审批标准 兽医局
51 兽药进口通关单审批标准 兽医局
52 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标准 兽医局
53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标准 兽医局
54 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标准 兽医局
55 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标准 兽医局
56 新兽药注册标准 兽医局
57 兽药变更注册标准 兽医局
58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审批标准 兽医局
59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标准 兽医局
60 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标准 兽医局
61 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标准 兽医局
62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标准 兽医局
63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标准 兽医局
64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标准 兽医局
65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标准 兽医局
66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标准 兽医局
67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购置渔船)标准 渔业局
68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制造渔船)标准 渔业局
69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更新改造渔船)标准 渔业局
70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进口渔船)标准 渔业局
71 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标准 渔业局
72 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审批标准 渔业局
73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标准 渔业局
74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标准 渔业局
75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标准 渔业局
76 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标准 渔业局
77 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标准 渔业局
78 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标准 渔业局
79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标准 渔业局
80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标准 渔业局
81 进入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标准 渔业局
82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标准 渔业局
83 远洋渔业项目审批标准 渔业局
84 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标准 渔业局
85 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标准 渔业局
86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远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标准 渔业局
87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标准 监管局
88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标准 船检局
89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标准 船检局
90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部件、材料)认可标准 船检局
91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标准 船检局
92 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标准 船检局
93 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船检局
94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标准 船检局
95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标准 船检局
96 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标准 船检局
97 渔业船舶修造单位资格认定标准 船检局
98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兽医局
   (三)服务质量控制规范  
1 行政许可监督分工标准 办公厅
2 行政许可电子监察处理标准 办公厅
3 行政许可绩效考核管理标准 办公厅
4 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标准 办公厅
5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 办公厅
6 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标准 办公厅
7 过程与服务质量监视和测量程序 办公厅
8 服务质量分析制度 办公厅
9 不合格服务控制程序修订 办公厅
10 服务对象权益保障标准 办公厅
11 大厅巡查制度 办公厅
12 行政服务监督员制度 办公厅
   (四)服务评价与改进标准  
1 服务中心标准体系管理评价标准 办公厅
2 申请人满意度测评规定 办公厅
3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管理标准 办公厅


附件4

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联络员及工作小组成员
报名表

司局名称(盖章):
   
姓名 处室 职务(职称) 联系方式
联络员        
工作小组
成员        
       
       
       
       
       
       
       
附件5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核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
    本标准适用于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做好全面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
    3 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1.1 审核内容
    3.1.1.1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1.1.2 渔具和捕捞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1.1.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及基本信
息是否真实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3.1.1.4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3.1.2 办理程序
    3.1.2.1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3.1.2.2 审查合格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不合格的,请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
    3.1.3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3.2.1 审查内容
    3.2.1.1 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范围;
    3.2.1.2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2.1.3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2.2.2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渔业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渔业局审查报签
    3.3.1 审查内容
    3.3.1.1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3.3.1.2 企业或个人基本条件是否符合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
    3.3.1.3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3.1.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
    3.3.2 办理程序
    3.3.2.1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请有关处室会签后报局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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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案情]
金某到某商场购买自行车,在选好自行车并付清车款后,金某正要推出商场时发现该自行车前轮没气,于是要求商场售货员给自行车的前轮打足气再骑车走。商场的售货员告诉金某商场没有打气的设备,并要金某自己到外面去借一个。当金某从外面返回时,发现自己选好的自行车不见了。

[分歧]
对该自行车的灭失由谁承担,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金某承担。因为商场与金某之间的自行车买卖合同,在金某选好自行车并付清车款后,该自行车就应视为已交付给金某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自行车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金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商场承担。虽然金某付清了车款并正要推出商场,但由于此时他向商场提出了该自行车尚存在前轮没气的质量瑕疵,并要求售货员履行给该自行车打足气的义务,同时表示打足气再骑走。金某的该行为应视为是金某拒绝商场交付的行为。由于该商场并未完成该自行车的交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第规定,该自行车灭失风险应由商场来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之所以存在分歧,原因在于对自行车是否交付存在分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第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结合本案来看,金某当时向商场售货员提出给自行车打气,然后再骑走的表示,应视为是金某拒绝接受商场的交付该自行车的表示。综上述,该自行车的灭失风险应由商场承担。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王晓珍
            联系电话  0796--353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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