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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28:47  浏览:8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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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法〔201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

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毒品犯罪需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依法开展禁毒综合治理,不断健全禁毒综合治理体系,对于实现我国禁毒斗争形势的持续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今年2月22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印发了《2010年全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对做好今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毒品犯罪案件,以审判为中心大力开展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对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切实贯彻好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加大人民法院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力度,现就人民法院2010年做好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

对严重毒品犯罪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是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方针,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一直坚持的政策。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和缴获毒品的数量同比均明显上升,并侦破了一大批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今年年初,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开展禁毒严打整治行动,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鉴于此,为形成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合力,努力实现我国禁毒形势的持续好转,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整体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用好用足刑罚武器,有效打击、震慑和预防毒品犯罪。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毒品案件收案数可能增加的形势,合理配置审判力量,在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快审快结,避免案件积压。对于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毒品案件,更要做到快审快结,始终保持对严重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高压态势。

在政策把握上,要按照我院今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和毒枭、职业毒犯、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同时,要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坚持区别对待,不唯数量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要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

二、深入开展毒品案件调研,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

开展毒品案件审判调研和指导,是提高毒品案件审判水平,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法院,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指导和调研工作,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一直保持主动。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审判中仍存在一些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地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和特点,特别是结合《大连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继续加强调研工作,努力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上级法院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审判指导力度,在做好二审审判工作的同时,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进一步统一辖区内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对于毒品犯罪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要特别注重发挥好“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的作用,严格程序,提高标准,对于证据搜集方面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侦查、起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把发现的案件质量方面的问题尽早解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和第一审审理程序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毒品案件,相关法院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不断提高毒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三、以禁毒宣传教育为重点,不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

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禁毒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要特别注重针对毒品案件高发的形势,利用审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契机,采取直播庭审、公开宣判、印发布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审判工作的法制宣传效果。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禁毒重点和审判动态,分别在4月、6月和9月集中开展毒品犯罪审判宣传活动,有计划地使全年集中宣传活动有序衔接,形成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

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把宣传禁毒法作为禁毒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依法禁毒,构建和谐”的宣传主题,采取制作宣传版面上街头、入社区、进学校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要充分利用有关纪念日等重点时段进行宣传,特别要做好“6·1”禁毒法实施纪念日、“6·3”虎门销烟纪念日和“6·26”国际禁毒日的宣传工作。要把青少年作为禁毒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采取组织大、中、小学生旁听庭审,进学校举办法制讲座,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者校外辅导员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力度,使他们更加形象地认清毒品危害,更加自觉地远离、抵制毒品。

在做好上述禁毒宣传工作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还要注重采取其他综合治理措施。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使犯罪分子经济上受到应有的惩罚,不仅剥夺其再犯的能力和条件,也使社会广大公众受到直观教育,更好地发挥刑罚对犯罪一般预防的作用。对于罪行较轻或者主观恶性较小,被依法从宽处理的毒品犯罪分子,要采取回访、帮教等措施,配合刑罚执行部门进行教育、改造,以减少再犯。对于制造氯胺酮等新类型毒品犯罪和妇女、未成年人参与运输毒品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司法建议,协助做好防范工作。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积极探索禁毒综合治理的新形式和新做法,不断增强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把“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禁毒综合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毒品犯罪多发高发,不仅直接危害涉毒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诱发其他犯罪、传播疾病,形成一系列社会问题。事实证明,毒品泛滥往往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犯罪多发、社会动荡的重要根源。受境内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影响,我国禁毒斗争形势始终较为严峻,重大毒品犯罪仍时有发生,禁毒综合治理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充分认识围绕案件审判进一步做好各项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把禁毒综合治理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加强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重点突出的常态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并在工作方法上不断下功夫,力争有所创新,确保今年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更大成效。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对于毒品案件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禁毒综合治理工作中探索出的新形式、新做法,要认真总结,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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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26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

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会计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报领关系,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组织体系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报领经费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报领经费,并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可向基层会计单位领取备用金,实行单据报帐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 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包括经费领拨、收入、支出、货币资金、往来款项、财产物资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并根据会计核算的结果编报有关会计报表;
  (二) 实行会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三) 参与本部门有关业务计划的拟定,考核、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妥善调度、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资金,保证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 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会计事务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 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保证国家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人员编制、业务规模以及承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实际,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第八条 各部门的会计机构应当设置在相应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内。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

