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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民兵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40:19  浏览:9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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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民兵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民兵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民兵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照执行,并在落实过程中,认真加以总结和完善,把我市民兵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泰州市民兵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发〔2002〕9号和〔2003〕参动字第231号文件精神,积极适应中国特色新军事变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切实搞好民兵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民兵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兵组织规范化建设要坚持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民兵工作的一系列方针、原则为指导,以应急作战任务为牵引,以提高民兵遂行任务的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组织落实为根本,进一步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改进编组方法,落实组织编制,整合作战力量,提高建设质量。

第三条 民兵组织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民兵组建范围、民兵的分类和条件、民兵的编组原则和方法、民兵干部队伍建设、民兵组织整顿、民兵活动制度、设施资料建设以及奖励和惩处等。

第四条 民兵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标准是:编组符合要求,干部素质良好,整组工作扎实,活动制度健全,设施资料完备。



第二章 民兵组建范围



第五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民兵组织,其所建立的民兵组织必须报经市(区)人武部核准。

第六条 适龄人员达到建立民兵排或者基干民兵班的企事业单位,经市(区)人武部确定后,应当建立民兵组织。

第七条 凡18至3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八条 行政区划调整、企事业单位改制等,需撤销民兵组织的,必须报市(区)人武部批准,并报军分区备案。



第三章 民兵的分类和条件



第九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周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至3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18至28周岁的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第十条 民兵组织按照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分开编组。

第十一条 基干民兵组织分为步兵分队、应急分队、专业技术部(分)队、对口专业分队四大类。

第十二条 基干民兵队伍分为兵员动员、防卫作战、信息作战、支前保障、维稳反恐五大类。

第十三条 兵员动员队伍中,地面炮兵、海军、空军和二炮专业为应急作战兵员动员任务。

第十四条 防卫作战队伍主要包括防空部(分)队、地面炮兵、舟桥、工兵、侦察、防化、通信、装备维修、人防专业队、交通专业分队、步兵(佯动)分队和对口专业分队。

第十五条 信息作战队伍主要包括电子伪装分队、GPS干扰分队、光电干扰分队、网络攻防分队、心理战分队、电磁攻击分队和机动对抗分队。

第十六条 支前保障队伍主要包括保交护路分队、运输专业分队、油料专业分队、卫生勤务分队、科技支前装备保障分队和海上参战支前分队。

第十七条 维稳反恐队伍指各市(区)组编的民兵应急营(连、排)。

第十八条 普通民兵组织的具体类别、组织名称和编制,按省军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民兵的编组原则和方法



第十九条 民兵编组本着有利于领导、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执行任务、有利于平衡负担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 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实行“区域抽编”。民兵导弹分队、高炮、工化、通信等专业分队,按照总参谋部统一的编制,由各市(区)人武部在企事业单位中抽编。

第二十一条 对口专业分队实行“行业统编”。根据民兵对口专业分队的特点,由各市(区)人武部根据编兵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编成,统一编组,通常一个分队在同一单位或系统内组建。

高等院校、邮电通信、医疗卫生、工程机械、气象、

高新技术企事业和其他与军事专业有关的单位,根据市(区)人武部的要求组建民兵对口专业分队。

第二十二条 民兵应急分队实行“分片跨编”。把每个市(区)划分成若干个片,每片确定若干个编组单位,实行跨行业、跨系统成建制组建。每个编兵单位至少组建1个班。

各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沿江、沿湖、沿铁路、沿公路干线的乡(镇)以及重要目标所在地,按照市(区)人武部的要求组建民兵应急分队。

第二十三条 普通民兵实行“属地联编”。凡符合民兵条件,未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由所在乡镇和街道武装部统一编组,建立民兵组织,不限专业和数量,作为战时兵员动员储备。

第二十四条 民兵组织与预备役部队、人防和交通战备专业分队不得交叉重叠编组。



第五章 民兵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

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有专业技能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

第二十六条 民兵教(指)导员由同级党委(支部)书记兼任,民兵营(连)长由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兼任。

