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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49:55  浏览:8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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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5日 国税函[2001]24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l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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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稽核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狠抓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有力地促进了社保基金增收节支。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充分认识稽核工作的地位作用,不断增强做好稽核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社会保险管理,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一些参保单位少报缴费基数、人数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强稽核工作既能促进参保人数外延式扩大,又能确保基金内涵式增长,同时,还能有效防范社保基金流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稽核工作。无论由哪个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严格履行稽核职能,认真筹划,精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采取有力措施,务求稽核实效。  

  二、加强稽核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整合稽核资源  

  建立健全稽核机构队伍是开展稽核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地要依据《稽核办法》,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要求,建立健全稽核工作机构,并选配高素质人员充实稽核队伍。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兼顾各个险种调整充实稽核人员。按险种单设机构的地区,要整合稽核力量,建立顺畅的工作机制。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要充实稽核力量,切实履行稽核职能,切实加强稽核工作。要努力降低稽核成本,减少被稽核对象的事务性工作,增强工作的整体效应,维护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突出抓好征缴稽核,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坚持社会保险稽核制度,每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的实地稽核人数不少于参保人数的三分之一。要将优势企业、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欠费企业作为实地稽核重点对象,主要稽核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情况,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欠费单位按计划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情况等。要将稽核关口前移,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缴费基数申报制改为核定制。对于稽核出来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确保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到帐。社保经办机构在稽核中发现被稽核单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拒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罚事项及时立案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全面落实清欠目标责任制,下大力气抓好清理企业欠费工作   

  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根据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把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将清欠实绩与考评奖励挂钩,确保目标的实现。实行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共同做好清欠工作。各地要强化稽核在清欠中的基础作用,通过实地稽核,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的缴费能力,有的放矢地做好清欠工作。对于破产欠费企业,要积极研究解决办法,该核销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均要建立健全欠费企业数据库和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汇总了解各地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继续把欠费大户作为监控重点,搞好跟踪调度,坚持欠费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发挥各种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  

  五、加大反欺诈力度,防止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  

  各地要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欺诈行为。要以社区平台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建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核查制度及异地协查制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协查网络。坚持定期核查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情况的制度,在上一年核查的基础上,做到全面核查,及时杜绝各种冒领行为。要努力探索医疗、工伤等险种支付稽核的特点和规律,结合本地实际,拿出实在管用的反欺诈措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查中,发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不断优化经办管理制度   

  各地要在系统内建立内部控制制约机制,切实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与完整。采取上对下、交叉检查等形式,重点检查社会保险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检查社会保险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费用结算办法是否科学、完善等。要通过稽核审计,督促本系统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岗位、相关人员的牵制监督机制。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套取、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七、建立健全企业缴费信用记录,努力营造“诚信申报,依法缴费”的良好氛围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的要求,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围绕企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缴纳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内容,做好企业履行缴费义务的信用记录,对现有信用记录进行归集整理,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缴费信息库。开发诚信缴费评分模块,有条件的地区实现联网共享、信息互换,充分利用、整合各种信息资源,建立公正、公开、高效的稽核信息体系,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提供可靠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自报-稽核-评定-公示”等程序,评出“社会保险诚信企业(单位)”,通过各种传媒定期向社会公布、褒扬。对于诚信企业(单位),采取积极的鼓励措施,对失信行为,采取“记录、提示、警告、处罚”等手段,营造依法缴费光荣的环境和氛围。  

  请各地在2005年2月底之前将社会保险稽核实施方案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261号)要求,按月上报《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月报表》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稽核情况表》。期间,我部将对各地开展稽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改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考核工作的几点意见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改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考核工作的几点意见

((89)国检监字第44号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经贸厅(委、局),机械(农机、仪表、汽车)、轻工厅(局、总公司),国防科工办,乡镇企业局,各地商检局,有关检测单位:

  为改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考核工作,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防止不正之风,经商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机电部、轻工部同意,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质量许可证考核组要力求精干,成员最多不要超过五人。以检测单位为主的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考核组,由检测单位二至三人、商检局和工业主管部门各一人组成,以商检部门为主的机电产品考核组和其它商品的考核组,由商检局二至三人、工业主管部门和外贸部门各一人组成。

  二、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当地商检局或检测单位至少复查两次。复查可以不搞考核组方式,尽量采取平时的突击抽查。也可以与当地商检局日常检验结合起来进行。

  三、质量许可证的颁发,一般不再举行颁发证仪式,经批准后可随时发给企业。

  四、已经过生产许可证考核、国际标准验收、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等,质量许可证考核内容及要求相同的合格项目,在有效期内,可不再重复检查。

  五、参加质量许可证考核工作的有关检测单位、各地商检局、各级主管部门、外贸部门、受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商检局(87)国检监字第251号文件制定的《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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