第四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十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本部门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核算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二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报经主管会计单位同意,并在会计报表中说明变更的原因以及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一般情况,当月的会计处理工作应在次月4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六条 会计记帐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即本期发生的收支,不论本期是否受益,均作为本期的收入或支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同时登记外币辅助帐。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使用会计主管单位统一推广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进行会计事务处理。各部门自行开发或购置的帐务处理或会计报表软件不得与统一推广使用的软件相抵触。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按"款"分帐进行会计核算,每一款为一个核算体系。


第五章  会计要素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一)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有价证券按购买时实际支付金额记帐。
  库存材料按购入时实际支付的金额记帐,按领用数列记经费支出。
 (二)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二十四条 净资产是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固定基金是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五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支出分为经常性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结转自筹基建支出。
  各部门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第六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帐科目。非经主管会计单位同意,各部门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会计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会计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二十八条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二)负债类            (三)净资产类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101  现金             201  应缴预算款          301  固定基金
  102  银行存款           202  应缴财政专户款        303  结余
  103  有价证券           203  暂存款
  104  暂付款
  105  库存材料
  106 固定资产

 (四)收入类             (五)支出类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401  拨入经费           501  经费支出
  404  预算外资金收入        502  拨出经费
  407  其他收入           505  结转自筹基建

  第二十九条 会计科目的使用

  (一) 资产类:
  1. 第101号科目 现金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的库存现金。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各部门必须设立"现金日记帐",按时间顺序逐笔登记库存现金的收支。实行手工登记的"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现金收付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帐簿。"现金日记账"在每个工作日终了时必须结帐,并填制"库存现金日报表"。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每日的"现金日报表"必须与库存现金数额相符,"现金日记帐"帐页必须连续满页,因特殊情况不能连续满页的必须注明原因,并报主管人员签字盖章。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必须帐款相符。
  2. 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现金或支出存款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实行手工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式帐簿,"银行存款日记帐"在每个工作日终了时必须结出当日余额。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帐页必须连续满页,因特殊情况不能连续满页的必须注明原因,并报主管人员签字盖章。
  "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定期与银行的对帐单核对。对未达帐项必须及时查清,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之与银行对帐单相符。
  3. 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购买的有价债券。购进证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兑付证券本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4. 第104号 科目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发生的持核销的结算款项。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本科目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5. 105号科目 库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等。各部门办公材料随买随用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的,可以不设本科目。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帐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各部门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
  各部门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盘亏时,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银行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的,相应增加或减少支出。
  6. 第106号科目 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购买、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减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各部门所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总额。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各部门应设置二级帐户或明细帐户,进行分类或明细核算。

  (二) 负债类
  1. 第201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
  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应全部上缴,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2.第202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贷记本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按比例分别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3. 第203号科目 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发生的各种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收到暂存款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本科目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三) 净资产类
  1. 第301号科目 固定基金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因购买、建造、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固定基金总额。
  2. 第303号科目 结余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年终,将各项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类科目。
  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为各部门的滚存结余。
  有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

  (四) 收入类
  1. 第401号科目 拨入经费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由主管会计单位投入的预算经费。
收到拨款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投入经费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借方转?quot;结余"科目的贷方,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帐。
  2. 第404号科目 预算外资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各部门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收到预算外资金自留部分)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借方转入“结余”科目的贷方,年本本 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以下按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置明细帐。
3. 第407号科目 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其他资金收入的情况。取得收入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的累计数。年终结帐时,借记本科目。
  年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借方转入"结余"科目的贷方,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主要收入类别或来源设置明细账。
  (五) 支出类
  1. 第501号科目 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数。
  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收回或年终结帐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贷方转入"结余"科目的借方,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经常性支出按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
  专项支出按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求分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 第502号科目 拨出经费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按经费报领关系对所属会计单位转拨的预算资金。
  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冲销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年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贷方转入“结余”科目的借方,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3. 第505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本科目用于核算各部门经批准用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支出。
  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帐薄


  第三十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本制度的规定,取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第三十一条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是填制记帐凭证的依据。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和填制人以及单位公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填制、用来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帐簿的依据。
记帐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会计科目的名称和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以及制单、复核、记帐等人员的签章。