基干民兵营(连)长由专武干部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 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

第二十八条 基层武装部的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按中办发〔1999〕2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民兵干部的管理由地方党组织和军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六章 民兵组织整顿



第三十条 民兵整组工作应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军分区、市(区)人武部和基层武装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民兵整组工作统一从每年的1月份开始,至3月底结束,4月份组织检查验收、上报工作总结和组织实力。

第三十二条 整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任务;

(二)搞好宣传教育,调整民兵组织;

(三)进行政治审查,落实出入转队;

(四)调整任免干部,确定参训对象;

(五)清点武器装备,集合点验兵员;

(六)健全日常制度,总结上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民兵整组工作程序: 1月中旬至2月上旬,为制定计划、部署工作、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阶段;2月中旬至3月上旬,为调查摸底、调整组织、出入转队和调配干部阶段;3月中旬至4月上旬,为集结点验、总结工作阶段。

第三十四条 整组工作基本结束后,军分区、市(区)人武部应当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整组工作完成情况逐一进行检查验收。

军分区于4月上旬,对基层单位整组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总数的15%。市(区)人武部应参加所有基层单位的点验。民兵出入队的比例不得超过10%,参点分队的民兵到点率不得低于90%。

第三十五条 各级检查验收整组工作的重点是基干民兵组织。

第三十六条 民兵整组检查验收标准: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民兵组织健全,编组合理;基干民兵素质良好;民兵干部配备齐全;各项制度健全落实;领导重视,内容规范,程序完整,资料完善。

第三十七条 民兵整组工作检查验收的方式:听取汇报,查对资料,组织座谈,进行专访,视情拉动。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武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县级规模的成建制点验。

第三十九条 县级规模的点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奏国歌;宣布民兵干部任职命令;宣布编组命令;各建制分队组织点验;进行抽点提问;全体民兵宣誓;新任民兵干部代表发言;表彰先进;领导讲话;奏唱中国民兵之歌。

第四十条 民兵整组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的,应限期整改,重新验收。对重新验收仍不符合标准的,责令其重新整组,并由军分区通报批评,有关单位和主要领导不得参加当年人民武装工作的评先评优。



第七章 民兵活动制度



第四十一条 基层武装部应当建立和执行民兵政治教育、民兵干部例会和民兵活动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级要结合征兵、民兵整组和利用节假日等时机,对民兵进行政治教育。

基干民兵的教育,以国防教育内容为主,每年不少于4次;普通民兵的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武部每月召开一次专武干部例会。

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武装部每月召开一次民兵营(连)长例会。

第四十四条 市(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利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民兵进行国防教育。



第八章 设施资料建设

第四十五条 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军事机关的要求,加强基层武装部、民兵营(连)部、民兵活动室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六条 基层民兵营(连)应有办公场所、有办公用具、有民兵工作资料柜、有一套工作图表、有牌子、有旗帜、有固定的民兵活动场所。

第四十七条 民兵应急营、连(排)应有战备物资器材库。库内有物品放置架、战备物资器材管理规定和器材出入库登记簿。

战备物资器材库应配备齐全指挥器材(指挥工具作业箱),防暴器材(头盔、警棍、盾牌等),防汛器材(铁锹、十字镐、雨衣、雨鞋、手电、救生衣等),通信器材(电台、对讲机等)和生活器材(野外炊具、服装及其它必备的生活用品)。

第四十八条 民兵组织建设资料要整理齐全,装订成册,放置有序。

第四十九条 整组工作资料。基层武装部要有整组通知、指示、计划、总结;“一卡”:退伍军人服预备役登记卡;“三表”:民兵组织实力统计表、基干民兵数质量情况统计表、基干民兵政治审查表;“四簿”:民兵干部外出登记簿、物资器材登记簿、基干民兵活动登记簿、民兵营(连)长例会记录簿;“九册”:民兵干部花名册、基干民兵花名册、普通民兵花名册、出入转队人员花名册、民兵应急分队花名册、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分队花名册、现役军官花名册、现役战士花名册及首批兵员动员花名册。

