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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13:15  浏览:8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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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4月11日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81年4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我省耕地较少,但山地多,海域广阔,地处亚热带,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发展粮食、甘蔗、茶叶、水果等农作物和林业、畜牧业、渔业的潜力很大。我省又是中央确定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省份。我们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继续解放思想,清除“左”的影响,逐步调整农业经
济结构,充分发挥我省的优势,把农业生产搞活,使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发展有一个大的突破,使集体和社员尽快富裕起来。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的两个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
规定:
一、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要根据多数群众的意愿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允许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不要搞一刀切。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应着重提倡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包工到组、联产计酬的责任制。在农业生产长期
搞不好,农民生活贫困的地方,或由于其他原因,多数群众要求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都应当允许。这也是不脱离社会主义总轨道的一种责任制形式。要坚决改变那种主观主义的瞎指挥、不计效果的大呼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的错误做法。不论哪些地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要做到中
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文件规定的六条要求。对少数地方出现的分田单干,要进行疏导,从扶持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经济因素入手,因势利导,运用各种过渡形式逐步组织起来。大部分已经落实了生产责任制的生产队,多数群众满意的,就应当稳定下来,不要变动。至今
还未落实责任制的生产队,应根据多数群众的意见,尽快落实下来。不论采取哪一种形式的责任制,都要敢于领导,善于领导;放任自流和硬顶硬扭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主要经济作物,如集体经营的甘蔗、烟叶、蔬菜等,应实行统一种植计划,管理包到劳、包到户,联产计酬的办法。茶叶管理也要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到劳,联产计酬,根据不同茶种、茶龄,一定几年不变。
集体栽培的果树,特别是龙眼、荔枝、柑桔,可以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到劳,联产计酬,也可以包产到户,根据不同果树、树龄,一定几年或十几年不变。房前屋后现有的零星果树原属于社员的,归还社员所有;社员在房前屋后新种的果树,谁种谁有,永远不变。
二、加强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现有林地管理,凡是社员集体投工营造的社、队林场,仍坚持专业队、专业组统一经营,但应按投工劳力折股,收益按股分红。幼林抚育管理应包到组、包到劳。在不挤林、不毁林的前提下,林地间种的杂粮、经济作物,谁管林就由谁种谁收。宜林荒
山和道旁河滩的零星荒地,由大队统一规划,分给生产队或社员个人(也可以几个人合股)造林,谁造谁有,发给森林所有证,长期不变。房前屋后现有的原属社员的零星竹、木,应归还社员,永远不变。要稳定山林所有权,抓紧解决林权纠纷问题,任何一方都不得乘机砍伐有争执的木、
竹。
三、加强和完善渔业生产责任制。凡是大队核算搞得好的,应当稳定不变;搞得不好,多数群众又要求改变的,应允许改为生产队或生产单位核算。海洋捕捞也要实行多种形式责任制,可以以生产队、船、生产作业单位实行大包干,几定奖赔、比例分成等办法。内海小型传统作业,在
保护水产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几个人集资经营流钓作业生产。集体经营的海涂养殖要实行生产责任制,包到组、包到户、包到劳;集体无力开发的荒滩海涂,由社、队统一安排,划给社员开发使用,十年不变。池塘养殖可以包到户、包到劳;水库、河浦、港道养殖实行队、组专业承包。在
不占用集体耕地的前提下,允许社员新开鱼塘,养鱼数量不限,也可以繁殖出售鱼苗。黄瓜鱼、带鱼等主要经济鱼类的派购任务要确定基数,超基数部分按议价收购。
四、加强和完善畜牧业生产责任制。要充分利用荒山草坡,大力发展牛、羊等食草牲畜。积极扶持、鼓励社员发展家禽家畜,在不破坏资源,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社员饲养牛、猪、羊、鸡、鸭、鹅、兔、蜂、蚕等数量不限。集体的畜、禽可以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或公
