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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54:08  浏览:8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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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8〕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

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实施“旅游强州”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州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一、征收对象

凡在本州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旅游景区(点)。

二、征收标准

按各景区(点)政府批准核定销售的每张门票票面价格的15%提取。

三、征收主体

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州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州旅游局配合做好收取工作。

四、征收时间

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时间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征收办法

1.由州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月向州内各旅游景区(点)收缴,所缴纳的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及时存入财政专户。

2.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部门,必须取得价格管理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在实施收费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3.各旅游景区(点)在每月25日前一次性缴纳上月的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无故拖欠或延期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者,按拖欠金额加收滞纳金。

六、资金管理和使用

收取的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取之于风景资源、用之于风景资源。所征收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州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使用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

如国家、省对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有新的规定,即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州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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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使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根据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要求,现就申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条件
(一)高级技工学校主要由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建立。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高级技工学校发展规划。
(二)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另行发文)、并举办过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具有申办资格。
二、申办程序
(一)申办学校须经办学主管部门同意,按隶属关系逐级报送有关材料。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申办学校进行论证。地方办的学校由省级劳动部门审查,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申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直属学校在征得学校所在省级劳动部门意见后,由各行业主管部
门核准申报。
(二)申办材料由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报劳动部。申办材料包括:
1.本地区、本行业高级技能人才的中长期(5-15年)需求预测报告和高级技工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地区分布、所数、专业布局等);
2.申办学校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专业设置);
3.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专家名单);
4.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
5.有关部门对学校基建投入、学校规模、领导班子配备和生均经费标准的批复意见。
三、审批
(一)劳动部成立高级技工学校评审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申办材料有疑义的,可采取专家评估认定),劳动部、国家计委依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
(二)审批分为批准建校和筹建两类:对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由劳动部会同国家计委审核批准;对暂未达到要求的,但根据地方或行业经济建设和高级技工学校发展规划要求确需建立的,由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和国家计委社会司审核批准筹建。筹建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筹建期满
后,按申办程序办理。
(三)已经批准的高级技工学校增设专业需经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劳动部、国家计委审核批准。
四、招生及毕业生待遇
(一)经批准的高级技工学校可于当年开始招生,招生计划纳入国家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随技工学校招生计划一并下达。经批准筹建的高级技工学校可举办高级技工班,招生人数由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二)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招收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招收具有同等学力的中级技术工人,学习期限2-3年。在职职工学习可采用脱产、半脱产或业余等形式,也可采用学分制。
(三)高级技工学校招生办法由省级劳动部门参照《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的原则确定,并指导学校做好招生考试、录取等项工作。
(四)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经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高级技术等级证书。获“双证”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可申报考评技师。
(五)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的工作时,应按已达到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进入技工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其工资标准可参照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待遇执行。
为保证高级技工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劳动部、国家计委将定期组织对高级技工学校的检查和评估,以促进高级技工学校不断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级技能人才。
附件: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略)



1997年12月8日

供电所营销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


供电所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乡镇电管站改革的的精神要求,进一步规范供电所的营销行为,在全国建立起规范的、科学的、统一的农村电力营销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供电营业区域内所有的农村供电单位。县供电企业要明确各供电所的营业范围,供电所按照县供电企业的具体规定,负责所辖客户的抄表、核算、收费和用电管理工作。各供电所应设立营业室。

  第三条 电力营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为农民生活、农村经济、农业生产服务为宗旨,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努力开拓电力市场。

第二章 用电抄表、核算、收费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电价政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电价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不得减免国家规定加收的基金和加价。做到应收必收,收必合理。

  第五条 农村电力营销实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和农村用电一户一表,增强电费电价的透明度。

  第六条 建立定期抄表制度,要按规定的日期和周期对电能表进行实抄,推广现代化手段,提高抄、核、收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电能计量表实抄率要达到100%。

  第七条 加强电量、电费、电价的内部核算,使用县供电企业统一的抄表卡、电费台帐,确保电量、电价、电费正确无误。积极推广应用计算机核算。

  第八条 电费回收应合理设置收费点。各供电企业应推广农村金融机构代收电费、电费储蓄和预付电费等先进的电费管理办法。确保电费回收率100%。

  第九条 加强电费的票据管理,所有电费票据由县及县以上的供电企业统一印制,并严格领用和使用程序,电费票据应反映出电能表起止码、电量、电价和各种电费等内容,全面推行计算机开票到户。

  第十条 各县供电企业要企业要加强对供电所电价、电费的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内部考核,严格控制电费电价差错率。

第三章 业扩管理

  第十一条 供电所营业区内的低客户的新装、增容、变更用电和临时用电等业务由供电所负责办理;高压客户、业扩增容等业务由供电所受理,审核后报县供电企业有关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 供电所应建立营业区内高低压客户的用电营业档案,江由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收取办理用电业务的各种费用。收取费用的名称、金额等要记入营业档案,并将收取任证存入营业档案。供电所收取的费用应定期上交县供电企业,供电企业财务部门应专门建账管理,不得与其它资金混淆。

  第十四条 供电所要与服务区内高低压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供用电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明确资产分界、计量方式和电费结算方式等。供用电合同应由县及县以上供电企业负责审核批准,交加盖县供电企业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电能计量

  第十五条 县供电企业要加强计量管理,供电所应设立专(兼)职计量管理员,负责计量装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客户电能表要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电能表台账,统一按周期修校轮换,提高表计计量的准确性。有条件的县供电企业可依法在供电所设校表点,方便客户。

  第十七条 要结合农网改造将客户电能表逐步更换为新型电能表(或长寿命电能表),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采用集抄电能表系统。

  第十八条 加强计量装置的配置管理,根据客户的报装容量、负荷性质和负荷变化情况,科学地配置计量装置,以提高计量准确性。农村低压客户计量装置配置方案由供电所确定,高压客户的计量装置由供电所提出初步配置方案,报县供电企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供电所抄表人员在抄表时应同时检查计量装置运行状况,计量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章 营销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供电所要建立起全过程的营销机制。从用电申请的受理、批复、装表、接电到正常用电的全过程每一个环节,要有人负责、有人监督,使供电营销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县供电企业与供电所之间要逐步建立起县(市)乡(镇)一体化的营业管理体系。积极推选计算机营业无笔化作业,县供电企业与供电所联网运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供电所经营指标的管理。县供电企业要制定供电所的年度经营目标,包括平均电价、电费回收、售电量等各项指标,并将指标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三条 供电所要建立营销定期分析例会制度,分析营销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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