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58:56 浏览:9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2008〕36号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黄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和青海省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使州政府办公室和各地、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关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工作;技术服务部门是电子公文传输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条 电子公文是指通过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配置的“黄南州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和接收
过程。
第五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地、各部门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六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在黄南州政府专网平台上进行。州政
府办公室按照系统命名规范统一为各地、各部门建立各自的公文
发送、接收专门用户。
第八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州政府办公室统一要求的软件和设备:
(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统一配备);
(二)加密狗 (统一配备);
(三)彩色打印机 (自行购买)。
第九条 公文完成审核、签批手续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部门将其通过 “黄南州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处理生成电子公文,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通过黄南州政府专网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十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电子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
第十一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格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处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电子印章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于实物印章。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密级在机密 (包括机密 )以上的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软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密码口令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十八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存放电子公文的服务器或计算机,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电子公文传输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删除和打印。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西政发〔2007〕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单位: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拥军优属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爱国拥军意识和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拥军优属模范单位活动,对拥军优属模范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驻州军(警)部队在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中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办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警)的粮油、副食品、水电燃料及其他所需物资供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地方财政补贴的,应予以补足。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驻军(警)摊派物资或者费用。
第十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对军(警)用机动车辆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十一条 革命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现役军人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纪念馆、博物馆、凭有效证件免购门票。
第十二条 民航、客运、码头、医院等公共服务窗口应当设立“军人优先”的标志,有条件的应当设立为军人服务专室或窗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义务兵,非本人原因,3年内不得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服役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农村退役士兵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十五条 部队随迁调家属,由调入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属优待金应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发放(农垦系统参照执行)。
现役军官和士官家属按规定到部队探亲期间享受工资待遇,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次年可以累计探亲。
第十七条 两地分居的现役军人妻子,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工作、生活上给予照顾,在子女3周岁以前一般不予安排上夜班。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子女按照就近入托(园)、入学的原则,由户籍所在地或者部队营区所在地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接收入学。接收单位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革命烈士的子女,在升学考试中应当给予照顾录取。
革命残疾军人的子女,在升学考试中应当给予优先录取。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州级高中等院校的,免收学费;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优先享受助学金。
第十九条 在农村的下列人员,免除负担村义务工:
(一)六级以上的革命残疾军人;
(二)50岁以上的复员军人;
(三)革命烈士家属;
(四)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
第二十条 在国有企业工作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疾军人,不得安排下岗;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军属,暂时不能上岗的,应当保障其生活待遇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在就业时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智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搞好各类教育,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复员、退伍军人和军属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工商、税务、金融、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22件议案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22件议案的决定
(2006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的决定,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22件议案,分别交有关委员会研究办理。其中: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的6件,交农村经济委员会办理的3件,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的9件,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办理的2件,交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的2件。各有关委员会应于今年10月底前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件:
交有关委员会办理的议案(22件)
一、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的6件
1、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条例》的议案(第1号);
2、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议案(第6号);
3、陈春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议案(第33号);
4、丁毅黎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修改《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议案(第45号);
5、林传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支付办法》的议案(第51号);
6、郑新平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福建省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条例》的议案(第57号)。
二、交农村经济委员会办理的3件
1、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保留厦门市省一级海域使用管理权限的议案(第11号);
2、陈震宙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修改《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议案(第42号);
3、林乃铨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第49号)。
三、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的9件
1、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的议案(第8号);
2、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议案(第13号);
3、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修订《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议案(第14号);
4、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议案(第15号);
5、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港口发展管理规定》的议案(第17号);
6、周真平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办法》的议案(第34号);
7、周真平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议案(第35号);
8、周真平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第36号);
9、王健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物流金融仓单质押业务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1号)。
四、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办理的2件
1、丁毅黎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社会办医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3号);
2、卢秀敏等10名代表:关于修改《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议案(第54号)。
五、交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的2件
1、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我省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号);
2、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