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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46:02  浏览:9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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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政发〔2009〕60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2月14日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

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口粮补助(以下简称“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西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9〕13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设计报告等有关事项的函》(发改能源〔2009〕26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岩滩水电站水库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

  第三条 移民口粮补助是以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计列移民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为计算基数。

  第四条 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乡(镇)负责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以国家批复审定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为计算依据,不与人口直接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批复审定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长期不变的原则。

  (四)坚持采取现金直补的原则。

  (五)坚持与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移民口粮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 移民口粮补助范围为岩滩水电站水库淹没区、原确定享受口粮补助的库区专项征地区、受水库蓄水影响无排涝工程措施的内涝区、坝区永久占地区的村民小组。

  第七条 移民口粮补助对象为补助范围内本村民小组的移民(含现役义务兵、临时合同工、在校学生、已兑现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人口、待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等)。

  下列人口不能列入移民口粮补助对象:

  (一)已由政府组织跨县外迁安置的库区移民;

  (二)已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以及双职工子女、在部队服役已提干的;

  (三)离退休干部、工人,回原籍居住的;

  (四)干部职工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期满释放人员回原籍居住的;

  (五)出嫁或入赘到库外已不属于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六)库区外人员(婚嫁除外)将户口迁入该村民小组居住的人口;

  (七)非法收养的子女以及收留的其他人员;

  (八)原库区移民在厂、场、站安置的,因企业破产、倒闭或企业改制下岗失业的职工现仍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其他不能列入移民口粮补助对象的人员。

  

第三章  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与补助费计算

  

  第八条 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数量以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计列的淹征耕地面积中扣除外迁至黎塘园艺场移民以及三合口、星星农场移民职工及随迁家属所占的淹征耕地面积后,由剩余的淹征耕地面积和测算最低口粮补助增列的耕地当量面积(以下简称“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组成,实行总量控制。库坝区移民口粮补助耕地总面积为62574.44亩(水田28157.92亩,旱地34416.52亩),其中大化县36732.6亩(水田15957.05亩,旱地20775.55亩), 巴马县6992.67亩(水田4533.1亩,旱地2459.57亩),东兰县18217.72亩(水田7076.32亩,旱地11141.4亩),南丹县348.85亩(水田148.85亩,旱地200亩),天峨县282.6亩(水田142.6亩,旱地140亩)。

  第九条 移民口粮补助费等于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乘以耕地补助标准。

  第十条 本次耕地补助标准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09〕52号)规定的耕地年均亩产值减去中间物质消耗(生产成本)计算。移民口粮补助标准为:水田1036元/亩•年,旱地1014元/亩•年。

  第十一条 今后随着自治区发布耕地年均亩产值的调整,耕地补助标准和年口粮补助费也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移民口粮补助费分解程序及兑现办法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各村民小组淹征耕地面积和耕地补助标准,核定各村民小组移民口粮补助费定额,并以文件形式逐级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移民口粮补助费定额,制定本村民小组口粮补助分配方案,足额分配落实到户到人。

  移民口粮补助分配方案的制定要以移民为主体,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享受移民口粮补助范围和对象为基础。

  村民小组组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口粮补助分配方案。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位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讨论通过后,填好《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口粮补助费落实到户花名册》在本村民小组居住地公示7天,各移民户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移民签字确认后的分配方案和《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口粮补助费落实到户花名册》,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送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各村民小组的移民口粮补助方案实施后,如需要对原方案进行调整的,原则上每三年可调整一次,且必须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方案经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县财政局备案,作为移民口粮补助费发放的依据。

  第十五条 移民口粮补助时间从2009年11月起执行,原按生产安置人口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方式自行终止。2009年11月、12月移民口粮补助费一次性发放;2010年起按季度发放,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20日前将移民口粮补助费兑现到移民户。

第十六条 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村民小组移民口粮补助分配方案和《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口粮补助费落实到户花名册》,做好资金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落实资金到位。本着方便移民、手续简便、优质安全的原则,资金到位后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按照移民口粮补助清册,将移民口粮补助费直接汇入移民户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

  

第五章  移民口粮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移民口粮补助费的管理按照《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其返还违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外,有关部门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骗取移民口粮补助资金;

  (二)截留、挪用、贪污移民口粮补助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移民口粮补助资金;

  (四)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口粮补助资金开支范围、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移民口粮补助资金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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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令第6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促进各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预算管理,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本级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核定包干经费预算和下达专项支出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本级财政、地方税务等预算收入怔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各项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收入的征收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拨款程序,对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四)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情况和结算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本级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国外贷款还本付息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七)本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本级各部门执行财政法规、制度情况和落实增收节支措施、平衡财政收支情况。
第五条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三)本级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资金收支情况。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制度情况,上解上级收入情况,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和管理使用本级预算外资金情况等关系财政工作大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每年八月份对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二)次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下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三)省、市、县(区)审计机关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八条 各级财政、地方税务和其他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核定的包干经费预算和下达的专项支出预算,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核定的包干经费预算和下达的专项支出预算,以及本级年度税收计划;
(二)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以及本级税收调整计划;
(三)本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税收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及分析说明,综合性财政、税务统计报表和情况简报;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
(五)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六)本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制定下发的财政、财务、税收等制度、办法、规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财政、地方税务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审计机关认为本级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制定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有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纠正或者完善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同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贵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0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05〕27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和《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要求,深入实施“暖人心、促发展”工程,从海岛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院办法
  (一)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舟山海岛实际,坚持“优质、节约、有效、便捷”的原则,选择现有公立医疗机构,创办舟山市惠民系列医院。市级设立1家惠民医院。各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组建相应的惠民医疗机构(定海区在本岛的惠民医疗工作由市惠民医院承担)。

