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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55:39  浏览:9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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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服务的需求,建设群众满意交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核心,以解决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要求最迫切的服务问题为着力点,抓住提升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积极推进理念创新和手段创新,不断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标准规范、增强科技支撑、加强道德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努力构建安全可靠、便捷畅通、经济高效和绿色低碳的交通运输服务体系,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成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为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便民、利民、惠民作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和宗旨意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品质更优、效率更高的交通运输服务。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强化顶层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提升服务水平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抓住影响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完善交通运输服务基础设施,提升交通运输装备水平,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让人民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统筹兼顾,增进公平。把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更加注重公平和普惠服务,加大对农村、中西部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及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的扶持力度,着力推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依靠理念创新、科技创新、政策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以创新驱动发展,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的引领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企业主体作用和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创新服务,进一步加快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切实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
(三)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服务的新需求新期待,按照交通运输安全发展、高效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的要求,用五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推进六个方面28条为民服务措施的实施,使交通运输的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形式更加多样,服务流程更加规范,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认可度进一步提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具体体现在:
——运输服务更安全可靠:营运车辆万车和运输船舶百万吨港口吞吐量事故死亡率显著下降,特别重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安全防护设施明显改善,安全监管装备配置基本齐全;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和车船装备水平明显提高;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应急处置和人命救助能力显著增强;重点监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机制基本完善;重点汽车维修配件追溯信息实现网上查询。
——公众出行更便捷畅通:运输保通保畅能力进一步提升;有通班车条件乡镇通班车率达到100%;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基本实现全国联网;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管理更加规范;公路指路标志指向更清晰、设置更合理;出行服务信息准确、及时;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基本实现国家高速公路全网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行规范有序;航道通行能力和船闸运行效率显著提高;综合交通枢纽换乘衔接服务水平明显提升;道路、水路客运基本实现联网售票;公交一卡通实现跨地区互联互通;异地租车还车服务广泛普及。
——运输发展更经济高效: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网络基本建立;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甩挂运输得到大力发展;道路货运和海峡两岸水路货运价格指数定期发布;阳光引航有力推进;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得到推广应用;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实现统一号码;政府信息及时上网发布,行业政府网站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发展方式更绿色低碳:绿色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模式基本形成;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明显提高,市区人口100万以上城市的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左右;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比例大幅提升;内河船型标准化率达到50%。
二、重点任务和工作抓手
(一)统筹城乡发展,提升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1.推进“公交都市”建设。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着力解决公交发展滞后、服务不优、换乘不便等问题。深入推进“公交都市”创建,加快公交车辆更新,加强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交智能化应用,提升公交服务水平,增强公交吸引力,使人民群众出行更便捷、换乘更方便,愿意乘公交、更多乘公交。
2.实施农村客运通村和渡船改造工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和城镇化建设需要,着力解决农村客运发展水平低、安全水平不高等问题。基本实现建制村通班车,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推进农村渡船标准化建设,基本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更新改造,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和安全水平,完善农村客运扶持政策,构建覆盖全面、运行稳定、安全规范、经济便捷的农村客运系统,实现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
3.推动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发展。根据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发展需求,加大对城市配送、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化的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城市配送车辆“通行难、停靠难、装卸难”和农村物流发展滞后、效率效益不高等问题。完善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制定城市货物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政策,推广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和标准,研究制定农村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构建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网络,基本满足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服务需求。
