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16:20:55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14日,煤炭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为了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煤炭物资行业管理,部制定了《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物资流通秩序,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行业的整体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应坚持加强煤炭企业内部管理和用市场的手段协调规范各级物资部门工作行为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益。
第三条 煤炭物资行业管理须遵循“服务、管理、经营”的方针,以管理为手段,为煤炭生产、建设和多种经营服务。
第四条 要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煤炭部、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矿务局(公司)三级物资供销主渠道。以集中供应取得经济批量;以地区、行业条块合作求得经营规模;以大流通、大市场、大操作获得高效益。

第二章 物资管理部门的职能
第五条 煤炭工业部物资管理部门行使煤炭物资行业管理职能,是煤炭物资行业管理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制订物资管理条例、制度和方法;负责煤炭物资行业的产业结构、库存结构的调整;负责总结和推广煤炭物资管理的先进经验;在物资分配、流通中负责国家对煤炭系统计划分配物资的计划编制、指标分配、货单汇总和订货的组织;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家各有关部委的各种物资订货会,组织召开全国和地区专业订货交易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煤钢、煤木、煤与其它物资的协作工作;负责在煤炭行业推行物资代理制、配送制和连锁经营,建立煤炭物资经销网络。
第六条 为降低煤炭生产成本,确保安全生产,煤炭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钢材、木材、水泥、缆线、阻燃输送胶带等用量较大的物资推行代理制采购、区域配送和连锁经营,构建煤炭物资流通新体系。对煤矿安全仪器装备仍按《煤矿安全仪器装备定点生产单位管理办法(暂行)》(煤安字〔1995〕573号)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生产管理。
第七条 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各地区的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和物资市场经营协调,在煤炭物资行业管理业务上接受煤炭部物资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结合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对本地区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方案和计划,组织本省(区)煤炭企业贯彻落实煤炭工业部颁布的物资行业管理条例、制度、办法及业务实施细则,推行大宗物资的代理制采购、区域配送和连锁经营及专用物资的定点生产管理。
第九条 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在煤炭物资行业管理上接受煤炭工业部及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贯彻煤炭工业部有关行业管理的文件精神,一方面在传统物资管理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新的形势制定出合理的物资管理制度、办法和规程,有效地进行物资供应和管理;另一方面在保持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配合煤炭工业部及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 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
第十一条 矿务局(公司)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物资管理,积极推行“两集中、五统一”的物资管理方法。要结合本单位的物资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财、物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统分结合、分级管理的物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要实行分品种、分类管理的办法,分别制定局(公司)、矿、厂分管物资目录,分别由局(公司)、矿、厂的物资管理部门采购。
第十三条 要发挥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的主渠道作用,对煤炭生产、建设所需的大宗物资、专用物资、特种物资(同第六条所列物资),通过物资主渠道采购;地方产物资由各矿、厂物资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要建立购销审核合同制度,规范物资购销行为,严把合同签约关、物资检测验收关和货款承付关。
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要形成合理、经济的批量,保持70%以上的物资通过生产厂家及煤炭物资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连销网络订货采购,减少流通环节,获取批量差价。为保证行业利益,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通过供销主渠道采购。
第十六条 严格采购纪律,严禁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无防爆合格证、无煤矿安全标志、质次价高、假冒伪劣的产品。对新产品、新材料,必须经矿务局安监部门认可方可采购。
第十七条 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和利用,随时了解物资市场动态,指导采购工作。
第十八条 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强采购监督工作,建立物资采购奖罚制度,对违纪、违章事件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物资储备要实行局(公司)集中储备为主,各矿、厂适当储备为辅的分级管理办法,减少储备资金占用。
第二十条 各级物资管理部门要合理调整库存结构,科学制订储备定额,做到长线物资少储、短线物资储足,合理储备,防止超储积压物资。一旦发生超储积压,要根据资金使用的效益原则积极促销。
第二十一条 矿务局(公司)要加强物资工作的基础管理,在计划管理、定额管理、仓库管理、支护用品管理、废旧物资管理、防爆器材管理、物资统计管理和吨煤材料费包干、储备资金包干等方面要总结经验,并不继巩固、完善、充实和加强。

第四章 行业协调与组织
第二十二条 煤炭物资行业各级单位之间的协调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调与组织主要运用市场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三条 各级煤炭物资单位要合力共建市场经济下的煤炭部、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矿务局(公司)三级物资供销主渠道和全国范围内的连销网络,煤炭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全国的煤炭物资市场,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好本地区的物资市场,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在规范内部采购渠道的基础上形成物资批量,纳入到连销网络中,形成全行业相互合作、统一行动的格局。
第二十四条 全国煤炭物资供销主渠道和连销网络建立和发展的决定因素是各级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合同履行,用市场手段和方法进行行业管理要本着服务于煤矿、利益共享的原则进行并履行合同条款、承付货款。
第二十五条 煤炭物资行业的各级单位要积极推行代理制、区域配送、连锁经营等新的物资流通办法,建立物资流通新体系,形成整体的竞争力,减少流通环节和费用,提高整体效益。
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炭物资单位要合理调整库存结构,盘活资产存量,对闲置设备进行专项清理统计,并制定合理的处理政策,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租赁和交易。