(二)市级成立舟山市惠民医院,设在现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中医院区内,管理体制与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市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口腔医院为市惠民医院的协作医院。

三、惠民政策
  (一)救助对象。

1.本市城乡居民中,符合《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已落户舟山的困难台湾同胞。
上述对象凭相关证件到惠民医院就诊,惠民医院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减免和优惠。
(二)惠民范围。
  惠民范围为惠民对象的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范围按照《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优惠项目及标准。
  1.十免项目: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治疗项目中的材料费另收)、住院诊疗费、住院空调费、住院注射费(治疗项目中的材料费另收)、住院陪客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

2.十减半项目: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床位费(干部病房、特需病房、监护病房除外)、住院护理费、住院手术费、X光胸透费、心电图检查费、微波治疗费、B超检查费、激光治疗费、血液透析费。

3.其它诊治减免项目:除上述十免项目和十减半项目外的各项诊断、治疗费用减免20%。主要包括: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定的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民族医诊疗类中除上述1、2款规定20项外的共107项。

4.三优惠:一是药品价格在物价部门核定的零售价基础上下降15%,让利于患者;二是视实际情况,给予特困的惠民对象更多的医疗优惠;三是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惠民对象,医疗费用结算按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定额标准和自付比例等规定执行。
  5.根据“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结合资金筹集和实际救助情况,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可适当调整医疗费用减免范围。

(四)费用减免和结算方法。

1.惠民对象在惠民医院或经同意到惠民医院的协作医院就诊时给予直接减免和优惠。

2.急诊的市级惠民对象可就近直接到市或县(区)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后到市级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费用减免手续。

3.关于转院事项:要求享受减免和优惠的县(区)惠民对象患尿毒症透析或肾移植术、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严重的四肢脊柱骨折和县(区)级惠民医院认为需要转诊的疾病,经县(区)惠民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可转市惠民医院就诊。孕妇分娩、精神病惠民对象可分别直接到市妇幼保健院、市精神病医院直接就诊。市惠民医院因专病需要转入或请协作医院诊治的惠民对象,需经市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就诊。定海区惠民对象要求享受减免和优惠的,直接到市惠民医院就诊。

4.惠民医院及其协作医院对每例惠民对象费用减免情况进行专册登记。惠民医院减免的费用由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汇总。

5.惠民医院及其协作医院发生的有关减免费用,一般每半年通过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和县(区)结算。

(五)惠民经费筹措和管理。

1.成立由各县(区)政府和市卫生、财政、民政、人劳社保、审计、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的使用、结算、管理和监督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2.医疗救助资金是由政府补贴为主,社会捐赠、医院资助为辅的社会公益性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3.扩大筹资渠道,鼓励全社会的参与和资助,广泛吸纳社会团体捐赠、企业赞助、社会献爱心募捐等。社会捐献款可作为特殊家庭或特殊病种专项减免,也可纳入实际减免的医疗费用开支。

4.承担惠民医疗救助资金的部门、团体和县(区)政府要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位。医疗救助费用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5.定海区惠民对象和符合转诊条件的县(区)惠民对象,到市惠民医院诊治发生的实际减免医疗费用,由市承担30%,县(区)承担70%。

6.市级惠民对象和符合转诊条件的县(区)惠民对象就医所减免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市慈善总会每年资助10万元,相关惠民医院资助15%,其余由市财政承担(其中包括市民政口子社会医疗救助资金部分承担20%)。

四、管理办法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惠民医院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惠民医院的发展,监督和指导惠民政策的落实。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惠民医院的组建、审批和管理,民政、财政、人劳社保、审计等有关部门和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团体根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合与监督工作。各级政府要给予惠民医院一定的支持,添置必备的医疗设备,改善医疗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实行有利于惠民医院适度发展的倾斜政策。
  (三)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各项惠民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并在服务和收费场所将有关规定予以公示,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建立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落实各项减免优惠政策,承担与惠民对象和相关部门的结算业务。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医务人员职称晋升时,把到惠民医院工作视同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定期抽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高级医务人员到惠民医院进行查房、手术和义诊,以不断提高其医疗质量。有关医疗机构要从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惠民医院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低保、特困、困难人员所在的企业单位应允许将惠民医院作为其就诊定点医院。

(六)为鼓励企业、个人向惠民医院捐赠医疗救助资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捐赠者税收方面的优惠。

(七)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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