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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23:18  浏览:9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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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4年)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及其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渔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渔业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该渔业水域、渔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渔港、渔业船舶、渔机具、渔药、有害水生动植物等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 养殖业管理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适于养殖的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稻田等水域和滩涂,发展养殖业。
对开发利用荒芜水面、荒滩和宜渔低洼荒地从事养殖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渔业用地、用水、用电按照农业用地、用水、用电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使用者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养殖证,应向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核发。
养殖许可机关自受理养殖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捕捞许可、水产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三峡水库重庆库区的渔业养殖的监督管理。
三峡水库重庆库区的渔业养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科学放养、保护水质的原则。
三峡水库重庆库区的渔业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峡水库重庆库区的养殖证由水域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国有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所得资金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及基础设施建设。
依法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养殖水域、滩涂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养殖水域、滩涂的使用权,但应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一条 生产水产苗种(含观赏类水生动物,下同)的,必须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的除外。
从市外引进水产苗种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经检疫合格。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渔药的,必须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渔药。品质不合格的水产品不准进入流通市场。
第三章 捕捞业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捕捞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在作业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进行作业,并遵守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渔民捕捞作业时,应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
第十五条 捕捞生产实行限额限期间捕捞制度。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渔业资源现状,按照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下达捕捞限额指标和渔船控制指标。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和渔船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禁止捕捞、销售、收购中华鲟(大腊子)、长江鲟(沙腊子)、白鲟(象鱼)、胭脂鱼(黄排)、大鲵(娃娃鱼)、黑斑侧褶蛙等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捕时必须立即无条件放生。
第十七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在天然水域采卵捞苗的,必须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捕捞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进行捕捞。
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十八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捕捞禁止捕捞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渔港(包括码头)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渔港建设应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章 渔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由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发生在交界水域或相邻水域的渔业行政案件实行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对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进行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和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文件、凭证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四)查封、扣押渔业违禁产品、违法经营涉渔物品;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商、公安、环保、水利、林业、交通、土地、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管理工作。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人工增殖放流以及其他措施,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第二十五条 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可以建立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未经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或其他有害于水产种质资源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将采取的补救措施告知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用于渔业兼有调蓄、灌溉、发电等功能的水体,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二十九条 在渔业水域或与其相邻的区域,进行爆破、勘探、施工作业、销毁爆炸物等,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卫生防疫和驱除病虫害等需向渔业水域投放药物的,实施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渔业船舶上放置炸药、毒药或电捕渔器。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鱼鹰进行捕捞。
