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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4:35:17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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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2002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何椿霖 王忠禹 王维澄 曾建徽 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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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中国气象局


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气象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几十年来,由于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等多方面的原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突发性和异常性增多。为进一步做好监测预警工作,有效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国家林业局和中国气象局于2007年8月28日共同签订了《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合作框架协议》(见附件,以下简称“协议”)。为认真贯彻落实“协议”精神,现就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部门合作的重要性
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近年来,受异常气候条件影响,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出现多发、高发的态势。统计表明,“十五”期间全国林业有害生物年均发生1.3亿亩,目前发生面积高达1.6亿亩,增长2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6亿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严重发生不仅严重影响森林质量和系统功能的发挥,威胁国土生态安全,同时也影响到林农收入,制约林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开展林业与气象合作,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生态灾害气象预测预警工作,对于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生态灾害、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和气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相互合作的重要性,根据“协议”精神,积极探求加强合作的领域、机制和措施,取得更多的成果,为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共同做出贡献。
二、及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要认真贯彻“协议”精神,根据各地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态势,充分利用简报、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信息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当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气象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的时效性,及时组织和指导林权所有者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除治。
三、积极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要针对气候变化新形势下面临的新问题,明确合作研究方向和重点,组织协同攻关,努力研发林业有害生物气象预警信息产品,并积极联合申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近期要把气候变化与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各季节主要气象灾害与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暖冬、倒春寒、高温干旱、洪涝等)条件下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作为研究重点,并将建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与气象预警系统研究纳入本地科技发展规划。同时,要学习借鉴国际预测预报和防灾减灾的先进经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不断探索创新林业有害生物预警和气象服务的新途径。
四、建立健全合作机制
要定期联合播报林业有害生物气象预警信息;定期交换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灾害数据和相关气象资料;定期会商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灾害趋势情况;遇有突发灾害时召开工作协调会议。
各级林业和气象部门要迅速贯彻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协商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时将通知中各项要求落到工作实处,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送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和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


国家林业局(印) 中国气象局(印)



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合作框架协议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合作框架协议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工作,提高监测预报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准确性,防灾减灾,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为广大林农和社会公众服务,国家林业局和中国气象局遵照“信息共享、合作研究、优势互补、平等互利、联合发布、服务林农”的原则,合作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制订本合作框架协议。
一、合作目标
充分发挥各自部门的职能和优势,通过信息、人才、技术、发布平台等方面的资源共享,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技术合作研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适时面向公众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为科学防治提供准确依据,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通过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积极带动各省、地、县级林业部门和气象部门开展合作,推广监测预报技术,提高我国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水平,强化服务职能。
二、合作领域
(一)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共享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气象监测预测资料。具体共享方式及内容由双方指定的业务技术支撑单位共同商定。
(二)联合会商
组织对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及成灾情况进行会商,做出监测预报并提出对策措施意见。
(三)共同发布
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年度预测以及受天气气候影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短期预警等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由双方共同署名,适时通过新闻媒体气象预报节目发布。具体发布时次及媒体另行议定。
(四)合作研究
双方组织人员主要就以下领域开展合作研究:
1、气候与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关系。
2、气候变化对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及种群动态的影响。
3、异常气候条件与有害生物发生关系。
4、小区域气象与生产性短期预报。
三、合作方式
1、国家林业局指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中国气象局指定国家气象中心为双方的业务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协商有关单位具体落实本协议的各项合作事项,制订详细的合作计划,提出具体工作措施。
2、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进合作的相关事宜;
3、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联合组织专题考察、调研;
4、对突发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联合开展监测预警分析,并根据具体情况形成决策服务报告联合上报;
5、积极筹措研究经费,共同申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6、采用多种形式,共同推动各级林业、气象部门之间的合作。
四、成果及产权
充分兼顾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获得的相关研究成果及产权由双方共享,比例依据贡献大小,协商确定。
以上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国家林业局 中国气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国家经贸委令第25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5号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截止2000年底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4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2件部门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4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3年3月26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相适应。

  序号:2

  规章名称:《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5年4月18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说明: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议事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9月5日 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说明: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4

  规章名称:《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7年12月23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卫生部

  说明:已被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代替。

 

附件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2件)

  序号:1

  规章名称:《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6月21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

  说明:该办法主要针对1994年成品油市场的整顿工作,主要内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规章名称:《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7年9月16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铁道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局、国家技监局、工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说明:该办法主要内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且该业务职能1998年机构改革后已全部转入国家计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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