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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东西山林地林木认养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8:22  浏览:8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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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东西山林地林木认养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东西山林地林木认养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68号



《太原市东西山林地林木认养办法》已经2008年 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 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兵生

2008年12月20日



太原市东西山林地林木认养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东西山绿化建设,根据《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有关林地林木认养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东西山绿化区内从事林地林木认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认养,是指在林地林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认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东西山绿化区内国有、集体林地林木进行建设、保护、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林地林木认养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保护生态、促进开发与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认养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省城东西山植树造林基地林地林木认养的具体工作。
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西山绿化区集体林地林木认养的具体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认养工作。
第六条 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养: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属于军事禁地、气象观测站、卫星转播塔等关系国家安全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认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林地林木的认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认养期满需续约认养的,应当申请办理续约手续。
第八条 认养方应当向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养申请书;
(二)认养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认养方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认养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林地林木勘查和认养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评估,并作出答复意见。
认养方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答复意见作出认养规划设计,报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认养规划设计20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对答复同意的,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认养双方在具备以上条件下,签订认养协议。
第十条 认养东西山绿化范围内林权单位的林地林木,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认养方对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答复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二条 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认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认养双方名称和住所;
(二)认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认养期限和起止时间;
(四)认养林地林木的地点、面积、四至、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五)认养林地林木的经营目的、用途以及期内林地林木的状况要求;
(六)森林培育、管护及更新造林责任;
(七)风险承担;
(八)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认养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定标准完成所认养林地80%绿化建设后,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经营项目;
(二)认养的林地林木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依法享有国家、省、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
(四)所认养的林地林木出现异常状况,应当立即向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绿化建设和开发经营应当依据审定的认养规划进行。
第十四条 在已认养林地内进行各项建设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五条 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需要,在认养范围内施工,占用林地林木或者地上附着物的,应当向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地上附着物所有人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禁止通过认养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资源套取国家相关补贴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认养期间,认养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解除认养协议: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开发经营项目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林地毁坏或者林木死亡的,且未按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协议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林地林木认养的;
(四)未按认养协议履约的。
第十八条 认养方在认养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乱砍滥伐、毁林开垦的;
(二)在所认养的林地范围内非法从事开山取石、采矿等破坏林木植被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违规认养的;
(四)利用认养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资源套取国家相关补贴的;
(五)违反《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对林地林木认养工作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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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1989年1月28日,公安部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起,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机关,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新闻机构和商社驻华办公处、外资企事业等单位及其外籍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牌照的公用、私用机动车辆,都必须在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由所有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从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没有办理前述保险的机动车辆,将禁止其行驶。对到期不续保的,不予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三、自本公告后,所有在华外国人员新购的机动车辆没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凭据的,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和发放牌照。

特此公告。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农牧渔业部 财政部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30日,国家教委 农牧渔业部 财政部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急需各类人才,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运而生。它的兴起,为农村智力开发开辟了一条重要的途径,直接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了进一步办好这类学校,现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性质、任务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是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乡(镇)政府举办和管理的以文化技术教育为主体的综合性、多功能的农村成人教育基地。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应坚持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为以振兴当地经济为中心的各项事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青壮年农民、特别是对在乡知识青年广泛开展实用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有计划地进行初级技术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中级技术教育;对农村基层干部、技术人员、乡(镇)企业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对需要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的农村青壮年进行必需的基础教育补课;同时,还应对农民进行时事政策教育、法制教育、人口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体育和生活教育,并对企业和专业户办学起中心示范作用。
鉴于目前乡初中正在开展“三年加一年”或初三分普通班和职业班的改革,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应与这类学校适当沟通。特别是在师资和实习场地方面,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沟通使用,以提高效益。有条件的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还可以承担一定比例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的短期职业技术培训任务,把成人教育与学校基础教育有机地衔接起来。
二、培养目标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规定,培养学员成为热爱农村,建设家乡,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劳动者。
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从不同对象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不同层次不同规格的培养目标。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的人员,要掌握一、二项实用技术,或掌握某项配套技术。参加岗位培训的人员,要提高适应本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逐步达到本岗位的规范要求。参加初、中等文化教育的人员,对所学课程要达到相当于同类学校结业的水平。举办初、中级技术教育和其他项目的培训,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培养目标。
三、教学工作
教学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要坚持教学、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相结合,充分发挥其直接有效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制订学校各类班级的教学计划。学习期限要依据所学内容和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而定,贯彻以短期、业余为主的原则。学习形式要灵活多样。
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选用全国统编农民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和其他教材,或自行编写本地适用的乡土教材。
要创造条件,逐步采用广播、卫星电视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电化教育。
参加培训的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经学校或有关主管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
四、教师队伍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教师,主要由乡(镇)招聘。乡(镇)聘用的专职教师,其待遇参照普通学校同类教师或乡(镇)企业技术人员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定;对兼职教师应给予合理报酬。教育部门要给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配备少数必要的专职教师,对这些教师在职务聘任、晋级、调资、民转公、奖励和生活福利方面,要与同级普通学校教师的待遇相同。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教师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对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五、办学经费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办学经费,由乡(镇)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和采用集体自筹、收取学费、勤工俭学收入补贴等办法解决。为各业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所需经常费可由各业务部门提供。县(市)教育部门对办学有成绩的学校可给予适当奖励。
六、领导管理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要建立由教育、农业、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的学校领导管理机构。由乡(镇)领导人兼任校长,配备一名懂教育管理、热爱农民教育事业、有相应的科学文化水平的干部任专职副校长,负责日常工作。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副校长应经县教育部门批准任命。学校领导管理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办学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对口办班;聘用教师;筹措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等。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要建立教育行政、教学、财务、档案资料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综合管理。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有关服务工作。
七、审批条件、审批程序
举办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应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需确定建制规格的学校,应履行审批手续。审批的基本条件是:
1.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举办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纳入本地经济、教育发展规划,并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学校的领导管理机构。
2.要有符合条件的专职副校长,有以兼职教师为主体,专兼职教师相结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师资队伍。
3.要有固定的校舍(包括利用现有的场所),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各种形式的实验、实习基地。
4.要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5.要有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学校发展规划,能长期坚持办学。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一般可按乡(镇)小学中心校或初级中学建制。其建制的规格,由审批机关根据学校的条件确定。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建制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学校的停办或撤并,亦按审批程序履行手续。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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