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
禁止捕捞、销售未达到可捕捞标准的幼鱼。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河流、湖泊等天然水域放养只宜在完全能够人工控制环境中养殖的品种。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渔业水域倾倒废渣。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排入渔业水域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因污染渔业水域环境造成渔业损失的,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在天然水域发生污染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污染区域进行捕捞。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天然水域划段割据,占为己有,向渔民收取费用或者分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放捕捞证、养殖证以及其他渔业许可证的;
(二)违反规定分配捕捞限额指标的;
(三)参与或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按规定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包庇、纵容或伙同他人实施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在渔船上放置炸药、毒药、电捕渔器的,予以没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或者销售、收购、经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采卵捞苗或者捕捞怀卵亲体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天然水域放养禁止放养的养殖品种的,责令停止放养,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捕捞、销售未达到可捕捞标准幼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捞的,没收鱼鹰、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从事游钓的,责令停止;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渔业行政管理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的,没收渔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天然水域占为己有,向渔民收取费用或者分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生产水产苗种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渔业养殖生产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或不符合安全标准渔药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取得养殖证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或强制拆除养殖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引进水产苗种未经检疫的,责令检疫,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的,没收不合格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本办法未设定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阻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盗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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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制度 》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制度 》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4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制度》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管理规定》已经全国建设银行计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暂行规定》和建设银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统计和中国金融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行业务经营信息交流的基础工作。
第三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工作 ,除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金融统计暂行规定》外,还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统计法令及本行的工作要求要求,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积累统计资料,进行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为领导决策、业务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资料,实施统计监督。
第五条 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1、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编报统计报表。
2、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或人员建立使命原始记录制度。
3、科学、系统地搜集、整理、积累各项业务统计资料及国民经济有关统计资料,汇编成册,提供信息。
4、开展统计分析。充分开发和利用统计信息资源,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分析报告。
5、开展统计分析预测。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业务活动规律和数量对比关系,运用现代化统计方法,对建设银行业务活动和国民经济发展变化的前景进行预测,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当好领导参谋。
6、实施统计监督。统计监督是统计工作的重要职能。统计数据是对各项精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利用统计数字对业务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促进业务正常发展,资金合理运用。
7、统一管理本行统计报表。各种统计报表由总行和省一级分行制发,并由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审查和编号。省一级分行可以在总行制发报表上作适当补充,省以下各中心支行、经办行原则上不制发统计报表。要避免统计报表的烦琐、重复,严禁乱发临时性统计报表。
8、协调、管理全行统计工作。综合统计部门要严格马关,认真审查各业务职能部门对下布置的种类有关专业统计报表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等,避免重复和政出多门。
9、管理和提供统计数据。凡公开发表全行性的统计数字,由各行综合统计部门整理并报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其他部门无权对外公布综合性统计数字。对外提供本部门专业性统计数字先征得综合统计部门同意。
10、建立统计信息网络。运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储存、传递 。各行要积极创造条件 ,使统计在设备、技术操作等方面向电子计算机方向发展,逐步建立起电子化统计信息网络。

