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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共青团全国中学工作座谈会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3:58:57  浏览:8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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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共青团全国中学工作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共青团全国中学工作座谈会纪要》
(1983年7月15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将《共青团全国中学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团中央于六月十一日至十九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了全国中学共青团工作座谈会。各省、市、自治区团委学校部负责人和部分中学团干部出席了会议。会议以改革的精神为指导,认真总结交流了近几年来中学团的工作经验,明确了今后的任务。团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张宝顺到会并讲了话。与会同志一致反映,这次会议是学习的会,鼓劲的会,必将对全国中学团的工作起推动作用。

 

(一)

  与会同志认为,自一九八○年三月团中央在南京召开共青团全国学校工作会议以来,各地中学团的工作有很大进步。中学团组织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结合中学生的特点进行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革命理想教育、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积极开展了三好活动和“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广大中学生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涌现出象钟铧、周云成等一批优秀中学生。团的工作在转变中逐步适应,在适应中有所创新,为全面开创中学团的工作新局面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中学共青团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今天的中学生,就是明天四化建设的生力军,这是历史的必然。抓好中学团的工作,使广大青少年在中学阶段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为四化献身的雄心壮志,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中学团的工作是全团工作的基础。学校是青少年最集中的地方,加强中学团的工作,对提高团的队伍质量,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都产生直接的、深远的影响。因此中学团的工作关系着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全团工作,关系着党和国家的未来。我们要站在时代的高度,以战略眼光来看待自己的工作,认清责任,明确任务,在党的领导下,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勇敢地挑起历史的重担,努力做好中学团的工作。

 

(二)

  会议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共青团在中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加强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团员青年为四化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团组织要在适应改革上下功夫,在活跃团的工作上创新水平,在育人上见效果,逐步实现思想教育系统化,组织工作制度化。

  一、切实加强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为学生树立革命人生观打好基础。

  人生观,是一个人对自己生活目的、生活意义的根本观点。抓住了人生观教育就抓住了中学生思想教育的根本。它不仅关系着学生的现在,而且会影响到他们的将来。中学阶段是一个人奠定人生观基础的重要时期。中学生有了解人生、追求人生价值的愿望,独立意识和自我评价能力开始增强。但由于中学生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十年动乱的恶果还没有彻底消除,并且受到来自多种渠道的精神污染和不良影响,使他们对复杂的人生问题产生许多模糊认识,加之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同升学、就业等实际问题交织在一起,一些学生对现实生活中的矛盾不能全面地历史地进行分析,因而,容易产生偏激情绪和错误观点。我们要正视这个问题,不失时机地抓好共产主义人生观的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上明辨是非,迈好青春第一步,做出无愧于时代的选择。

  1.引导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奠定科学信仰的基础。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不是人的头脑中自发产生的,必须靠学习、靠灌输。那种把灌输原则与“填鸭”式方法等同起来,从而否定灌输原则的观点是不对的。广大中学生追求真理,勇于探索,也迫切希望能不断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近两年来,中学生的“学哲学小组”、“党章学习小组”、“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小组”日趋发展;申请入党的人数有所增加,这些都是非常好的势头,团组织要热情关怀,积极引导。结合社会发展史、哲学、政治经济学的教学,逐步使学生认识到: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指南,是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锐利武器。学习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它,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待现实中的问题,认清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而坚定共产主义的科学信念,做一个头脑清醒的革命青年。要在坚持自觉自愿的前提下做好组织工作,防止一哄而起。不要搞简单对号、立竿见影等形式主义。要从中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启发诱导,循序渐进,不要急于求成。

  2.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树立民族自豪感。五四运动以来的历史告诉我们,许多革命先辈是从忠诚的爱国主义者走向坚定的共产主义者的。爱国,是每个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思想基础。中学生年龄小、知识少,对中国的历史缺乏了解,对祖国的感情还不深,个别青年学生看到我国经济还很落后,就认为“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团组织应有计划地针对学生实际进行新旧社会两种制度和三中全会前后的对比,不断加深热爱祖国的感情。同时要引导团员、青年把爱祖国同爱党、爱社会主义制度结合起来,把这种崇高的感情变成今天努力学习和明天献身四化的力量源泉。

  3.学习英雄模范人物,使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广泛宣传无产阶级革命家、科学家及各条战线英雄模范人物的事迹,使学生懂得衡量人生价值的正确标准,引导他们按榜样的形象要求自己、塑造自己,使学生懂得只有把个人的理想同历史发展趋势一致起来,才有个人的前途;只有把自己的行动同四化大业结合起来,才能大有作为;只有把自己的命运同国家民族的兴旺发达结合起来,才能有个人的幸福。