(二)加快标准建设,提升交通运输服务规范化水平。
4.建立服务标准体系。推进交通运输服务、质量、安全标准建设,着力解决服务质量标准缺乏、服务质量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建立健全覆盖面广、门类齐全的交通运输服务标准体系,颁布一批服务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
5.提升企业服务能力。强化企业自身能力建设,着力解决企业服务能力不强、服务不规范等问题。研究制定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加快形成一批龙头骨干企业,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引领作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更加严格、更高水平的企业标准,树立企业品牌。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推动先进组织方式和技术应用,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整体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
6.建设职业化从业队伍。大力推进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从业人员服务操作规程,着力解决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服务不优等问题。加强交通运输职业分类等基础性研究和职业标准建设,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向职业资格化转型,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技能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努力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职业化从业队伍。
7.建立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机制。加强货运价格监测,及时调查、测算货运平均合理成本,着力解决货运市场供需相对失衡等问题。深化货运价格与成本数据监测体系研究,发布道路货运平均合理成本、价格指数和海峡两岸集装箱、散杂货运价指数,指导货运经营者实行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促进形成合理运价,带动货运经营者从低价恶性竞争向追求高品质服务转变。
8.完善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交通标志,着力解决标志设置不科学、指示不清晰等问题。编制国家公路网线位规划,完善国家公路网的命名编号系统及里程桩号传递方案,制定国家公路网标志调整工作技术指南,修订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推进国家公路网公路交通标志完善工作,实现指路标志指向更清晰、设置更合理。
9.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进一步明确服务区的功能定位、服务要求、保障措施和监管机制,着力解决服务区卫生条件差、停车不规范、设施不完善、商品价格偏高等问题。制定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的政策措施,做到餐饮卫生合格、价格合理,停车规范有序,加油安全放心,卫生间整洁干净。逐步完善人性化服务设施,实时播报路况及气象信息,有序推进绿色低碳生态服务区建设,实现顾客投诉处置零积压。
10.加强公路养护作业管理。完善公路养护作业组织管理,着力解决养护施工导致局部拥堵、通行服务水平降低等问题。制定公路养护作业方案和实施计划,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修订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推行限时养护作业管理方式,减少养护封闭及占用车道时间,营造安全畅通的公路出行环境。
11.规范引航服务。完善引航工作程序,规范引航受理和收费标准,健全引航监督机制,着力解决引航效率偏低、引航成本偏高等问题。制定阳光引航工作方案,规范引航、移泊申请受理程序,公开引航计划,加强拖轮的合理使用,规范引航收费管理,发放引航服务手册,公开引航信息,实现阳光引航。
(三)优化服务组织,提升交通运输服务便捷化水平。
12.推进交通枢纽换乘衔接服务。以实现乘客便捷出行和货物高效集疏运为出发点,完善综合交通枢纽的换乘和衔接功能,着力解决换乘不便、衔接不畅等问题。完善综合交通枢纽标准规范,建设功能齐全、换乘便捷的综合交通枢纽和一体化服务体系,强化各种运输方式衔接,提高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服务水平和集散效率。
13.推进多式联运发展。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比较优势,着力解决运输方式衔接不畅、运行效率低下等问题。创新合作机制,强化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基础设施衔接,完善引导政策,强化科技支撑,培育多式联运市场主体,大力发展铁水、公铁、公水、空陆等多式联运,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和甩挂运输,全面提高交通运输质量和效率。
14.推进运输网络化服务。推动运输集约化、规模化、网络化发展,着力解决服务网络不健全、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制定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推广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构建接驳、节点运输网络。引导传统货运企业拓展经营网络,向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型,加强中小物流企业联盟发展政策研究,鼓励中小物流企业联盟发展,推进货运中介向现代物流服务商转变。加快汽车租赁服务品牌建设,推动建立汽车租赁异地租车还车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汽车租赁服务网络,推广异地租车还车服务。
15.推进出租汽车服务多样化。科学界定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创新运营服务方式,合理制定出租汽车运价,着力解决服务能力不足、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在地级以上城市推广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开通使用统一的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号码,推广手机智能召车软件,建立多层次、差异化的运输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16.推进重点领域水路客运服务。推进重点区域水路客运班轮化运输,将港口客运站公共交通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统筹规划,发展陆岛运输,鼓励引导邮轮业发展,着力解决水路客运服务水平不高、服务方式单一等问题。实现渤海湾、琼州海峡和台湾海峡等重点区域水路客运班轮化运营,向社会公布班轮运营时刻表。出台促进海峡两岸客滚运输和邮轮运输发展政策,完善台湾海峡客运服务体系。发布邮轮运输业发展指导意见,培育邮轮市场,打造邮轮母港,建立本土邮轮船队。研究制定邮轮、游艇管理办法和码头设计规范,规范邮轮、游艇行业发展。
17.推进解决航道拥堵和船闸堵航问题。加快内河航道工程建设,完善船闸管理机制,完善水路交通标志,健全航道信息发布制度,实施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程,着力解决航道和船闸通过能力不足、船舶拥堵等问题。制定航道拥堵和船闸堵航治理方案。科学设置船舶锚地、紧急停泊区和水上服务区,规范船舶停泊,优化航道通行环境。优化调度模式,推进船闸调度管理信息化,提高船闸运行效率。印发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在全国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全面推行船闸公共服务信息发布制度,发布新版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
(四)加强市场监管,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安全化水平。
18.完善安全监管防控体系。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着力解决安全管理理念不适应、法规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建立交通运输安全防控体系,强化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严密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深入开展“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出台安全风险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和达标等级应用工作。
