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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6:52:51  浏览:8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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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

198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
(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现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及时将罪犯送往公安机关劳改部门指定的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三)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公发〔1979〕185号《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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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 是指快递公司通过铁路、公路和空运等交通工具, 对客户货物进行快速投递。其特点是,点到点、快速方便。快递产业是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伴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公众对于寄送服务的要求也随之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与跨越式发展,作为其主要配送方式的快递行业更是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机遇。但同时,快递行业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比如违禁品递送问题、延迟交付问题、损害赔偿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由于我国快递行业起步较晚,缺乏行业经验;另一方面也有相关立法不完善,缺乏法律指引和约束的原因。因此从快递行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站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必须完善快递行业立法,加快行业系统内改革,以法律的力量保障快递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一、快递行业的纠纷现象

  (一)拒绝验货,强迫签字等霸王条款层出不穷。收货时先进行开箱检查,再行签字确认,这是快递行业的国际惯例。但在我国目前的行业法规中,对于该项内容皆无详细具体的成文规定,因此快递企业为了规避行业风险、降低客户索赔率,大多规定“先签字后验货”的格式条款,并同时附有“邮件经收件人或代收人签收或签章后, 视为快件已安全送达”的规定,这样收件人则无从知晓货品邮递的安全情况,更丧失了向快递公司索赔的机会。在快递行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潜规则和霸王条款,而这种行业规则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快递不“快”,逾期交付。货品延迟交付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快递行业存在的顽疾,严重影响着快递服务满意度的提高。快递的本质即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品的空间位移,因此社会对快递行业的时效性要求非常严格,快递企业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邮递货品,应该视为严重的违约行为。然而,对于此类行为,并无实际可供执行的索赔程序和方法。由于维权成本的高昂以及违约损失数额较少,选择实际维权的客户不在多数,这样则更为快递企业逾期交付、降低实效推波助澜,不利于快递行业健康、高质的发展。

(三)货物遗失、毁损的法律赔偿问题。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由于快递行业运作风险的存在,我国对于快递损失赔偿也援引了邮件风险分担的立法思想,在立法本质上符合民法关于合理赔偿的原则性规定。然而,虽然寄件人可以选择以保价的形式来转移法律风险,但对于非保价货品,快递企业只需承担三倍于资费的赔偿限额,这种笼统的规定对于不同货品的多样快递服务显得更为粗略,降低了快递企业运营的违法成本。快递业虽存在行业运作风险,但是随着科技化和信息化的产业升级,行业隐含的风险逐渐降低,只进行较低的赔偿明显与快递企业应尽的义务不相适应,因此通过寄件人的保价支付为快递企业风险转移买单已不适应目前快递行业的发展趋势。

  二、快递行业发展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快递行业赔偿标准,建立快递企业备用金制。针对寄件人延期收件、货品毁损、遗失等赔偿问题,单存依靠当事人采取法律手段予以维权,无疑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和成本。由于快递业违法赔偿数额普遍较低,因此寄件人实际维权的数量不在多数,导致物流企业长期违法运营,甚至有“得意忘形”之势。因此,建议引进快递企业备用金制,与已出台的新《邮政法》关于快递主体的设立审批条件相结合,用于对审查核实后的违法行为进行赔偿,并将案件纳入到快递企业的等级评定和质量评估体系中。【1】快递企业在行政管理机构或行业管理机构设立赔偿备用金,寄件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大大简化了寄件人索赔的程序,索赔请求对象也从快递企业转为相关管理方,极大地提高了索赔效率。另一方面,为进一步合理化快递侵权赔偿,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适时调整快递行业赔偿标准,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师[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编办、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编办、财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幼儿园教师承担着保育和教育的双重职能,关系到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大力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各地要按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到2015年,幼儿园教师数量基本满足办园需要,专任教师达到国家学历标准要求,取得职务(职称)的教师比例明显提高。到2020年,形成一支热爱儿童、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园教师队伍。

  二、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国家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求。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严禁挤占、挪用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企事业单位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师。采用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对企事业单位办、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扶持。

  各地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幼儿园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幼儿园教师长效补充机制。公办幼儿园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情况的动态监管,把教职工资质及流动情况作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的重要内容。启动实施支持中西部农村边远地区开展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幼儿园任教。

  三、完善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印发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深化教师资格考试内容改革。幼儿园教师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具有其他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到幼儿园工作,应在上岗前接受教育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

  四、建立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制度。国家制订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提高园长专业化水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制度实施办法。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园长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企事业单位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聘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五、完善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合理确定幼儿园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完善符合幼儿园教师工作特点的评价标准,重点突出幼儿园教师的师德、工作业绩和保教能力。结合事业发展和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幼儿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在职务(职称)方面实行倾斜政策。确保民办和公办幼儿园教师公平参与职务(职称)评聘。

  六、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重点建设一批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好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依托高等师范院校重点建设一批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5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实行幼儿园教师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幼儿园按照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扩大实施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力度。

  七、建立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公办幼儿园教师执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享受规定的工资倾斜政策,企事业单位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由举办者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幼儿园教师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予以解决,改善农村幼儿园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地方各级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教育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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