第三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总行在计划部设置统计处,负责建立健全全行统计制度和制定全行综合性统计报表,埝才协调全系统的统计工作,组织完成各项统计任务,管理统计资料。负责对总行各职能部门制发的各统计报表审查编号,严格把关。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统计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制定辖内统计制度实施细则和综合统计报表;领导和协调辖内的统计 工作;完成总行布置的和本行有关的统计任务;组织辖内各项统计资料及工作经验交流;管理统计资料。分行以下各级行处统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统计职责,分行按上述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提出要求,督促落实。
第七条 各行业务职能部门视工作量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专业的统计工作。对所统计的专业统计资料,在上报上级行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本行综合统计部门。
第八条 统计人员的职权和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令、规定以及本制度。及时上报各项报表;积累统计资料;进行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热爱本丙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2、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如实反映情况,保证统计数字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各项统计数字;发现错误、漏报情况必须及时更正。
3、严寒国家机密,认真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凡经管的统计资料不得丢失,款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提供。
4、统计人员有权要求行内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查阅有关原始资料,询问有关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本行各业务部门要配合统计人员,通力合作,支持纨夫员的工作。
5、统计人员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如未经统一编号的报表),对违反统计法令、制度的错误行为,有权进行批评、抵制、揭发和检举。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技术职称的评定。
7、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文化和金融业务,掌握统计专业知识,熟悉各种业务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增长才干,努力开拓,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各行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建立俱全统计机构 ,充实统计人员;逐步改善统计计算机工作和设施;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现代化技术水平;保障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时,要做艰交接,在接替人员能够单独工作后,方可调 离,确保统计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条 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以及精神文明教育;保障统计人员的佥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令;针对统计数字要求及时、准确性高的特点,按规定给加班加点人员补休或工资补贴。
第十一条 开展统计竞赛和统计质量检查,对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统计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统计法令、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合建设银行各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楞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使统计报表制度既适应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又防止统计报表过多过滥,减轻基层负担,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银行具体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一 、各种综合统计报表 (包括临时调查报表,下同)由计划统计部门统一制定,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各业务职能部门可在综合统计报表之外,本着精简适用可行的原则制发本部门的专业统计报表。
二、制发统计报表必须兼顾业务管理需要和可能。凡是业务管理工作所必须,各级行处又能做到的,方可制发。
制发统计报表要求做到:
1、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烦琐。凡能用一个表的,不发两个表;能一次解决的 ,不发定期报表 ;能通过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解决的,不发全面报表。
2、精简报表次数。凡月报能满足需要的,就不发旬报;凡半年报、处报能满足需要的,就不发月报、季报。
3、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作用。凡能用现有资料加工解决或通过有关部门能够取得的资料,就不要制发统计报表。
4、制发统计报表,要有调查目的、编制说明、指标解释、统计范围、计算方法、报送日期、编报单位等,做到统计报表管理工作规范化。
三、统计报表制发权限和审批程序
1、全行性综合统计报表,由总行计划部统一制定,经总行领导批准后,统一编号下发,并送国家统计局备案。
2、全行性专业统计报表、上次性调查表,由总行专业部门提出表式和编制说明,经计划部审查编号后,报总行领导批准,由专业部门下达,并抄送计划部门备案。修改、新增或停报的专业统计报表也应经综合统计部门审查把关。
3、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在执行总行统计报表制度的同时 ,可根据本地区业务管理需要需要本着精简原则 ,补充制定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经分行领导批准后下达所属行处执行,并报总行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但上报总行时,必须按总行规定的表式、口径上报。
分行专业部门补充制定地区性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经分行综合统计部门审查,具体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由分行自行规定。杜绝制发报表各自为政的现象发生。
四 、各业务部门制发的专业统计报表 ,要与全行性综合统计报表的内容、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相一致,避免出现与综合统计报表矛盾。
五、建设银行的各级综合统计部门,是管理统计报表的职能机构,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对报关和备案的统计报表,发现有不符合本规定的,应通知制表单位修改或废止。
六、凡经批准下达的各种统计报表 ,各行均应认真填报。凡未按规定经过审批、备案及统一编号下达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有权拒绝,并向上级行反映。
七、各级综合统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经常检查、定期清理统计报表,凡已经过时或不适用的统计报表及指标等,要及时废止或修订。每次清理结束,将清理结果上报综合统计部门、本行领导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八、为加强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各种报表数字作用,各级专业部门的统计报表数字,汇总后要及时抄送同级综合统计部门。综合统计部门应将综合统计数字及时提供给有关业务部门。
九、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计划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8-11
财税[20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4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方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一 北京市
  1 北京模具厂 北京市崇文区敬业西里2号
  2 北京东方模具厂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
  3 北京兆维工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
  4 北京鑫迪模具制造公司 北京市大兴县黄村镇兴华中路
  5 北京机电研究院精密模具公司 北京市工体北路4号
  6 北京迪蒙普瑞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33号
  7 北京市牡丹机电设备开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
  8 北京市北铝同益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县工业开发区科苑路18号
   
