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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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南宁市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 推广应用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各单位积极进行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研究,将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成果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调动我市各单位做好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成果推广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信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南宁市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奖的项目进行审定和评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涉及领域的技术专家、理论专家和经济专家等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5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选择遵循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针对性、组成合理性和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评审内容
(一)经济效益:项目应用后年均增收(节支)水平及其市场竞争力等。
(二)社会效益:项目应用在促进信息技术发展应用、提高决策水平、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业务管理效率、改变业务管理方式、体系优化及促进本行业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三)成本水平:项目的建设成本和维护、运营、管理、升级成本。
(四)设备及系统性能:包括系统软硬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兼容性、可升级和扩充性、响应速度及系统可管理性等。
(五)先进性:项目采用的技术在当今信息技术发展进程中所达到的水平。
(六)创新性:项目的技术创新水平。
(七)推广应用程度:项目推广应用的规模数量等。
(八)发展前景:项目推广前景、项目续建条件和潜能、项目是否具有升级改造的价值等。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申报材料齐全,经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参评项目进行考核,并形成项目综合评价报告。
(三)根据项目综合评价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投票确定项目获奖等次,项目得票达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有效。
(四)评审结果将在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nanning.gov.cn) 首页公示 7天,公示无异议的,提交评审组织机构发文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4月26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丹东市属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以及环保产业园辖区内的土地出让原则上采用先收储、后出让程序,以净地出让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 土地收储与出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性原则。土地收储与出让要实行以市场为主导的计划管理,土地收储计划与出让计划要相互衔接,杜绝土地收储与出让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效益优先原则。要把土地收储与出让效益放在优先位置。
(三)政府主导原则。土地收储与出让涉及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丹东市土地征用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为土地收储法人单位和土地出让工作平台。主要职责:
(一)对宗地出让收入与出让成本摸底测算后,提出宗地收储与出让建议。
(二)按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批准的土地收储计划,组织实施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等土地收储工作。
(三)根据宗地收储成本、宗地出让净收益预期等,提出宗地出让底价建议。
(四)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成交价款收缴土地出让收入。
(五)对土地出让费用、土地经营成果实施核算,并对土地经营成果负责。
(六)根据土地收储需要测算土地储备资金需求量,并筹集资金。
(七)分析、预测土地供求变动状况与土地市场价格变动趋势。
第五条 成立由市领导担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审计局和市属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土地收储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协调土地收储与出让工作。
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土地收储与出让管理政策和制度、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审批土地收储与出让计划、土地收储费用预、决算以及土地出让底价。
(三)组织推进土地收储与出让工作。
(四)考核土地收储成本与土地经营成果,对各区政府及市储备中心实施奖惩。
(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事宜。
第六条 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收储与出让计划编制;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标准拟定与执行监督;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发生的争议实行裁决。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预算审核与决算审查;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支出监管;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参与土地出让底价核算。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土地储备与出让涉及的规划指标、规划条件管理;征地和拆迁涉及的公有房屋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拆迁补偿的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拆迁安置补偿的争议裁决。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督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的执行,查处超规划容积率使用土地行为,并追缴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市林业局:负责征地和拆迁涉及的林地、林木管理。
市文化局:负责征地和拆迁涉及的文物保护与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查处土地收储与出让中的违法、违规与违纪行为。
市法制办:负责审核拟由丹东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土地收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的执行审计;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支出审计;参与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的预算审核与决算审查。
市属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工业项目用地计划的编制;本区工业项目用地收储资金的筹集;承担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指派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与土地前期开发工作。
第三章 土地收储管理
第七条 土地收储计划应根据市储备中心提出的土地收储建议组织编制。
各区工业项目用地收储建议,应根据各区政府申报的工业项目用地计划提出。其他用地收储建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土地出让收益测算情况等提出。
第八条 各区工业用地收储涉及的摸底调查等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用地收储涉及的摸底调查等工作,由市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与土地前期开发等,原则上委托各区政府实施。
委托各区政府实施的项目,市储备中心应与相关区政府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完成质量、完成时限以及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原则上由相关区政府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九条 由各区政府承担拆迁安置补偿与土地前期开发任务的宗地,其出让净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奖励各区政府。
根据土地出让收益实现情况,可按土地出让净收益一定比例与市储备中心经费挂钩。
第十条 工业用地实行土地收储保证金制度。各区政府在实施本区工业项目用地收储时,应按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征地补偿以及土地出让等所需费用总和,向市储备中心缴纳土地收储保证金。土地出让后缴纳的土地收储保证金予以返还。若未按计划用地,缴纳的土地收储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章 土地出让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计划应根据市储备中心提出的宗地出让建议,并按照土地出让用途分类编制。
各区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建议,应根据各区政府工业项目用地计划与实际需求提出。其他用地的出让建议,应根据土地市场需求变化与土地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调整要求,遵循效益主导原则提出。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应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并应与土地收储工作实际相衔接。计划外需办理的土地出让,应报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底价应根据市储备中心提出的土地出让价格建议核算并报批。
各区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预算、按规定应计提的各项专项资金(基金)之和。其他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决算、土地出让预期净收益之和。其他用地如需于土地收储前确定出让底价的,出让底价中的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按预算核定。
各区工业用地的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预算由各区政府评估测算。其他用地的收储与出让费用预算、出让预期净收益由市储备中心评估测算。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全额征收,入缴国库,并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工业项目用地与其他用地的土地出让收支实行分账核算与管理。
各区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净收益扣除按规定应提取的各项专项资金(基金)后,全部用于补助各区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其他用地的出让净收益扣除按规定应提取的各项专项资金(基金)后,全部用于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工业用地的收储与出让费用,由市财政于土地出让后按各区政府评估测算的费用预算拨付给市储备中心,由市储备中心与相关区政府结算。
土地出让前应支付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费用和税金、征地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出让费用等,由市储备中心使用相关区政府缴纳的土地收储保证金先予垫付。
第十七条 其他用地的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由市财政于土地出让后按批准的费用决算拨付给市储备中心,由市储备中心按规定办理结算。土地出让前应支付的费用,由市储备中心使用土地储备资金,按批准的费用预算先予垫付。
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决算超出预算部分,须经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支付。
委托各区政府实施的项目所需费用,由市储备中心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垫付给相关区政府,待土地出让后,由市储备中心按照批准的项目决算与相关区政府办理结算。
项目决算超出预算部分的,从市财政核拨给各区政府土地出让奖励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采用市、区两级政府出资与市储备中心贷款办法筹集。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贷款规模由市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工作的需要提出建议,由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政府应分别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专门用于管理土地储备资金的收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汤加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8年10月26日 生效日期1998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共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起相互承认并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汤加王国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并支持汤加王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努力。
汤加王国政府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商定,将根据一九六一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并在对等基础上在各自首都为对方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汤加王国政府代表
唐家璇 乌卢卡拉拉·拉瓦卡·阿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