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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54:59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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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工计[2004]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和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指导意见,制定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战略的具体措施,以实际行动为两地振兴和发展做出贡献。



2004年07月14日

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意见

实施西部大开发、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简称东北振兴),加快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统揽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国防科技工业在我国西部和东北地区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中央和地方各军工单位都要牢牢抓住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的比较优势,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为我国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一、充分认识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重大战略意义,明确指导思想

(一)西部和东北地区是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重要基地,承担着许多重点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任务,在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船舶、汽车和摩托车等民品发展上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国防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武器装备建设的加快发展,两个地区军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日益显现,必须抓住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历史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二)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既是发展军工经济,提升国防科技工业能力的重大举措,也是服从于国家战略、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没有西部和东北的振兴,就不会有国防科技工业的全面振兴,支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将为国防科技工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军工单位体制创新和产业调整。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军工产业、技术和人才优势,加强与地方经济的融合,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西部的开发和东北的振兴,使国防科技工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三)国防科技工业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作,统筹规划整个军工和两地军工的发展,加强军工与地方经济的融合;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为主线,加快两地军工的发展,为西部开发和东北振兴贡献一份力量。

二、加强与地区经济发展的统筹衔接,做好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专项规划

(四)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总体要求,充分结合地区振兴与发展的需要,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规划。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规划的衔接,加强咨询论证,按照目标明确、突出重点、优势互补、量力而行的总体要求,提出各军工单位的发展思路,在此基础上制订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军工产业发展规划和各军工单位建设和改造计划。

(五)在制定国防科技工业总体规划、行业规划、军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两地军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符合军工能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的,要给予重点支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积极研究军工高技术产业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切入点,在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全方位合作和深层次联合上实现突破,发挥军工优势产业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实现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

(六)要把军工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地区发展规划之中,加快军工产业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的融合,推进寓军于民的进程。军工发展要充分依靠当地的工业基础,不搞大而全、小而全;要充分依靠和利用当地资源,加强与地方经济的统筹,促进与当地企业的联合重组,壮大军工经济规模。

三、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大力推进军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

(七)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必须贯彻改革的思想,发扬改革的精神,运用改革的方法,制定改革的措施。要坚持军民结合的方针,推进军、民品协调发展;要着力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努力消除经济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要进一步深化军工企业改革,加快脱困步伐,通过关闭破产、债转股、停息挂帐等政策措施,尽快使军工企业走出困境,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实现良性发展。

(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军工投资主体多元化探索和试点。要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社会资源为军工经济发展服务;要引导军工企业按集团化、专业化模式进行重组、联合和分工,发展专业配套协作生产体系;要推动军工民品资源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资金,鼓励军工企业直接进入市场融资;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鼓励有条件的军工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推进境外投资。

(九)加快结构调整,努力培育市场竞争能力。要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地区军工关键能力和优势产业的相对集中,实现专业化和产业链重组,解决资本分散、能力分散的问题;进一步搞好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精干军品科研生产主体,扩大一般加工能力的对外协作,压缩过剩能力、为进一步提升高技术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奠定基础。

(十)推进军工单位主辅分离,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坚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加快转变分离改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和隶属关系,使军工单位辅业改制后能真正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加强与地方政府协商,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通过试点,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剥离军工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减轻军工企业负担。

四、发挥军工产业技术人才优势,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一)充分发挥军工比较优势,做强做大一批技术先进、竞争力强的产业。要加速产业技术升级,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加大内引外联,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西部和东北地区要重点发展与军工产品关联度高的民用飞机、通用运输机、民用船舶、燃气轮机和航空转包生产等军工特色产品,振兴东北装备制造业基地,进一步夯实核燃料循环产业基地,推进民用飞机和核能工业成长为国家重要的高技术产业。

(十二)培育军工优势产业基地。加快现有造船企业的技术改造,建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东北造船基地;鼓励现有汽车及其零部件生产企业联合重组,夯实摩托车、乘用车、商用车生产基地;加快电子信息、软件开发、医疗设备、光电等高技术产品产业化进程,培育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工程机械、民爆器材、精细化工等军工传统优势产业,建设优势产业群。

(十三)大力推进军转民,促进军工高技术与民用技术的嫁接,推动民用产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发挥军工人才、技术优势,结合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大力开发有特色、有市场的新产品,增强地区经济活力;加大军工技术在民用领域的推广和应用,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的发展。

