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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48:15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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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

1989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1989年5月8日至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关于刑事审判工作的座谈会。林准副院长主持了会议。任建新院长在会上讲了话,传达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指示。会议回顾和检查了前一阶段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分析了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交流了经验;研究了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继续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问题。大家认为。这次会议是及时的,必要的。开得是好的。现将会议讨论的问题纪要如下:

今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传达贯彻了会议精神,统一了思想认识,部署了工作。各地法院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了打击抢劫、重大盗窃、拐卖人口、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由于重大刑事案件增多,第一季度判处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比去年同期增长16.94%,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增长9.80%,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增长24.08%。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了中共中央(1989)1号文件批转的《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坚决执行了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从总体上看,打击是有力的,案件的处理也是及时的。但在检查中也发现,有些地区有极少数案件判得轻了,也有的判重了,还有少数案件处理得不够及时。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会议认为,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确实相当严峻。一些大中城市、沿海开放地区、水陆交通沿线犯罪活动猖獗,犯罪分子成帮结伙,流窜作案;在火车、公共汽车、轮船上洗劫杀伤旅客的恶性案件屡有发生;重大盗窃、抢劫、故意杀人的恶性案件明显增长;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日趋严重;聚众赌博、卖淫嫖娼、贩卖毒品等社会丑恶现象继续蔓延;近一个时期,突发事件明显增多,不法分子乘机进行打砸抢烧的犯罪活动,对政治安定和社会治安危害极大。今年第一季度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4.75%,其中重大盗窃案件上升78.70%,抢劫案件上升59.98%,故意杀人案件上升13.05%,有的地区上升的幅度更大。根据现实发案上升情况和诱发犯罪的不安定因素的大量存在,预计今后一定时期内,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将有可能继续上升。人民法院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任务将更为艰巨、更为复杂。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对当前社会治安状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应有清醒的认识,增强敌我观念和忧患意识,丝毫也不能麻痹、松劲。搞四化,搞改革开放,关键是稳定。压倒一切的是稳定。四个坚持不能丢,没有四个坚持,中国就乱了。我们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心要再大一些,行动再快一些,声势再猛一些,把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会议强调,为了稳定治安大局,力争实现治安状况好于去年的目标,全国法院要充分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作用,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治安的犯罪分子,更好地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服务。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检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针对当地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审判活动,积极适时地开展有声威的专项斗争,进行集中打击和集中整顿。对重点打击对象一定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在当地危害大的那些杀人、抢劫、重大盗窃、拐卖人口、贩毒等严重犯罪分子,以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累犯和流窜犯一定要狠狠打击;要积极参加全国范围内集中打击流窜犯的统一行动;铁路法院和地方法院还要依法严惩在列车、公共汽车、轮船上抢劫杀害旅客的严重犯罪分子,以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运输秩序。大中城市、交通干线和沿海开放地区的社会治安关系全局,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要把刑事审判工作抓得很紧很紧。
当前,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也很猖獗。反对贪污、受贿关系到为政清廉,投机倒把、走私等犯罪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很大。各级法院要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和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继续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活动。

会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组织好力量,主要领导要亲自动手。要继续抓好大案要案的审判,对有的案件要提前介入了解案情,一旦起诉到法院就及时审理,适时审判。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一定要把工作做细,注重一个“准”字。对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对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进一步搞好公开审判;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要开好规模不等的公开宣判大会;通过多种形式扩大宣传,以利于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震慑犯罪分子,保持严打的声威。

会议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办案的质量,要形成制度。应注重检查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和多发案件,以及迅速增长的案件。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努力提高办案质量,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疑难案件遇有困难时,要及时报告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要及时给予答复和指导。各级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意见。办案力量、办案经费和物资装备有困难的,要及时提请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社会治安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各级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要积极参加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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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发布文号】商流通发[2012]435号
【发布日期】2012-12-18