民兵营(连)要有整组计划、总结;“一簿”:基干民兵外出登记簿;“一函”:基干民兵外出委托管理函;“四表”:民兵组织实力统计表、基干民兵有关情况统计表、基干民兵政治审查表、民兵活动登记表;“八册”:基干民兵花名册、普通民兵花名册、出入转队人员花名册、应急分队人员花名册、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退伍军人花名册、现役军官花名册、现役战士花名册。

第五十条 战备、训练资料。基层民兵营(连)应有各类战备方案(包括快速收拢集结方案、维稳预案、抢险救灾预案等)、战备计划和年度军事训练计划、开展各类军事训练情况的登记表册、各类训练教案、训练成绩登记表以及军事训练总结等。

第五十一条 基层民兵营(连)应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制度、各类组织建设情况的表册;有年度双拥工作规划、组织、活动安排资料,开展军民共建活动的规划、共建的结对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各种资料、信息逐步实行电脑自动化管理。



第九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三条 民兵、民兵组织和民兵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它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市(区)人武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军分区备案。

第五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公民拒绝、逃避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或者预备役登记,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战备勤务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不完成民兵工作任务,阻挠民兵履行义务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扰乱民兵、预备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民兵、预备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违反民兵、预备役工作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处罚,由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泰州军分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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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的通知

国家教委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


国家教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的通知

国家教委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



自去年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各地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提高了对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出台了一批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措施,教育工作的形势是好的。但在前进的道路上,也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及时研究解决,否则会
影响《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全面实施,特别是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实现。为此,国务院决定委托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对基础教育工作方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
工作会议精神情况的督导检查。
此次督导检查的指导思想是,围绕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中央提出的求实、务实的工作精神,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和基础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研究解决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务求取得实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根据当前基础教育的情况,检查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应围绕以下内容:
1、“两基”规划的实施情况。主要检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规划的实施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2、《教师法》的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兑现教师工资、解决教师住房和落实民办教师政策的情况。
3、增加教育投入的情况。主要检查落实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经费政策、经费管理体制以及制止乱收费的情况。
4、加强德育工作的情况。主要检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与《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与文明行为养成教育,优化社会育人环境的情况。
5、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各项主要措施落实情况。
从全国范围来讲,此次督导检查(以下简称“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的重点是增加教育投入和落实《教师法》的情况。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检查重点,或在检查内容上进行增减。
二、督导检查的对象和方式
检查对象主要是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其中以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的情况为重点。在督导检查中察看一定数量的乡、镇和中小学校,主要目的也是检查政府行为是否到位和各项措施是否落到实处。
检查方式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查为主,国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盟、州)有计划地对县(市、区)进行抽查为辅,做到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地方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都应自查,并以县级自查
为基础。
做好自查是搞好此次督导检查的关键。自查要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内容要求逐项进行。自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充分肯定工作的成绩,发现、总结好的经
验,又要正视前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务求使自查结果如实地反映地方工作的实际状况。要坚持边检查边改进的原则,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付诸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人大和政协部门。为使县(市、区)人民政府搞好自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采取培养典型、以点带面等办法,加强指导。
省、地两级对县(市、区)的抽查,一般应在各县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的内容是检查各县(市、区)贯彻全教会议精神的情况、开展自查的情况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的情况。抽查要强调随机抽样,察看不同类型的县(市、区)。抽查县(市、区)的数量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三、督导检查的组织
这项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共同负责组织,并请国务院有关部委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国家教委等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就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具体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政府牵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地方“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督导部门承担。
四、督导检查的时间安排
为保证此次督导检查工作切实能够起到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全教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作用,在时间安排上,从今年5月份开始,至明年10月份结束。
在工作过程中,一般要做好动员部署、组织自查、抽查、复查、总结等几个环节的工作。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和发现、解决实际问题,应贯穿工作过程的始终。
根据国务院的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将联合组织工作组,对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督导检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地在督导检查的内容安排上要根据地方实际,突出重点,做到全面检查和重点深入相结合,内容不要过多过繁。
2、为了通过此次督导检查能够在教育经费投入和教师工资待遇问题上有所突破,除面上自查、抽查外,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此问题组织人员进行比较深层次的专题调研,找出结症所在,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3、在督导检查中,要把贯彻全教会议精神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同学习、宣传、施行《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结合起来。推动各地增强依法治教的观念,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依法行政的工作秩序,做到有法必依,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4、开展“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活动要同“两基”的实施及其他教育行政工作协调起来,做到工作上统一指导,具体部署上统筹安排。凡今年进行“两基”评估验收的县(市、区),以“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为主,把“五项内容”督导检查的有关要求结合起来进行。其他县(市、区
),则应按省级安排,以“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为主,将“两基”的督导检查要求结合进行。
5、自查和抽查都必须坚持求实、务实的态度,扎扎实实地推动工作,认认真真地研究问题,务求取得实效。切忌搞形式主义、花架子,防止走过场。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大、政协将此次督导检查列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指定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认真部署,精心指导,在工作中加强协调,共同组织。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1996年10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教育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