(十四)充分发挥军工单位技术装备优势,广泛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大型工程建设。发挥钢结构研制生产优势,积极承揽大型路桥、水电站等钢结构工程;加强工程机械、铁路货车、民用爆破器材等制造能力的重组,承接机场、公路、铁路、采矿等重大工程建设;组织石油机具、压裂弹具、综合测井等技术和产品,参与油气开发工程;组织卫星通讯、雷达通讯、光纤通讯及“三网合一”等技术和装备用于地区通讯网络建设和城乡电视、电话、邮电建设工程;组织勘察、规划、设计研究单位参与地区城乡规划和城市工程建设。
(十五)合理利用军工专用设施,实现军民共享。充分利用军工单位的铁路专用线、专用站台、专用码头、试验场(站)、库房和货运车辆等设施,组建货运公司,发展军民两用运输、仓储和搬运等服务业。打破部门管理限制,开放部分军工实验室、试验场、工业厂房等设施条件,承担民用生产和试验任务,实现资源的共享和充分利用。

五、积极采取政策措施,支持和推动两地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十六)按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要求,围绕军民结合、提高质量、增加品种、降低成本和安全生产,加快重点军工企业的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一要坚持高起点、高效益;二要突出重点,明确方向,量力而行;三要与企业改组改造和机制创新相结合;四要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国家将在财政贴息、资金补助、资本金匹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七)加强军民两用技术基础和能力建设。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长远发展需要,国家将加大军工基础能力和研发平台的建设。在军工能力和研发平台建设中,将视国家财力情况,适度兼顾民机、民船、核能开发利用等军工主导民品发展的需要。要通过加强军品能力建设,构筑高水平的军民兼容的基础能力和研发平台,实现军民两用技术的快速发展。

(十八)按照建设“小核心,大协作,寓军于民”国防科研生产新体系的总体要求,鼓励民口单位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一是在西部和东北筛选能够承担军品研制生产任务的民口单位,优先颁发军品研制生产许可证,为其承担军品任务提供方便;二是择优扶持民口重大基础性、公益性设施、实验室的建设改造,促进军民优质资源的互动互补。

(十九)制定有利于西部和东北军工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政策。鼓励并推动军工单位人才交流和定向培养;鼓励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的优秀毕业生支援西部和东北建设;完善军工专业技术职务体系和技能人员岗位津贴制度;提高军岗人员,尤其是技术骨干和优秀管理人员的收入待遇;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有偿转让制度;鼓励军工企业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吸引和引进高科技及管理人才。

(二十)改进政府管理,简化审批程序。两地军工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地方发展规划的项目,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负责审核,并及时与地方政府协调;由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对于不使用财政资金的技术改造、能力建设和重大军民两用技术建设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只进行核准或备案。

(二十一)为更好地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战略,国防科工委将设立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事宜。各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也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落实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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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规范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市场,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适用本规定。
  高等级公路普通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高快客运),是指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客车经营直达旅客运输及与其配套的二级以上汽车站(场)的服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级公路,是指二级以上公路(含汽车专用公路)。


  第四条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快客运的的管理工作,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高快客运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高快客运以建立安全、准时、快捷、方便、优质的客运网络系统为目标,遵循合理规划、总量调控、专项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实行集约化规模经营。


  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除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型客车全封闭并设有冷暖空调、音响、电视、行李舱等设备,设计车速不低于每小时110公里,比功率每吨不少于10.0千瓦;中型客车设有冷暖空调、音响等设备,设计车速不低于每小时105公里,比功率每吨不少于12.5千瓦;
  (二)经营班车客运5年以上和取得一类班车客运的资质;
  (三)车辆技术性能及等级达到部颁一级标准;
  (四)驾驶员具有5年以上客车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的经历,取得上岗证,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乘务员经上岗培训合格;
  (五)具有二类以上汽车维修能力或者与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建立了一年以上的定点维修合同关系。
  申请经营轿车高速客运的,其轿车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6升,并具备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运输企业资历等级证明的复印件;
  (二)经营班车客运的资历证明;
  (三)具有二类以上汽车维修能力的资质证明或者与达到二类以上定点维修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证明;
  (四)驾驶员、乘务员名册及上岗证复印件;
  (五)驾驶员安全驾驶资历证明和安全行车里程证明。
  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批;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决定予以批准,发给《云南省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批准,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运输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取得《云南省高等公路快速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证》的运输企业应当持该资质证到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填写《云南省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线路申请审批表》,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规定的集中审批时间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云南省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线路批准通知书》;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运输企业并说明理由。
  运输企业应当持批准通知书到指定站点签订《进站运输协议书》后,再到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统一制作的高快客运线路标志牌。


