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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9:38:58  浏览:8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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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教师是教育的根本,师德是教师的灵魂。长期以来,全国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是,近年来极少数教师严重违反师德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损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切实解决当前出现的师德突出问题,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不断提升人格修养和学识修养,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现就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远大职业理想。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师范生培养必须开设师德教育课程,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开设师德教育专题,在职教师培训把师德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记入培训学分。重视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创新师德教育内容、模式和方法,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实践反思,师德典型案例评析,情景教学等丰富师德教育形式,把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优秀教师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结合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师德教育,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二、加强师德宣传,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将师德宣传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点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教师的地位和作用,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大力树立和宣传优秀教师先进典型,通过组织举办形式多样、务实有效的活动,深入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充分展现当代教师的精神风貌,弘扬高尚师德,弘扬主旋律,增强正能量。针对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应对并加以引导。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的契机,联合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集中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严格师德考核,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摆在首要位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师德考核办法,学校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师德考核应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符合教师职业性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教师个人自评、家长和学生参与测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公示后存入师德考核档案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四、突出师德激励,促进形成重德养德良好风气。将师德表彰奖励纳入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范围。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评选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等表彰奖励的必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优先评选特级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职称)、选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失德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年度评议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和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多种形式的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获取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将违反师德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将师德建设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六、规范师德惩处,坚决遏制失德行为蔓延。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教师不可触犯的师德禁行性行为,并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建立问责制度。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七、注重师德保障,将师德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师德建设领导责任制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师德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职责要落实到具体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师德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充分发挥教育工会等教师行业组织在师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中小学校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工作首位,贯穿于管理工作全过程。中小学校长要亲自抓师德建设。学校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学校教代会和群团组织紧密配合,形成加强和推进师德建设合力。



教育部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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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考试舞弊行为处罚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考试舞弊行为处罚规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杜绝考试舞弊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组织的招收工人、招收干部、选调干部、成人高等教育自学以及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技术工人学校、职业技术培训的招生等其他各类文化或专业考试。
第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经确认考生有下列舞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考生本次所有学科的考试资格。
(一)偷看别人试卷或偷看夹带材料的;
(二)互相商量或采取各种手段传递信息的;
(三)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答案的;
(四)偷换试卷或故意交换试卷的;
(五)具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有代考行为的,除取消该考生本次所有学科的考试资格外,分别处代考人和请人代考的考生200元的罚款,同时并给予代考人和请人代考的考生以下处理:
(一)代考人是各类学校在学学生的,给予校纪处分;
(二)代考人和请人代考的考生是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三)取消请人代考的考生参加各类考试资格三年。
第五条 在组织考试过程中,考场、考务工作领导或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同时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运送交接、保管过程中有泄密事件发生的;
(二)擅自提前拆封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导致泄密事故的;
(三)帮助考生解答试题或帮助考生进行其它舞弊行为的;
(四)在非本监考考场逗留而造成后果的;
(五)监考人员不履行监考职责,不揭发、不制止舞弊行为,擅离职守,工作失职造成本监考考场舞弊行为发生的;
(六)将准考证号码或姓名暴露在试卷装订线外的;
(七)阅卷人员弄虚作假擅自为考生加分或压分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考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擅自为考生涂改资格证件,为考生提供、制造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查实,除取消该考生本次所考学科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外,并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的校纪处分、行政处分的处理,由主考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根据情节拟定处理决定意见书,送当事人所在学校或单位执行。当事人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在接到处理决定意见书的二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主考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招不执行处理
决定意见的学校或单位,由主考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追究该学校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考生的,同时取消该考生参加各类考试资格三年:
(一)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考生的;
(二)对揭发、制止、抵制考试舞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第九条 对欺骗、引诱、胁迫未成年人为他人代考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罚款由考试主管部门收取,罚款全额由个人承担。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罚款由其监护人承担。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并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本市高级中学、初级中学的招生考试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23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4月22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鹰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财政部等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预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土地收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交通建设基金等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中央、省补助项目资金、国债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内外借、贷款、融资等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向市审计机关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和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财政、发改、建设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五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财政部门决算审核后,由市审计机关进行决算审计,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依据审计结果办理最终工程竣工决算拨付款事项。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决算审核批复,市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竣工决算情况进行抽审。当审计结论与财务决算不一致时,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结论予以调整。

  第七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原则上要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报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部门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㈡ 项目招投标、施工承包合同情况;

  ㈢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情况;

  ㈣ 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㈤ 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㈥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市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从工程开始施工时进行跟踪审计,采取定期或驻点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审计计划内的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审计前工程款支付不得突破工程合同价款的80%,待市审计机关竣工结算审计结束,扣除质保金部分后结清。因工程项目变更和工程量变更而产生的工程合同价款以外调整变动的资金,待市审计机关结算审计后支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市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应当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凡举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经审计查明属实的,可以给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市审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审计机关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廉洁从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组织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对有过错、过失的机构和人员追究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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