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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08:07  浏览:9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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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9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大多数地方令行禁止,纠正得力,维护了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为警清廉的形象。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方
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又重犯此类错误。主要表现在:(一)超越公安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二)乱用收审手段拘禁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经办人作“人质”,强行索还款物;(三)到外地抓人追赃不办法律手续,也不通过当地公安机关,搞“绑架式”行动,非法搜查住
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四)对当事人拷打虐待、逼迫“退赃”和承认“诈骗”;(五)有的公安机关袒护本地犯罪分子,对外地来人正常办案不予配合,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横加阻扰,不让依法拘留逮捕本地的犯罪分子,不让追赃;(六)对明显的诈骗、投机倒把案件,不认真侦察
调查,只追赃罚款,甚至与犯罪分子谈判“私了”,“退款放人”;(七)向受害单位和当事人索取“办案费”,要款要物等。
必须充分认识上述这些问题,既是严重的不正之风,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近来,已有些当事人的单位或亲属接连向公安部和一些省、市公安机关打电话
,发电报或送控告材料,强烈要求解决扣押“人质”问题和惩治违法违纪的干警,有的甚至申请到北京上访和跨省游行。这些问题已引起有关方面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务请各地公安机关的领导认真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彻底纠正。
为此,再次重申:
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二、严禁滥用收容审查手段。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收审条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审手段。对来华的外国人中犯诈骗罪或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者,应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采用收容审查手段。
三、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四、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用作办案经费和其他经费,不允许搞“办案提成。”
五、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办案任务,要依照规定持完备的法律手续,并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在其协助下开展工作,严禁超越管辖区,避开外地公安机关自行抓捕案犯。对外地公安机关来本地办案的,要积极支持,热情配合协助;对依法执行调查取证、拘留逮捕案犯和追缴赃
款赃物任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阻挠。
以上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已经发生的干警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今后违反本通知的,更要从严处理。
请各地将本通知立即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时转发至县级公安机关。



199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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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土耳其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土耳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土耳其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土耳其共和国总统苏莱曼·德米雷尔阁下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于二OOO年四月十八日至二十一日对土耳其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江泽民主席同苏莱曼·德米雷尔总统举行了会谈,会见了大国民议会议长耶尔德勒姆·阿克布鲁特和总理比伦特·埃杰维特。双方在友好和建设性的气氛中就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及地区问题广泛、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了广泛的共识。

  除此联合公报外,双方签署了旨在二十一世纪开端进一步加强两国关系的《中国土耳其经济贸易联合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纪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土耳其共和国能源领域经济技术合作框架协议》。

  两国元首对建交二十九年来中国和土耳其友好合作关系取得显著的发展表示满意,双方确认,这符合双方的共同愿望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双方还表示了不断扩大和深化两国友好互利合作的决心,并决定在相互尊重、信任、互利、平等和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更加密切的伙伴关系。

  双方注意到,促进和平与发展,恪守普遍接受的原则,保障所有国家的平等安全已成为现代国际社会的基本要求,双方表示了积极有效地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决心。双方重申尊重人权。双方强调,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边界不可侵犯,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国际公认的准则,以及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将继续指导两国关系。土耳其方面重申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继续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双方继续保持高层交往和在各个层次的接触与交流,发展和拓展两国在各个领域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丰富其内涵,在新世纪把这一关系提高到新的水平。双方继续进行高层政治磋商,以全面发展和深化双边关系,加强实施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两国外交部签署的建立政治磋商机制谅解备忘录中所确立的磋商机制。

  双方将继续重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之间的联系,扩大议会之间的交流。

  双方认为,两国经贸合作具有相当大的潜力和良好前景,同意经贸关系的增长将不仅互利,也有助于双方加强全面合作与谅解。双方将致力于不断扩展商业和经济合作,寻求贸易的平衡、多样化和不断增长,探索加强双方经济技术合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鼓励相互投资,采取必要措施创造机会以增加在对方市场的份额。为确保扩大合作,双方还将鼓励在经济、科学、技术、环境以及其他领域知识与经验的交流。

