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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关于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联合举办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17:25:14  浏览:8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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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关于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联合举办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培[2003]35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关于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联合举办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科教处、质检站,中烟各省工业公司科教处,各卷烟厂人劳(教育)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施“科教兴烟”战略,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要求,针对行业部分职工需要学历提高的实际情况,经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商定,报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批准,定于2003年开始在我们培训中心开展中国科技大学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学管理模式及学历:实行学分制,共90个学分,三年内学员可修完规定课程,经过考试获取相应学分(少数学习困难的可以5年内修满学分),并完成毕业论文,颁发国家承认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远程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者可按国家规定授予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二、学习形式:实行不脱产学习,学员在自学(包括通过互联网学习)的基础上,每年两次面授、辅导、实验、考试等,每次集中两周左右时间。
  三、开设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形式   学制   计划数
    01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业余   3年    40
    02    计算机网络      业余   3年    40
    03    电子政务       业余   3年    40
    04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业余   3年    40
    05    工商管理       业余   3年    80
    07    烟草科学工程(烟草种植方向) 业余 3年   40
         烟草科学工程(烟草工程方向) 业余 3年   50
         烟草科学工程(机电一体化方向) 业余 3年   50
         烟草科学工程(化学检测方向) 业余 3年    50

  四、招生对象:烟草行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在职职工及子女。
  五、报名条件及学费:具有国民系列的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有关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自主命题组织的入学考试(本科免试入学),成绩合格者即可录取;学费为每学年2600元,教材资料费另计。
  六、报名办法:报名须填写《报名登记表》(附后,可复印)及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二寸照片5张,报名费50元,入学考试费60元(免试者不交考试费),手续齐全后,单位或个人将上述材料及费用邮寄到我们培训中心教务处.
  七、报名、考试、学习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03年10月28日~11月30日;
  2.入学考试时间:2003年12月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报名、入学考试及学习地点: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河南省郑州市北林路7号);
  4.开学时间:入学考试通过后即被录取,同时开学,学籍可从2003年9月开始计算。
  5.入学考试科目及范围请浏览网站:www.ctt.cn
  6.联系电话:0371-5857011、5857012
    传真:0371-5712043

主题词:远程 学历 教育 通知
抄送:国家局科技教育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
2003年10月24日印






二ОО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 件: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现代远程高等教育报名登记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80&pic_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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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5月26日 生效日期1984年5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加蓬共和国政府为另一方(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和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旅游和新闻等方面的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研究人员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研究人员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体育方面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八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机构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九条 缔约双方努力鼓励旅游,并为此提供方便。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双方将另行商定两年度的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与实施本协定有关的费用问题将在对等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将尽力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所产生的一切争议。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然后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对方。本协定有效期为四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四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修订或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在利伯维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柳雨峰             马丁·邦戈
    (签字)             (签字)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暂行条例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暂行条例

1988年5月10日,国家中医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优秀青年中医科技工作者,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造就更多更好的中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中医学术发展,特设立国家中医管理局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
第二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对象为全国医药卫生系统有创造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优秀青年中医科技工作者。资助内容主要是中医药应用研究和适当的基础研究、开发研究及少量软科学研究课题。
第三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课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选题应围绕解决中医防病治病和提高人口健康素质及对中医学术发展有较大意义的科学技术问题;
2.立题根据充分,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具有新的学术思想;
3.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4.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基础,具有深入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5.研究内容有一定的深度及预实验基础,目标明确,可望在2—3年内取得预期的结果;
6.经费预算适当。
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支持边远地区的青年中医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方法、步骤为:公开招标、志愿申请、专家推荐、单位审核、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签订合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青年中医科研基金来源于中医事业费、科技三项补助费及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凡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有独立研究能力的青年中医科技工作者(不包括在读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请。申请课题只限1个。
第七条 申请人须根据本条例的要求,认真填写《国家中医管理局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合同书)》,经所在单位两位具有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及单位可以提供的基本保证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申请书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及局直属单位审核、盖章(一式四份),并统一录入计算机软盘(一份),上报国家中医管理局。

第三章 评 审
第九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的评审工作由国家中医管理局组织进行。评审采取书面送审及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国家中医管理局根据申请课题的具体情况聘请同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思想觉悟,认真、科学、公正。
第十一条 参加评审人员对申请书的内容、评审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国家中医管理局对申请课题进行复核,并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者个人及单位。申请者个人及单位在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1个月内向国家中医管理局提出,逾期则按评审专家意见执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机构设在国家中医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十四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每项课题的资助强度平均为2万元。资助经费不包括外汇,核定后1次拨给,要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1.小型仪器设备及零配件购置;
2.消耗性实验材料(包括试剂、实验动物、药品、标准件等);
3.加工、测试、计算、临床观察;
4.情报资料及参加国内学术交流。
受资助者可在经费开支范围内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但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基建及课题需要以外的其他开支。课题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可由受资助者提出使用计划,转入新的研究工作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受资助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及局直属单位负责对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给予支持和保证。
第十七条 受资助者每年年终须填写《国家中医管理局科研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报告研究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将报告材料汇总,统一录入计算机软盘,报国家中医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课题研究取得重要突破及研究方案的重大更改应随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受资助者在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鉴定。申请验收鉴定材料连同经费开支情况及节余经费的使用计划,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审核后,统一录入计算机软盘,报国家中医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国家中医管理局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检查、评议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情况,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扬。
第二十条 受资助者取得成果的奖励、转让和专利申请,按国家和国家中医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者未能按预定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者,需及时向国家中医管理局说明情况。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未按计划完成任务,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并采取补救措施,经费使用不当者,国家中医管理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停止、追回拨款以至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家中医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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