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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八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46:04  浏览:9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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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八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12年 第20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1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1]75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节能汽车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八批)予以公告。
下一批推广目录将对目录内产品核查时采用不磨合方式进行燃料消耗量试验的渐变系数进行调整。
附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八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2gg/W020120711586745416333.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20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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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8年6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 则
一、本届政府正处在世纪之交的重要发展时期,受命于国务院宣布了对天津城市定位之后,承担着实现跨世纪发展的重大历史使命。为使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根据中共天津市第七次代表大会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的总要求,依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在中共天津市委的领导下,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
一致,切实做到政令畅通。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基本工作思路,设身处地为老百姓着想,时刻关心群众疾苦,尽心竭力为人民办事,始终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过硬的工作作风。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大胆地试,大胆地闯,不断开创工作的新局面。要忠于职守,埋头苦干,扎实工作,讲求实效,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要精简
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带头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勇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努力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职权。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七、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列入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九、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所分管的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一、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除其分管的工作外,还协助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在市长出访期间代行市长职务。
十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的机关工作,处理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三、市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四、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列入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通报国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十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管辖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全市形势;
(七)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的措施、意见;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
十七、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并确定参加会议人员,及时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八、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统筹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也可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市长决定。
二十、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确需召开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查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严格控制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一般专业性会议不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实需要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开会。确需在外省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洽谈会、招商会、交易会等,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
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和《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办发〔1996〕21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向市人民政府报
送文件的规定》(津政办发〔1996〕41号)的有关规定。
二十五、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对涉及两个以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分管的领导审批;对重
大问题,直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十六、有关部门直报市长、副市长个人的公文,如是需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秘书或其他人员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主管部门登记后,再按公文的审批程序办理。对越级行文,除紧急情况外由办公厅退回报送单位,请他们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二十七、审批公文,应表示“同意”、“拟同意”或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指示。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报送国务院的请示和报告,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向国务院各部委联系商洽工作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特别重要的,应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同
意后,再签发。
二十九、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除前条所述公文之外的其他公文,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签发。副市长签发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同意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
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三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代市人民政府行文。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包括转发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也可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属于市人民政府机关内部事务的办公厅公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三十一、经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同意,市人民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区县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区县的请示、报告,要报送市人民政府,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
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报送。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发布、批转的公文,应属于关系全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行政规章、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以及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或联合向市人民政府报文,必须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三十五、对拟发的公文内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要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
议,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在市区内一般不在基层用餐;路远难以赶回的,按规定用工作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三十七、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出席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外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剪彩、首发式、各类庆典等事务性活动。要切实改进会风,开短会,讲短
话,注重实效,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陪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邀请的,应当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八、无特殊情况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以个人名义为本市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的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也不题词。确属情况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也不公开报道。
三十九、要进一步改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方式,为改革典型让版面,为人民群众让镜头。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和参加一般专业性
会议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控制,需要新闻报道的,要经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四十、副市长的外事出访,由市外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署意见,由市长批准(担任市委常委的还需报市委书记批准),然后由市长签发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因工作需要出国访问,由市外事部门报主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领导出访,需由市外事部门审核,呈主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安排出访应确属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四十一、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港、澳、华侨客人,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协调,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经贸界外国人士,由市外经贸委协调后,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台办审核,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事会见的宣传报道,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根据需要决定。

离津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二、副市长、秘书长离津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津。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需本人书面向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请示,报市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津,并由委局或区县政府办公室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本部门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区县人民政府副职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因公外出回津后,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需向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津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1998年6月9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3]89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现将《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工作,推动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工地(场站)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建设工地和施工企业后方生产场站文明施工(生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文明工地(场站)的管理工作由以下机构负责具体领导、管理和实施。

一、 领导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工地(场站)创建、评选工作。

二、 日常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文明工地(场站)创建、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该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三、 工作实施机构。

根据管理专业不同,依次划分为:

(一) 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上海市级重大工程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二) 上海市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由市、区、县(专业)安全监督站实施监督管理的土建、装饰装潢、安装工程以及水利、园林、民防、港口工程(市重大工程、管线工程除外)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三) 上海市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全市道路管道工程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四) 上海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市政安监站监督的市政工程(市重大工程、道路管线工程除外)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五) 上海市场站文明生产管理块负责在沪施工企业生产场站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包含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社会督查员参与建设工程和后方场站文明施工(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督查员反映的情况将作为年终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 审核批准年度文明施工和文明工地、生产场站创建工作计划。

(二) 选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社会督查员。

(三)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建设党委、建委的阶段性工作要求下达任务。

(四) 审核并报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准、命名和公布年度文明工地(场站),审核批准撤消文明工地(场站)称号。

第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 实施调查研究,负责拟定文明施工管理的文件。

(三) 负责对社会督查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四) 组织对创建文明工地的项目实施抽查。

(五) 组织协调各管理块工作。

(六) 负责筹备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年度表彰会议。

第八条 各管理块职责

(一) 贯彻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组织对符合申报、推荐程序的工地(场站)进行评查活动,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评查结果报告。

(三) 配合其它各管理块搞好文明工地(场站)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称号设置和公布机关

第九条 荣誉称号设上海市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场站、创建上海市文明工地鼓励奖三项,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四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十条 参加文明工地(场站)评选活动实行自愿申报,由在建工地和施工企业生产场站按要求填写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申报表。

文明工地(场站)申报程序:企业申报、管理部门初审、管理块汇总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时限:新开工地在开工后三十天内,跨年度结转工程工地在当年一月底前。

第十二条 推荐程序同申报程序。推荐时限由各管理块根据实际另行规定。

第五章 检查与评选

第十三条 各管理块应视各自的管理需要和施工特点,对所推荐的工地(场站)按“评分标准”实行全数评选检查。

第十四条 凡已申报或已推荐的工地(场站)在随机抽样或暗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取消推荐或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评查人员必须亮证检查,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第十六条 被评选工地或生产场站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

二、 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规定。

第六章 检查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七条 评查活动应对基础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形象、宣传教育、卫生防疫、综合治理等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评分标准由现场(施工现场、生活区现场)和内业两大类组成,两大类标准得分各为100分,现场按70%计入,内业按30%计入。其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 = 现场总得分 × 70% + 内业总得分 × 30%

第十九条 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场站)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 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产品)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二、 发生恶性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三、 发生火灾或治安、经济案件的;

四、 发生重大管线事故的;

五、 市级各类检查中,受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六、 因施工或受到举报、投诉被新闻媒介曝光并经查实的;

七、 因拖欠职工工资等原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 工地未通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证审核的;

九、 工地未按市建委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的。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市级评选范围。

一、 建筑面积市区在8000平方米以内,郊县在4000平方米以内的;

二、 未达到市级安全标化管理达标标准的;

三、 管线敷设工作量少于500万元的(内环线内少于200万元);

四、 市政道路工程整条道路或每标段工作量少于700万元、施工面积少于15000M2的;

五、 工作量少于200万元的装潢工程;

六、 连续施工总工期不满七个月的土建、市政工程(特殊工程除外)。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本规定所称荣誉称号工地(场站)的所属企业可在工程招投标各有形市场中公布。

第二十二条 获本规定所称荣誉称号工地(场站)的所属企业,可在当年企业综合考评中按规定予以加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中未能获得各项荣誉称号,但成效明显的工地,将设若干鼓励奖予以表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评选标准和制表等补充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颁发。

第二十五条 在获得荣誉称号后至竣工前,发生本规定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一款至第九款其中之一情况的,由办公室撤消其称号。

第二十六条 年度文明工地在正式行文公布前十五天实行公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管理块可根据本块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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