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朔州市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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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朔州市的决议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朔州市的决议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1月13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山西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请审议<关于设立朔州市的请示报告>的议案》。同意设立朔州市(地级),以平鲁、朔县、山阴三县的行政区域为朔州市的行政区域。撤销朔县建制,以朔县城关、神头镇、小平易乡和下团
堡乡为管辖范围设立朔州市城区,以朔县其余乡、镇为管辖范围设立朔州市郊区。朔州市管辖城区、郊区和平鲁、山阴二县。同意省人民政府将《关于设立朔州市的请示报告》报请国务院批准。
1986年11月13日
交通部关于修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修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1990年7月28日,交通部
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正进入全面实施,鉴于全国汽车货运价格的整顿,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将作调整,为适应汽车运价整顿的需要和保证“工试”按预定的进度开展,现对(90)交运字181号文发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作适当修改:
一、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基本运价,经上海、浙江、江苏三省市有关部门协商,暂统一按如下的标准计算,一般货物20英尺箱为5.40元/箱公里;40英尺箱为8.10元/箱公里;其他货类按我部规定的比例计算。原《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公路区段费率表》〔表二(1)、(2)、(3)〕修改后合并为一张,详见附表,该表费率自一九九0年七月十五日起实行。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公路区段费用、指国际集装箱在公路运输区段中所发生的费用,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公路区段费率表》(表二)的规定计算”。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公路运输区段,基本包干费包括重箱输,辅助装卸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代收代付费为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征收的费用”。由承运人核实该区段各线路代收代付费总额,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
公路运输区段取消议价燃油差价补贴、超重等附加费。
四、公路货运站费用仍按(90)交运字181号文的规定计算,待全国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统一调整后,按部新颁费率标准执行。
五、第三十条修改为“集装箱超期使用所发生的费用,按交通部、国家物价局(90)交运字333号文发布的《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公路区段费率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工作的补充议定书(1992年)
中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工作的补充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6月2日 生效日期1992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经友好协商,对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在班珠尔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工作的议定书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冈比亚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七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其中五人在法拉菲尼卫生中心工作(含译员和司机),二人在考乌卫生中心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生活待遇及工作条件、津贴费标准均与前述议定书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本补充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止。
本补充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二日在班珠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彭以华 萨马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