  第三十三条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部门,在同一台机器上填制的记帐凭证编号必须连续。编号出现间断时,应在断号后的第一张凭证上注明间断的编号、原因并经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凭证保管
  各部门的会计凭证必须按照编号顺序,及时装订成册,不得散乱丢失。会计凭证的保管年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遗失处理
  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会计主管人员核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并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本制度的规定登记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的峒普什景ㄗ苷省⒚飨刚省⑷占钦屎推渌ㄖ哉什尽>咛迳柚靡笕缦拢挥邢嘤σ滴?br> 的可以不设):

  (一) 总分类帐(简称总帐)
  总分类帐按照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

  (二) 明细帐及日记帐
  1. 拨出经费明细帐;
  2. 正常经费支出明细帐;
  3. 专项经费支出明细帐;
  4. 其他收入明细帐;
  5. 暂存、暂付款项明细帐;
  6. 代管经费明细帐;
  7. 银行存款日记帐。
  8. 现金日记帐;
  9. 固定资产明细帐。

  (三) 备查帐簿
  备查帐用于登记所设日记帐、分类帐未能反映的有关经济业务。备查帐由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三十八条 登记账簿
  各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登记帐簿。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部门必须定期将存贮在机器上的帐簿数据打印出书面帐簿。

  第三十九条 结帐
  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定期结帐。现金日记帐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总帐、明细帐必须按月结帐。

  第四十条 对帐
  各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对帐工作,做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

  第四十一条 错误更正
  (一) 填制的记帐凭证发生错误时,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消字,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1、发现未登记帐簿的记帐凭证错误,应将原记帐凭证作废,重新编制记帐凭证。
  2、发现已经登记帐簿的记帐凭证错误,应采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采用计算机做记帐凭证的,用"红字冲正法"时,以负数表示。

  (二) 帐薄记录如发生错误,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除迹,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发生文字或数字书写错误,用“划线更正法”更正,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由于记帐凭证科目对应关系填错引起的,应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八章 会计业务处理


第一节 收入的核算
  第四十二条 财政拨款原则
  财政拨款的领拨必须根据核定的预算,按规定的预算管理级次逐级办理,不得向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拨款,同级单位之间不能直接办理转拨手续。
因机构撤销或合并而必须划转经费的,通过上级主管会计单位办理。各部门的经费预算原则上每月拨款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拨款。各部门不得申请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第四十三条 帐户设置
  各部门必须设置"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总帐帐户。

  第四十四条 帐务处理
  (一) 拨入经费的核算
  1. 收到上级会计单位拨来经费   2. 缴回上级会计单位所拨经费     3. 年终结转拨入经费
    借:银行存款            借:拨入经费             借:拨入经费
    贷:拨入经费   款        贷:银行存款             贷:结余

  (二) 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核算
  1. 收到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2. 年终结转
    借:银行存款           借:预算外资金收入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贷:结余

  (三) 其他收入的核算
  1. 发生其他收入         2. 年终结转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收入
    贷:其他收入           贷:结余  

   
第二节 货币资金的核算
  第四十五条 帐户设置
  各部门应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帐帐户。

  第四十六条 帐务处理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      (二)现金送存银行      (三)购买有价证券
     借:现金            借:银行存款         借:有价证券
     贷:银行存款          贷:现金          〈阂写婵?br>   
  (四)兑现有价证券       (五) 购入大宗、需要库存的材料
     借:银行存款
     贷:有价证券(本金)       借:库存材料
     贷:其他收入(利息)       贷:银行存款

第三节 支出的核算
  第四十七条 各项支出的核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会计单位规定的预算支出科目、范围、内容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项支全的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数为准。支出的报销规定如下:
  (一) 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列为支出,不得以定额或预算计划数列支;
  (二) 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提取,直接列为支出;
  (三) 拨给所属单位的款项,以银行转拨凭证为依据列支出;
  (四) 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以购进时发生的实际费用列报支出;
  (五) 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的数字列为支出;
  (六) 凡应由个人支付的罚没款,不得由单位支付;
  (七) 购买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应作为有价证券入帐,不得列为支出。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办理支出,不得办理无预算或无计划的支出,对手续不全、凭证不实、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开支,应拒绝报销。

