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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05:01  浏览:9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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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1)5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八月四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
  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届行政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的人员,下同)。
  (二)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党群机关,全国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在京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人事部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京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一)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
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逐年核定,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的筹资标准。2001年的筹集标准为上年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
  (二)医疗补助经费按上年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中央财政当年预算,由财政部统一拨付给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向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拨。
  (三)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以下开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其中,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三、医疗补助的标准(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开支按以
  下标准给予补助:
  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下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5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90%,5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5%。
  2.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交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O%。
  3.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0%。
  (二)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在医疗服务设施、诊疗项目等方面享受照顾时发生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部分,由医疗补助经费按医疗照顾政策的规定予以补助。
  (三)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四、组织管理和监督
  (一)劳动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
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并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二)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指导北京市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三)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财政局负责财政专户管理。
  (四)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与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和管理工作,既要方便公务员就医,及时结算有关费用,又要按规定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努力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五、其他在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补助范围之外,原享受
  公费医疗待遇的其他在京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享受医疗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筹措。对少数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中央财政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在部门预算中给予适当补助。参照执行单位职工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向有关单位收缴,按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自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实施,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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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部


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局)、卫生厅(局)、盐业管理办公室、盐务局: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卫生部决定,从2005年5月上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现将《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卫生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来,一些地方私盐问题日益突出,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严重扰乱了盐业市场秩序。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发改委、公安、卫生等部门,从2005年5月上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一、 工作目标

清理无证照小盐田,取缔私盐生产、储藏窝点,严打私盐产运销团伙,堵住私盐货源;

完善食盐市场监管,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

查办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大要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盐业市场正常秩序。

二、 工作重点

各地区、各部门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盐加工、储运、销售的违法犯罪活动,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盐市场,彻底整治盐业市场。

(一)整治的重点对象

无证照经营的小盐田;无证擅自运输食盐的单位和个人;无证擅自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盐投入食盐市场的盐业公司和盐生产企业;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整治的重点地区

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浙江、福建等东部沿海省份小盐场比较集中的地区;青海、甘肃等西北省份的产盐区;重庆、四川、海南、新疆、西藏等省区市的碘盐率不达标地区。

三、 工作措施

(一)加强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盐业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工商机关要会同卫生、盐政等部门,对从事盐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逐一检查,坚决制止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深挖非法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团伙和窝点。坚决取缔非法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行为。对一些地方盲目发展的无证照小盐场和己经形成的专业私盐村,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强疏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其转产和发展替代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取缔。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切实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食盐市场巡查监管力度,重点是城乡综合性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对于违反国家食盐专营规定,非法从事食盐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查获的物品一律予以没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坚决予以查处。

(三)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严防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生产许可证制度、食盐经营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在食盐流通环节,进一步完善食盐准入制度,食盐经营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盐退市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运输的规定,严禁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平锅盐、工业废盐、废液制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重点防范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食盐市场。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严肃处理。

(四)密切配合,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工商、发改委、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要根据盐业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形成和完善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食盐生产、流通和销售进行全方位监控,一经发现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快速处理,以杜绝私盐、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对人民群众造成危害。

(五)广泛发动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宣传栏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各地区、各部门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 职责分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盐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认真负责地组织好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严厉查处在食盐市场上贩卖私盐和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

盐政、工商部门负责清理无证照小盐厂和私盐加工窝点,加大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监测的力度。

卫生、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使用食盐情况的监控力度,防止将非食用盐用作食盐使用。

卫生部门要负责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监督食盐定点企业使用合格碘酸钾加工碘盐。

盐政部门要加强产盐区内的盐业管理,规范盐业公司和盐业生产企业行为,监督指导盐业企业自查自纠,查禁加工贩运私盐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工商、卫生、盐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加工、运输、贩卖私盐和其他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将此做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做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形成地方政府负责、工商牵头、部门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各地工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会同发改委、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抽调专门的执法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执法合力。要突出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盐业市场的检查和监测,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整治无证照小盐厂和贩卖私盐入手,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全面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四)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重点省区市工商机关要会同发改委、公安、卫生、盐政等有关部门,深入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把盐业市场整治工作抓实抓好。

