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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阶段农村青年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02:23:10  浏览:9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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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阶段农村青年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办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文化部


中青联发[2002]20号


关于加强新阶段农村青年工作的意见
(2002年4月5日)



  农村青年占全国青年总数的近70%。这支庞大的队伍,既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中坚力量,又是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主要来源;既是促进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生力军,又是决定农村未来繁荣进步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因此农村青年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农村,而且影响全局;不仅影响当前,而且影响未来。特别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之后,农村青年的社会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切实做好农村青年工作显得尤其重要。这对于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根据党中央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青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这一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全面促进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团结引导亿万农村青年为实现党的农业和农村工作目标而不懈奋斗。

  一、切实加强农村青年思想政治教育

  当代农村青年要肩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最根本的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树立起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要在农村青年中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和宣传实践活动,坚持不懈地用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青年,帮助广大农村青年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从而坚定跟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继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帮助农村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农村青年的思想实际,抓住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不失时机地开展好形势、任务和政策教育。

  对农村青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方法对路,讲究实效,既满腔热情,又严格要求。要注意发现、树立各类优秀农村青年的先进典型,用榜样的力量鼓舞、激励农村青年。要重视农村青年思想政治教育阵地的建设,充分发挥其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二、千方百计帮助农村青年增加收入

  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增收困难。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整体素质,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是新阶段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基本目标。要大力开发农村青年人力资源,培养一大批包括青年星火带头人、青年经纪人、青年农业产业化带头人和青年工商创业带头人在内的各级各类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通过典型引路,辐射带动更多的农村青年和农民群众增加收入。

  科技是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要不断加大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实施力度。加强有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农村现有教育资源,开展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十五”期间,要使大部分农村青年掌握1—2项增收的适用技术。在充分发挥现有科技、教育示范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大力建设农村青年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积极带头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优先支持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承担星火计划、丰收计划、跨越计划项目。要培育一大批高素质的农村青年经纪人,扶持他们尽快成为农产品营销的市场骨干力量。要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积极鼓励、扶持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创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鼓励、扶持一大批农村青年积极参与实施农业发展行动计划。要大力帮助农村青年积极从事农村二、三产业、外出务工经商。积极开展跨省区劳务协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用工信息等中介服务。扶持和引导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和有关培训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农村青年的职业培训,为农村青年向非农产业转移创造条件。各部门要取消不合理收费,简化手续,为农村青年外出务工提供方便。

  三、不断丰富农村青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不断发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具有农村风格、农村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满足农村青年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是引导农村青年从思想上正确武装和不断提高,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和必然要求。要深入开展乡村青年文化活动,逐渐形成一批具有乡土性、民族性、群众性的乡村节目,丰富精神文化生活。高度重视挖掘一批乡村青年歌手和其他青年文艺人才,帮助他们拿出一些“绝活”来。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三下乡”活动,为农村青年提供科技、文化、卫生服务,努力扩大城乡文化交流。要广泛组织开展各类健康有益、有趣有为的文化体育活动,使农村青年陶冶情操、健康成长。

  要切实加大农村青少年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的力度,将其纳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从政策、资金等各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要广泛动员、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新建、改建、扩建、共建等多种方式,灵活多样地建设农村青年活动阵地。凡挤占、挪用农村青少年活动阵地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农村现有的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要优先优惠向青少年开放。经济发达地区,要抓住加快发展小城镇的重要机遇,积极兴建一批功能齐全的农村青少年活动阵地。要帮助活动阵地加强管理,拓展功能,完善机制,发展壮大。

  四、切实维护农村青年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保障和维护农村青年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是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村青年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必然要求。要切实保障农村青年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民主权利,引导他们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在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富有建设性地参政议政,既要依法行使好、维护好自身的民主权利,也要依法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要依法维护农村青年从事正常学习、生产、生活的合法权益。切实帮助农村青年实现好受教育权。坚决依法维护农村青年特别是进城务工青年的劳动就业权益,使他们的诚实劳动同样受到社会的尊重,对农村青年进城务工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不能采取歧视限制政策,当前要着力解决好拖欠工资问题。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依法代表好、维护好广大农村青年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制定涉及农村青年事务的重大政策时,要广泛听取农村团组织和农村青年的意见。

  为农村青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是保障和维护他们权益的重要方面。要引导和动员广大农村青年积极参与农村治安防范,群防群治等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打击制造、贩卖、传播毒品、黄色文化及其它不健康产品的行为,努力预防和减少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要努力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工作,使他们感受温暖,走上正道,减少重新犯罪。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灵活多样、针对性强的方法和措施,对广大农村青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农村青年树立法制观念,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农村青年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五、积极引导农村青年为两个文明建设多作贡献

  广泛动员广大农村青年为实现“十五”计划和第三步战略目标做出积极贡献,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通过开展农村青年增收成才行动和保护母亲河行动,动员农村青年在加强农业基础和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积极作用。在农村青年中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引导农村青年自觉履行“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开风气之先。大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农村青年为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提供热心帮助。积极引导农村青年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崇尚科学精神,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反对封建迷信,坚决拒绝黄、赌、毒。大力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动员组织广大农村青年积极与邪教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做坚决斗争。组织农村青年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国防意识教育,鼓励适龄农村青年积极参军入伍,参加民兵、预备役队伍,积极拥军优属。引导农村青年实行计划生育,保护生态环境为实现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作贡献。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共青团组织建设