  第五十条 各部门必须设置"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结转自筹基建"总帐帐户和相关的明细帐户。

  第五十一条 帐务处理
  (一) 支出报销             (二) 购置固定资产
     借:经费支出               借: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银行存款
                          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三) 经费支出收回
  1. 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    2. 收回以前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经费支出                 贷:结余

  (四) 年终结转本年经费支出       (五) 转拨给所属会计单位经费
     借:结余                 借:拨出经费
     贷: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

  (六) 所属会计单位缴回拨给的经费    (七) 年终结转所属会计单位的拨出经费
     借:银行存款               借:结余
     贷:拨出经费               贷:拨出经费

  (八) 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  (九) 年终结转
     借:结转自筹基建              借:结余
     贷:银行存款                贷:结转自筹基建
 


第四节 往来款项的核算
  第五十二条 往来款项是指单位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暂存暂付、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借入借出等待结算款项。

  第五十三条 帐户设置
  各部门应设置"暂存款"、"暂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总帐帐户。

  第五十四条 代管经费
  各部门会计机构在规定职责之外,受职能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委托,代其管理的经费(本单位的党费、团费、公费医疗款等,不属于代管经费),应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款项收付。设立"暂存款--代管经费"二级科目,并设立相应帐户进行核算。各部门会计机构应定期向委托单位核对和报告代管经费收付情况,年终时向委托单位编报决算。
  临时代其他单位管理的经费,业务结束时,应及时结清,退回余款。

  第五十五条 帐务处理
  (一) 暂存款
  1. 收到预收、暂存或应付款    2. 有退款情况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瑁涸荽婵?
    贷: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二) 暂付款
  1. 发生暂付款时         2. 暂付款核销和收回
    借:暂付款            借: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
                     借:经费支出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
  (三) 应缴预算款
  1. 发生应缴预算款时:      2. 上缴应缴预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应缴预算款
    贷:应缴预算款          贷:银行存款


  (四) 应缴财政专户款
  1. 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  2. 上缴财政专户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3.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
    借:预算外资金收入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4. 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按比例留存部分)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比例上缴部分)

第五节 财产物资的核算

  第五十六条 帐户设置
  各部门应设置"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总帐帐户。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 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和相应发生的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入帐;
  (二) 自制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发生的实际支出入帐;
  (三) 改扩建的,按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变价收入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及发生的各项费用入帐;
  (五) 盘盈、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估价入帐;
  (六) 盘亏、报废、变卖和调出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注销。

  第五十八条帐务处理
  (一)领用库存材料        (二)购进、建造、调入、自制、改扩建或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借:经费支出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材料           贷:固定基金
                      同时记:
                      借: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报废、变卖固定资产
  1.核销                2.收回残值和变价收入
   借:固定基金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固定资产              贷:其他收入
    
  (四) 盘盈、盘亏固定资产
  1. 盘盈                2. 盘亏
    借:固定资产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第九章 会计报表


  第五十九条 编报要求
  各部门必须根据会计帐簿数据和有关文件资料定期编报会计报表,对主管部门要求编报的会计报表,不得拒报、漏报。会计报表必须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十条 报表种类
  各部门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其他报表等。
  (一)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各部门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二) 收入支出总表是反映各部门年度收支规模的报表。收入支出总表按各部门各项收支项目汇总列示。
  (三) 支出明细表是反掣鞑棵旁谝欢ㄊ逼谀谠に阒葱星榭龅谋ū怼VС雒飨副淼南钅浚Π垂娑ǖ?quot;预算支出目节级科目"列示。
  (四) 其他报表包括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其他报表或附表。

  第六十一条 报送期限
  各部门的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
  季报在季度终了后7天内报达(有京外所属单位的可延至10天)。
  年报在年度终了后40天内报达。
  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章 报销单位


  第六十二条 报销单位的设立
  办公地点与机关本部不在一处,所需经费不多,财务收支简单,或人员编制少,业务量小的单位,不需建立基层会计单位,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六十三条 经费报销
  (一) 报销单位经费预算由各部门统一编制。报销单位日常报销所需经费,由各部门拨给一定数额的备用金。
  (二) 报销单位的备用金应按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 报销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定期持原始单据到机关财务部门报销、结算。
  (四) 报销单位的备用金年终必须全部收回,下年度开始,由各部门重新的拨给。