六、工作安排

(一)4月下旬,召开工作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二)从5月上旬开始,工商、发改委、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国家工商总局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促检查。

(三)8月上旬,发改委、卫生、工商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促进盐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盐业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的方案。

(四)8月底,国家工商总局汇总各地区盐业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形成向国务院的报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各部门在前两次清理的基础上,对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作了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02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15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本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于违反本决定的,市政府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附件:1、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2项)

2、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



附1: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2项)

一、房产局8项:

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

2、企业房改方案备案审查

3、城镇住宅合作社资质审批

4、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

5、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同意核准

6、机关、团体购买租赁私有房屋审批

7、公有房屋租赁核准

8、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核准

二、交通局4项:

1、异地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审批

2、水运企业(含合资、合作水运企业及服务企业)更名和注销许可

3、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4、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

三、文化局7项:

1、音像制品运输、邮寄

2、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审批

3、发布演出广告核准

4、营业性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代表人及业务范围核准

5、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审批

6、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的审批

7、举办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

四、体育局1项:

1、市级比赛审批

五、农委3项:

1、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登记审批

2、农机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

3、农机维修点技术合格证

六、旅游局1项: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书审批

七、公安局22项:

1、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

2、按摩服务场所的设立审批

3、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

4、匕首佩带证核发

5、管制刀具经销审批

6、特种刀具购买证核发

7、自行车分合式牌照登记发牌

8、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

9、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0、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1、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2、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审批和保卫机构负责人任免的备案审查

13、消防产品备案审查

14、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

15、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

16、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和安装使用前的质量复检

17、消防产品审核发证

18、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

19、经济民警队伍的组建、撤销审批

20、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

21、租赁房屋登记核准

22、防盗安全门、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八、外经贸局1项:

1、外派劳务广告审核

九、工商局11项:

1、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

2、核发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

3、烟草广告审批、经纪人资格审批

4、合同鉴证

5、印制商标单位审批

6、核发商标单位证书验证

7、市场登记证

8、生产资料市场登记证

9、商品交易市场年检

10、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11、核发企业设点收购粮食资格证

十、环保局2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审查

2、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发放和豁免审批

十一、建委14项:

1、工程竣工结算核准

2、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格核准

3、招标申请书核准

4、招标文件审查

5、施工合同草案审查

6、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工程核准

7、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

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审查

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备案审查

10、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11、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12、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

13、村镇住宅建设审批

14、临时占用村镇原有公共设施审批

十二、邮政局1项:

1、信封生产监制证

十三、市政公用局15项:

1、燃气工程审批

2、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3、供热企业资质审批

4、市政建设、维护工程预算、决算审批

5、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6、城市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及居民小区开发建设绿化配套审批

7、新建企事业单位绿化配套审批

8、燃气器具销售许可

9、医疗生物垃圾处置审批

10、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11、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审批

12、城市公交企业停止正常运营审批

13、转让出租汽车或者移作它用审批

14、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核准

15、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十四、人事局2项:

1、实行企业化管理(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

2、市直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审批

十五、民政局9项:

1、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

2、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3、社会团体收会费标准审批

4、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离、转让而终止的审批

5、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鉴定核准

6、社会福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任、选举、招聘或罢免的备案审查

7、社会福利企业辞退残疾职工备案审查

8、社会福利募捐、义演审批

9、成立婚姻介绍所审批

十六、药监局1项:

1、从业药师从业资格初审



附2: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

一、下放至县级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1、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审批(文化局)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民政局)

二、转为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管理的审批项目11项: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房产局转中介组织管理)

2、民房顶广告牌审批(由房产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3、改水工程设计和预算审批(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4、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5、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批准(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6、水电设备的检验(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7、单位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理的渔业船舶的检验及核准(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8、渔业船舶的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公证检验及核准(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9、防病改水工程的验收(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10、水电工程的验收(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11、渔业船舶作业前的登记、注销登记(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三、其它2项:

1、劳动用工许可证(由审批改为备案)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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