19.加强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装备水平,加强应急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安全生产装备配置不足、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问题。加快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加强公路安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保、危桥改造、渡改桥等工程建设,开展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和港口设施维护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完善应急预案,构建应急指挥体系,推进国家和省级公路水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与救援中心建设,建立各级道路和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运力储备,全面提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打捞能力。
20.建立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以监督抽查、产品认证、符合性审查、配件追溯等方式,加强对重点交通运输产品监管,强化汽车维修配件使用监督,着力解决重点交通运输产品质量不过关、汽车维修假冒伪劣配件多等问题。发布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建立健全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机制,使产品检测更严格、质量更可靠、使用更放心。建立推广汽车维修配件追溯体系,实现汽车维修配件“来源可查、过程留痕、去向可知、使用放心”,切实提高汽车维修服务质量。
(五)推进创新发展,提升交通运输服务信息化水平。
21.推进ETC全国联网。加快推进ETC应用推广,着力解决高速公路收费站拥堵等问题。加快推进ETC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提高ETC收费车道、服务网点的覆盖率。建立全国ETC清分结算中心,基本实现全国ETC联网。制定全国统一的ETC运营与服务标准、规范及标识,明确对用户的服务水平与要求。建立数据共享、代理充值、代理服务等合作机制,为ETC用户提供跨省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展ETC功能应用,加强新一代产品研发和产业化研究。
22.推进全国客运联网售票。从改进服务、方便乘客角度出发,着力解决乘客购票不便等问题。整合各地客运售票资源,推进省域、跨省域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逐步推行电子客票,为旅客提供网上售票、电话订票、网点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服务,让旅客购票方式更多样、购票更便利。
23.推进公交一卡通互联互通。建设公交一卡通跨地区互联互通平台,着力解决技术标准不统一、服务标准不规范等问题。研究出台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IC卡业务及技术应用规范,建立全国城市公共交通IC卡清分结算中心,逐步建成覆盖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公交一卡通互联互通系统,实现多种公共交通方式间、不同城市间公众出行一卡通用。
24.加强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建立多渠道、多方式的交通运输出行信息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出行信息不畅等问题。建立健全出行信息服务标准体系,初步建成综合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及时发布出行信息。加大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交通信息自动化采集率,健全公路出行信息采集网络,建立公路交通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平台,推进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建设,推广12122高速公路救援和客服电话,丰富出行信息发布渠道和手段,方便公众出行。
(六)加快职能转变,提升便民利民政务公开化水平。
25.推进管理职能转变。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着力解决行政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深入推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推进行政许可网上办理。进一步强化市场服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成人民满意的政府服务部门。研究制定促进我国海运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管理制度,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应对当前航运危机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优化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流程,承诺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水平。
26.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推进管理创新,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着力解决服务意识不够、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规范和做好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管理,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广应用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方便公众学车,提高培训质量。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布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意见,出台并试行无船承运人保证金保函制度,优化创新航运政策,促进我国航运健康发展。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网站运维管理机制和标准规范体系,强化资源整合与绩效考评,创新网站服务模式,拓展移动智能终端应用服务,提升网站服务能力。
27.建立公共服务购买机制。规范向社会力量购买交通公共服务,着力解决购买服务质量不高、规模不足等问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激发社会活力,增加交通公共服务供给,提高交通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委托、承包和采购等方式购买交通公共服务。
28.开通全国服务监督电话。统一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号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举报不方便等问题。建成以地方为主、联网运行的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实现交通运输服务监督、业务投诉、信息咨询、意见受理等服务“一号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协同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保障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重点任务的实施。各地要在政府网站和服务监督电话建设与运维、“公交都市”创建、ETC联网、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建设、公路水路交通标志完善、公路运行监测信息采集与发布、内河船型标准化、农村道路客运和农村老旧渡船改造、公路安保和危桥改造、客运联网售票、“一卡通”互联互通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三)强化监督考核。
各地要对提升服务水平的重点任务,制定行动计划,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实施效果的动态跟踪和阶段性评估,并适时调整工作计划。加强服务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加快建立完善服务规章制度,推动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大力推行服务质量达标、质量信誉考核等工作,建立企业提升服务水平的激励机制,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向崇尚文明服务、优质服务方向发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交通运输行业提升服务水平的工作举措。组织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群众性优质服务、文明创建活动和职业技能竞赛,发挥文明服务窗口的示范作用,树立先进典型,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



