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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宿迁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3:47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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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宿迁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宿迁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制定的《宿迁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宿迁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门牌管理工作,解决门牌重、错、漏、损等突出问题,提升门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方便群众生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及《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包括建筑物的门牌、楼(栋)牌、单元牌以及室(户)号牌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制作、设置及其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门牌按建筑物结构及分布状态分为门牌、楼牌、平房牌、旁门门牌和临时门牌5类,按规格分为大门牌、中门牌和小门牌3种;楼牌分为楼(栋)牌、楼(栋)单元牌和楼(栋)室(户)号牌3种;平房牌分为平房排号牌和平房户号牌2种,根据不同类别分别设定。

(一)大门牌:图文书写平面规格为570 × 370mm,外沿宽度≤15mm;

(二)中门牌:图文书写平面规格为270 × 170mm,外沿宽度≤15mm;

(三)小门牌:图文书写平面规格为150 × 90mm,外沿宽度≤12mm;

(四)楼(栋)号牌:图文书写平面规格为900 × 500mm,外沿宽度≤25mm;

(五)楼(栋)单元牌:图文书写平面规格为300~400 × 150~200mm,外沿宽度≤15mm;

(六)楼(栋、平房)室(户)号牌:图文书写平面规格为114 × 85mm,外沿宽度≤5mm。

第五条 门牌一般采用蓝底白字,字体以通行的规范汉字为标准,采用等线黑体字,文字端正、笔画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匀,整体位置适中,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楼(栋)牌左边名称书写区域为蓝色,文字为白色,右边楼号书写区域为白色,文字为红色。门牌制作材料可使用铝板长余辉蓄光或铝板镀反光膜,制作技术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地名 标志》(GB17733—2008)执行。

第六条 门牌编号必须以地名主管部门正式命名、更名的街(路)巷、自然村(组)、建筑物名称为依据,旧城改造未经地名主管部门正式命(更)名或地名范围一时不明确的地区一律不编制门牌。

第七条 跨县(区)街(路)巷门牌编号,由市级公安部门确定号段;县(区)内跨街道办事处、乡(镇)街(路)巷门牌编号,由县(区)公安部门确定号段。

第八条 门牌编号根据街(路)巷走向确定。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号;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编号;城区向郊区延伸的由城区向郊区方向编号;县城镇以城镇中心向郊外编号。

第九条 街(路)巷门牌原则上按3—5米编一个号,保持左单右双,顺序从小到大,街(路)巷两侧无建筑物的,按编制原则预留门牌号,杜绝单双号混编、重号、无序跳号和使用其他街(路)巷门牌号。

第十条 门牌由县(区)确定生产厂家,按标准统一制作,分发安装。生产单位安装门牌的,须接受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和验收。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以楼房为主的宿舍院落、大型商场(超市)、餐饮娱乐场所、高级酒店(饭店、宾馆)等原则上设置大门牌,临街的住宅、平房院落、铺面房和村民住宅等原则上设置小门牌。楼(栋)分别设置楼(栋)牌、单元牌和室(户)号牌。既有平房又有楼房的,可按实际情况,制作安装楼(栋)牌和平房牌。

第十二条 门牌应安装在醒目、突出的位置。大门牌应安装在大门上方或左上方距地面2.2米左右;小门牌应安装在房屋门框的上方或左上方距地面2米左右;楼(栋)牌位置应根据楼房的高度确定,一般安装在靠近主干道、繁华街道的一侧3层至4层墙面的中间,同一条街(路)巷或同一个住宅小区(院落)的楼(栋)牌,应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楼(栋)单元牌应安装在单元门上面的中间位置。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门牌管理工作的领导,所需管理经费统一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门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门牌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日常管理工作。对缺失、污损的门牌应当及时予以补缺、修复和更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门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在开工建设前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牌编号,经公安派出所实地勘察、审核、编号,报县(区)公安部门核准后,享有门牌号使用权。