第十一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第六十四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待事项等要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十五条 部门撤销或合并的,由会计人员负责经费领拨、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现金、存款等事项的清理,并负责编报决算。在向接收单位移交之前,不得调走会计人员。

  第六十六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中,如存在交代不清或故意为难等问题,部门领导应及时处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会计交接的,接替的会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连续记帐,不得另行自立新帐。

  第六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存贮软件和数据的磁盘、磁带等存贮媒体和打印输出的帐、表,单等都是会计档案,在规定的保管期内,应妥善保管,未打印输出的数据不得删除。各部门必须经常对硬盘上的数据,建立软盘备份,备份次数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妥善保管好备份软盘。备份软盘应贴上写保护标签并用印章或封条签封。磁盘会计数据外借使用时,只能使用备份软盘的副本,磁盘和正式备份软盘不得外借使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我局一九九一年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0年4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收费公路的建设、养护、收费、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公路法》的规定,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包括收费公路桥梁和收费公路隧道。
第四条 收费公路分为收费还贷和收费经营公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为收费还贷公路。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收费权的收费还贷公路,或依法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为收费经营公路。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其管理职责,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积极鼓励、支持、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收费公路。依法保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收费公路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收费还贷公路的管理者和收费经营公路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保障收费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发展及收费站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讲求效益、合理设置、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设立收费公路实行审批制度,设立条件和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收费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二章 收费还贷公路
第九条 收费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本息的原则,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期间内利用贷款提高原路段技术等级和规模,需延长收费期限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通行费收入除用于收费公路的路政、养护管理、收费单位的人员和设施的正常开支外,全部用于偿还贷款、集资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贫困地区撤站还贷补助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计提,其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向省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
收费还贷公路的计划、财务、票证管理等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费经营公路
第十二条 从事收费经营公路活动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公路经营企业。
第十三条 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收费公路或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路经营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由省地税部门监制,由省公路管理机构统一核发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在收费经营公路上从事可能对公路造成损害或对公路经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活动,应事先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对收费公路造成实际损害或对公路经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十六条 转让收费还贷公路收费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转让收费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益,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存入省级财政专户,除用于偿还该项目建设贷款外,其余部分按投资主体和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主要用于该项目所在地的公路建设。
收费经营公路中交通部门的投资收益,应全额上缴省交通主管部门,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存入省级财政专户,安排用于偿还被转让经营权的公路建设贷款和新建公路及贫困地区撤站还贷补助。
第十七条 收费经营公路经营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对其组织鉴定和验收,未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公路经营企业应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标准,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维修,所需费用由公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 收费经营公路经营期限届满,由国家无条件收回,交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收费公路建成后,由省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申请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设站申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同一收费公路由省内多部门筹资建设或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由建设或经营单位按前款规定共同提出设站申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提出设站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提出设站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收费站收费许可证。
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指数、交通量、还贷、经营性收费公路合理回报等情况的变化,由原审批机关适当调整。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行驶收费公路,除军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正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和本省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免费车辆外,一律交纳通行费。
免费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主动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验证后免费通行,不得冲岗。
第二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站,应在明显位置悬挂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收费站站牌和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并设置公告牌,公布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单位、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三条 收费站应逐步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改善收费条件,并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方便。
为有效避免冲岗逃费等违章现象,收费站可采用安全可靠的车道开闭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冲岗逃费造成的损失,由冲岗车主承担。
第二十四条 收费站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采取措施,维护收费治安秩序,及时处理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停止收费以后,其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及时拆除收费站设施。
第二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和收费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收费站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持证上岗、遵纪守法、按章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收费公路管理人员和收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收费公路的路政、养护工作,应根据其收费还贷或收费经营的性质分别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性企业组织实施。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审批擅自设站收费的,按《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届满或因撤并站点等原因应停止收费而不停止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已终止收费的公路不及时拆除收费站设施的,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收费管理单位或公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由收费人员责令按全程交纳;少交纳票款的,责令其足额补交。拒不交纳通行费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逃避交纳通行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依据情节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的,收费管理单位可强行排除障碍,并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损坏收费站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收费秩序,阻碍、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和收费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的管理人员和收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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