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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6:04:53  浏览:8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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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监督局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监督综便函[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法监)处(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监督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2008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2008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2008年卫生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推进卫生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的培训和管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围绕社会和群众关心的问题,以职业卫生、医疗服务和采供血监督、食品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等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一、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

(一)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深入贯彻《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各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以及监督检查。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推进卫生监督进农村、进社区行动。进一步改善卫生监督工作条件,完善保障措施和运行机制,提高卫生监督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推进卫生监督政务公开。贯彻落实《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全面加强国家、省、市、县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网络建设,切实促进卫生监管模式的转变和执法效率的提高。贯彻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加强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国家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库。

(三)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职责和任务,理顺工作关系,改善技术装备条件,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人员管理,提高技术检验和评价能力。严格规范检验出证行为。规范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和标准,加强操作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快速检验技术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员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各级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和管理。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卫生监督员准入和培训的管理,加强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的管理和培训。组织实施好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人员培训项目,探索卫生监督员培训远程教育模式,逐步建立国家卫生监督员培训基础课件库。继续开展全国市(地)级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五)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推进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地方卫生监督稽查机构的建设,促进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开展。按照《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和《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卫生行政执法考评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维护正常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1. 继续加大医疗服务监督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巩固三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效,狠抓长效机制建设,完善医疗服务日常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执法。特别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继续认真受理投诉举报,狠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医大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违法违规医疗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监督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其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2. 深化血液安全监督,逐步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强血液安全调研工作,了解血液安全监督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加强血液安全监督经验交流,逐步规范血液安全监督的内容与方式,不断完善血液安全监督的制度建设和措施手段。加强血液安全监督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继续开展对重点地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加大对偏远地区临床用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血液安全。强化各地血液安全监督的责任,加大日常的监督力度。

(二)稳妥推进大型医疗机构巡查工作。在现有巡查工作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发现医院存在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卫生部关于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制度》等文件和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大型医院巡查工作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巡查专家队伍的组建和培训工作, 按照部党组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继续认真深入的开展巡查工作。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在摸清职业病危害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督促各地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

2.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服务行为,加大职业病防治执法力度。建立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哨点,规范职业病的报告与管理。推进和深化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

3.以存在粉尘、有机溶剂、石棉职业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完善审批程序,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加强职业卫生专家库建设,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工作,提高评价工作覆盖率;同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开展对甲级、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全面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开展质量控制和抽查。

5.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监督管理为重点,做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6.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完善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和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

1.进一步加强《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制(修)订《餐饮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范》、《健康相关产品案件协查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做好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和全国总膳食调查工作,严格质量控制和评价工作,提高监测能力和监测质量,及时发布监测信息。为开展相关食品风险评估和预警发布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3.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要求,对现有许可项目进一步梳理。严格规范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范围、程序和要求,加强化妆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4.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水平。积极探索和改进餐饮业卫生监管的长效监管制度和措施。继续组织实施《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全面实施原料进货溯源制度。继续贯彻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2007年版)》,在餐饮业全面实施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力度,提高餐饮业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做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公示制度试点总结和推广工作。

5. 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计划开展食品和化妆品专项整治活动,继续加大力度开展健康相关产品国家监督抽检工作。落实好2008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的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围绕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及时组织查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的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发现的典型案件适时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健康相关产品不良记录管理机制。

6.结合社区、乡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规范社区、农村食品安全和农家乐旅游点、农村家宴、建筑工地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措施。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督查,组织查处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相关食品安全违法事件。

(五)加大环境卫生工作力度,做好传染病防治监督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

1. 组织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做好相关标准规范宣贯培训工作。组织制订《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管理办法》,规范健康体检工作和从业服务管理。组织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突出管理重点,健全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探索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与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切实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2.组织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完善措施,提高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市政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监管,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完善饮用水卫生相关标准,继续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培训工作,推进标准在全国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全国饮用水基本情况调查,掌握饮用水卫生管理现状。完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制订全国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3.发布《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培训力度,推进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以医疗废物处置、内窥镜消毒等为重点,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落实制度措施,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水平。