交通运输部

201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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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3]8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把《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扶持欠发达镇村发展,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现代制造业名城建设,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是执行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房管、计划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三条 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欠发达镇村为:
  (一)欠发达镇11个(包含其属下的欠发达村):望牛墩、中堂、麻涌、洪梅、沙田、大岭山、东坑、企石、茶山、谢岗、石排镇。
  (二)欠发达镇之外的欠发达村20个:道滘镇蔡白村、昌平村;虎门镇渔港村、三东村、新兴村;寮步镇塘唇村;大朗镇佛新村、新马莲村、宝陂村;常平镇白花沥村;横沥镇长巷村、六甲村、水边村、张坑村;高埗镇宝莲村、三联村、朱磡村、新联村、凌屋村、横滘头村。
  第四条 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11个欠发达镇的用地必须纳入镇级扶贫工业园;81个欠发达村的用地原则上应纳入镇级工业园,个别欠发达村的用地未能纳入镇级工业园的,也必须要符合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第五条 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用地类型限于新增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经省确认处理的违法用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属用地收费优惠范围。
  第六条 欠发达镇及其辖内的欠发达村共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面积为每镇3000亩;欠发达镇之外的欠发达村享受此政策的面积为每村300亩。
  第七条 在本市事权范围内实施用地收费优惠政策,属国家、省定收费项目或者收费项目中属国家、省的部分不能返还。
列入返还范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 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30元/平方米,在市5条主干公路边120米控制范围内15元/平方米,其他10元/平方米。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属市留成部分16元/平方米。
  3.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补偿价格的2.1%计算,扣除20%上缴省部分,实际返还比例为1.68%。
  第八条 根据地类不同,实行分类返还管理。
  (一)发生征地行为、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指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升值费部分)、征地管理费;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
  (二)发生征地行为、使用建设用地的,指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要办理征地审批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升值费部分)、征地管理费;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征地管理费。
  (三)不发生征地行为(不需上报省审批)的各类新增用地,指农民集体自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等,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
  第九条 费用返还标准:(按照征地补偿价格最低不少于每亩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计算征地管理费)
  属于(一)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26.5—33.5元之间;
  属于(二)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10.5—17.5元之间;
  属于(三)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10—15元之间。
  具体项目用地返还费用,根据土地取得方式和地类性质核算。
  第十条 建立项目用地返还费用台账管理制度。按扶贫镇3000亩(含本镇扶贫村用地)、其它20个扶贫村各300亩的定额,由扶贫镇(村)、市国土资源局逐宗设立台账。返还一宗,按项目审批面积进行总量核减,台账累计达到定额时,返还即时终止。
  第十一条 费用返还按“全额缴交,分月返还”方式操作。具体项目办证时,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逐宗全额缴交有关费用后,再由市财政分月按项目返还镇财政。
  第十二条 对申请返还用地费用的项目,欠发达镇政府(欠发达村)应明确申请条件和受惠对象,履行集体会审制度,返还费用用于发展生产。
  第十三条 费用返还与用地审批同步办理。在办理项目用地审批的同时,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审批。
  第十四条 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的程序:
  (一)镇审核。用地单位向所属镇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和填写《扶贫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缴费返还申请表》,经镇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分局联合审核后,由镇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市审批。镇国土资源分局将返还费用的具体项目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用地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台账制度逐宗按项目确认返还费用的面积、金额,送市财政局按月实施返还。
  费用返还实施清单定期由市财政局送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未经批次报批但批准先期动工、已全额缴交费用后办理返还的项目,以镇扶贫工业园为单位办理批次报批时,有关报批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到2007年12月31日终止。