有私养的办法。饲料地、饲料粮要认真落实。
五、国营农、林、牧、渔、茶、果场要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各场应参照本规定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六、认真推行合同制,把生产队的自主权、农民的主动性和国家经济计划的要求协调起来。生产队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责任制,都要同包产单位(组、劳、户)签订承包合同,把生产计划,农副产品交售,各项资金提留,义务工负担,水利、耕牛、农机具等集体财产管理使用,都用签
订合同的形式定下来,落到实处。各种指标要订得恰当,使承包单位有产可超。定合同的双方,都要严格按合同办事,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责任。有关政法部门,要受理这类案件。
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耕地、林地和果园,以及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饲料地,社员只有耕作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出租、买卖、转让、抛荒,不准私占耕地盖房。同时,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土地,应由生产队统一安排,不允许带土改时
的原耕地。
对烈、军属和五保户的照顾,都要确定具体办法,落到实处。
七、积极发展副业生产,发挥集体和个人两个积极性。要因地制宜,广开门路,着重发展劳动密集的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工艺美术、缝纫、修理、编织业等,还可以种花、养鸟、养金鱼、热带鱼等。有条件的地方,经过批准也可以发展不同大工业争原料的集体加工业。集体的副
业生产要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鼓励、扶持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凡是适宜社员个人经营的项目,尽量由农户自己去搞,生产队加以组织和扶助。只要不剥削他人,不破坏资源,都应当允许,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一般可占生产队耕地总
面积的百分之七到十二,最高限度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归社员使用,长期不变。
八、逐步改变主要农产品收购办法。粮食、油料征购(包括加价)以1979年任务为基数,一定五年不变,超基数的增购部分实行议价收购。逐步推广经济合同制,粮食征购任务和经济作物的收购任务,由国家收购部门同生产队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生产队在保证完成
合同规定交售任务的前提下,对作物种植面积有权自行灵活安排,剩余的产品,有权自行处理。国营农、林、牧、渔、茶、果场的粮、油和主要经济作物确定征购和派购的基数,一定五年不变,超基数部分允许自行处理。
九、逐步调整农业经济内部结构。农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在粮食供应平衡的条件内,有计划地逐步把农业经济内部比例失调的状况调整过来。坚决贯彻执行“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今后仍然要把粮食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上。发展多种经营,决
不能挤掉粮食。粮食播种面积要基本稳定,努力提高单产,保证总产计划的完成。同时稳妥地调整农业经济内部结构,狠抓多种经营。福州、厦门两市的农业生产布局,应在为城市人民生活、轻工、外贸、旅游和特区服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科学安排。仙游、安溪、平潭、东山、永定、
尤溪六县,在农业内部结构改革上可先走一步,充分发挥当地优势,讲求最大经济效益,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加快发展多种经营。粮食实行统购和统销差额大包干。闽南应发挥冬季“天然大温室”的优势条件,多种蔬菜瓜果,增加出口和供应国内北方大城市的需要。
十、社员口粮应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社员劳动工分粮和基本口粮的比例,可采取三七开或四六开,也可以采取按工分分配加照顾的办法,或采取大多数社员讨论决定的其他办法。不论采取何种办法,都要有利于调动社员劳动的积极性,有利于计划生育。对烈、军属和“五保户”要给予
应有的照顾。
十一、加强对私有大型运输工具的管理。凡是私人已购买的汽车、拖拉机、机动船等大型运输工具,不准搞投机倒把、走私贩运,也不宜采取简单折价归队的办法,要加强行政管理,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组成运输队或合作小组,为国营和集体单位进行生产和运输,并按规定交纳税收
和管理费。
十二、建立农村干部奖励制度,推行管理干部、科学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在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的同时,对增产、增收、增贡献和降低人口增长率的单位的管理干部和科学技术人员,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因工作不负责任,没有完成任务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198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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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

