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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统一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16:33  浏览:9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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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统一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专〔2003〕41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统一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今年是烟草专卖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年。现就换发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发时间和范围。换发许可证工作从2003年11月1日开始,至2004年3月31日结束。1997年以后核发的各类许可证(除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外),均属换发范围。
  二、换发方式。零售许可证的换发,应通过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研制、开发的零售许可证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不得手工处理或模块打印。尚未实行许可证网络管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抓紧研制、开发,保证按时启用。国家局负责研制、开发其他各类许可证的网络管理系统,并为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零售许可证网络管理系统预留接口;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通过该系统,上报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信息(上报信息种类另行通知)。
  三、许可证年检。许可证换发后,应实行年检制度。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零售许可证的年检办法,国家局制定其他许可证的年检办法。年检办法应予公告。许可证年检不收费。
  四、许可证印制。本次许可证换发使用2003版许可证,新版许可证样式另行公布。1998版许可证自本次许可证统一换发后停止使用。2003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样式由国家局统一确定,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分别组织印制。许可证的统一换发,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影响面广。各级烟草专卖局应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大力宣传,精心组织。要从网络管理系统的开发、换发许可证的宣传、新版许可证的印制、工作人员的培训等方面做好准备,以确保统一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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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协定议定书

中国政府 尼泊尔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协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8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68年5月19日)
  根据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两国政府协议如下:

 一、两国间的陆路贸易,将以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边境货物转让点或有关地方当局可能决定的边界附近的其它地方的抵岸价格为基础。

 二、两国间的海上贸易,中国出口以加尔各答或货物可能过境运输的其它口岸的抵岸价格(包括保险费)为基础;尼泊尔出口以离岸价格为基础。

 三、两国间的支付办法如下:
  甲、(一)两国政府互在对方银行开立无息无费的以英镑记帐的清算帐户。每日历年度终了结算,余额用可兑换英镑支付。
  (二)英镑的含金量(目前每一英镑为2.13281公分纯金)如有变动,根据上述甲(一)所开立的帐户的余额和中尼两国政府贸易协定项下以英镑计价的未履行合同和信用证,应按英镑含金量变动比例作相应的调整,使其黄金等值与变动前保持不变。
  乙、下列付款,应通过上述甲(一)所开立的帐户办理:
  (一)两国间货物买卖及其从属费用的付款;
  (二)两国大使馆、领事馆、商务参赞处的当地费用的付款;
  (三)一国政府的、商务的、文化的及社会团体的代表团或其它代表在另一国境内所发生的费用的付款;
  (四)两国留学生、实习生费用的付款,以及侨民汇款和旅行者旅费的付款;
  (五)中国人民银行和尼泊尔国家银行同意的其它付款。
  丙、中国人民银行和尼泊尔国家银行将制订为实施本支付办法所需的技术细则。

 四、本议定书有效期追溯自一九六八年五月十九日起开始,共两年。其有效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协定的有效期相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毅          基尔提·尼迪·比斯塔
      (签字)              (签字)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0月15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2年10月15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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