4.开展以学校餐饮卫生、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为重点的监督检查,促进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5.围绕《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组织机构、多部门协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有重点地开展环境污染导致健康影响的现状调查,研究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机制,科学推进环境与健康工作。

(六)按照卫生部统一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2008年北京奥运会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监督等公共卫生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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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顺市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 2006 )3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安顺市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安顺市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安顺市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饮用水源水污染,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地表水源和饮用水地下水源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
城镇公用自来水厂和企业自来水厂的取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他取水水源为分散式饮用水源。
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的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水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保证和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 市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饮用水源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卫生、国土资源、城建、规划等相关行政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饮用水源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源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对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源水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因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伤害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划定环境保护区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饮从水源相关标准负责对市、县、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区进行划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对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根据需要,依据国家对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的规定,在取水倒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或陆域作为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或陆域作为二级保护区;在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或陆域作为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并设置明显界标。各级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电力、炸药、农药等有毒物品捕杀鱼类。
第十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八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原有排污口必须撤出或引至保护区外排放;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体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排放污水未达标的,必须限期治理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禁止新设排污口。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源所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其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利用渗井、浅井、渗坑、岩溶、地下人防工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报废的各类钻井由使用单位负责封存,并保证封共质量,防止各层地下水互相连通。
第十三条 在无良好隔渗层的地方,禁止使用漫流方式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含病原体的污水。
第十四条 利用沟渠、坑塘处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必须采取防渗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进行利用污水灌溉,利用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活动。
第十六条 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勘探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严格做好分层止水和封孔工作。
第十七条 禁止在无防渗、防雨措施的条件下堆放有毒有害的可溶性废渣、污染物。
第十八条 供水部门应建立应急保护预案,当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故和受到污染威胁时,保证供水安全。

第十九条 对饮用水源地实施按月监测制度,定期发布饮用力源地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上述各条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实施。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铁路暑期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办法

铁道部


铁路暑期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办法
1994年10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暑期旅客运输(简称暑运)以运送学生和旅游客流为主,具有客流大、流向集中、时间性强、要求高的特点,任务繁重。为使全路暑运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安全优质地完成各项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暑运期限规定自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计62天。
第三条 各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含总公司,下同)要加强暑运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确保安全正点,搞好路风、站车服务和治安秩序,圆满地完成运输任务。
第四条 暑运期间,按照“以客为主,客货兼顾”的运输原则,统筹安排好机车、车辆和客运能力,加强各部门的联系,切实搞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运 输 组 织
第五条 积极挖潜扩能提效。要扩大列车编织,图定客车按规定满轴运行,该加挂回转车的必须加挂。客运量大的始发站或中转站,要备车底,客流积压时,及时加开图外临客。
第六条 坚持“以能定量”、“先中转后始发”、“始发站兼顾中间站”、“大站兼顾小站”的运输组织原则,中间站做到组织旅客按车厢号上车,组织旅客均衡输送。
第七条 严格执行旅客计划运输有关规定。各车站要按计划发售车票,三等及其以上车站要做到凭条售票。各车站、列车要密切配合,坚持验票进站、上车,防止列车严重超员。列车严重超员时,列车长必须及时发报,并注明超售客票的车站。对造成列车严重超员的站、车,要通报批评,对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第八条 严格控制列车超员率。
1.全列卧铺列车和全程对号的优质优价列车均不准超员;
2.全程对号的非优质优价列车在始发站每车厢准增加10个无座号;
3.其他特快列车始发不准超员,途中准超员20%;
4.直快列车(含直通临时快车)始发不准超员,途中准超员30%;
5.直通客车始发准超员20%,途中准超员50%;
6.管内列车由各局自行规定。
7.在客流高峰期需超出上述超员范围时,直通列车必须经铁道部批准,管内列车必须经铁路局批准,并以调度命令下达。
第九条 认真做好学生运输。全路43个较大车站,要组织到校售票和办理行包承运业务;部分大站要办理学生往返票,保证学生按时返校,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三等及其以上客流量较大的车站要增设流动售票点,增加学生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学生乘车高峰期可开辟学生候车区,对学生购票、托运、候车、上车实行“四优先”。
第十条 加强调度指挥。
1.各级客运调度要认真掌握客流变化,及时组织开行临客,做到“有流开车,无流停运”。
(1)跨三局及其以上的临客和直达临客的开行日期,一律由铁道部客调命令公布。跨两局临客的开行日期由两局商定后报铁道部,以铁道部客调命令下达。
(2)暑运临客图内的直通临客的开行,应提早5~7天向铁道部客调请令,图外的应提早3天。
(3)暑运临客运行图前后,如因客流大量积压确需提早或延长开行日期的直通临客,须报铁道部审批后,由铁道部客调下达命令执行;直通临客仍按暑运时刻运行。
(4)加开图外直通临客由铁道部客调组织有关局定点并下达命令。开行临客所影响的货物列车由调度日班计划定点,按正点统计。分界口货物列车停运事宜由铁道部行车调度命令布置。提前或延期开行的直通临客与施工有抵触时各局要尽早做出妥善安排。
2.暑运期间,车底套用和临客车底交路较紧,各级调度要严格按列车等级组织会让,提高列车正点运行水平。因水害等因素影响线路中断行车时,要及时向客运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处理好列车的停运、途中保留、折返或迂回事宜,尽快恢复列车运行秩序。
3.做好港澳师生员工旅行团运输,各局要严格执行铁道部下达的乘车计划,保证按计划旅行。