第二十七条 为改变煤炭物资行业单一经营、单一品种经营的局面,各级煤炭物资单位要积极向行业外开拓,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实现经营风险转移、资本合理流动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第二十八条 煤炭部物资管理部门要组织好煤炭物资的进出口工作,帮助煤炭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就进出口业务进行价格和市场协调;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和矿务局(公司)物资部门要积极参加,开展外贸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为配合全国煤炭物资行业管理的协调组织工作,建立供销主渠道和连销网络,煤炭物资行业的各级单位须加强信息工作,与中国煤炭物资信息中心联网,建立全国煤炭物资信息网,共同开发利用信息资源。
第三十条 煤炭部物资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煤炭物资行业各级干部学习现代物资管理和市场运作理论,提高煤炭行业物资管理者的经营水平、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第三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煤炭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企业内部物资管理和行业管理中的新经验、新思路、新方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企业物资行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对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煤炭工业部,过去的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城乡集市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城乡集市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城乡集市建设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城乡集市建设的报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城乡集市贸易恢复和发展很快。到一九八三年底,共有集市贸易点一千六百二十二个,比一九七八年底增加二百三十九个。一九八三年城乡集市贸易成交额为二十亿九千零四十一万元,比一九七八年增长一点四五倍。市场繁荣,交易活跃。为了适应集市
贸易发展的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集市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一九七九年以来,全区新建集市圩亭五十一万三千平方米,维修圩亭八十七万七千二百平方米,对方便群众购销,扩大商品流通,促进生产发展起了积极
作用。但是,当前城乡集市建设远远赶不上集市贸易发展的客观需要,上市商品增多与集市场地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些集市圩亭本来就很少,而被其他单位长期占用了不少,这就更加剧了市场场地不足的矛盾。如南宁市济南路传统的农贸交易场,近一万平方米,长期被其他单位占用
,至今无法收回,玉林市城区的农贸市场被其它单位占用的圩亭达九千一百八十平方米,占原有圩亭的百分之四十二点六。近几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然用市场管理新建了一些市场,但由于市场管理费收入少,除支付雇请的收费人员工资外,所剩不多,因而许多集市至今仍然是露天交
易,群众就地摆摊,日晒雨淋,意见很大,由于市场场地狭窄,每逢圩天,赶集人多,堵塞交通。为了适应农村大力发展商品生产的需要,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城乡集市建设这种落后状况,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市建设工作的领导。搞好集市建设是促进商品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的重要条件,是治理集市“赃、乱、差”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密切党群关系的具体表现,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搞好集市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
感,加强体育场,纳入议事日程,把城乡集市建设工作抓紧抓好。
二、集市建设必须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一九八三年二月国务院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城乡集市场地,由各地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本着方便群众购销和不影响交通的原则,合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今年中共中央中发
【1984】1号文件又要求“大中城市在继续办好农贸市场的同时,要有计划地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此事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因此,建议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把集市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作为城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规划布局和用地上作合理安排,现有的集市场地
,要尽量固定下来,以利于进行投资建设,有些与市容、交通有矛盾的,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逐步进行调整,不要轻易搬迁。现有圩亭仍被其他单位占用的,要限期退出来。退出确有困难的,由城建部门另划场地新建,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负担。
三、城乡集市的设置,要因地制宜,立足长远,形式多样。要大、中、小结合,专业性和综合结合,城镇集市的规模和布局,要依据人口的密度、购买力水平、商业网点分布和地理环境以及周围农村经济发展等情况来确定。在城市,除按区设立一至两个较大型的综合市场和一些小型的
菜市外,还要开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利于农副产品进城,增加城市的商品供应,并根据需要开设一些专业性市场。县城以下的农村集市,是农村的经济活动中心,集日人多,平时人少。随着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商品交换规模将越来越大。应当根据农村集市特点和发展要求,合理安排
场地和建设。所有城乡集市都要逐步做到有防雨防晒设施,尽快改变露天交易,日晒雨淋的状况。临时性的市场,也应有简易设施,场地要平整,搞好上下水道。场内的服务设施,一般应有售货台、鱼池、猪圈、公平秤、物品寄存处等。场外的服务设施,如自行车存放处、饮食店、公共厕
所、旅社等,也要尽量配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要有一定面积的仓库,以利存放商品。集市建设要确保工程质量,防止事故发生,还要注意防止盲目施工,造成浪费。
四、积极解决集市建设的资金和材料来源,集市建设的资金仅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入的市场管理费是不够的,个别地方确实收入少,困难大,非解决不可。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拨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进场设点的国营、集体企业和有证商
贩、投资,从收入的市场管理费中逐年偿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收好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偏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整。为了做好收费工作,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收入的商场管理费,要取之于商场,用之于市场,管好、用好。市场建设所需的钢材、水泥和其他建筑材料,请各
地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解决。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环保领导小组、区农业局关于加强农业环保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5号文发布)

关于加强农业环保工作的报告
农牧渔业部召开的全国农业环保工作座谈会、汇报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召开的全国县(区)环保工作会议,明确地,县今后环保工作要以农业环保为重点。指出:农业生态环境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一个基本条件,是我们进行农业生产的基地。因此,保护
