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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10:32  浏览:8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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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政发〔2008〕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四日


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贯彻森林防火工作“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管理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能的国有林(农)场、管理区等,均适用本办法。
  二、责任划分
  各县区(管理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林业局局长、防火办主任、国有林(农)场场长和乡级林业站站长为主要责任人。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所联系县区森林防火工作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
  三、主要职责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国有林(农)场、乡镇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单位,应当做好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县区(管理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以及省、市、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按规定配齐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森林防火重点期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研究、布置、检查。
  (三)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和扑火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留死角、盲区,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扑火知识。
  (五)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将森林防火责任列入干部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内容。
  (六)制定野外用火和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确定火源巡逻管理专职人员,实行巡查守护,消除火灾隐患。
  (七)制定扑火预案,掌握火情动态,科学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八)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有计划地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储备足够的防扑火物资机具。
  (九)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具体负责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及时追究火灾肇事者的责任。
  (十)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区(管理区)要组建200人以上,乡镇要组建60人以上的装备齐全、精干高效的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并加强队伍制度建设和培训演练工作,提高扑火技能和处置较大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
  四、责任追究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能的国有林(农)场、开发区等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20公顷以上的。
  2、全年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火警)的。
  3、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或防扑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4、发生森林火灾后,主要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5、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县区(管理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二)县区(管理区)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该县区(管理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1‰的。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的。
  3、发生森林火灾后,政府分管领导和林业局局长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指挥或者指挥不力的。
  4、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或防扑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5、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能的国有林(农)场、开发区等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有意瞒报、谎报、迟报或虚报火情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上述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预防、扑救或者在工作中有失职、不负责任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管理区)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1、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60公顷或连续24小时尚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2、所管辖内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有林面积超过30公顷,或因森林火灾使通信、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遭受破坏的。
  3、因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
  4、辖区内全年森林火灾累计受害有林面积超过1.5‰的。
  (四)县区(管理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有意瞒报、谎报、迟报或虚报火情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上述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预防、扑救或者在工作中有失职、不负责任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1、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一次受害有林面积超过200公顷或连续48小时尚未扑灭的。
  2、辖区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有林面积超过70公顷,或因森林火灾使通信、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以及林区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因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4、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2‰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或者对经批准的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没有落实防范措施,造成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20公顷或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审批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责成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森林火灾技术鉴定人员,假报或虚报森林火灾损失;指使技术鉴定人员假报、虚报火灾损失情况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负有领导责任,但因玩忽职守,对扑救森林火灾组织不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火灾越过行政区域界限的毗邻双方各算一起森林火灾。双方接到火灾报告后,不及时到火场组织扑救,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严禁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对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从严、从快予以惩处。
  七、森林火灾发生后,林业主管部门和防火办应及时指派技术人员进行损失鉴定,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需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在30日内(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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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当自杀成为博弈的武器

唐时华


  2009年12月1日,四川成都拆迁户唐福珍因抵制拆迁自焚最终抢救无效身亡。这是一个月内在中国土地上第二位以生命同强制拆迁相抗争的普通百姓。自强制拆迁制度实施以来,伴随着轰隆隆的挖掘机声,类似的悲剧一直在上演。(《民主与法制》2009年第24期)
  2001年,为适应城市急剧扩张的要求,国家制定《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个条例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权,而今,作为一个符号,唐福珍必然成为这个已经实施了8年的规定最悲情的注释。
  我们原本无意关注的个案,竟然成为2009年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成为互联网上一个民意汹涌的公共事件,这时,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当自杀已经成为博弈的武器,法律将退向何处?
  现代法律制定的本意和目的,就是为了传播文明、构建秩序、解决纠纷,关爱生命,现在,一部执法者声明“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拆迁执行,却导致了一个鲜活生命的惨烈逝去。当拆迁户声称要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最终拿起的却是燃烧瓶。这到底是社会的悲哀,还是法律的悲哀?
  唐福珍事件中,笔者不愿对其房屋拆迁本身的对错作出评价。笔者更关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我们怎样看待一个生命的代价?
  拆迁固然是城市发展的需要,笔者也不愿重提那个被奉为经典的美国“最牛钉子户”伊迪丝-梅斯菲尔德的故事,毕竟,照搬西方的一套未必就能 “水土皆服”。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不能忽视:在当前我们的死刑执行都要推行人性化的注射方式的环境下,在一个试图维权的鲜活生命面前,时间和经济,是否就那么至关重要,重要到连停顿下来做一下安抚工作的时间都不能浪费?重要到要瞬间就要让一个人结束宝贵生命为代价?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不知道“唐福珍”在自焚前是何种力量促使其自焚,这种力量大得如此令人恐惧,令人感慨,令人悲伤。房屋固然安身立命,但是没有了生命,永别了相濡以沫的亲人,那空空如也的房屋又有何意义?
  作为一个新闻阅读者和偶尔的写作者,我不知道“唐福珍”算不算一个“钉子户”,但是这种长期约定俗成的叫法倒让我有一种深深的痛楚,这种奋不顾身点燃汽油自焚的悲壮方式,倒像是一个用生命作为代价的“钉子”,深深扎入每一个新闻阅读者的眼中,扎入“拆迁”这个充满了时代特色的词汇心脏,扎入每一个关注社会民生的人心里,撕心裂肺地疼。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同样不知道“唐福珍”这个名字是否将能在《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或者废止中留下些许痕迹。但是,在一些房地产商一边大赚钞票一边仁慈地高呼“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声音中,在这个我们用尽全力去构建法律关怀和人性关爱的社会里,立法机关能否一次彻底修正一下那些“互相打架”的法律法规,为我们的执法提供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和依据?能否对这部直接关系到房屋这样重大的公民财产的处理,采取一个更加审慎而科学的态度?
  毕竟,生命只有一次!




作者简介:唐时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时事评论员,作家。发表法学论文、新闻报道共计100万字,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新京报》、《燕赵都市报》、人民网、新华网等发表时事评论100多篇。获得各级新闻奖、文学奖20多次。新华网云南频道、中国甘肃网等多家媒体特邀评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议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一百零四万人选代表一人,市镇按人口每十三万人选代表一人。
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十五人。
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十三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百六十五人。
(三)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十二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
(四)华侨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五人,由归国华侨中选出。
(五)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
(六)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到一九八三年二月届满。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考虑到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进行选举工作,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延长至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为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在一九八三年四月底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一九八三年四月底以前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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