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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06:25  浏览:8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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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办公厅(室)、发展和改革、监察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审计、信访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

(二)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建议;

(四)起草依法行政考核结果通报;

(五)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或者目标管理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二)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五)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六)行政监督情况;

(七)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情况;

(八)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

(九)推进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本省依法行政年度工作重点、主要工作目标确定。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具体内容,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确定。

第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根据被考核的政府、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不同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因职责、任务、条件、环境等客观因素差距较大的,可以实行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考核1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

内部考核主要采取核查依法行政年度报告,收集、统计和核查相关数据和资料,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

外部评议主要采取组织问卷调查、民意测验、专家评议、座谈访谈、网络调查以及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意见等方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涉及依法行政考核事项的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依据,一般不再重复考核。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一)制订方案。制订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对象、内容、标准和方式,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

(二)收集资料。及时采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三)自查自评。考核对象要根据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认真进行自查自评。

(四)提交报告。由考核对象在自评自查的基础上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并向考核机关提交。

(五)组织核查。对报送的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到考核对象进行实地检查。

(六)开展评议。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其他机构进行外部评议。

(七)确定结果。在收集资料、自查自评、组织核查、开展评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两个部分。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外部评议分值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根据考核所得分值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闻媒体或者省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三)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进行各项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得超过考核设定的总分值。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行政决策违法且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

(二)未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违法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违法行为;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确定考核结果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内向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考核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l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时,考核分值按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在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分值比例折算为政府绩效评估分值。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报送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应当给予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交书面整改意见和报告,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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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

卫办发〔2006〕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深化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规范医疗保健机构医疗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宣传教育
“两非”问题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重要原因,是违反《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惩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严禁“两非”的重要意义,明确医疗卫生部门应承担的重大责任。要加强对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两非”危害的认识。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人口计生、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的配合,为严禁“两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把严禁“两非”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点
在2005年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已经把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作为打击重点并严肃查处,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继续把严禁“两非”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要根据《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严禁“两非”的行动措施,逐级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打击“两非”的行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严格禁止和防范发生“两非”问题。对其他机构和人员从事“两非”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要严厉打击,保持高压态势,配合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全社会举报“两非”案件,不放过任何“两非”案件线索,集中精力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
三、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规范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因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诊疗行为管理,对开展遗传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行准入管理,只有具备遗传性疾病诊断能力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方可申请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适当形式将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向社会公示,并对这些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严处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学影像科室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经常性地对医务人员进行防范“两非”的教育和培训。要在医疗机构及其相关科室显著位置张贴严禁“两非”的警示标识。
(三)卫生行政部门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从事“两非”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及其医务人员,要吊销当事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调离当前工作岗位,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对诊所、门诊部、医务室、妇幼保健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其他医疗机构要吊销其妇产科、超声科、检验科等问题科室的诊疗科目登记。
四、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长效监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工作中的问题,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堵塞漏洞,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内部管理,坚决防止发生“两非”问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对工作不力、“两非”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和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定期报送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我部将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对部分地区打击“两非”情况进行抽查。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

国务院


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

1950年1月1日,政务院

本院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颁布了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公告及公告性的新闻,均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现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表的效果及其准确性,特指定:凡属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闻,均应交由新华通讯社发布,并由《人民日报》负责刊载;如各种报刊所发表的文字有出入时,应以新华通讯社发布、《人民日报》刊载的文字为准.其办法如下:
一、关于法令者:
1、凡公告全国人民周知的重要法令,经政务院核定交新华通讯社发布后,《人民日报》应按其内容和重要性分别在各版发表;如有必要按一定日期刊出者,由政务院秘书厅注明.
2、次要的法令如因《人民日报》篇幅拥挤得增刊发表;其中如有注明限期者必须如期刊出;末注明限期者,从接到稿件之日起,必须在一周之内刊出.
3、仅与一部分人或一部分地区有关的法令,而无普遍周知之意义者,除由政务院指定新华通讯社通知有关地方的报纸全文发表外,得由《人民日报》在增刊发表或摘要发表.
二、关于报告者:
1、凡政务院指定要《人民日报》发表的重要报告,《人民日报》应依其内容性质和重要性分别在各版刊载,或增刊刊载.其有限期者,应如期发表.
2、一般的工作总结报告等,得由《人民日报》摘要写成新闻或改为论文等形式发表;但因发布机关的工作需要而提出要求时,亦得由《人民日报》在增刊上全文发表.
三、关于任命名单者:
1、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任命名单(连同履历),《人民日报》应于一周内增刊全部发表.
2、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的任命名单,一般的不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其重要者,经政务院批注,《人民日报》应照批注日期在新闻版或增刊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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