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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法制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2:09:26  浏览:9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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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法制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法制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民政法制建设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工作改革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进一步提高广大民政干部的法制观念,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把各项民政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依法行政,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动和保障民政工作的顺利发展。改革开放
以来,民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起草制定了一大批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在内的民政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民政执法工作得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取得较大成绩。但是,从民政法制建设的总体来说,法规体系还不够
健全,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法制工作的基础建设比较薄弱。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加快民政工作法制化进程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当前,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组织学习和贯彻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的精神,高度重视民政法制建设,加强对法制工作的
领导,把这项工作真正摆上民政工作的重要位置。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法制工作,经常过问立法、执法、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熟悉本职工作所需的主要业务法规,提高法制观念和民政专业法律水平。

今后,各级民政部门在布置、检查和汇报工作时,要把民政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今后五年,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使本部门的立法、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基础建设等各项法制工作都有明显的改进和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和保障民政事业
的顺利发展。
二、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民政立法步伐,到本世纪末建立以社会保障为主体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民政法规体系。民政立法工作是民政法制建设的重点。做好立法工作,对于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和民政工作的改革、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
,根据形势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抓紧拟定本部门近、中期的立法规划,加强地方性民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今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每年都要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同志对本部门当前应当抓紧起草的立法项目要做到心中有数,并采取措施,使立法项目、起草
进度、起草人员、完成时间四落实。起草法规,要注意着眼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于民政工作的深化改革和长远发展,着眼于保障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总结和肯定改革的成功经验,符合民政工作的实际;法规草案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工作者进行调研论证,并征求
基层民政干部和有关民政对象的意见;要加强调查研究,提高法规的质量,注意法规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稳定性。
三、切实做好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当前,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引起必要的重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的现象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民政执法检查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或定期的民政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中的问题,纠正违法
的或不当的民政行政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和人员要予以处理和通报。通过民政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增强广大民政干部的法制观念,使之在民政行政管理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四、进一步做好“二五”普法和民政专业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政干部的法制观念。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普法规划的要求,认真开展“二五”普法活动,加强民政专业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法制讲座、短期培训、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每
一个民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都应当通过普法活动和民政专业法的宣传教育,强化法制观念,熟悉、掌握国家的重要法律和做好本职工作所需的民政专业法规,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民政执法水平。
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民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依法做好每一件民政行政案件的复议和应诉。案件结束以后要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和教训。今后
,各级民政部门每半年要将本地区民政行政复议和应诉的情况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一次,并形成制度。通过这些工作,检查和监督下级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促进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维护民政部门的声誉和形象,保障民政工作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各项民政法制工作要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工作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法制工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提高整个部门的整体效能和工作效率。因此,在立法、执法、监督检查以及编制立法计划、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法规清理、法规汇编、规章备案、法规
档案等工作中,要规定工作职责,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和程序,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法规清理工作要有计划地进行,对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民政工作实际的,要按照法定职能和程序,及时修改或宣布废止。在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定期进行本地区
民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以方便民政干部使用和有关部门查阅。此外,民政部门要加强法制工作的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建立民政法规数据库,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民政法规的自动化利用和管理。要注意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调查,加强法制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学习
、探讨、研究民政法制理论的风气,提高广大民政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促进民政系统的法制建设。
七、要加强和充实民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民政法制工作的任务重,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知识性都很强。没有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法制工作队伍,民政法制工作就难以做好。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队伍的建设,注意培养和选拔民政法制专业人才,使法制工作
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同本部门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没有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地方,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法制工作人员,使本部门的法制建设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同志要重视和支持法制工作,为法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今后,本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必须经法制机构审
查,其他涉及法制建设的工作,应当征求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部门领导同志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为民政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工作。民政法制建设任务重,意义深远。各级民政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加快民政工作法制化进程的精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对在民政法制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要通过一段时期的努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本地区的民政法制建设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19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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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交通部 农业部


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交通厅(局、委)、农业(渔业主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贯彻实施《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研究制定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交 通 部

农 业 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与交通部、农业部成立注册验船师资格(船舶和海上设施类、渔业船舶类)考试办公室,分别设在交通部和农业部,负责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有关各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分别委托交通部中国海事服务中心(船员考试中心)和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分别会同交通部直属的具有船舶检验管理职能的海事局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或管辖)区域内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交通部、农业部分别成立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本类别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提出本类别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四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并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的考试。