第十六条 财政、民政、国土、规划、住建、城管、文化广电、物价、质监、邮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门牌的相关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反馈地名增减变动情况;住建部门应协同公安部门共同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未办理门牌编制手续的,暂缓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门牌是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牌的义务。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或移动门牌。毁坏、盗窃门牌的,要负责赔偿,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门牌的规格、式样、颜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更换。地名未变、顺序号不乱,仅编排、安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逐步更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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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定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企业定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物价局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依法行使价格权利和督促企业履行价格义务,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在定价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收费 (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制定、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和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基价和优质加价幅度 (或金额)内制定商品价格;
(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五)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确定对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六)制定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授权企业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七)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
第四条 企业在定价方面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
(二)建立必要的价格管理制度,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三)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指导和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
(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五)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
第五条 实行企业定价证管理制度。以企业法人为基本领证单位,实行一企一证。
企业法人因业务需要,可向颁证机关为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申领企业定价证。
领证单位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工本费严格按照不盈利的原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第六条 已开业的企业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新开业的企业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次日起一个月内向物价部门申领企业定价证。企业合并、分立、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关闭、破产时,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七条 企业定价证的颁发,中央驻川企业、省直属企业、外资企业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以上军事单位直属企业,由省物价部门负责;市、地、州、县所属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同级物价部门负责;县级以下企业由县级物价部门负责;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物价部门负责。
上级物价部门必要时可委托下一级物价部门颁证。
第八条 物价部门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限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确定企业定价范围。
第九条 各物价部门应当秉公颁证,严格办证手续,改进机关作风,及时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服务。
第十条 发证机关可结合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对企业定价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 对遵守本办法规定、定价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由物价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可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适当扩大企业定价权。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企业定价证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物价违法行为的,按照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17日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思考

作者姓名:杨兆彦 山东省枣庄市人口计生委法规信访科
通信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871号 邮编:277800
电子邮箱:zzyzy222@tom.com