  为此目的,双方将继续定期召开经济联委会会议以确保其有效作用和决定的实施,双方支持中国-土耳其企业家理事会的工作,鼓励双方工商、企业界人士加强往来,扩大合作。

  双方作为快速增长的两大能源市场,将鼓励和支持在能源领域共同探讨和开展合作。

  双方认为,重振曾为促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东西亚文明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古丝绸之路,将促进沿线国家的友好交往和在商业、政治、文化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努力加强在旅游和新闻领域的合作,鼓励利用现代技术进行广泛的联系,从而使两国人民更加接近。双方鼓励在文化、艺术、科学和教育、体育和友城领域加强接触,支持与保护历史和文化遗产有关的活动,促进地区、城市、地方组织和政府之间的接触与合作。

  为达到上述目标,双方同意按照各自承担的国际责任努力完成相应的法律、经济、金融和商业基础工作。

  双方将在对等原则基础上,为对方在本国的外交、领事、商业和其他正式代表机构的活动提供最大的便利。

  双方认为,当前世界正处于深刻的变化之中,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正在发展,世界仍存在诸多不稳定和危机因素。双方愿为和平、稳定、信任、相互理解以及在双边和多边关系中促进合作作出新的贡献。

  双方认为,中、土均为地区重要国家,在许多重大国际及地区问题上有着相同或相似的看法,致力于维护世界与地区和平。双方决定继续保持并进一步加强两国间业已建立的政治磋商机制,以及在国际事务中的协调与合作。双方决定关注国际经济和金融问题以确保稳定的发展环境。

  双方再次确认将致力于推进军控和裁军进程,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意识到这些努力有助于维护和加强国际安全。

  双方确认,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而无论其形式、缘由和目的。根据双边协议和双方参与的国际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双方将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合作,联合打击有组织犯罪、走私等跨国犯罪活动。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禁止在各自境内的任何非法行动,包括各种形式的分裂主义和极端宗教主义。

  双方主张以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支持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其他领域所起的重要作用,强调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重要性。

  最后,双方认为,两国领导人保持经常接触和往来具有重要意义。

  江泽民主席对德米雷尔总统、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及随行人员的热情友好款待深表谢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土耳其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苏莱曼·德米雷尔



                         二OOO年四月十九日于安卡拉

关于贯彻实施《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国家文物局


关于贯彻实施《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该办法的实施,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文物认定的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各地在开展文物认定工作过程中,可以考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作为文物认定的年代依据之一。文物认定的对象可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制作或形成的各类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文化资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制作或形成的具有重要或代表性的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文化资源。
  二、关于文物认定的机构和人员
  文物认定的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文物认定,也可以设置专门机构或委托有条件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开展认定工作,但是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同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文物认定工作水平。
  三、关于文物认定工作的经费
  文物认定是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履行职能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许收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争取经费支持,将文物认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关于认定工作的程序
  文物认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包括省、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除文物行政部门已设置或委托办理机构外,申请人可以向上述任一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物认定申请。
  申请人依法要求认定可移动文物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依法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向认定对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出。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受理文物认定申请后,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估论证,以及需要以听证会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五、关于文物认定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人依法要求认定文物的,所提交的书面材料除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包括申请对象的基本信息。要求认定可移动文物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认定对象的合法来源说明。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补充收集其他必要信息。
  六、关于听取公众意见
  听取公众意见可根据需要采取不同形式,如书面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会、听证会、网络征求意见等。听证会是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之一,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召开。
  七、关于馆藏文物备案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馆藏文物的备案工作,积极要求文物收藏单位完善藏品档案,及时依法备案,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工作程序。

  文物认定工作能够推动文物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能够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增强法治意识,切实做好文物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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