  优秀共青团员张海迪的事迹体现了时代精神,具有强烈的感召力,是向中学生进行人生观教育的好典型。要把学习张海迪活动同学习本地区、本单位的典型结合起来,并根据中学生的实际情况,扎扎实实、注重实效地搞好教育活动。

  4.深入开展共产主义道德教育,让文明之花开满校园。学校素来被称为精神文明的摇篮。学生在学校不仅学文化,而且学习做人的道理。要使他们从小养成文明习惯,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引导他们从小事做起,养成良好习惯,按学生守则规范自己的言行。各地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更多的活动形式,把道德教育引向深入,使学校成为传播精神文明的基地。

  努力增强中学生的抗腐蚀能力。现在,剥削阶级在我国已不存在,但阶级斗争并未结束,资产阶级思想、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还在一些领域腐蚀着人们。在实行对外开放、搞活经济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进一些资产阶级的生活作风和意识形态的糟粕,在沿海地区反动下流的精神毒品的污染更为严重,这一切对于鉴别能力较差的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危害甚大。因此,加强对中学生的反腐蚀教育是一项极为迫切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团组织要组织学生阅读健康的书刊,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帮助学生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提高学生分辨是非、抵制资本主义思想侵蚀的能力。对于沾染了一些坏习惯的后进学生和个别失足学生,团组织要热情帮助,亲切关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点燃他们心中的希望之火,使他们早日改正错误。

  二、引导学生为四化勤奋学习,做四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材。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围绕学习开展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学校团组织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是为了祖国,为了人民。只有把学习同国家和人民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才能获得持久不衰的力量源泉。要使学生认清自己的历史使命,树立社会责任感,为改变祖国的落后面貌,为振兴中华努力攀登。学习是劳动的准备,而不是脱离劳动的跳板,今天学习是为了明天更好的劳动,要教育中学生彻底摒弃那种轻视劳动人民的剥削阶级陈腐观念。四化建设需要的是多方面的人材,中学生是祖国各条战线的后备军,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除少数学生升学继续学习外,大部分将直接参加劳动,因此,要教育中学生珍惜中学阶段的学习时间,尽力多学一点,学好一点,为将来从事各种社会工作做必要的知识准备。

  要引导学生学好基础知识。中学阶段是文化知识打基础的阶段,要教育学生不要好高鹜远,要把对远大目标的追求落实到眼前的努力上,把握住了现在才能有美好的未来。知识的积累不能搞突击,也不能靠竞赛,要循序渐进,按规律办事。我们不反对学生对某领域、某学科有特殊的爱好和兴趣,但反对学生过早地追求单一知识结构。那种重理轻文,重自然科学,轻社会科学的倾向是不对的。科学发展使各学科各部类知识相才能在未来实践中运用自如。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校团组织可以组织一些学习经验交流活动,协助任课老师办好课余兴趣小组,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率。

  各级团组织要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协助教育部门坚决扭转只抓智育,忽视德育和体育的倾向。团组织必须十分关心中学生的身体健康,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就业等切身利益,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使中学生全面健康地成长。

  三、加强中学共青团的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搞好中学共青团组织建设,不仅是开展中学团的工作的保证,而且是加强全团组织建设的重要一环。去年下发的六省区中学共青团组织建设座谈会纪要,总的精神仍然适合现在的情况。

  要做好中学团的工作,团干部是关键。首先要建立一支热心团的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专职团干部队伍。自从贯彻团中央、教育部《关于中学共青团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以来,团干部的配备有所好转。广大中学团干部在中学团的工作最困难的时候,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为培育一代新人呕心沥血,贡献了自己的青春年华。实践证明,我们广大中学生团干部不愧是党培育的辛勤耕耘的园丁,是青少年的良师益友。各级团组织要继续协同教育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团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检查督促,保证配齐配好团干部,同时对于兼职、兼课过多,负担重过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其次是要不断提高团干部的素质。团干部政治上要坚强,学习要刻苦,工作要勤奋,作风要扎实,品德要高尚。各级团组织应定期对中学生团干部进行培训,既要学团的业务知识,又要学点文史哲,学点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使他们在中学生思想教育方面有所专长。要逐步建立健全中学团委岗位责任制。要教育团干部深入实际和青年打成一片,不当青年官,要做青年友,养成创新求实的工作作风,树立忠于党的教育事业,为党和人民勇挑重担的献身精神。