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和家业发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是建设现代化农业的一项基本任务,指出:“我们不能光是停留在城市的环境保护、‘三废’治理这些问题上,要考虑中国近一千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保护问题。”根据以上精神,现就加强我区农业环保工作提出如下几点
意见:
一、我区农业和僵一样,下处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阶段。这种趋势预示着我区农业振兴即将到来,但是,在农业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在保持生态平衡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甚至极为严重,与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很不适应。突出的表现是在水土流失、资源破坏和环境
污染方面,并已在部分地区成为农业生产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同时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我区森林复盖率74年为23.3%,近年来由于植被破坏已有所下降,公1978年至1980年,全区采伐、火烧、毁林种粮、搞副业共损坏森林面积达497万亩,相当于同期造林保存
面积的三倍多。植被破坏带来了严重的水土流失,河床升高、水库淤积,沟渠堵塞,水、旱、虫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大的危害。
农业生态环境还受到来自工业“三废”和农业生产中大量施用化化肥、农药的污染,使土壤、作物、水域、牲畜和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特别是近年来在我区各地兴办的水泥厂、小砒霜厂、小电镀厂等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尤为突出。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经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
映,污染纠纷事件屡有发生、农业环境保护问题成了影响安定团结、影响工农联盟的严重问题之一。因此,无论从当前,从长远来看,农业环保工作都必须加强。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把这一工作列上议事日程。在发展农业生产中,必须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生产观点和生态观点、建设规划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做到既发展生产又保护好环境。农业和环保部门,是人民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必须在人民政府的领
导下,抓紧农业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工作,要有一个负责人分工主管这方面的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办理具体管理业务。农业环保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光靠一两个部门是无法搞的,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地、县环保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
作。
三、各级农业、环保部门要从调查研究入手,抓紧组织对本地区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的调查。要以县、市为单位。于一九八四年八月底以前提出本县、市《农业环境质量调查报告》上报业务主管部门。要注意收集典型材料。对农业生态搞得较好的自然村、大队或公社,要总结
经验,并通知组织参观等形式,加以推广。各地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适合本县、市的近期和远期的农业环保工作规划,逐步开展农业环保工作。
四、根据我区农业生态破坏的情况,农业环保管理应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1、抓好农村能源建设、保护森林植被。这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农业生态平衡的支柱。当前,解决好能源问题,是保持农业生态平衡的关键。要因地制宜,通知抓好沼气建设,发展小水电,推广以电代柴和省柴灶、太阳能等多种途径,抓好农村能源建设,以减少对林木的砍伐;与此
同时,要积极营造薪炭林、水源林、用材林、多种阔叶林和种植牧草等,努力增加植被面积,争取在本世纪末,使我区森林复盖率达到40%以上。要严禁毁林开荒,陡坡开荒造成水土流失的要限期退耕还林。
2、提倡“有机农业”。要大力推广秸杆还田,大种绿肥,使用沼气肥和其他农家肥,实行用地与养地相结合,保持和培肥地力,为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创造有利条件。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地力损耗。
3、控制化学农药和化肥的污染。要坚持和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逐步推广生物防治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相合,以防止化学药农的污染和天敌的灭绝,要认真纠正滥施化肥和单纯依靠化肥的做法,控制污染。
4、要防止工业尤其是社队办工业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要加强对社队企业的管理。社队企业要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和手工业;要注意社队企业的合理布局。在水源上游、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海产养殖区,不要建有污染的工厂,以减轻污染的危害;县以上
工业企业,要把治理工业污染,保护环境和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计划之中,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治理。对于乱挖矿、采煤破坏生态平衡造成水土流失、河床淤积、水源污染者,当地政府要坚决制止。
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已颁布的有关农业环保的法规条例。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法规、条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制订一些保护农业环境和资源的实施细则,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还要发动群众制定乡规民约,树立法制观念,加强农业环境管理。
六、抓好干部的培训工作,通知培训,提高农业环保在职干部的业务水平和素质,逐步增减一支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专业化的农业环保干部队伍。
七、大力加强农业环境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农业环保是一项新的工作,大家对它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必须运用各种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农业部门的领导干部、广泛地进行宣传。当前要着重宣传普及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控制农业环境污染以及保护农业自然资源等方
面的科学技术知识,宣传开展农业环保工作的重大意义、不保法规和标准,建立农业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典型经验,使农业环保工作逐步引起领导的重视和群众的支持。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108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气象资料的准确性、代表性、连续性、切实做好气象台站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受国家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群众有现任协助当地气象部门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以保证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第三条 地面观测场和太阳辐射观测场,四周十公尺内不得有高杆植物、观测场北面的障碍物高度的三倍;东、南、西三面的障碍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视障碍物密集程度,不少于障碍物高度的五至十倍(其中成排障碍物和辐射观测场必须达到十倍)。
第四条 高空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五度,半径五十公尺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或使探空仪器讯号受干扰的来源。制氢室周围五十公尺内不能有建筑物和火源。