邮电部


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
(1992年11月5日邮电部发布)

邮电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是跨行政区域经营、按系统进行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经济核算的部门。经国务院批准,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称统筹基金)实行系统统筹。为贯彻执行统一的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和制度,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和统筹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1.全部国营邮电企业均为系统统筹范围。
2.统筹范围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均为统筹对象。
二、统筹项目
统筹项目包括按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各项补贴等项费用。
按照省级政府有关规定发放给离退休职工的其他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统筹基金的筹集
1.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由企业和职工缴纳,存入统筹基金专户。
2.企业缴纳的统筹基金,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邮电部统一规定的计提比例在税前提取。工资总额的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3.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并记入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四、统筹基金的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
1.按统筹项目支付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费用。
2.按国家规定在合同制职工解除合同时支付的生活补助费,以及合同制职工调动时转移的退休养老基金。
五、统筹基金的结算
统筹基金实行收支差额交拨的结算办法。各管理局、总公司要及时对所属单位统筹基金的收支差额进行收缴或拨补。各所属单位每年度结余的统筹基金,要及时集中到管理局、总公司的统筹基金专户。
每年度的财务决算和统计年报会审后,部与各管理局、总公司进行结算,对统筹基金的差额进行收缴或拨补。
六、统筹基金的管理
1.统筹基金由部和管理局、总公司按有关规定分别集中管理。部和管理局、总公司应在银行开立专户,对统筹基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2.统筹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等增殖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3.统筹基金应按规定及时缴拨,对于逾期不缴的要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企业留利中列支,并入统筹基金。
4.各管理局、总公司的养老保险机构,可以每年从统筹基金中集中提取使用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由邮电部统一确定。管理服务费应严格按规定有计划地专项使用,不准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严禁超支使用。管理服务费的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累计使用。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七、组织管理
1.邮电部成立养老保险基金办公室,做为全邮电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机构。各管理局、总公司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及其基金的管理。
2.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和我部的有关政策、制度、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3.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共同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4.地方国营邮电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及其基金的管理,由各邮电管理局负责。
5.各管理局、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6.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国务院第99号令发布之日起施行。《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办法》(〔1988〕邮部字261号)同时废止。
7.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邮电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批转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及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批转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及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各师(局)、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同意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及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更好地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开发区投资,加快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投资开发经营的国内外客商。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在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按15%的税率应纳税额再减征15%-30%的税额。
第四条:设在开发区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征收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商从其投资的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在开发区内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
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六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低于10%的税率的,按10%税率征收。
第七条: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设在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条:其它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政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兴办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地方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自投产之日起,前二年每年返还100%。后三年每年返还50%。
第十二条:兴办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每年返还增值税15%。
第十三条:兴办经营期十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每年返还地方企业所得税100%,后五年每年返还50%;五年内每年返还增值税20%(含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兴办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商业、餐饮、宾馆、金融、保障等第三产业,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返还增值税的15%。
第十五条:各类建设项目,五年内全额返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50%的土地使用税。

第四章 土地优惠
第十六条:开发区土地使用价格比石河子市规定的同类土地价格优惠50%。高新技术企业比石河子市规定的同类土地价格优惠60%。
第十七条:对用地50亩以上的投资者,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在第一次缴纳50%出让金后使用土地,余额可分期缴纳。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政策,在开发区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按成本价划拨土地。
第十九条: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在足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五章 引进资金奖励改策
第二十条:对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和投资人,在引进资金到位后,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奖金。
1.引进赠与资金的,奖励引资额的10%。
2.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奖励其与同期利息差额的10%。
3.为开发区引进资金和投资进行项目建设,项目验收投产后,奖励引(投)资额的1%。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人士。
第二十二条:直接受益的开发区企业也应对引资者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六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二十三条:鼓励各类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以各种形式参与开发区建设。对来开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并为其创业、居家、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成果转让、职称评定等方面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对要求来开发区进行高新技术攻关、领办、创办、租赁企业的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由开发区管委会面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提供中介服务,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开发区急需高层次人才,由人事部门推荐联系用人单位,迅速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几是到开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由接收单位申报有关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随迁户口,免缴城市增容费。
第二十七条:凡到开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从优确定其报酬,并享受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特殊补贴。

第七章 经营环境
第二十八条: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承诺服务,确保水、暖、电、汽供应,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兴办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为各类企业及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客商提供优质服务,做到“一栋楼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第三十条:开发区管委会为开发区企业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服务。统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开发区内建设和经营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100人以下的劳务合作项目,由开发区自行审批,报兵团、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项目,已经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批准,开发区不再进行重复审批。
报开发区审批的项目,由开发区按批准的权限审批,从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日内给予批复或转报。
第三十三条:在开发区建设的企业凭项目批准文件,可迳向开发区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七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积极筹建信贷担保基金,重点扶持各类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解决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问题。
第三十五条:积极筹建高新技术项目风险投资基金,为科技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带技术、带项目到开发区开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六条:充分尊重企业的各项自主权,劳动用工由企业自定。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就近招聘,也可以由投资者自行招聘,开发区帮助其统一办理落户手续,并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三十七条:依托农八师、石河子市农产副产品进行深加工的生产性企业,农八师、石河子市对其生产用原料供给给予协调和保证。
第三十八条: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开发区进行收费、摊派、罚款、评比、检查等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有关条款还将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



200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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