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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06:38  浏览:9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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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府办〔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汕尾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以及《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09〕326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贷款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周岁以内,有劳动能力和一定劳动技能,身体健康,诚实信用的女性。

第二条 贷款条件。凡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对象,且无不良记录,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向指定的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者申请贷款需要提供资料:(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2)户口簿;(3)身份证;(4)工商营业执照(没营业执照的出具承包合同或由当地村委会、镇级以上政府开具的证明);(5)经营计划或创业计划;(6)贷款资金使用计划;(7)其他。

第三条 贷款额度。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以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第四条 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承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向上浮动,严禁以各种形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和提前扣除利息。

第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在借款人提出申请,经业务承办金融机构确认借款人开办项目经营持续,经营状况良好情况下,业务承办金融机构可同意贷款展期一次。

第六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能用于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项目。

第七条 贷款担保。为降低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信用风险,在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时建立担保制度,由担保机构给予担保。如无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担保:

(一)个人抵(质)押担保。贷款人可用自有房屋、土地、有价证券及实物抵押(其中以房屋、贵重物品抵押的,按不超过其实际价格的70%发放贷款;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按不超过有价证券票面价值的90%发放贷款)。相关抵(质)押人应与业务承办银行签订抵(质)押合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交付相关费用。

(二)个人保证担保。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必须为国家公务员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或医生等其他有固定收入的人。保证方须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2)户口簿,(3)公务员证明或单位出具的信用担保人任职证明,(4)工作单位出具的信用担保人月工资证明;并在担保协议书(保证合同)上签字并盖章。

第八条 贷款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贷款者个人负担,从事微利项目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财政部门按季度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利息进行贴息。

(一)微利项目是指妇女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农村妇女从事种养业。

(二)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为2年,逾期财政不贴息。

(三)县(市、区)承担妇女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结息后,按微利项目贷款实际借款额度计算应贴息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四)财政部门收到承办金融机构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对承办金融机构提供的材料不清楚或不齐全的,财政部门要求予以补充,否则不予办理贴息资金。

(五)承办金融机构应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反映微利项目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年度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和实际贴息金额等内容。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

(六)妇女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市财政负责。贴息资金先由县级财政垫付,县级财政每季度末收到承办金融机构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与业务承办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市财政局于年度末与各县(市、区)财政局结算。

第九条 贷款服务。业务承办金融机构要确保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推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设立专门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服务的窗口,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财务指导。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城乡妇女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第十条   贷款流程。

(一)城乡妇女填写汕尾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镇级妇联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再由县级妇联对申请项目可行性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市级妇联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出具审核意见,并移交承办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前调查;

(五)承办金融机构进行贷前调查并核定贷款数额;

(六)财政部门进行贴息审核,出具贴息审核意见;

(七)商业银行发放贷款;

(八)财政部门按季度对微利项目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进行财政贴息。

第十一条 监督和管理。各级财政、妇女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金融机构要相互配合、协调工作、各司其职,随时掌握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在办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过程中,对贷款申请人故意设卡、拖延推诿、索要财物,不严格按照本《细则》办事的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汕尾市财政局、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汕尾市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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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九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第九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

财建[2010]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调整更新情况,现将第九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将本通知及附件尽快落实到乡级财政部门。

附件:1、微型载货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轻型载货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3、微型客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4、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5、变更信息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第九批下乡车型(印发稿)
http://caam.org.cn/files/file/zhengcefile/1012/d9pxxcx.xls

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

铁道部


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
1992年6月27日,铁道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性方案),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性方案规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一九九三年底以前,租金标准至少要提高到包含两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的水平。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原则,要坚持多提少补,不得少提多补,形成倒挂。具体的租金标准、实施步骤和补贴系数,参照地方房改方案,合理制定。提租与补贴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比例执行。原来铁路租金水平过低的,应尽快提高;起步租金低的,应加快步伐。
对超标准多占住房的要加收租金,超标加租的面积标准,可参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提租后增收的租金,主要用于补充住房维修费用的不足,有节余时,可用作建房资金。
二、指导性方案规定,要积极稳妥地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出售新建公房及腾空的旧住房,应优先售给本单位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再出售时,只能售给原产权单位。
要杜绝贱价出售公有住房。凡贱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应分别情况,采取补收价款或收回产权等办法进行处理。对倒卖公有住房者,必须严肃查处。
三、指导性方案规定,要积极推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这是现阶段加快铁路住房建设,引导消费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加快住房建设。部要适当增加建房投资,各单位也要增加自筹资金投入,还要充分调动职工个人建房积极性,扩大资金来源,但集资、筹资数额应考虑偿还能力。
四、指导性方案规定,提租补贴资金和企业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应主要由企业住房基金转换,不足部分,按国家政策规定,有控制地进入成本。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和建设部(92)财综字第31号文件,对需要进入成本或列入预算的限额作了规定。根据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需由成本和预算列支部分,必须经各级财务部门审核并报部批准,然后才能列支。
住房资金的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制度,由部财务司另行制定。
五、房改工作的推进,要依靠地方的支持,注意与地方搞好协调。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的铁路单位要与地方同步进行全面配套的住房制度改革。其他铁路单位,在1992年年底前也必须起步,条件成熟的可先于地方起步。
六、为积极推进铁路住房制度改革,对单位及个人筹资多、房改成效显著的,实现了增产不增人、增产还减人的先进单位实行鼓励,相应增加住宅投资。款源在部住宅投资中预留。
七、房改方案报批程序
1、运营系统
(1)铁路局的房改方案报部审批。
(2)铁路分局单独制定房改方案的,经铁路局批准,报部核备。
2、工业系统
(1)机车车辆工业系统,齐齐哈尔、长客、沈阳、大连、唐山、大同、四方、戚墅堰、株电、资阳等大工厂的房改方案,按指导性方案的规定,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部审批。
(2)机车车辆系统其他工厂、研究所的房改方案,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报总公司批准后,报部核备。
3、工程、物资、通号系统
各工程局、设计院、工厂、供销单位的房改方案,由总公司批准后,报部核备。
4、直属单位房改方案随部机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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