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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际核事件分级和事件报告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14:50  浏览:8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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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际核事件分级和事件报告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际核事件分级和事件报告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工二司 [2001] 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际核事件分级和事件报告系统的有关工作,现将国际核事件分级和事件报告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2001年01月19日
国际核事件分级和事件报告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核设施运行经验反馈工作,做好国际核事件分级(以下简称INES)和事件报告系统(以下简称IRS)的有关工作,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持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在INES和lRS方面的联络畅通,由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我国在这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INES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研究堆和其它民用核设施以及在国际核事件分级用户手册中所规定的事项;IRS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核电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指定INES国家协调员和IRS国家协调员负责INES和IRS的国内有关工作,国家协调员任期3年。
在国家原子能机构的领导下,成立INES和IRS国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部门及有关集团公司和核电厂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工作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成员若干名,组长由INES国家协调员兼任,副组长由成员单位推荐。工作组秘书处设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系统工程二司。
第五条 工作组设技术支持单位。技术支持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参与INES和IRS有关工作,为INES和IRS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建立INES和IRS信息库,进行INES和IRS信息分析和反馈工作。
第六条 在工作组的指导下,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明确核事件分级和报告的责任部门,负责INES核事件分级和IRS报告的具体有关工作。

第三章 INES国内有关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INES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为便于核工业界、新闻媒介和公众相万、之间对核事件的信息沟通而制定的国际核事件分级管理办法。
同际原子能机构要求各成员国在发生2级和2级以上核事件以及引起新闻媒介和公众关注的核事件时,迅速定级并在24小时内通告国际原子能机构。
第八条 工作组在INES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核设施核事件定级以及报告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审查我国核设施申报INES的核事件,并按规定准确及时地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告;
(三)负责收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INES有关信息,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九条 INES有关工作的管理程序:
(一)对按规定向核行业主管部门和核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的核事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同时根据INES手册要求填写事件中英文定级表(见附件),提出初步定级意见,传真报工作组秘书处;
(二)发生2级和2级以上核事件以及引起新闻媒介和公众关注的0级和1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
(三)对2级和2级以上核事件,工作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审议事件的定级和申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报国家原子能机构批准后,由INES国家协调员签发,通过国家原子能机构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和有关单位;
(四)INES国家协调员应将国内外INES信息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第四章 IRS国内有关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IRS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共同组建的核电厂事件报告系统。
国际原子能机构要求各成员国应将安全上有重要意义的运行事件报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成员国之间进行经验反馈和交流,以防止严重事件或事故的发生或重复发生。
第十一条 工作组在IRS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与IRS工作有关经验反馈工作;
(二)负责组织筛选和整理IRS报告有关的工作并上报国际原子能机构;
(三)负责接受和分送国外的IRS报告。
第十二条 IRS有关工作的管理程序:
(一)核电厂应及时总结运行事件的根本原因、经验教训并提出纠正措施。选择重要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运行事件(特别是人因事件),按IRS报告的格式和要求用中英文分别填写IRS报告;
(二)一般要求每台机组每年至少申报一份IRS报告;
(三)核电厂将IRS报告报工作组秘书处:
(四)IRS国家协调员负责筛选和初审IRS报告;
(五)申报的IRS报告经国家原子能机构审查同意后,由IRS国家协调员签发,通过国家原子能机构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和有关单位;
(六) IRS国家协调员负责向有关单位分送IRS报告。
第十三条 IRS报告内容主要供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部门和核电厂参考,用于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按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IRS报告含有技术机密内容不得对外,不得用于公开发表;
第十四条 我国IRS国家协调员对外承担保密责任。各接受IRS报告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保密文件进行管理,防止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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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的决定

(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废止《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制度(暂行)

国家环保局


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制度(暂行)

1991年1月11日,国家环保局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质量保证管理小组负责国家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的评比工作;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负责省优质实验室的评比工作。
国家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从省优质实验室中产生。
第三条 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条件
(一)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制度,化学试剂管理使用制度,原始数据记录及资料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并能坚持执行。
(二)有专职机构或专人负责质量保证工作。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和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出色完成各项监测任务,质控数据合格率不低于95%。
(三)积极参加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实际参加人数占应参加人数的95%以上,人均合格率较高,每个监测项目合格人数一般不少于2人。
(四)实验室布局合理,操作环境整洁,仪器设备利用率较高,完好率不低于90%。
(五)重视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成绩显著。积极主动为下级站提供技术指导,能正确处理和解决监测分析中的疑难问题。
(六)实验室人员团结协作,组织纪律好,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四条 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每五年评比一次,凡符合条件者为本届优质实验室,由组织评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奖旗、奖状或证书。
第五条 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称号的有效期与评比周期相同。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旗、奖状和证书,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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