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卢森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4:46:26 浏览:8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卢森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卢森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5]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对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换函,已分别于2005年7月22日和2005年8月4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卢森堡财政部长荣克代表各自政府签署,现印发给你们。该换函自2005年8月4日起生效,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对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换函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对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换函
中方函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两国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互免税收问题,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以下安排:
两国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对方国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利润和收益,在对方国家免征一切税收。
如果阁下接受上述安排,我荣幸地建议,本信函及阁下确认卢森堡大公国政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提上述建议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将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卢方函
阁下: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2005年7月22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两国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互免税收问题,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以下安排:
两国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对方国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利润和收益,在对方国家免征一切税收。
如果阁下接受上述安排,我荣幸地建议,本信函及阁下确认卢森堡大公国政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提上述建议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将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我谨确认,卢森堡同意来函内容,并请阁下接受崇高的敬意。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代表
财政部长
让·克劳德·荣克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通[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厅政[2012]233号),现将调整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及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管理工作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由当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审批。具体认定标准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执行,受理、审批程序参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的相关程序执行。
二、我部不再核发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中的主要电信设备,仍需通过抗震性能检测,并应当获得由我部认定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核发的检测合格证。我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抗震性能检测合格的电信设备目录。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8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7〕3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
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市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在企业筹建、生产经营、终止清算及其它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有关单位产生争议(包括投资者之间产生争议),需要提请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三、投诉受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
四、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是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受理和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职能。其职责是:
1、指导、协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2、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开展调查、协调、跟踪、督办,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投诉并就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做出书面答复;
3、办理并反馈上级投诉受理机构转交的投诉事项,督促执行其投诉处理决定;
4、向市政府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重要问题,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5、及时向上级投诉受理机构通报重大外商投诉事项。
6、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五、市政府所属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参照市投诉中心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并配合协助市投诉中心处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六、投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诉人可向投诉受理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投诉;
2、投诉人可以一事一诉,也可以数事并诉;
3、投诉人可以提出自己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建议或要求;
4、投诉人有权申请撤回被受理的投诉;
5、投诉人要以书面方式投诉,内容必须真实。
七、投诉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2、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3、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八、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2、市所属部门已经受理的;
3、匿名投诉;
4、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九、投诉处理程序:
1、审查投诉材料。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投诉受理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诉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完善。
2、投诉受理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标明受理日期。
3、通知被投诉人。
4、处理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受理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5、投诉处理完结后,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6、进行结案登记。
十、投诉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
1、出具意见书。投诉受理机构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诉人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促使投诉事项得以解决。
2、协调有关部门。
3、移交上级投诉受理机构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4、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1、按照第十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2、经协调、调解,投诉事项由其它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的;
3、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4、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5、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6、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十二、投诉受理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三、在本市境内设立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投资企业的有关投诉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设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十五、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六、本办法由葫芦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