第三章 站 车 管 理
第十一条 加强旅客乘降组织工作。
车站要加强站内巡视,在候车室、天桥、地道、站台、各进出站口和通道等主要部位设岗,防止旅客拥挤、抓车、钻车、跳车和横越线路,阻止无票旅客和闲杂人员进站上车,保持站内秩序良好。
第十二条 客流较大的车站要抓重点,巧安排,合理分流,定岗定位,可采取凭票候车、分区截留、横向切块、纵向成行、提前预剪、专人带队、分批进站、乘降有序的组织方法。对军人、老弱病残旅客购票、候车、进站、上车,实行“四优先”。
第十三条 站车密切配合,做好卫生工作。与旅客乘车有关的售票厅、候车室、行李房、天桥、地道、站台、厕所、到发线路等场地要随脏随扫,保持站容、车容整洁,使旅客有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
第十四条 保证站车供水。三等及其以上客运站应安排开水供应点,专人负责。全路指定的116个送开水站要根据列车密度合理安排班次和人员,保证开水供应,所需供水费用列入年度计划加以保证。特快、直快列车要按铁道部规定编挂茶炉车,车内配置开水桶,保证旅客喝上水。
第十五条 客车给水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给水设备要保持作用良好,水栓流量要达到部颁标准,给水作业要坚持“人定岗、岗定栓、栓定车”,确保旅客列车列列、辆辆满水。
第十六条 搞好饮食供应。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把好饮食卫生关,防止食物中毒。列车饮食供应以快餐下车厢为主,尽可能出售旅客夏令需要的食品,大站要大力组织供应有地方风味特色的食品、瓜果和清凉饮料。
第十七条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防止旅客和职工中暑。车站候车厅、售票厅、工作室应安装电扇、排风扇或空调。餐车应安装排风扇、活页窗等防暑降温设备。车厢内要通风降温,温度超过28℃时,应开启电扇(或空调)。站、车应备防暑药品。无空调的宿营车上铺应暂停使用。北方地区所在站、车的防暑降温设备应酌情安排。