  农村基层共青团组织是开展农村青年工作的核心力量,必须坚持不懈地建设好。要坚持党建带团建,在党建的带领和带动下,提高农村基层团的建设整体水平。进一步深化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和争创“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工作,紧密结合乡镇党委建设和村党支部建设,结合农村党建“三级联创”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团建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行乡村两级团组织按期集中换届、民主选举,形成富有活力的团的组织运行机制。以增强团员意识为核心,认真做好农村团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推优入党”工作。要把实施强乡带村作为促进农村基层团建的关键措施,切实把乡镇团委建好建强,带动农村各类团支部活跃。创新、调整农村基层团组织设置,扩大对农村团员青年的覆盖面。

  要按照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的原则,大力加强农村各类青年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延伸农村青年工作的手臂,使其更好地为农村青年和农民群众服务。大力发展农村青年社会服务信息网,积极构建以团组织为核心、农村各类青年组织为依托的农村青年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农村青年的水平。

  七、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村青年和农村青年工作

  加强农村青年工作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各级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和完善必要的农村青年工作制度和督促指导措施,把农村青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为农村青年的健康成长和创业成才创造条件。全国建立农村青年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对农村青年工作的指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相应协调机构。

  要关心农村团干部和青年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努力为他们开展工作、成长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地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订具体措施。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办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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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等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切实做好西部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和改善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未来十年,西部地区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形成现代产业体系,西部大开发战略在区域发展战略中居优先地位。同时,西部地区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生态环境脆弱,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滞后,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在新的发展时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进一步做好西部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顺利实施西部大开发第二个十年战略和实现西部地区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强化组织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把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始终把服务经济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支持改善民生、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项目建设,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

  (三)做好西部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预防为主,防控结合;解放思想,差别管理”的原则,更加注重战略环境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参与综合决策的作用,着力推动区域经济结构和国土空间开发结构优化;更加注重实施符合区域发展阶段、资源环境禀赋特征和行业特点的环境准入政策,着力支持资源优势尽快向经济优势转化;更加注重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着力提升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制度效力;更加注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着力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突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点

  (四)发挥战略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防控作用。优先开展天山北坡、兰州-西宁、黔中、滇中等地区重点产业发展战略环境评价,重点做好西部地区能源基地、资源深加工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抓好金沙江上游、澜沧江流域、黄河上游等重点流域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强化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及其他高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推动将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纳入战略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发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优化产业发展的作用。落实差别化产业政策支持下的环境准入要求,支持改善民生的建设项目和有条件在西部地区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有色金属等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应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强化生态恢复措施,严格尾矿库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开采高含硫煤炭资源须明确煤炭资源利用中的脱硫、固硫或硫磺回收措施。

  ——水电开发应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原则,强化水电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和运营期生态调度。受理审批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有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支持。对开发历史较早,未开展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流域,受理审批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有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成果支持。

  ——火电开发应坚持“上大压小,适量替代”的原则,鼓励冷热电多联产、坑口电厂和与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配套的调峰燃煤电厂建设,支持使用城市中水和空气冷却机组。

  ——煤化工行业应坚持“优化布局,以水定产,适度发展”的原则,支持煤炭资源富集、水资源供应有保障地区的煤化工试点项目。

  ——有色、冶金、建材行业应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和电力、资源供应有保障地区为满足当地市场需求的建设项目。

  三、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予以倾斜

  (六)委托部分审批权限。《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中,除核与辐射、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划矿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我部审查后,矿区内年产500万吨以下规模的煤炭开发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我部审查后,规划内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社会事业类和新建汽车整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西部地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七)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中涉及跨省(区、市)的建设项目(不含电网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项目涉及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后联合审批。

  (八)统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确有环境容量的重点发展区域,在完成本省(区、市)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可适当调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就地转化项目、西电东送等服务于全国的基础能源建设项目和清洁能源基地建设项目,在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和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可通过排污交易给予支持。

  四、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九)加强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强化“三同时”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切实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确保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十)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根据管理需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培育环境监理队伍,推荐环境监理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作为环境监理试点省。对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世界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石油采运等工程,以及污染较重或环境风险较高的石化化工、钢铁、有色等建设项目,应强化环境监理工作。

  (十一)严把试生产和环境保护验收关。将“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和环境监理报告作为批准试生产和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应对需进行试生产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现场检查,未按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和落实措施的,不得同意试生产。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分期、分阶段开展环境保护验收。水电、水利枢纽等项目应在初期蓄水之前,完成蓄水阶段环境保护验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在开采前申请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分期或分阶段验收项目的环境监测或调查重点,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运行。

  五、完善支持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政策措施

  (十二)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推动和提早介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把水利、交通和城乡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放在优先位置,加速推进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要求、有条件在西部地区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时受理,加快评估,合理简化审批程序,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

  (十三)扶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发展。优先批准西部地区满足资质条件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地区(州、盟),适当降低申请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等方面的准入条件。集中开展西部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人员培训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等专题培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

  (十四)做好委托审批的监督管理。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做好委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相关审批文件应抄报我部。凡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违法、违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严重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将责令其予以纠正,并视情况对委托审批权限予以收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建设部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994年8月15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推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
第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向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基本层次。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划定。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应同相应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及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七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应具备区域城镇的历史、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有关城市和部门协助提供。
第九条 承担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规定。
第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重要的县城。
省域(或自治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集镇。
第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
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
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10、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由组织编制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规划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和主要图纸。
1、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
附件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包括综合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2、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图纸:
(1)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
(2)城镇体系规划图;
(3)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配置图;
(4)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
图纸比例:全国用1∶250万,省域用1∶100万~1∶50万,市域、县域用1∶50万~1∶10万。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用1∶5万~1∶1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注) 本办法第十一条内容已经国务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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