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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23:57  浏览:9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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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六日


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妥善解决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94号)和《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医疗救助实行市级统筹,医疗救助基金全市统筹使用。凡参加黄山市(含3区4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必须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实行集体参加,集体缴费制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医疗救助金的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由用人单位缴纳,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个人缴纳的部分一律由单位代扣,由单位统一缴纳)。符合国家公务员补助范围的单位,医疗救助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符合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医疗救助金,从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列支。
第三条 医疗救助金由地税部门按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征收。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份之前,一次性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全年医疗救助金交至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凡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救助金的,由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职工个人帐户中扣取。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5月份之前将筹集的医疗救助金划入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
第四条 医疗救助范围:
(一)解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
(二)对住院参保人员按日进行补贴;
(三)对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参保人员给予适当救助。
具体救助标准另行公布。
第五条 为增强医疗救助基金抗风险能力,减轻财政和企业负担,积累经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和对住院参保人员按日进行补贴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医疗救助基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医疗救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致,所得利息并入医疗救助基金。
第七条 医疗救助缴费标准及待遇,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随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变化及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条 对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就医、用药、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规定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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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第四届会议纪要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第四届会议纪要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23日 生效日期1981年12月23日)

 一、根据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泰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合委员会)第四届会议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在北京举行。
  混合委员会中方组和泰方组分别由对外经济联络部石林副部长阁下和外交部阿伦·帕努蓬副部长阁下率领。参加本届会议的混合委员会人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混合委员会通过下列议程:
  (一)讨论并通过议程;
  (二)讨论工作细则;
  (三)就中泰科学技术合作有关问题交换意见,并检查混合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合作计划执行情况;
  (四)讨论并通过泰方提出的新项目;
  (五)讨论并通过中方提出的新项目;
  (六)讨论混合委员会第五届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七)其他。

 三、混合委员会满意地检查了一九八一年科技合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双方商定的项目已得到圆满的执行。

 四、混合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一九八二年的合作计划如下:
  (一)中方承担泰方提出的科技合作项目十五项,见附件二;
  (二)泰方承担中方提出的科技合作项目十二项,见附件三。

 五、混合委员会认为,本届会议休会期间,根据需要与可能,双方可商定并执行本年度计划外的补充项目,并追列入下届会议纪要。

 六、双方同意,混合委员会第五届会议于一九八三年在曼谷举行,具体日期另行商定。

 七、泰方组对中方有关单位在会议期间为其安排参观访问表示深切的谢意。
  会议是在最亲切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
  本纪要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二份,用英文写成。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泰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中泰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中方组主席             泰方组主席
      石   林            阿伦·帕努蓬
      (签字)              (签字)

关于公布暂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和退回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暂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和退回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的要求,我局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资料进行了审核,对按规定报送且符合要求的品种均已换发了药品批准文号。现统一换发批准文号的工作已基本结束,共计公布了二十一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目录,其中国家标准品种十五批,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六批,共计142997个批准文号。

  对于不符合换发批准文号要求的品种,我局药品注册司已以《关于公布暂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和退回品种目录的函》(食药监注函〔2003〕36号)将具体的品种及暂不换发或者退回的原因告知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要求其对有关内容认真核对并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的药品生产企业,有疑义的品种须及时反馈,逾期未反馈的不再受理。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核,凡符合条件的已经换发批准文号,但仍有10016个药品批准文号的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其中7262个批准文号暂不换发,2754个批准文号予以退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1为暂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这部分品种可以在2004年6月30日前,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有关的证明文件邮寄或者传真至专项工作小组。符合要求的,由药品注册司直接换发批准文号,企业无需重新报送有关资料。
  2004年6月30日后仍不符合换发批准文号要求的,除正在进行临床研究的中药保护品种外,不再受理其补充资料,其批准文号不予换发。

  二、附件2为退回品种目录,这部分品种的换发批准文号资料经反复补充后,仍不符合有关的要求,现予以退回,不予换发批准文号。

  请你局接通知后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的药品生产企业,认真按照以上通知的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暂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暂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2.换发药品批准文号退回品种目录(暂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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