第四章 临客运行组织
第十八条 各局于暑运前3个月,认真组织调查暑运客流,预测流量、流向,分析客流变化情况,并于暑运前两个月将暑运客运量预测和直通临客开行方案报铁道部。
第十九条 根据客流需要与线路通过能力情况,确定暑运临客开行方案。直通临客和影响能力的管内临客开行方案由铁道部确定,其他管内临客开行方案由各局确定。
第二十条 暑运前一个半至两个月,铁道部组织有关局和分局编制暑运临客列车运行图,落实部定直通临客运行方案。在铺画临客运行线时,基本图定客车运行时刻原则上不得变动;严格遵守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尽力提高临客速度。各局于暑运前15天将临客时刻表(一式五份)报铁道部。
暑运期间,因客流变化和加开临客需要增印的各种票据,各局客运部门应于暑运前40天,部署有关站及时向印票厂提报客票请领单,印票厂应于收到请领单后20天内印好发出,确保暑运的客票供应。
第二十一条 开行直通临客时,各局间分界口停运货物列车原则上单线区段按1比1停运、双线区段按1比1或1比2停运,局间分界口停运货车对数由铁道部确定。
第二十二条 暑运期间,线路大、中修及技改施工照常进行,在线路区间通过能力紧张区段由于加开临客,个别施工天窗时间有缩短的由有关局做好相应安排。
第二十三条 直通临时快车编组,应比照图定直快列车编组辆数办理。管内临客列车编组由各局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临客开行时,必须按规定派运转车长值乘,运转车长值乘交路原则上根据相应区段的临客机车交路予以安排。有关局要安排好临客运转车长的食宿和接送事宜。
第二十五条 在外段停留6h以上的客车底,原则上都可以套用短途客车,套用局应按本局有关的标准支付外局乘务人员的加班工资,并妥善安排乘务人员的食宿。增开、延长旅客列车和支援外局的人员所需工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支援外局车底的费用补偿,按部定办法(另行公布)清算。

