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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银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03:17  浏览:9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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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银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银标准的通知

1985年2月11日,卫生部

随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人民对饮水安全卫生要求的提高,我国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局有关文件规定,经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环境卫生标准分委会有关专家咨询,参考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现公布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银最高允许浓度试行标准为50PPb。

附:生活饮用水中银含量检测方法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饮用水中微量银
方法灵敏度为3.2pg/1%吸收,检出限为0.00014ug/ml
用本法测定NBS1577A牛肝样品中Ag的含量,测定值与其真值相符。
一、仪器、器皿: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高温石墨炉。
2.微量移液管,20微升。
二、试剂和标准溶液配制:
1.硝酸(优级纯)。
2.银标准贮备液:称取0.7875克优级纯硝酸银溶于HNOз(1%v/v)并稀释至500.0毫升,此液1.0毫升=1.0毫克银,储存于棕色玻璃瓶中。
3.银标准使用液1.0微克/升,使用前用1%HNOз稀释配制。
三、仪器工作条件:
波长:328.1nm,内气流(Ar气):50毫升/分
狭缝:0.7nm,进样体积:20微升
----------------------------------------------------
| 程 序 步 骤
|------------------------------------
|干燥 |灰化 |原子化 |热除
----------------------------------------------------
温度V℃ |120|500|2500|2700
升温时间V秒 | 2 | 1| 1| 1
保温时间V秒 | 20| 20| 5| 3
----------------------------------------------------
四、标准曲线线性范围:
在上述条件下,银标准溶液的直线范围至30.0微克/升。
五、样品测定:
按上述仪器工作条件,以1%HNOз为试剂空白制备工作曲线5.0,10.0,20.0,30.0ug/1,样品测定后直接由工作曲线中求得银含量(微克/升)。水样中银含量大于30微克/升时,需用纯水稀释后测定。
注:样品经酸化,酸度为1%v/vHNOз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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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李鹏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的要求,完成了常委会的工作任务,立法、监督等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会议同意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和对今后一年工作的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努力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实现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要把增强实效作为改进监督工作的重点,加强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督促和支持国务院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要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总结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要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继续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奋发努力,恪尽职守,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做出新的贡献!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汕尾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广东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设立无偿献血奖项:“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
第三条 市“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到三十次、二十次、十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四条 市“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献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及各界人士。
第五条 市“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用以奖励无偿献血连续一年以上达到100%满足临床用血的县(市、区); “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用以奖励连续一年以上100%完成献血计划指标或自发组织员工参与无偿献血表现突出的单位、企业、厂矿。
第六条 由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所报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 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市“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获奖者经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市红十字会联合进行表彰。
第八条 献血者的无偿献血次数、捐赠单位或个人捐赠数额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和“无偿献血促进奖”条件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市红十字会分别向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再由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申报国家无偿献血奖项。
第九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和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200毫升为一次,400毫升为两次。成份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四次计算。
《献血法》实施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累加计算。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供有关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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