  促进仓储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传统仓储向现代物流转型升级,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现代流通体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现就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仓储是以满足供应链上下游的需求为目的,依托仓库设施、利用信息技术对货物存储、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进行有效计划、管理和执行的物流活动,是物流一体化运作和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仓储业快速发展,仓储设施明显改善,产业规模持续扩大,社会化进程逐步加快,服务水平与作业效率有所提高,出现了地产类仓储、金融类仓储、自助式仓储等新的经营业态,一批功能完善、融入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的现代仓储企业脱颖而出。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仓储业的传统经营方式还没有根本性改变,仓储自动化、标准化与信息化管理仍处于较低水平,造成我国流通企业商品库存时间过长、占压资金过多。2007至2011年,我国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8.2%下降到17.8%,而保管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却由5.8%上升到6.1%。
  加快仓储业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仓储企业由功能单一的仓储中心向功能完善的各类物流配送中心转变,由商品保管型的传统仓储向库存控制型的现代仓储转变,是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降低社会库存、提高流通效率的重要途径。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流通效率为宗旨,以基础设施为依托,以延伸服务链条为主线,以自动化、信息化、标准化为方向,进一步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促进各类仓储企业健康发展,加快仓储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坚持促进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加大对仓储设施升级改造的支持力度,强化标准规范,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坚持服务流通产业与加快行业发展相结合,要适应流通方式转变和流通产业升级的要求,拓展仓储服务链条,加快行业发展;坚持创新经营模式与利用仓储资源相结合,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仓储资源,转变经营模式,主动开拓市场,实现转型升级。