第五章 机 车 运 用
第二十六条 暑运期间增开临客,应尽量使用客运或停运货车的内、电机车担当,并贯彻先跨局客车后管内客车的机车担当原则,在暑运临客运行图中加以安排;严格掌握机车乘务员一次连续工作时间标准,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图上和实际执行中出现“超劳”。
第二十七条 各局应在暑运开始前组织力量,对运用机车进行技术状态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安排计划,认真整修,确保投入暑运的机车质量良好。
第二十八条 担当临客牵引任务的机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机车各部位应符合出段牵引列车的有关规定;
2.机车“三项设备”故障,在本外段不得出段牵引列车,运行中“三项设备”临时发生故障,应立即设法通知列车调度员,请示运行指示,并在运行中加强了望,注意认真确认信号。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货运机车担当临客牵引任务,原则上按货运机车交路接运,并应提前确定临客区间运行时分等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增开图外直通临客时,原则上按货运机车交路接运,在日班计划中布置。
第三十一条 担当临客牵引任务的机车,要严格执行干部添乘制度。
第三十二条 暑运临客的牵引定数按现行运行图有关规定办理。各局要妥善安排好新增临客驻班机车乘务员的食宿,对跨局的机车交路应优先解决,有关局要明确换班乘务员便乘客车的卧铺安排,以保证机车乘务员的休息。各局要为跨局机车的整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车 辆 运 用
第三十三条 压缩检修车,增加运用车。对进行厂、段修竣的客车,要做好回送的组织工作,及时派人接车投入运用。
第三十四条 车辆段应在暑运开始前,做好常用配件及易损配件的储备工作,保证暑运客车整备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对临客车底要提前编组整备,并符合列车出库质量标准。由车辆段逐辆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为掌握临客运行情况,车辆段应派干部添乘,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清除隐患。
第三十七条 凡因列车超员,造成车辆弹簧压死或走行部零件与车体发生顶抗、磨碰以及车钩钩差过限等危及行车安全时,列车长要会同车站及时采取疏散措施,消除后方准继续运行,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七章 安 全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是暑运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领导必须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1.各局、分局、站、段分别召开暑运专门会议,传达上级对暑运安全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以及其他各种方式宣传暑运安全。
3.暑运前和暑运期间,业余职工教育和各种会议要增加暑运安全的内容。
4.搞好站车宣传教育,定时向旅客广播宣传,特别是列车乘务员要与旅客进行面对面的宣传。
第三十九条 列车安全检查。
1.对“两炉、一灶、一电”及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并加强“用、管、修”工作,保证性能良好,正常使用。加强列车乘务人员的操作技能培训、考试等的检查,促进“两纪一化”的落实。
2.加强对列车乘务人员熟知“危险品”种类等知识的教育,把好车门关,力争把“危险品”堵在车下。对可疑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开包检查。建立、健全查堵“危险品”责任制与奖惩制。
3.列车上要健全防火组织,强化防火设施检查,有应急处理办法和人人熟知的防火预案与措施,并进行训练与考核,加强对吸烟管理。“不吸烟车厢”要严格管理落在实处。
4.客车上的轴温报警器要性能良好,性能不良的不准出库,严禁途中关机。值乘中乘务员要有巡回检查、登记制度,并落到实处。乘检与站检严格按标准化检查列车,防止燃、切轴。
5.列车乘务人员必须熟知和会用紧急制动阀、轴温报警器、手制动机、风表、灭火器、配电盘,遇有问题及时处理。
6.强化对行李车、邮政车的安全检查,防止超载、偏载、堆放不牢、倒坍、堵塞中间通道,禁止有闲杂人员及火种隐患,对押运人员严格管理,对可疑行包要会同有关人员开包检查。
第四十条 车站安全检查。
1.检查车站暑运安全的准备,对有关安全设施要进行全面检查,如进出站口、天桥、地道、护拦、消防、防火设施等。
2.检查暑运客流调查与组织工作准备、客流疏导方案、客票的预售与出售、旅客的候车、上下车,进出站等情况的安全措施是否健全、落实。
3.客流较大的车站必须装备对危险品的检测设施,各站要有足够的人力对所有进站旅客携带或托运的行包进行开包检查,对车站两端与检票口以外的一切进出站口派人把守检查,将危险品堵在站外。
4.车站消防设施要齐全、良好,各部门、各区域要制定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5.对各站行李、邮政、送货牵引车及拖车的管理要加强。要有具体的速度要求和几个单位的执行协议,共同执行,对站内平交道的安全规定必须健全、落实。
第四十一条 设备安全检查。对机车、车辆、牵引供电、给水、线路、道岔、通信、桥隧、道口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质量良好。

第八章 治 安 保 卫
第四十二条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打击的重点是,站车抢劫、拆盗路材、盗窃运输物资和严重暴力等犯罪活动。对发生的大、要案件,要由领导指挥,迅速破案,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暑运前,要根据刑事犯罪规律特点,适时组织不同形式的专项打击、专项治理行动。
第四十三条 严格治安管理。以各级铁路公安机关为主,客运等部门配合,大力整顿站车治安秩序。封闭不必要的进出站口,对必须保留的进出站通道,要严格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出入。认真清理闲杂人员,取缔无证摊贩,严禁围车、随车叫卖。认真维护售票秩序,严厉打击票贩子。
对开行的临客要组织相应数量的警力上车值乘。对治安复杂区段要与地方政府配合,及时增加警力进行整顿治理。配合客运部门维护旅客高峰的乘降秩序,防止发生治安灾害事故。要制定处置紧急治安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演练。
第四十四条 严密治安防范。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在巡逻、守护、维护治安秩序中的作用。在车站、列车和铁路沿线,要发动和依靠群众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联防。
第四十五条 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暑运前,各铁路公安局、处要会同有关部门,普遍开展防火灾、防爆炸、防破坏、防盗窃、防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发现设备、管理上的隐患,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整改。对行车要害部位,要进行检查布置,严格制度,明确责任。严格铁路内部单位爆炸、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制度,防止丢失、被盗事故的发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暑运起试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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