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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46:32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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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随着人员流动政策的逐步放开,单位和个人相互选择的余地逐步扩大,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已成为人事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法规、政策,妥善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创造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使人事档案管理适应人员合理流动的要求。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其它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辞职或辞退人员的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的档案;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档案;其他流动
人员的档案。
四、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应遵守有关规定;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工作必须按照规定做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五、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需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且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
六、擅自承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非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应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新的承接工作,并在三个月内将现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移交给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移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8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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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及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及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业(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合同聘用人员)。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员。除按《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给予经济处罚外,应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是党员的,还应同时给予相应的党
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依法结婚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的,或者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但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第四条 违反规定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凡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凡已有子女而又违反规定收养、抱养子女的,或者将已有子女送他人收养、抱养而又生育子女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 凡唆使、包庇亲属子女或他人超生的,或转移、隐藏计划外怀孕妇女造成超生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条 凡溺婴、弃婴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虐待女婴或者虐待女婴生母的,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婴儿出生后隐瞒不报且说不清婴儿去向的,按溺婴、弃婴论处。
第八条 凡国家机关中出具婚姻证明的工作人员、医疗单位中的医务人员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不按法律规定出具婚姻证明的,或者为计划生育对象出具假诊断证明、施行假手术(假引产、假结扎、假放环)的,或者非法为妇女堕胎、取环,非
法做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非法批准二胎生育指标、造成超生的,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子女的,或者损坏他们个人财产的,或者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等报复行为,情节严重的
,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篡改统计数字、涂改计划生育原始卡册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放任自流,致使计划外生育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凡利用鉴定胎儿性别收受贿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凡因破坏计划生育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一律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党纪、政纪处分,分别由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过去制定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作处理的,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陕西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4年4月18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甘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制定的《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门《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察〔2004〕99号),特制定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养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为目的,以加强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逐步建立起符合甘肃实际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制度规范并重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用2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省食品安全状况整体迈上新台阶。具体要求是:试点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3~5个百分点,严禁制售和使用“瘦肉精”,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95%以上,食品生产企业获生产许可证率达到100%,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率达90%以上,建立1个绿色食品市场,实现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畜禽定点屠宰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突出重点。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粮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畜产品等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种植、养殖环节中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监管。
  (二)规范制度。制定规范种植、养殖、食品加工和经营行为的食品安全信用征集、评价、披露、奖惩、分类管理、标准管理等制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三)系统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明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3个环节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系统,明确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内容和程序;建立基地监管系统,对农产品实行从选种、栽培、施肥、田间管理、采收、加工、运输、储存、上市销售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市场准入系统,凡不符合标准的原料不准入厂,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四)宣传教育。食品安全信用宣传教育要突出主题、注重实效,贯穿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坚持“1+1+1”的宣传工作方式,即报道一例失信案例,宣传一例守信案例和一例失信案例的整治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介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社会信用基础知识等,增强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形成人人讲信用、人人重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5年4月底之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选择武威市和粮食行业进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及行业要制定符合实际的试点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全面部署试点工作,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内容、指标体系、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等方面对试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二)实施阶段(2005年4月~2006年6月)。试点城市及行业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迅速摸清食品安全的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采用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方法,确定第一批条件成熟、基础较好的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试点企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指导、督查试点工作,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召开会议,交流试点工作的经验。
  (三)总结阶段(2006年6~12月)。重点查找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确定研究课题。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议,表彰食品安全守信企业和试点先进单位,提出全面实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省试点工作。各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当地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试点城市及行业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本市、本行业试点工作。
  (二)狠抓落实。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试点城市及行业要按照责任分工,搞好试点工作目标的任务分解,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专人和专项资金,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三)稳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原则,采取分类指导、逐步完善的办法,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开展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省民委
                  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省商务厅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省科技厅
                 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省粮食局 
                  甘肃检验检疫局
                 二○○五年三月九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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