  二 天津市
  9 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村西
  10 天津市电讯模具厂 天津市红桥区西关外大街139号
  11 天津通信广播公司模具厂 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185号
  12 天津市津荣天和机电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
  13 天津市天龙工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56号
  14 天津市神光新技术开发公司 天津市河西怒江道8号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15 天津模具厂 天津市北辰区兴淀公路
   
  三 上海市
  16 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模具厂 上海市海拉尔路22号
  17 上海标准件模具厂 上海市西康路732号
  18 上海橡胶模具厂 上海市陕西北路八一五弄
  19 上海航天模具制造公司 上海市丹阳路160号3号楼
  20 上海三峰模具有限公司 上海控江路1677号
  21 上海千缘汽车车身模具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康桥东路888号
  22 上海广电模具成型公司 上海市田林路140号
   
  四 重庆市
  23 重庆江东机械厂 重庆市万洲区沱口4号
  24 重庆塑料机械模具厂 重庆谢家湾工农三村1号
   
  五 河北省
  25 河北兴林车身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汕头市工业开发区8号
  26 保定向阳航空精密模具厂 保定市向阳北路88号
  27 定州长胜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省定州市
  28 高碑店市华北模具厂 河北省高碑店市幸福南路42号
   
  六 内蒙古
  29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厂工具厂 内蒙古区包头市青山区
   
  七 辽宁省
  30 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九段一号
  31 沈阳模具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三号
  32 沈阳黎明发动机工具制造公司 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6号
  33 沈阳金杯模具厂 辽宁沈阳市东陵区方南路6号
  34 沈阳飞机制造公司新技术应用开发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
  35 沈阳东机工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大东区正新路42号
  36 大连瓦轴集团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
  37 大连保税区大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仓储加工区IC-31
  38 大连达利精密模具开发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汉阳街8号
   
  八 吉林省
  39 吉林省工模具公司 长春市红旗街29号
  40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吉林轻型车厂工具厂 吉林省吉林大街恒山路2号
  41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149号
  42 吉林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
  43 一汽铸造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153号
   
  九 黑龙江省
  44 哈尔滨哈飞模夹具制造厂 哈尔滨平房区友协大街15号
  45 哈尔滨龙飞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平房区龙溪路30号
  46 哈飞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路1号
   
  十 江苏省
  47 无锡曙光模具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广瑞路10号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昆山市中大模架有限公司
  48 (昆山大型塑料模架厂) 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西路226号
  49 南京长江机器集团工模具有限公司 南京芦席营97号
  50 无锡小天鹅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惠钱路67号
  51 江苏振事达实业总公司 江苏省江都市丁沟镇振兴东路27号
  52 太仓求精塑料模具厂 江苏省太仓市老闸镇新华路7号
  53 昆山宏顺大型模架有限公司 江苏省昆山市高科技园区模具区富士康路
  54 南京金宁工装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栖霞区东井村40号
  55 跃进汽车集团南京模具装备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118号
  
  十一 浙江省
  56 浙江模具厂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西路
  57 萧山精密模具标准件厂 浙江省萧山市湘湖路40号
  58 浙江塑料模架厂 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426号
  59 黄岩兰华塑料模具厂 台州市黄岩城关新堂路36号
  60 浙江黄岩沿江模具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区城关镇东路村
  61 浙江黄岩美多模具厂 浙江黄岩东城开发区澄江路10号
  62 浙江黄岩滨海模具有限公司 浙江台州印山路60弄28号
  63 浙江黄岩中亚模业有限公司 浙江黄岩城关黄长路118号
  64 浙江黄岩澄江模具厂 浙江黄岩圣堂
  65 浙江黄岩冲模厂 浙江黄岩新堂路26号
  66 浙江黄岩享达塑料模具厂 浙江黄岩城关新堂路15号
  67 浙江黄岩宇驰塑料模具厂 浙江黄岩西城东路
  68 浙江黄岩重型塑料模具厂 浙江黄岩西城半洋张村
  69 慈溪市鸿达电机模具制造中心 浙江慈溪市匡堰镇工业区
  70 绍兴县骏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邵兴柯桥镇洲二村
  71 宁波车灯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宁波北仑区大矸镇科技工业区
  72 宁波鑫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镇西岙村
  73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东海压铸模具厂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镇城东村
  74 宁波市北仑燎原模铸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镇塔峙青林村
  75 宁波市北仑东雄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镇横山村
  76 浙江黄岩永宁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浙江黄岩黄轴路474号
  77 宁波市锦隆塑模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余姚镇北滨江路328号
  78 宁波市精鑫压铸模研究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大矸工业区
  79 宁海县第一注塑模具厂 浙江宁海县经济开发区汽车客运总站北侧
  80 宁海县跃飞模具有限公司 浙江宁海县城关兴宁北路58号
  81 象山同家铸造模具厂 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东谷湖路1号
  82 余姚市工程塑料厂 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237弄11号
  83 宁波双林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宁波宁海西店璜溪口
  84 宁波市北仑辉旺铸模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大矸镇清水工业小区
  85 宁波远东制模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模具城金型路9-13号
  86 宁海县大鹏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浙江宁海县城关镇正学东路28号
  87 慈溪市横河塑料模具厂 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大桥南
  88 浙江赛豪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五里牌349号
  89 宁波合力模具有限公司 浙江省象山丹城西谷湖49号
   