大庆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


【文  号】市人民政府令2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06-23

【实施日期】1996-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人口,是指来本市居住、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包括来本市暂住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国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留住、雇用外来人员的单位(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中直、省直、外省市驻市大庆部队等)和个人。

本市市区农业人口跨区和市区与县、县下县之间往来居住的人员,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体制,以户籍管理为基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留住谁负责、投奔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大庆市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主管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市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各县、区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可在当地公安派出所设外来人口管理站(以下简称外来人口管理机构)。

各级劳动、建设、土地、农牧、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计划生育、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并积极配合、支持外来人口管理机构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六条 外来人员在本市暂住,必须进行暂住登记;其中16周岁以上、暂住1个月以上的,必须办理暂住证。

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由民政部门予以收容遣送。

第七条 来本市投亲靠友、探亲访友、就医、照料病人、公出、旅游、学习的外来人员,即非务工、生产、经营和种植、养殖的外来人员,到达后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外来人员管理机构申报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本市单位招用或者成建制来本市务工(包括施工)的外来人员,到达后10日内,由用工单位或者成建制单位,将暂信人员登记造册,持所有外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到暂住地外来人口管理机构统一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零散来本市从事务工、生产、经营和种植、养殖等活动的外来人员,到达后10日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就业人员登记卡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外出务工(经营)证明,以及本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到暂住地外来人口管理机构申领暂住证。

第十条 在本市旅店包房(包括承租其他房屋)从事公务、经营等活动的外来人员,签订包房或者租房合同后10日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所签合同或者有关合法证件,到暂住地外来人口管理机构申领暂住证。

第十一条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国人临时来本市,住个人家里的,到达后24小时以内,由留宿人员或者本人,持护照、证件和留宿人员户口簿到暂住地外来人口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并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住旅店(包括宾馆、招待所等)的,由本人持护照、证件进行住宿登记,由旅店向市或者所在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外来人口管理机构申报。

第十二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或者准假回家的,在来住日,由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庭成员到暂住地外来人口管理机构申报,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申领暂住证时,须交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和居民身份证、外出就业人员登记卡或者原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外出务工(经营)证明、外来人员就业证复印件各1份,交暂住 证押金(本人暂时无力交付的,由其雇用者垫付)。

外来人员离开本市,须到外来人口管理机构办理暂住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领回暂住证押金。

第三章 住所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住所,是指外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合法固定处所(包括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部队房屋等)。

第十五条 在本市单位内部和建筑工地集中食宿的外来人员,由用工单位负责住所管理,并落实治安、计划生育等承包责任制。

第十六条 本市单位或者个人将公有或者私有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的,出租人须持公有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或者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按程序分别到房屋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外来人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与外来人口管理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第十七条 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要承担下列义务:

