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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25:52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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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铁道部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1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押运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押运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促进安全运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营线上使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为保证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及时消除运输途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减少铁路站场及沿线的损害,办理运输时,每辆罐车必须配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押运证的押运员方可办理运输,并从事押运工作。
第四条 押运员职责
(一)在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坚守岗位,不得中途离岗、漏乘,必须进行全程押运。如中途停车时间较长,应进行监护。
(二)押运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足够的防护用品、检修工具及备品。
(三)罐车停站时,押运员应对罐车及附件进行检查,并认真记录温度、压力变化情况,及时填写《罐车运行记录》。
(四)罐车在运输中途发生泄漏时,应积极主动予以处理。如处理不了,应立即会同车站向各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请罐车的检验、修理、储运单位前来处理和抢救。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押运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
第六条 押运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预防的能力。
第七条 罐车的押运员培训工作,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进行。押运员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培训、考核申请表》,向所在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由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铁道部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第八条 押运员培训教材及实际操作技术考核内容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九条 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十条 押运员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应在培训过程中进行。
第十一条 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第十二条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经铁道部同意的单位负责签发,签发单位应加盖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专用章。

第四章 复 审
第十三条 取得《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者,每两年复审验证一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押运员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复审内容
(一)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二)检查押运员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行记录》情况。
(三)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第十五条 押运员证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签发单位负责审验。

第五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 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押运。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负责监督检查。在办理运输时,经办人应检查押运员证与持证人是否相符。
第十七条 押运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押运员的管理,做好日常安全技术教育。
(一)押运员变动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凭其原证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使用罐车的单位应保持押运员的稳定,如确需变动工作时缴回押运员证。
第十八条 离开押运岗位1年以上的押运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押运工作。
第十九条 押运员变动押运液化气体种类时,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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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2008年10月13日以粤交运〔2008〕967号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规范道路运输从业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促进本省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培训与考试相分离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道路运输经理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正副总经理、正副经理、正副站长、正副校长等管理人员。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地域性较强的从业资格考试编制考试题库,经省交通厅审定后,纳入到统一的题库管理,并由考试系统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组成考试题目。

  第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考务组织系统应当与省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联网,考职人员应当参加省交通厅组织培训考核,机构相对稳定,管理制度健全落实,保证考试质量,提供良好服务。

  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从第一个科目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顺延一周年。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完成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八条 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按照不具备申请资格处理,并作不良记录存入档案;已参加考试并已通过资格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撤销相应证件。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完善管理制度,保持从业资格IC卡电子证件、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信息相一致。

  第十条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推广使用管理系统核发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 全面应用从业资格IC卡电子证件,逐步实现从业人员资料信息、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广东省内跨地区(地级以上市)变更服务单位的,由原服务单位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转籍通知书并托付封存的纸质档案;申请人持同意转籍通知书和纸质档案报送新服务单位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持外省(区、市)核发从业资格证人员到广东省从事相关职业的,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向新从业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本人从业资格档案,由受理机关保存其档案资料,换发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持外省(区、市)核发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业资格档案需迁出广东省时,由本省换发证件机关收回换发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在变更手续办结30日内出具迁出证明,把其档案移交至户籍迁入地或者服务单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在省内跨地区(地级以上市)或者持外省(区、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到本行政区域申请从事城市公交或者客运出租职业的从业人员,增考地域服务知识科目。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聘(雇)用持相应类别的有效从业资格证件从业人员,并定期将本单位(企业)从业人员相关资料、信息整理造册,备交通主管部门查验或者按照要求定期通过全省统一的网络系统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省交通厅报送本市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或者损毁,需要补发、换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或者从业资格档案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发、换发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各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专家库和考核员信息库,发挥各类中介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

水综合[2003]470号


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批准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等30家景区为“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搞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加强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是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水利部党组治水新思路,与时俱进,加大对水利风景区建设的扶持力度,以现代水利理念,做好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开发和管理工作,为建设秀美山川,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附:第三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
  
第三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
(共30家)
(排名按行政区划)
水 利 部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
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
济南百里黄河风景区
天 津 市 北运河水利风景区
东丽湖风景区
吉 林 省 磐石市黄河水库风景区
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水利风景区
黑 龙 江 省 五常市龙凤山水利风景区
上 海 市 上海松江生态水利风景区
江 苏 省 三河闸水利风景区
泰州引江河风景区
浙 江 省 江山市峡里湖生态风景区
新昌县沃洲湖水利风景区
绍兴市环城河风景区
安 徽 省 佛子岭水库风景区
龙子湖风景区
江 西 省 上游湖风景区
景德镇市玉田湖水利风景区
山 东 省 江北水城风景区
河 南 省 博爱青天河风景名胜区
灵宝市窄口水库风景区
湖 北 省 龙麟宫风景区
湖 南 省 九龙潭大峡谷水利风景区
贵 州 省 贵州省毕节天河水利风景区
云 南 省 思茅市梅子湖水利风景区
陕 西 省 黄河魂生态游览区
甘 肃 省 凉州天梯山水利风景区
平凉市崆峒水库风景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青格达湖水利风景区
西海湾水利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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