1995年5月11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行系统参加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管理,适应我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需要,根据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分行参加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均应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核准并授权后,方可加入外汇交易市场。
二、根据我行目前实际情况,我行人民币与外汇的买卖业务采取以总行为主体、总行为总中心主会员,同时授权部分分行作为分中心分会员的两级交易运作机制。在交易中,实行系统内优先、大额集中交易的原则。
三、总行对分行的授权限额和业务范围分为甲、乙、丙三种授权等级。各分会员行一律不准做自营性(即投机性)的交易,只能办理与结售汇相关的资金交易业务。各行隔夜敞口头寸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限额(具体限额另文下达)。总行将首批授权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四川省、厦门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杭州市、浦东分行作为分会员参加当地外汇交易中心。其中:
1.授权甲级的分行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分行。授权每笔交易的最高限额为500万美元(包括买进和卖出)。这四个分行除办理本身及所辖行和客户委托的与结售汇相关的资金交易业务外,还应接受下列分行的委托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资金的交易: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分行及所在地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委托北京分会员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资金的交易,其每笔委托限额为400万美元。
江苏省、江西省、山东省、安徽省分行及所在地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委托上海分会员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资金的交易,其每笔委托限额为400万美元。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新疆自治区及所在地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委托天津分会员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资金的交易,其每笔委托限额为400万美元。
湖南省、湖北省、广西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分行及所在地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委托广东分会员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的资金交易,其每笔委托限额为400万美元。
上述省级行下属的地市级分行和县级行办理结售汇所需资金的交易,由省级行平衡余缺后,统一委托指定的会员行办理资金交易。
2.授权乙级的分行有:福建省、四川省、浙江省、深圳市分行。授权每笔交易的最高限额为400万美元(包括买进和卖出)。这三家分行只办理本身及其所辖行和客户委托的与结售汇相关的资金交易业务。
3.授权丙级的分行有:厦门市、广州市、成都市、杭州市、浦东分行。授权每笔交易的最高限额为300万美元(包括买进和卖出)。这六家分行只办理其本身及其所辖行和客户委托的与结售汇相关的资金交易业务。
上述各分行超过授权限额或委托限额的资金交易业务应通过总行办理。
四、本行系统内非会员行委托会员行或分会员行买卖结售汇资金的业务处理和核算方法,按“工银发[1994]42号”通知的规定执行。交易价格按受托行在外汇交易中心实际成交价执行。除了外汇交易中心统一规定的费用外,受托行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五、人民币远期外汇买卖、人民币外汇期货和掉期交易等业务,因风险较大,一律通过总行办理。
六、凡已授权参加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分会员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机具设备。会员或分会员行的交易人员需经考核培训并获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七、各分会员行办理人民币同外汇的买卖业务量,必须按照工银发[1994]41号、42号文件的要求,按日准时向总行报告。外汇交易业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各行及时向总行反映。
八、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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