(一)对租房的外来人员,问明来历,查验所持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检查携带的物品,填写外来人口登记表,并报所在地外来人口管理机构备案;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规定时间领其办理有关手续;

(三)如实申报出租房屋数量和居住外来人员数量,变动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以及已婚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分别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五)保障外来人员居住安全、存放的物品安全,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六)接受公安机关和外来人口管理机构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七)出租房屋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须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房屋不准向外来人员出租:

(一)产权或者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限制产权的;

(三)共有房产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违章建筑、危房或者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五)不单独成间或者以辅位形式出租的;

(六)其他不具备出租条件的。

第十九条 承租房屋的外来人员,不得利用所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外来人员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的,须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外来人员不准私自建房或者搭建临时棚厦,不准居住公用建筑设施、生产设施和动迁未拆、新建未住的空房。

第二十一条 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分别到暂住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和外来人员管理机构办事注销手续。

第四章 人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劳务、生产、经营和种植、养殖活动的外来人员,均须持原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外出务工(经营)证明,分别到本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外来人口管理机构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持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外埠成建制来本市独立承包建筑工程或者为工程提供劳务的,须持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到所在县或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承包或者劳务手续。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来本市经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单位使用外埠劳动力(包括成建制招用埠工程队),由所在县或者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用工管理费。

本市任何单位(个人),不准雇用无原地居民身份证、外出就业人员登记卡(或者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无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暂住证的外来人员。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从事食品生产,须按程序分别到本市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体验证、地方产品准产证和营业执照。无上述“三证一照”的,不准生产食品。

外来人员从事食品销售的,须按程序分别到本市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体验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销售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无上述“两证一照”的,不准销售食品。

第二十五条 外不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须持本人主治医师以上的资格证书、退休证,到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医许可证后,方可受聘于本市医疗机构,但不能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凡来本市从事务工和各种经营活动的外来人员(包括在旅店包房的),均须交付治安管理费和价格调节基金。

治安管理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由外来人口管理机构统一收取(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市区内外来人口管理机构收取的治安管理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由本级外来人口管理机构全额上交市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由市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全额上交市财政。其中,价格调节基金,由市财政划拨给市物价部门,按规定使用治安管理费,由市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使用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分拨。

各县外来人口管理机构收取的治安管理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由各县自行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外来人员在本市从事废旧物品(生产性废旧金属除外)收购的,须持有关证卡,先到所在县或者区公安机构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规定进行业务活动。

第五章 计划生育和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落实到县、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公安、劳动、工商等行政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外来育龄人员在办理暂住证时,要出具本市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单。

外来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接受本市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定期孕情检查。

第三十条 本市招用外来人员20名以上的单位,须向暂住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接受其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外来人员中适龄儿童暂住3个月以上的,要按国家规定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接种,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或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外来人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一)外来人员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经通知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按人计算)或者警告;拒交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二)外来人员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三)本市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向外来人口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四)本市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不履行治安保证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的,或者发生案件、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五)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九条规定,未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的,处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得用承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并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六)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私自建房(棚厦)或者居住公用建筑设施、生产设施、动迁拆空房、新建未住空房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搬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市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雇用无“两证一卡”外来人员,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补交有关费用,同时对雇用单位或者个人每雇用1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八)个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无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或者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食物中毒、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给予处罚。

(九)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交付治安管理费或者价格调节基金的,限期补交,并处以应交额2倍至5倍的罚款。

(十)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业或者私自收购废旧物品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窝藏、销售的,或者收购禁止收购的物品的,或者非法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依照《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十一)本市招用外来人员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未采取卫生措施,对用工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个人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200元没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处罚。

第三十三条 罚没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妨碍外来人口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圣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外来人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用行政职极侵犯本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行政赔偿。

第三十六条 外来人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外出务工、经营证明,自何时起失效,由市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劳动局、市工高行政管理局商定、通知。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1989年6月23日发布的《大庆市实施〈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细则》、同年12月19日发布的《大庆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和1993年12月21日发布的《大庆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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