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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12:40:17  浏览:9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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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4年6月,总局转发了财政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财预字[2004]85号),对国税系统拖欠公款的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9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总局。为了保证此项工作按时完成,最近,财政部再次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04]48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所属单位的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时上报清理结果。同时,做好接受抽查的各项准备,积极、认真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财预[2004]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部署,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2004年5月,财政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财预[2004]8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为保证此项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宜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要加强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完善下一阶段清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各级财政(财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部门拖欠公款清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前阶段的清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要及时进行宣传,推广;对暴露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及时组织实施,确保整个清理工作按时完成,防止松懈、走过场。清理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财政部、监察部报告。
二、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单位的清理工作情况,各级财政要与监察、审计部门一起,组织检查小组深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检查。财政部、监察部将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财政部驻部分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拖欠公款清理情况进行抽查。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主管部门,以及地方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检查工作。
三、要严明纪律,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财预[2004]85号《通知》的要求,对此次拖欠公款清理工作中发现的个人和单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立案查处,并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财政和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认真地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四、要认真总结,按时上报相关报表和总结材料。各单位清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清理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中央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对各地区、各单位上报的清理结果,要在认真审核、分析的基础上,做好报表、材料的汇总工作。汇总情况应在2004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监察部。
五、要进一步整章建制,强化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这次拖欠公款清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切实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财政部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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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上富带案下访有效息诉

蔡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司法需求的增长,法庭涉诉信访工作量急剧上升,压力增大。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上富法庭对此高度重视,通过调研发现,偏远山区的信访当事人到市申诉上访很不容易,费时费力,部分当事人会因此加剧内心的怨气,产生不满情绪。为改变这种局面,切实解决信访当事人的困难,该庭决定对信访案件较多的偏远山区,采取带案下访的方式,上门化解矛盾。为此,上富法庭认真听证复查,对每件案件都要查清案件事实,在感情上不欠群众一分情;认真纠错,对裁判确有问题目的案件要迅速纠正,在法律上不欠群众一分理;认真释明,对裁判没有错误的案件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在政策上不欠群众一分账。突出能动司法,采取有力措施,到目前为止,已有12件纠纷以息诉结案。
为提高审判活动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该院在带案下访活动中,部分案件实行公开听证,邀请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干部、人民调解员和当地有影响力的各界群众参加听证,既使他们对法院办案的公正性和申诉上访人诉求的合理性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便于他们帮助上访人解开心结,息诉罢访,也为群众创造一个学习法律、宣传法律的平台,提高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

本溪市档案管理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本溪市档案管理规定》业经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尉端恩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本溪市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对违反《档案法》及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 档案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置适宜保存和利用档案的专门库房、装具等必要的设施;
  (二)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三)按规定的时间将文件材料立卷后交本单位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将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
  (四)按规定向档案馆(室)移交档案;
  (五)科研成果、新产品鉴定,基建工程、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竣工验收和设备、仪器开箱,必须同时验收档案;
  (六)档案的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
  (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必须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八)向社会开放档案,必须执行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未配置保存档案设施的;
  (二)未指定档案收集、整理部门和人员的;
  (三)不按时立卷归档的;
  (四)不集中保管档案的;
  (五)档案不齐全完整的;
  (六)档案案卷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七)不按规定向档案馆(室)移交档案的;
  (八)专业主管机关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指导、监督不力,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 有前条所列(一)、(二)、(三)、(四)、(七)项行为之一,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档案价值、数量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科研成果、新产品鉴定,基建工程、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竣工验收和设备、仪器开箱,未同时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由组织鉴定、验收和开箱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追补齐全。逾期追补不全的,由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可分别处以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因损毁、丢失、擅自销毁、涂改或其他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责令赔偿损失:
  (一)永久、长期、短期保管的档案,每页分别赔偿100元、80元、60元;
  (二)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在未组卷前损失,无法鉴定保管期限的,一律按永久保管的档案标准赔偿;
  (三)造成珍贵档案损失的,按保管期限确定赔偿标准每页加赔300元;造成孤本档案损失的,按保管期限确定赔偿标准每页加赔500元。
  整卷损失页数不清的,按每卷不少于30页计算。


  第十条 违反《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全额上缴财政。赔偿款用于修复损毁的档案和档案业务建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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