(一)A级



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船舶和海上设施、集装箱或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船舶设计,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检测,海事管理,渔政渔港船检管理,船舶驾驶,轮机管理,电气管理,消防检测,无损探测,测厚;下同)满3年。



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二)B级



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三)C级



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四)D级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取得其他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申请参加A级、B级、C级或D级考试的人员,其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相关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五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各类别、各级别考试均设《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实务》、《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4个科目。在A级《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科目考试的试卷中,有用英文作答的内容。



各类别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实务》和《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10分钟。



第六条 2006年12月31日前,在经批准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级别报名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一)、(二)、(三)或(四)中一项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本类别该级别《船舶检验专业实务》和《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2个科目,只参加本类别相应级别《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和《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A级、B级、C级或D级



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后,或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资格证书》后,从事本级别船舶检验工作(船舶和海上设施、集装箱或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下同)满4年。



(二)A级



1、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机构中,连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10年。



2、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8年。



3、被外国驻华船舶检验机构聘为该机构验船师后,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5年。



(三)B级



1、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机构中,连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8年。



2、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交通部或农业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资格证书,累计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6年。



(四)C级



1、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机构中,连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6年。



2、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交通部或农业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证书,累计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4年。



第七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和交通部、农业部批准。



第十条 注册验船师各类别资格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关于加强壳聚糖类手术防粘连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壳聚糖类手术防粘连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8]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针对近期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关于壳聚糖类手术防粘连产品可疑不良事件的报告,国家局组织开展了调查处理工作,采取了紧急控制措施,责令部分企业暂停销售并召回产品,同时开展了对壳聚糖类手术防粘连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为进一步加强对壳聚糖类手术防粘连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可疑不良事件调查和质量体系检查的情况,责令山东赛克赛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和烟台万利医用品有限公司停产整改,在继续落实国家局对处理壳聚糖类手术防粘连产品可疑不良事件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开展本企业产品再评价研究,补充完善相关安全性有效性资料(再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见附件),经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评价并通过国家局组织的质量体系复查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根据对壳聚糖类手术防粘连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检查的情况,责令北京百利康生化有限公司、上海其胜生物制剂有限公司、杭州协合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和石家庄亿生堂医用品有限公司4家企业停产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同时报告所在地省(市)局和国家局。国家局将组织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壳聚糖类手术防粘连产品生产企业应切实履行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对产品上市以来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进行收集和汇总,并参照附件的要求开展本企业产品上市后再评价的研究,在产品重新注册时提交相关研究资料。

  四、有关省(市)局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壳聚糖类手术防粘连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跟踪监督生产企业对以上要求的落实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国家局医疗器械司。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加强壳聚糖类手术防粘连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对此类产品的不良事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收集和分析,并将结果报国家局医疗器械司。


  附件:壳聚糖类手术防粘连产品再评价资料基本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壳聚糖类手术防粘连产品再评价资料基本要求

  一、原料方面:完善外购原料质量控制要求,建立与产品标准一体的过程控制体系,以保证原料质量的均一性;建立对外购原料风险控制的方法。

  二、工艺过程控制方面:完善关键生产工艺过程的控制项目和指标,重点是工艺参数、中间过程的检验项目和指标要求。如热原的去除、有关副产物的分离、蛋白质的去除、过滤除菌的技术参数、灭菌方式和时间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等。

  三、最终产品方面:明确最终产品的组成,如活性成分(羧甲基取代位置、分子量及分析、等电点等)、辅料等,为质量控制提供支持;完善注册产品标准,明确关键控制项目,建立方法和确定限度。

  四、产品有效性方面:产品防粘连作用及机理的研究报告,重点产品功能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资料。研究本品有效成分或降解产物和血液的相互作用及对凝血系统影响的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方面:说明书要根据广泛的研究明确产品的禁忌症,可能的不良反应和应急处理措施。根据对产品的稳定性研究,对运输、贮存、有效期要有清楚明确的规定和警示。

抄送: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药品市场监督司、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药品评价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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