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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17:35:16  浏览:9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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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高〔2005〕230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吸引、鼓励外资发展技术、知识密集型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两个密集型企业的认定是目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主要政策之一,对吸引外资,开拓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空间,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两个密集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积极宣传,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用足用好政策,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五年十月五日

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八八战略”,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从事国家科技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
(二)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三)企业的负责人应是重视科技创新,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企业直接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和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六)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其中,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占企业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企业“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常年受理,分批审核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条 两个密集型企业的认定采用中介机构评估、省科技厅审定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向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提出评估委托(不得同时委托2家或2家以上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支付),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数据。
(二)评估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全面评估后,向申请企业出具《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评估意见书》,并同时送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经评估的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所申报的材料,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对其完整型和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四)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初审情况进行审定,同时在省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征询异议,并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异议复核。
(五)在审定和复核合格的基础上,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申请企业“两个密集型企业”称号。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两个密集型企业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如高新技术产品属于国家规定需要生产许可证的,须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的学历复印件
6.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7.企业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环保检测报告复印件
8.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凭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申请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两年对已认定的两个密集型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认定。
第九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浙江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编号:






浙 江 省
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申请企业(盖章):

填 写 日 期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制
二○○五年八月
一、企业概况
联系人 E-Mail
电 话 传真 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称
厂房面积(M2) 注册资金(万元) 外资比例 注册时间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法人代码
职工总数(人) 大专学历以上科技人员(人)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人)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万元)
经济指标 销售收入(万元) 利税总额(万元)
企业总完成数
其中 高新技术产品完成数
企业技术性收入完成数
合 计
二、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情况
编号 产品名称 投产时间 鉴定时间 获奖情况 技术水平 销售收入(万元) 利税总额(万元)
1
2
3
4
5
6
7
8
三、申请理由
(简述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先进性、技术来源与对该技术产权的拥有权、生产规模、国内外市场占有情况与下一步发展设想、生产工艺流程与环保达标情况)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四、评估意见: 评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五、审查意见
同级财政机关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认定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本表,其内容一律打印,涂改无效。
2.申请表中各栏数据,均指申报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并应以年报数据为准。除第一季度申报的企业之外,其余各季度申报的企业,还需提供申报当年第一季度至申报前一季度止的经济指标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经济指标完成数的统计资料。
3.申请书一式5份;并附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3份,包括:企业年度负债表、损益表、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技术成果受让合同(协议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证书、获奖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书、产品生产工艺环保证明、产品入网许可证等,属专利权受让的,应提交专利权受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公告副本。
4.封面编号由省认定部门填写。
5.申请表可从网上下载,网址:www.zjinfo.gov.cn






















主题词:科技 两个密集型△ 企业 认定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厅、国税局,各市财政局、国税局。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5年10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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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宝政发〔2002〕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宝鸡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宝鸡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农机事故,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机的单位、个人及农机管理、监督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和其它动力机械及其配套的用于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各种作业机械。
  第四条 农机安全主要指农业机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农机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乡各级都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第六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宣传农机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市、县区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业行政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乡政府对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县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农业行政部门牵头,公安、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本县区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县区农机监理机构搞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长为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要与各农机户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八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部门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农机的牌证管理、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年检审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农机事故处理。
  依照法定的检审验标准对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农用运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道路行驶牌证的核发及国道、省道外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处理事故。
  联合收获机械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新购置的农机,必须在60日内到所在县区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报户手续;农机所有权变更,应在30日内到所在县区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十条 负责办理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必须依法对申领牌证的农机严格按规定审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农机,不予核发牌证,已核发牌证的,应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收缴牌证。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一条 对无产品合格证,无推广许可证,无来历证明和按规定淘汰报废的农机不得使用。农机监理机构不得办理牌证和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农机驾驶或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上岗前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后,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方准驾驶或操作农机。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农用车驾驶员的考核,按机动车驾驶员考核标准执行;其它农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考核按规定标准执行。
  驾驶操作农机必须符合操作证规定的机型及类别。驾驶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牌证的农机,须持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驾驶证。
  驾驶操作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三条 严禁农机违章载人或搭乘超员,违章载人的,强制拆除载客设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由市、县区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吊销农机驾驶或操作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或有其它违章行为的,由市、县区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依照《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安排农机安全大检查。县区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农机安全检查工作,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对于查出的违章情况要造册登记,并将违章记分填入记分卡,按规定对操作人员进行处罚。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应逐级及时登记、分类、建档并上报,并经评价后提出治理方案,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达标检查验收后予以消号。
  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农机,应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农机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农机安全生产情况,制定落实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每半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安全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每年农忙季节或当地组织大型群众集体活动使用农机时,应当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农机管理措施,落实各级监督机关的领导责任,加强监督,防止群体伤亡事件,保障群众安全。
  第二十条 市、县区农机监理机构要建立月报、季报制度,及时准确的向各级政府提供农机安全生产信息;随时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信息,特别是乡镇、村组农机安全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本辖区农业机械报户、年检审验、违章等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农机监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机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不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造成农机事故四项指标超标的县区,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县区、乡镇、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进行农机管理的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74号令),严格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农机安全监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教人〔2006〕21号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教育厅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干部 轮岗 办法 通知
抄送:省纪委第六派驻纪检监察组。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5月31日印发

海南省教育厅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16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70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0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交流轮岗,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实施干部交流轮岗,规范厅机关公务员和厅管干部的管理,进一步增加干部多岗位锻炼的机会,培养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增强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学校)领导班子活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不断推进我省教育改革发展。

第二章 干部交流

第三条 干部交流是指厅党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形式,有计划地在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学校)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换。

第四条 干部交流对象主要是处级干部。

第五条 干部交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优化厅机关各处室干部和厅直属单位(学校)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

第六条 距退休年龄不到3年的,一般不易地交流。

第七条 同一处室正、副处长(正、副主任),同一单位(学校)领导班子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三章 干部轮岗

第八条 干部轮岗是指在厅机关各处室之间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的一种方式。

第九条 干部轮岗对象是厅机关的公务员。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轮岗:

(一)在同一处室担任同一领导职务满5年的;

(二)在同一处室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三)在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岗位(具体负责组织人事、计划、财务、基建、机要、文秘、职称评审、纪检监察、物资采购等)连续工作满5年的。
某些专业性较强职位的干部轮岗,视工作需要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干部的工作年限,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干部轮岗要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干部轮岗坚持适度的原则,各处室轮岗干部一般不超过现有人员的40%。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轮岗:

(一)试用期未满的处级领导干部;

(二)身患重病的干部;

(三)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的干部。

第十四条 同一处室正、副处长(正、副主任)一般不同时全部轮岗。


第四章 干部交流轮岗程序

第十五条 干部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先由厅主要领导、分管人事工作领导、有关业务分管领导及人事处(教育工委干部处)负责人先研究,拟出应进行交流的干部人选名单,提交厅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干部轮岗每年进行一次。由厅人事处制定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报厅党组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需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级领导干部,轮岗前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 干部交流轮岗纪律

第十八条 厅党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集体研究确定交流轮岗对象。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交流或轮岗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决定,在接到通知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如拒不服从厅党组的安排,将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要主动接受上级组织和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人事处(教育工委干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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