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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单体支柱等放顶煤开采方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22:10:08  浏览:8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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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单体支柱等放顶煤开采方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单体支柱等放顶煤开采方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41016

煤生字(1994)第528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

、徐州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华能精煤公司:

 

最近一些局矿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

缓倾斜、倾斜煤层中采用单体支柱、滑移顶梁、摩擦支柱、木

支柱等进行放顶煤开采,不仅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64

条的有关规定,而且在顶板、瓦斯、煤尘、煤层自燃发火等

方面也缺乏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引发了不少诸如鹤岗局南

山煤矿重大恶性事故。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生产方

针,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局矿除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64条规定

条件外,一律禁止在缓倾斜、倾斜煤层中使用单体支柱等放

顶煤开采工艺。

二、正在开采的单体支柱等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立即停

止开采,改用其它较为安全的开采方法。在改变采煤方法过

程中,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各局矿对上述要求要认真检查,立即执行。今后如

再出现此类采煤方法,造成安全事故,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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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现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规定如下: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5倍;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50000元。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予以修订。




1996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请示的复函
1993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2)111号关于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1989年12月28日四川省财政厅、交通厅、保险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89字第56号文件批准实施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旅客乘坐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营运的客车,均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形式是旅客购买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客运票,车票注明“内含保险费”,保险公司不再另行签发保险凭证。客票中所含保险费由公路客运部门代收汇缴保险公司。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属法定强制保险,旅客购买车票经验票进站后,或者中途上车购票后,即为投了意外伤害险,至于公路客运部门(或私营客车车主)是否向保险公司汇缴保险费,并不影响保险责任的发生。你院请示的问题,符合上述情况,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至于私营客车不按规定投保,保险公司有权依有关规定要求私营车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有关损失,你院也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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