  第十条 高快客运线路经营期为4年。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已开通的高快客运线路平均实载率低于70%的,不再审批新的线路班次。


  第十一条 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班次、发车站点、价格和载客量,从事旅客运输。
  高快客运车辆实行直达运输,不得无故中途上下旅客;不得擅自变更客运线路和增减客运班次;不得在指定的站点外停靠或者招揽乘客。


  第十二条 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运行管理。高快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强制维护和进行途中例保检查,建立车辆技术维修档案。


  第十三条 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不得采取个人租赁、抵押承包的方式经营,未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过户和转让高快客运线路或者客运班次。不得出借、转让高快客运标志牌。


  第十四条 从事高快客运的司乘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证上岗。高快客运车辆内应当免费提供饮用水,保持车辆清洁和空气清新,保证空调、卫生、视听等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设立、变更高快客运车站,应当向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意见,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规划、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高快客运车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服务证上岗,服务规范;
  (二)车站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
  (三)设置专用候车厅(室)和专用发车位;
  (四)按照所核定的客车载客人数售票;
  (五)实行客车出站签发“始发证”制度;
  (六)保证客车正班正点运行。


  第十七条 高快客运实行优质优价。具体票价和车站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快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的检查监督,可以由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稽查。
  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各类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处罚:
  (一)从事高快客运的驾驶员未按规定进行车辆途中例保检查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借、转让高快客运线路标志牌的,收缴线路标志牌,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采取个人租赁、抵押承包的方式经营的,责令改正,对运输企业和个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过户、转让高快客运线路、班次的,收缴线路标志牌,对原经营者和新经营者分别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后60日内,按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的,不得继续经营高快客运。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5件、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36件。

附件:1、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5件)

2、第四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目录(36件)



附1: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5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控制用地

管理的通告 市政府1号令 市政府



2 吉林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市政府61号令 市政府



3 吉林市房屋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97号令 市政府



4 吉林市清真食品暂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98号令 市政府



5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 市政府100号令 市政府



附2:第四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目录(36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科学

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4]16号 市政府



2 《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98]16号 市政府



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全市对外开

放工作的安排意见 吉市政发[2002]1号 市政府



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城建重点工

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2]2号 市政府



5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8号 市政府



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限期治

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吉市政发[2002]9号 市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市城市基

7 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整合方案和政 吉市政发[2002]19号 市政府

府投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调整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

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函[2000]123号 市政府



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整治小区和 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

主要街路违法建筑的通告 2002年3月6日 市政府



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下岗职

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1]73号 市政府办



1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和应对

重特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74号 市政府办



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84号 市政府办



1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次性

处理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3号 市政府办



1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21号 市政府办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

15 年吉林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 吉市政办函[2001]61号 市政府办

》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

16 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民发[1998]24号 民政局





17 关于印发《吉林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吉市科字[1999]11号 科技局



18 关于印发《加强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 公安局

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吉市公联发[2001]30号 质量技术

监督局



19 关于对非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及非法使用 城市

城管车辆进行稽查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12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城市

20 关于对全市集贸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25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吉林 城市

21 大街等主要街路户外广告、牌匾进行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告 管理行政

理整顿的通知 2002年8月13日 执法局



22 关于在主要街路开展乱贴乱画集中清理 城市

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 吉市城法发[2002]28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

23 关于治理整顿河道采砂活动有关通知》 吉市水联[2001]21号 水利局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第二松花江通

24 溪河口至西小通滩江段河道清淤整治方 吉市水[2001]28号 水利局

案》的决定



25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渔业生产资料市

场专项检查活动通知 吉市水[2001]32号 水利局



26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2001年吉林市

市区段松花江河道整治方案》的决定 吉市水河[2001]47号 水利局



27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对市区江段河道采砂

进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吉市水联[2001]110号 水利局



28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渔业生产资料

打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42号 水利局



29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

法活动的通知 吉市水保[2002]56号 水利局



30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加强2002年禁渔期管

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91号 水利局



31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吉市人字[2001]3号 人事局



32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培

训和200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0]41号 财政局



33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1年度会计(决算

)报表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4号 财政局



34 关于2002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设置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78号 财政局



35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2年市直预算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07号 财政局



36 吉林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吉市房字[1999]65号 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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