  十二 安徽省
  90 中国扬子集团设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省滁州市扬子工业区
  91 铜陵三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92 宁国市王子工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宁国市工业西路75号
  93 滁州市宏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488号
  94 芜湖万通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芜湖市团结东路34号
  
  十三 福建省
  95 福州模具厂 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塘路
  96 福建福口模具厂 福州市晋安北路28号
  97 福州兰建模具模架有限公司 福州市西郊光明下宅37号
   
  十四 山东省
  98 山东省模具总公司 济南市槐荫区道德北街62号
  99 泰利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40号
  100 莱芜市模具厂 山东省莱芜市长勺北路286号
  101 青岛海信模具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田家村457号
  102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模具厂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六马路
  103 烟台北极星模塑有限公司 烟台市只楚路137号
  104 青岛海科精密模具研制有限公司 青岛市海尔路一号
  105 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 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67号
  106 即墨市吉泰模具制作公司 山东即墨市城北四路199号
  107 烟台汽车模具厂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47号
  108 山东济宁模具厂 山东省济宁市中区环城北路36号
   
  十五 河南省
  109 一拖(洛阳)模具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110 洛阳轴承集团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96号
  111 洛阳河紫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市涧西区中洲西路173号
   
  十六 湖北省
  112 鄂州鄂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湖北省鄂洲市文星大道4号
  113 湖北十堰先锋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十堰市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1号
  114 湖北省罗田县田丰工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罗田县风山镇民建街67号
  115 东风汽车模具厂 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84号
  116 宜都市仝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宜都市枝城镇
   
  十七 湖南省
  117 湘潭电机力源模具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潭下撮司街302号
  118 株洲南方航空工业模具制造厂 湖南株洲市董家段
  119 株洲九方工模具有限公司 株洲市石峰区田心
  120 长沙汽电模具有限公司 长沙市东风路9号
  121 湖南长沙北山汽车模具制造厂 湖南长沙县北山镇
  
  十八 广东省
  122 广州广电林仕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市经济技术区志城大道3号
  123 广州市东华模具推杆厂 广州市增城市荔城镇纺织路16号
  124 广东省韶关市模具厂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中路124号
  125 深圳市兴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水坝工业区丽北路71号
  126 深圳南方模具厂 深圳蛇口工业大道
  127 深圳市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蛇口工业大道北79号
  128 珠海中航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珠海市前山镇金航街1号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129 广州市标准件模具厂 广州市西槎路221号
  130 广州市振兴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大道东圃二马路72号
  131 广州市华通模具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小北路蟹岗道北中学侧门
  132 顺德市美的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顺德市北容镇蓬莱路美的工业城
  133 广州型腔模具厂 广州市宝岗大道1099号
   
  十九 四川省
  134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分有限公司 成都市西郊黄田坝
  135 成都航发工具装备公司 成都市双桥子
  136 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龙泉驿经济技术开发区航天北路
  137 成都宏明双新精密模具零件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外西谢家祠双新创园
  138 成都市天元模具厂 成都市苏坡乡联工村8组
   
  二十 甘肃省
  139 天水长城精密模具厂 甘肃天水秦城区南廓路50号
   
  二十一 陕西省
  140 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姜谭路22号
  141 西安航光仪器厂 西安小寨西路13号
   
  二十二 山西省
  142 山西太原模具厂 太原市新冠庄南街8号
   
  二十三 贵州省
  143 遵义群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贵州凯山295信箱2分箱
   
  二十四 广西省
  144 桂林辰山精密模具开发制造中心 广西省桂林市辰山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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