第五条 天气雷达主要探测方向,如台风、降水过程的主要来向、遮挡物对天线的挡角不应大于半度、其它方向不应大于一度;附近不能有对雷达接收的干扰源。
第六条 气象台站附近,应禁止对气象观测记录有影响的工程建设。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工程必须 建设而又确实避不开气象观测环境保护区时,应按本暂行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技术要求,由当地气象、城建规划等部门联合另选新址,报上级气象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兴建
单位负责办理气象台站搬迁、建设的有关手续,并承担搬迁的全部费用和工程建设。同时,要在新旧气象观测场地开展一年对比观测后,方准在旧址进行建设。
第七条 今后新建气象台站,必须符合上述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当地城建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准动工。对现有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不符合要求者,气象台站应在当地政府和城建部门的支持下,尽量争取就地改善。
第八条 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修建房屋,种植高杆植物、架设电线等而造成观测环境被破坏的,必须限期拆除;到期不拆除的,由当地气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执行。对严重破坏气象观测环境,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气象台站知情不提意
见,不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者,要追究责任。气象部门自己违反要求,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要从严处理。




1984年3月17日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产业,它的兴起对于加快城市建设改造、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房地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房地产开发建设宏观管理还很薄弱,政策法规不够健全,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房地产建设规模仍然偏大。二是房地产投资结构
不合理,有些地区和城市,高级写字楼、花园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等项目已超过市场实际需求量,占压了资金;而用于居民住宅建设的资金不足,满足不了市场需要。一部分城市还由于拆迁量过大,安置不力,造成社会问题。
根据1994年11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当前要进一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调整投资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对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严格控制。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对下列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1995年不再批准立项和开工,以后也要严格控制审批:(1)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2)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3)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
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
严格禁止新上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等项目。
二、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以及所有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开工,由国家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开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以上建设规模限额均指单片开发的建设规模,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期分块等手段越权审批。
对于未按规定审批立项及开工的项目,银行不得安排贷款。对批准开工的项目,自筹资金要与银行贷款同步到位;自筹资金不落实的,银行不发放贷款,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
三、严格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管理。国家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银行现有的房地产贷款均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管理,并全部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发放贷款。严禁用流动资金贷款、抵押贷款的形式和拆入资金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加强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规定的申报程序和批准权限报批,不得化整为零,越权审批
;城市建设要严格控制规模,节约用地;不准利用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成片开发高档房地产项目;对出让的土地,受让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建设,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开发的要依法无偿收回;要加强出让地价管理,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提供。


五、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计划管理、专款专用。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土地出让收入的50%,其他地区土地出让收入的30%,都必须纳入地方财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使用,首先
用于农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其余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在财政经常性支出项下使用。
六、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管理。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旧城改造和普通居民住宅项目。对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中方不得为外商出资或为其境外贷款提供担保。
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项目,凡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计委审批(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不变),旅游宾馆项目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1亿美元以上的高档房地产项目由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审批。
七、各类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所需进口物资,一律按照《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0号)的规定,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八、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都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各级审计机关要从资金来源、审批程序和建设条件等方面加强对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计监督,坚持开工前审计。
九、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已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1995年5月26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