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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37:01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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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审廉字〔2003〕3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加强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加强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政

监督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领导干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正确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现制定署机关和派出机构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工作的规定如下:

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一条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审计署当年部署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点工作,各单位要召开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二条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会前,要充分准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会上,对存在的问题,要严肃认真地进行自查自纠;会后,向署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条 驻署纪检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派人参加有关单位的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司、处级领导干部要有侧重地对照检查以下问题:

(一)执行《廉政准则》和审计纪律的情况,检查有无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和审计纪律的问题;

(二)执行不准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情况,检查有无违反规定收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问题,有无到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费用的问题;

(三)执行审计署关于严禁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获取非法收入规定的情况,检查有无向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介绍审计业务获取好处费的问题;

(四)执行审计署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五不准”规定的情况,检查本人配偶、子女有无违反规定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问题;

(五)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审计署其他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检查有无违反规定的问题。

第五条 各单位对司、处级领导干部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审计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

二、廉政谈话

第六条 驻署纪检组对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署机关各单位和派出机构对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定期进行廉政谈话。

第七条 谈话内容: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二)执行《廉政准则》、审计纪律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三)加强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由驻署纪检组组长主谈,驻署监察局和人事教育司领导参加。署机关各单位和派出审计局对处(室)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由主要领导主谈,党支部副书记、组织委员或纪检委员参加。特派办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由办党组纪检组组长主谈,机关党委和人事教育处领导参加。

此外,对存在一些违纪违规问题苗头或有举报反映的司、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各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经驻署监察局和人事教育司提名报署党组同意后,由驻署纪检组组长主谈,驻署监察局和人事教育司领导参加。对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各单位主要领导(特派办可由办党组纪检组组长)主谈,机关党委和人事教育处领导参加。

三、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第九条 各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所分管的反腐倡廉工作责任情况。

(二)执行《廉政准则》、审计纪律和其他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述职时,要报告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本人履行党风廉政责任情况以及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从审情况;其他司(局)级领导干部在述职时,要结合本人分管的工作,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审计纪律情况。

第十一条 述职述廉的时间,除派出审计局在每年的6月份外,署机关各单位和特派办在当年12月,结合年度领导干部述职一并进行。在各单位召开的述职大会上,司(局)级领导干部要作述职述廉报告。会后,各单位对司(局)级领导干部执行廉政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各单位年度总结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司(局)级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和述廉情况民主测评结果报送驻署纪检组、监察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建立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第十四条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署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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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




(2006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修正案》,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公安部奥运安保工作组关于加强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交通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奥运安保工作组


公安部奥运安保工作组关于加强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交通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奥运办[2008]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境内传递活动将于2008年5月4日至8月8日举行。为全力以赴做好交通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火炬接力境内传递安全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火炬接力途经地区道路交通秩序良好,不发生影响火炬接力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要在火炬接力安保工作领导小组框架内,成立由交警总队领导负责的火炬接力交通安保工作组,并明确由交警总队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火炬接力转场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省(区、市)城市间以及省际间火炬接力转场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请于4月10日前将火炬接力交通安保工作组组长、成员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部奥运安保办和交通管理局。

  二、制定完善方案,加强风险评估。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火炬接力安保工作总体方案,制定完善的火炬接力交通安全保卫方案、交通分流方案和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提高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及早分析火炬接力路线及周边道路的交通流量、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加强对火炬接力和公路转场的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务必在火炬接力前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经过整改仍未消除隐患的,要及时向省火炬接力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建议调整火炬接力路线。各地请于4月10日前将火炬接力交通安全保卫方案、交通分流方案、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上报部奥运安保办和交通管理局。

  三、加强教育培训,组织预案演练。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对参与火炬接力交通安保工作的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一线民警的教育培训,邀请治安等相关部门领导、专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执勤民警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能力。要根据火炬接力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强化交通安全保卫工作模拟演练。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火炬接力交通安保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强化实战技能,全面提升交通安全保卫能力和水平。4月30日前各地至少要完成2次演练。部奥运安保办和交通管理局将视情实地指导各地演练工作。

  四、加强路面管控,消除安全隐患。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奥运交通安全保卫工作,针对本地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科学安排勤务,提高道路管控能力。要会同安监、交通等部门,重点对火炬接力路线和备用路线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确保火炬接力前及时整治完毕。要逐个城市、逐条道路、逐个岗位落实交通管制和分流措施,强化对火炬接力境内传递路线、公路转场路线的交通管控力度。特别是传递城市多、转场时间长、距离远的吉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指挥和路面管控,确保火炬接力工作万无一失。要组织对所有参与火炬接力活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凡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不许参加。

  五、广泛宣传引导,创造良好交通环境。各地公安机关要制定火炬接力交通管制措施的宣传方案,加强社会面和源头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火炬接力路线、交通管制措施、绕行路线等,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教育广大驾驶人特别是参与接力工作的,遵守交通法规,文明礼貌驾驶,避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六、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后勤保障。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信息掌握和沟通,加强与火炬接力组织部门和火炬圣火运行团队的协作配合,全面了解火炬接力对交通安保工作的需求,确保措施到位,增强针对性。要加强公安机关各参战警种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火炬接力转场期间,特别要加强城市之间、省际之间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火炬接力转出地交警总队联络员要主动与火炬接力转入地交警总队联络员联系沟通,提前通报有关信息,沟通有关情况,确保工作无缝衔接。要加大后勤保障力度,为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执勤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任务的顺利实施。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奥运安保办和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奥运安保工作组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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