  (三)发展目标。

  引导仓储企业由传统仓储中心向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变。在服务方面由仓库出租向仓储管理、库存控制、加工包装、分拣配送、质押监管等多功能增值服务发展;在技术方面由平面堆放、人工操作向立体化存储、单元化作业、机械化与自动化操作发展;在管理方面由分散、粗放式经营向精益化、标准化与信息化发展。用五年左右时间,实现加工配送率达到40%,仓储服务达标率提高到40%,立体仓库的总面积占仓库总面积的40%;仓储企业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商品库存周转速度明显加快,流通环节仓储费用占商品流通费用的比率显著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支持仓储企业创新经营模式。鼓励仓储企业适应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要求,开展供应链库存管理、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供应链一体化服务。鼓励仓储企业通过联盟、重组、托管经营等方式,发展网络化仓储配送。支持有条件的仓储企业规范开展质押监管等供应链融资监管服务。
  (二)引导仓储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大力推广集装技术和单元化装载技术,提高仓储作业效率。推广应用条形码、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等自动识别、标识技术和货物快速分拣技术。加强仓储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鼓励企业采用仓储配送、装卸搬运、分拣包装、条码印刷等专用技术设备。
  (三)加强仓储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仓储企业购置或自主开发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有条件的仓储企业要积极应用物联网技术。支持仓储企业与连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生产企业等建设信息对接系统,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仓储企业的供应链服务水平。
  (四)提高仓储企业标准化应用水平。指导仓储企业在仓库建设、仓库设计、仓储服务、仓储作业绩效考核等方面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大标准推广力度。支持仓储企业进行技术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鼓励仓储企业使用标准化托盘,积极参与托盘共用系统建设。
  (五)鼓励仓储资源利用社会化。鼓励仓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仓储联盟、共同配送、管理外包、建设仓储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有效提高仓储设施利用率。鼓励企业内部仓储设施对外开放和经营,整合仓储资源,促进仓储资源社会化。
  (六)加大冷库改造和建设力度。适应冷链物流快速发展的要求,指导企业对现有冷库进行技术改造,并利用先进技术建设现代化冷库,促进我国冷库由原来大批量、小品种、存期长向小批量、多品种、多流通形式转化。加强冷库系统管理,提高运作效率,鼓励节能减排。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快出台行业管理部门规章,规范仓储业经营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出台仓储设施改造、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财税政策,引导仓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行业监测与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仓储市场监测指标体系,通过仓库租金、仓库利用率、行业发展指数等信息发布,引导仓储市场的有序竞争与协调发展。完善仓储作业规范、服务规范、安全规范、质押监管业务规范等标准体系。统一仓储、运输、配送等环节的计量标准、技术标准和数据传送标准等。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仓储从业人员的资质培训与认证工作,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充分利用高校教育资源和发挥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研究将各类专业仓储从业人员的培养纳入教育体系。
  (四)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统计、标准拟定与宣传贯彻、课题研究、咨询服务、资质认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增强行业协会在诚信体系建设、行业自律,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功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仓储行业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将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作为推动物流工作的重要抓手,确保取得成效。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06〕2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疆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更好地为我国和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简称新疆社科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是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类政府奖项。
第三条 新疆社科奖评奖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自治区社科联)负责新疆社科奖评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届评奖活动设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
评委会由自治区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委会组成人员由自治区社科联提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科联。
第六条 评奖活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二章 评奖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自治区区内的公民或组织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以及自治区区外的个人或组织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新疆社科奖。
与区外的个人或组织合作的成果,由我区作者担任主编、第一作者或半数以上为我区作者完成的成果,可以以全部成果参评,否则只以我区作者完成的部分参评。
第八条 下列各类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普及读物等;
(二)在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出版的内部资料、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
(三)不宜或尚未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的调查研究、政策研究专题报告,在国家和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立项并已结项的课题成果。
第九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年限范围之内的成果。
第十条 在评审期限内已获得自治区或国家省部级以上其他奖励的成果申报参评的,由评委会审核确认后,直接授予同届评奖的荣誉奖(不占奖项比例)。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第十一条 新疆社科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及青年佳作奖和优秀奖。必要时可设荣誉奖和特别奖。青年佳作奖等同于三等奖。
第十二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各等级奖项的基本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选题有重大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较大突破或填补国内空白;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较大贡献;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特别重大作用;在国外有一定影响或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在区内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选题有较大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突破或填补区内空白;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贡献;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重大作用;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或在区内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及青年佳作奖:选题较有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作出富有新意的理论概括和阐述;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较大作用;在区内有一定影响。
优秀奖:选题有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作出理论概括和阐述;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参考价值;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作用。
荣誉奖:成果已获得自治区或国家省部级以上其他奖励的;成果基本达到优秀奖标准,而且有一定理由对成果作者从事社会科学活动给予特别表彰的。
特别奖:选题有特别重大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填补空白;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重大贡献;在国外有较大影响或在国内有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 奖项设置的基本原则为:
(一)每届评奖获奖总数控制在实际参评成果总数的25%以下;
(二)一、二、三等奖和青年佳作奖、优秀奖在总奖项中的基本比例分别为10%、20%、30%和10%、30%;
(三)荣誉奖和特别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项合计不得超过每届总奖项的2%。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作者的成果获奖数占其参评成果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总获奖比例。
第十六条 各获奖项目的评选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民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择优选拔、宁缺毋滥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兼顾各学科、各研究方向的原则;
(四)鼓励创新的原则;
(五)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作者、青年作者和基层人员的成果优先入选的原则。

第四章 评奖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参加新疆社科奖评奖的个人或组织,向规定的申报点申报成果。经评委会确定,可在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自治区各地州市社科联以及新疆社会科学院、自治区党校和自治区各高等院校设立申报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军队系统可单独设立申报点。也可直接向自治区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新疆社科奖实行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制度。
初评由评委会批准组建的评审组评审或者采用网络评审、专家推荐的方式进行评审;复评由评委会按专业设立的学科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终评由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组的组建原则、方法,由自治区社科联制订。
第二十条 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由自治区社科联制订,具体方案由各届评委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均实行定量评分、署名评审和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终评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日。在听取社会各方面反映意见后,由评委会对获奖项目进行最终复核确认,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评委会审定确认的获奖成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证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证书”。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的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奖活动所需奖励经费及工作经费列入自治区年度财政预算,基本定额每年不低于30万元,逐年专项拨款,累积使用。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六条 评奖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在受理申报和三级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严格把关,审慎评选。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监察组,负责受理评奖期间的投诉等事宜,对评奖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由评委会及时进行处理。对处置不当的各级评审结果,由评委会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评审过程中实行作者个人和相关人员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申报和获奖作品,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评委会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通报批评,四年内不准申报参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评审、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制订的具体办法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社科联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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