摘要:推进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对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人口和计划生育又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一项工作,也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试图将大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独分离出来加以考量,从法律角度分析其意义、内容及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对其形成原因、解决对策、制度完善等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更多有识之士能够见仁见智,对于现实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治意义;法律依据;存在问题;成因分析;解决对策;立法构想。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治意义
《人民日报》曾刊载消息称,山东枣庄市市中区建立“干部问事、群众说事、集中议事、及时办事、定期评事”相结合的村民说事制度,丰富完善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内容。这种问事于民、集思广益的做法值得称道。①那么什么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呢?
笔者认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应该是指村民自治组织将法律规定或者经法定程序议定的关乎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村务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及时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关千家万户,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现实工作来看,无疑都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始终不渝的梦想。通过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进行民主管理,实现村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打破暗箱,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惩罚等问题暴露于阳光之下,百利而无一害。这项民主工程,使得干部清白,群众明白,关系和谐。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实现村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必将激发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上一个台阶,也能够从整体上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基层民主,防止“一言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依据及内容
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四部分,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上述规定可以视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宪法渊源。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二款中的第二项就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这是目前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直接规定方面最高层次的法律依据。三是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有些人认为这些文件属于“法规性文件”,其实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规,只能归入“政策”一类。四是散见于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目前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是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的。以山东省为例,有两部地方性法规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个是《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月1日起生效),另一个是《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06年6月1日起生效)。前者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应当公布下列事项:生育计划生育落实情况和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后者在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下列社会发展事项应当公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公开的内容。
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涉及的具体内容,山东省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明确规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村新婚及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夫妇名单;
(二)申请《生育证》的夫妇名单及其法定再生育条件;
(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人员名单;
(四)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员名单;
(五)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妇名单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情况;
(六)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名单及情况;
(七)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奖励、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救助、独生子女父母伤残死亡救助、节育手术并发症补助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救助人员名单和情况;
(八)违法生育夫妇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及处理情况;
(九)计划生育合同履行和违约金收支情况;
(十)本村计生工作人员的报酬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经1/10 以上村民或者1/5 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以及村计生工作人员任免、公开内容的补充等事项。
除以上公开内容外,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及时、全面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②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遇到的新问题
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开展得成效卓然,但就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与薄弱之处,有些地方甚至走样变形导致出现了一些“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实质要件上的问题:
1、内容不全。公开内容片面不全,有的甚至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等同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公开,即仅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有关情况。即便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公开中,也存在只公开以往年度征收情况而不公开近一两年度的现象,避重就轻,使群众看得一头雾水。
2、偏注结果。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项目不公开或者少公开具体决策过程,仅公开事后结果。使得村民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事项的立项、资金支出等事项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也影响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
3、弄虚作假。计划生育合同违约金收取之后,挪作他用,巧立名目,挥霍浪费,建立帐外帐、帐中帐,比如公款旅游变成学习考察,请客吃喝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困难户救助,公款私用化为其他支出,凡此种种,不胜枚举,打马虎眼,放烟幕弹,变戏法般地将非法行为合法化。
4、追求政绩。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当作捞取政治资本的手段之一,采取行政命令一刀切的方式,使得村务公开栏“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而缺少村民的真正理解和参与。还有的甚至只在上级检查的时候临时才用红纸将一些敏感内容公之于众,检查过后,就将红纸撕掉。
(二)形式要件上的问题:
1、载体单一。目前公开形式大部分仅限于以设立公开栏的方式出现,简陋粗糙,缺乏村民会议和明白纸的形式,公开阵地建设较差。有的对公开栏任意改变用途,甚至变成了广告栏。
2、公而不开。有的公开栏虽然制作精良,但却只放在村委会院内的某个角落里,公而不开,变成了花架子,个别村的公开栏甚至在村委会的会议室内睡大觉,“秘密”公开。
3、简而不明。有的公开程序过于简单,敷衍了事,形同摆设,村民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情况知之甚少,或者压根无从知晓。
4、缺乏维护。许多公开栏缺乏日常维护,风吹日晒雨淋,年久失修,甚至出现人为损坏现象,难以真正有效发挥作用。
(三)程序要件上的问题:
1、霸道公开。公开程序不透明规范,带有浓重的家长制色彩,公不公开,全凭己意,公开什么,何时公开,没有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公开的随意性往往让村民先是失望,后是绝望。
2、一曝十寒。公开制度不够持久,公开时间间隔不一,有的太长,导致有些问题时过境迁,化为糊涂帐,而另有一些事情则因成为既定事实而无法更改,或者更改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而不划算,正所谓“木已成舟、覆水难收”。
3、急功近利。平时不开展经常性工作,一遇检查就临时抱佛脚,大干一气,补材料、整档案,甚至造假,正所谓“临上轿扎耳眼”。而检查过后,又风平浪静恢复常态。
4、缺乏反馈。公开后没有及时听取村民意见,既不主动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又不及时对村民提出的疑问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乱解释一气而不让村民“插言”、“多嘴”,认为只要公开就一了百了,为公开而公开,舍本逐末。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新问题的成因分析
纵观上述种种问题,结合有关理论与现实情况,笔者认为,造成问题的基本原因可以概括如下:
(一)认识偏差。一是一些村干部不敢公开,因心中有鬼而担心家丑外扬,引起群众上访,招来上级批评。二是一些村干部不愿公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认为公开是作茧自缚,自讨苦吃,缺乏主动性。三是一些村干部不会公开,囿于自身素质等原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犹如老虎啃天,无从下口。四是一些群众片面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生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已无关,只是雨过地皮湿的表面文章,无济于事。五是一些群众淳朴本分,缺乏民主诉求,小农意识强烈,不愿出头。
(二)指导不足。一是上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不深入、不到位,对于公开后如何进一步开展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一系列工作,如何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经常公开、全面公开、真正公开,缺乏有针对性的指导措施。二是一些地方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要求无督促,虎头蛇尾,雷声大雨点小,或者有督促检查但力度不够,不动真格,最终变成了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架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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