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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19:13  浏览:9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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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既有利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也有利于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近年来,特别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部署,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地区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不够广、协商机制不完善以及实效性不够强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更好地搭建企业与职工沟通协调的虹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结合,整体部署,依法推进,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不断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推动完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机制,努力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其中,2010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1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对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完善,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明显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深入宣传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先进典型。创新宣传方式和宣传活动组织形式,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通过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与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的意识和自觉性,为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深化“共同约定行动”与加强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继续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象,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资水平(计件单价)、劳动定额等涉及劳动报酬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专项集体合同,推进建立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集体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应增长;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引导其重点通过协商薪酬努力稳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支付,鼓励和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与企业开展以稳员增效、协商薪酬为重点内容的“共同约定行动”,促进双方共同应对困难,稳定劳动关系;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进行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和休息权。同时,要针对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突出问题,推动开展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三)进一步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范围。积极推进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或者上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同时,要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工作。在县级以下区域内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推动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同行业企业特别是建筑、采矿、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要重点推动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市、区)一级积极探索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

  (四)进一步广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重点支持工会提出要约。基层工会要主动开展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当前应把开展集体协商要约的重点放在五类企业,即没有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50%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工会组织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在未建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可由区域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向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提出协商要约;尚未建立基层企业组织的,也可直接向区域、行业所属企业提出协商要约。企业或企业组织也可就有关问题向职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五)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程序。要把依法规范集体协商程序作为增强集体合同实效性的重要措施,保证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具有合法性,协商过程充分表达职工和企业方的意愿和要求,协商内容得到双方一致认可。一是要规范集体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指导双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协商代表,赋予其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力。二是要规范集体协商启动程序,指导职工方或企业方协商代表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积极予以回应。三是要规范集体协商会议程序,指导双方协商代表采取召开集体协商会议的形式,就协商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四是要规范审议通过程序,指导企业将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依法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六)进一步加强集体协商主体能力建设。继续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和基层企业组织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积极推进建立县级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加强职业化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建设,稳步推进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加大对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创新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活力。进一步加强企业组织建设,加快建立县(市、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步伐,支持加强其他基层企业组织、行业协会的建设,推动企业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向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延伸,积极培育企业方集体协商主体。继续加强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组织现场观摩、召开交流研讨会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协商代表的劳动法律知识和协商技巧的专项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协商代表的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

  (七)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主动为集体协商提供从确定协商代表、拟订协商议题到召开协商会议、起草合同文本等环节的全程指导。要制定推广集体协商指导手册以及适合本地区不同行业特点的企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协商要约示范文本,供集体协商双方参考借鉴。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集体协商工作的专门指导机构和指导员队伍建设,聘请一批懂政策、精业务、会协商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支持。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指导信息等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布有关指导信息,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加强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工作,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要指导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八)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加强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督促企业或企业组织将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的集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及时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同时做好集体合同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和审查资料存档工作。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指导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及时将生效的集体合同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督促企业定期向职代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权益的,工会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纠正。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工会应与企业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九)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立法工作。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有关部颁规章,积极参与和推动制订或修订本地区的集体合同法规或规章,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要重点针对解决当前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不愿谈”、“不敢谈”、“不会谈”和“谈不成”等突出问题,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创新制度机制,及时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立法,为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提供法制保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作为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领导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形成政府部门主导、三方协同、多方支持、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各地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统筹规划三年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或完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要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考评和定期通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基层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做好信息交流和典型推广工作,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推动“彩虹”计划顺利实施。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彩虹”计划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抓好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会要宣传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彩虹”计划,提高职工依法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的意识,提升基层工会和职工代表的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切实做好企业经营者的组织引导工作,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对实施“彩虹”计划的认识,引导广大企业牢固树立平等协商、共享成果、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五月五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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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政府令第16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1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葛红林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1.09zfl161-163
http://www.chengdu.gov.cn/uploadfiles/07030202090101/200983155554.xls


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

 

煤司办字[2000]第50号

局机关各司(室):

《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

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

 

  根据中编办《关于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中编

办字〔2000〕20号),对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作如下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82号文件规定,局内设机

构为五司两办,即:办公室(外事司)、规划发展司、行业管理司(地方

乡镇煤矿整顿办公室)、企事业改革司(企业下放办公室)和人事司。

经中编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在不增加机关编制和司局长干部

职数的前提下,国家煤炭工业局机关按七个部门运转。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成立后,增加了安全监察司筹备组。目前,机关实际工作部门

是“五司”、“两办”另加“安全监察司筹备组。

 二、按照中编办字[2000]20号文件,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外

事司)、规划发展司(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政策法规司、安全监察

司、行业管理司、企事业改革司、人事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全监

察办公室。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局“三定”方案和中编办字(2000)20号

文件规定,对一些司(室)的职能做如下调整:

 1、将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政策研究,法规及执法监督检查,法

规宣传,调查研究,新闻及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等职能划归政

策法规司。

 2、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科技管理工作划归规划发展司。

 3、将目前企业下放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划归行业管

理司。

 4、人事司增加安全教育培训职能。

 5、安全监察司筹备组调整为安全监察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办

公室增加乡镇煤矿安全监察的职能,调整为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

全监察办公室。

  上述职能调整后,各司(室)的职能为:

  1、办公室(外事司)

  负责机关值班、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机关财务、社团管理和其

它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组织政府间煤炭工业经济技术合作和煤矿

安全监察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规划发展司(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

  研究拟定煤炭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指导大型矿区总体规

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推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

品结构,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出煤炭产运需衔接和

有关政策的建议;推进煤炭行业技术进步,指导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

矿井建设;提出保障煤矿安全的规划和目标;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生产

的科研工作,负责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标准、认证、安全

标志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负责起草制订煤炭工业生产建设规程、

规范和技术标准;拟定开办煤矿的安全标准;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

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煤炭技术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技术

保障工作。

 

  3、政策法规司

  负责煤炭工业法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

策和法规,组织制定煤炭工业规章;负责煤炭行业执法监督和检查;

汇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煤炭信息;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报

告和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新闻工作;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制

订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负责煤矿安全法制建设规划和法制宣传工作。

  4、安全监察司

  负责组织起草制订煤矿安全标准、规范、规程;按分级管理原则,

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煤矿特别重大事故;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

危害的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

准的煤炭企业的查处工作;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灾、救

援工作;组织监督检查煤矿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

  5、行业管理司

  负责制订资源枯竭煤矿企业关闭破产的规划和研究有关政策;

组织实施煤炭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组织协调煤炭行业内外部之间的

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负责协调煤炭运销和经营秩序整顿工作。

  6、企事业改革司

  研究提出煤炭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研究提出煤炭企事业改革

的政策措施,推进煤炭企事业改革;指导各类煤炭企业改革,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推动煤炭企业减员增效、扭亏增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

业工程;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及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

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管理省

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派出机构的专项经费。

  7、人事司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负责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领导班子的管理;指导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的培训;负责组织煤矿

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

认证工作。

  8、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全监察办公室

  负责组织推动整顿地方乡镇煤矿,依法监督检查各类小煤矿;关

停布局不合理、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煤矿;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条

件的小煤矿;负责地方乡镇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

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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