  教育团干部正确对待工作中的困难,用自己的工作建树赢得各方面的支持和协作,用坚韧不拔的毅力,克服前进中的困难。这样就能够开创中学团的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团组织要关心中学团干部的进步,帮助团干部排难解忧,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对于团干部的转业、进修等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加强理论研究,努力实现思想教育系统化,组织工作制度化。

中学团干部开展理论研究,是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随着团的工作的活跃,广大团干部越来越迫切要求探讨团的工作规律。近两年来,已有十八个省、市开展了中学共青团工作理论研究,初步形成了一支骨干队伍,并召开省、市级理论讨论会十四次,交流了研究论文二百多篇。理论研究促进了团干部学习,提高了工作水平,推动了团的工作,收到了较好效果。

  与会同志指出,近几年我们针对社会问题在中学生中的表现进行专题教育,做了大量工作。但从全局看,还缺乏战略考虑和全面安排。现在整个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对团在中学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逐步实现教育内容系统化,组织工作制度化的问题,应提到日程上来认真加以研究。只有实现“两化”,按不同年龄学生的不同特点及接受能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教育活动,才能使团组织真正发挥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在开创新局面中打主动仗。会议认为今后一段时间,中学团的理论研究工作的重点是:从改革的需要出发,在摸索规律上下功夫,以“两化”为重点,边实践边研究边总结,把中学团的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学校团组织实行教育内容系统化,要与学校教学内容相协调,但不是教学内容的简单重复。团的教育是以对学生进行活生生的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帮助学生逐步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为主线,以自我教育、正面教育为主要方法,以生动活泼的活动为主要形式。要从总体上考虑教育的连续性、渐进性、一致性,逐步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

  实现“两化”的目标,必须建立在扎扎实实的实践基础上。大胆创新,勇于实践,是实现“两化”的关键,必须千方百计把中学团的活动进一步开展起来,使团的组织进一步健全起来,把广大学生进一步组织起来,使团的工作切实活跃起来。实现“两化”又能帮助我们打开工作局面,指导团的工作。二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既不要把“两化”看得高不可攀,以至望而却步,也不能看得轻而易举,希图一蹴而就。在工作基础较好地区的城市中学应先走一步,经过有组织、有步骤地实验,使之不断完善。总之,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中学团的工作是全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共青团组织历来重视学校团的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团委更要有长远的战略观点,充分重视中学团的工作。主管学校工作的书记应亲自动手搞调查、抓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各级团委学校部都要有专人分管这项工作,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抓典型指导全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中学方面的会议(座谈会、现场会、经验交流会)或举办一期团干部培训班,交流经验,汇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中学团干部的实际问题,各级团委要积极想办法,团组织自己解决不了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只要我们各级团委提高认识,加强对中学团的工作的领导,全国中学团的工作一定会出现更加生气勃勃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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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0年7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认为,鉴于我区目前受理的刑事案件较多,有的案情复杂,地区辽阔,交通不便,全部做到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案有困难的实
际情况,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0年2月12日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精神,对我区在1980年内延长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决定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期限,我区可延长为三个月。
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的期限,我区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为一个月作出决定。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我区可延长到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
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我区可延长为在两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1980年7月5日

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卫生部令第88号)



《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2012年10月17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 〔2011〕25号)要求,现对食品药品监管局2003年4月28日发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第十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即:“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附表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新增附表1)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查封、扣押的物品移交给立案的公安机关,同时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新增附表2),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附表9)”、“《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附表10)”分别修改为:“《查封(扣押)审批表》(附表9)”、“《查封(扣押)决定书》(附表10)”。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当事人不到场的,执法人员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通知书》(附表13),交付当事人。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新增附表3),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新增附表4),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新增附表5),查封、扣押期间不包含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14),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填写《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附表15),解除查封、扣押。”

七、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药品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鉴定检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要求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八、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新增附表6),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附表19),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制作《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新增附表7)。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34)。”

九、附表作以下修改:

(一)增加以下附表。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新增附表1);

2.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新增附表2);

3.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新增附表3);

4.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新增附表4);

5.检验(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新增附表5);

6.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新增附表6);

7.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新增附表7)。

(二)更新以下附表。

1.附表9“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修改为:“查封(扣押)审批表”;

2.附表10“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决定书”;

3.附表13“行政处理通知书”修改为:“立案通知书”;

4.附表15“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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