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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41:55  浏览:9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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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司法部等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基〔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指导各地中小学校全面、规范地开展法制教育,将中小学法制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和学校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联合制定了《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地方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主管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纲要》的要求,加强对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将此项工作纳入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采取切实措施,抓好《纲要》的落实,确保中小学法制教育的质量。要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把法制教育与相关学科教育有机融合在一起,并积极与其他各种专项教育相结合,努力形成多角度、宽领域、全方位的法制教育新格局。要根据青少年学生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增加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主管机关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做好法制教育的贯彻落实工作,要积极组织和利用好本系统的人力、物力资源为中小学法制教育提供支持与服务,并要加强青少年校外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努力推进法律知识教育和法治实践教育相结合。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把握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求开展工作的新机制和新途径,不断推进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

  附件: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精神和要求,指导各地中小学校全面、规范地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特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着眼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结合中小学生的生活实际和成长特点,致力于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牢固确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逐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实施中小学法制教育,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1.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既要遵循思想道德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体现法制教育的特点,适应中小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积极倡导深入浅出、循循善诱的方式,采用通俗鲜活的语言、生动的典型事例,体现教学的互动性和趣味性,增加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了解和参与法治实践的机会,教育和引导学生在实践当中掌握法律知识,领会法治理念,提高法律素质。

  3.整合性原则。将法制教育与学校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与各种教育活动相结合,融入到教育活动中;与必要的专项教育相结合,形成多角度、宽领域、复合式的法制教育格局。

  (三)主要任务

  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培养中小学生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尊重宪法、维护法律的习惯,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树立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提高分辨是非和守法用法的能力,引导他们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

  (一)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在小学阶段,进行初步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启蒙教育,使学生具备初步的法律观念和权利观念。

  1.了解社会生活中有规则,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法律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特定条件下能够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

  2. 初步了解法律的作用,体会法律代表公平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保护人身、财产等权力不受侵犯。

  3.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的权利不可随意剥夺和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初步建立宪法意识。

  5.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增强权利意识。

  6.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

  (二)初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依据初中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认知水平、生活经验和成长需求,在小学法制教育的基础上,须着力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教育:

  1.进一步学习宪法的基本知识,增强宪法意识。

  2.知道法治精神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3.理解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现实性、平等性,懂得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懂得不承担法定义务或触犯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

  4.懂得法律维护社会秩序,能够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着重了解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5.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含义,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知道不良行为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违法犯罪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抵制不良诱惑,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懂得未成年人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揭发检举、及时报警、正当防卫等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6.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三)普通高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高中阶段的法制教育要适应学生已有知识水平和身心发展特点,考虑即将步入社会的现实需要,须着力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教育:

  1.了解法律反映了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理解法律规范存在的价值,形成理性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懂得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略。

  2.知道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了解法律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规范法律主体行为、调整利益关系的功能,促进个人、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3.了解规范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方面的主要法律。理解宪法关于我国国体、政体、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的相关规定,了解与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相关的法律。理解宪法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的规定,了解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我国加强教育、科学、文化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关法律。

  4.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批准的重要国际公约,特别是国际人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公约、保护人类环境的国际公约等有关知识,树立全球意识。

  5.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懂得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三、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实施途径

  中小学生法制教育要以有机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为主,同时,利用课内课外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教育和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要重视整合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法制教育资源,发挥整体合力,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

  (一)学科教学

  1.骨干学科教学

  小学的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等学科,初中的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地理等学科,高中的思想政治、历史等学科,是法制教育的骨干学科。要在这些学科的教学中挖掘法制教育内容,增强法制教育,分层次、分阶段,适时、适量、适度地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

  (1)小学阶段

  《品德与生活》:在学生能感受、能观察、能体验的日常生活中渗透法制教育,采取适合小学生接受能力的各种生动有趣的活动方式,使学生初步了解法律,引导学生初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品德与社会》:在学生思考和探究的学习过程中渗透基本的法律知识教育,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认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学习运用法律知识思考和分析一些简单的社会生活现象,学习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规范自身行为,从小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

  (2)初中阶段

  《思想品德》:结合学生的品德修养,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将法制教育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在小学法制教育的基础上,了解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了解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了解我国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了解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了解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增强依法办事意识,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历史与社会》:结合具体的教学情境和内容,体会现实社会生活中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意义;从历史角度了解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地理》:结合中国的自然资源的教学,了解保护自然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应遵循的公约、法律和法规,渗透法治观念,培养科学的人口观、资源观和环境观。

  (3)普通高中阶段

  《思想政治》:结合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等必修课程的教学,了解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感受法律的作用和权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理解依法治国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通过选修课《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学习,掌握民事权利与义务、信守合同与违约、就业与创业、婚姻与家庭、法律救助等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知识。

  《地理》:通过高中地理必修和选修课程的学习,了解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认识法律在解决当前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治观念。

  2.相关学科渗透

  语文、生物、体育等学科蕴涵着丰富的与法制教育相联系的内容。教师要在学科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挖掘法制教育因素,对学生进行法治文明、公平正义、恪守规则等方面的教育。例如,语文课通过文学作品中的典型人物和事件,渗透崇尚公平正义、违法要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光荣等教育;生物课对学生进行保护环境、热爱生命、尊重人权的教育;体育课对学生进行遵守规则、崇尚公正的教育等等。各相关学科对学生渗透法制教育,要充分运用与学生密切相关的事例,学科史上的有趣材料作为教学资源,利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二)专题教育

  采用必要的专题教育形式,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从学生的认知水平、学习兴趣、思想认识、行为表现和社会实际出发,开展灵活多样、富有成效的专题教育活动,倡导自主探究、合作交流、实践体验的学习方式。法制专题教育要与道德教育、心理教育、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紧密结合,与安全、禁毒、预防艾滋病、环境、国防、交通安全、知识产权等专项教育有机整合,使之融为一体。

  (三)课外活动

  课外活动是学生学习法律、践行法律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利用班团队活动、学生社团活动、节日纪念日活动、仪式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等多种载体,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学生依法律己、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1.班团队活动

  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有意义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学生真正懂得集体要有纪律、要有规则,每个集体成员要懂规则、守规则,要在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班集体活动要结合学生思想和行为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2.学生社团活动

  学生社团是帮助学生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载体。要支持和指导学生社团广泛开展与法制教育相关的校园文化活动,大力发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兴趣小组,逐步培养学生参与群体生活的能力、按规则办事的习惯。结合不同社团活动的特点,进行相关法制教育,充分发挥学生思想活跃的特点和开拓创新的能力,引导学生思考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参与法制实践与宣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3.节日、纪念日宣传教育活动

  要充分利用现有中国传统节日、法定节日和纪念日,如“3.15”消费者权益日、“6.26”国际禁毒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4.仪式教育活动

  学校要通过学生入学仪式、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18岁成人仪式以及入队、入团、入党等各种仪式,精心组织设计,渗透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自己的健康成长与法律的关系,培养爱法、敬法的情感,增强守法、用法的能力。

  5.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要组织学生到人大、法院、监狱等机构旁听和参观,开展模拟人大、模拟法庭等活动,通过了解和分析真实的事例,了解相关法律,增加法制观念。

  (四)个别辅导

  学校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老师要针对个别学生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积极的教育和管理;要关注学生思想、情绪、行为等方面的变化,及时进行法律、道德、心理等多方面的辅导,帮助他们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四、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措施

  (一)组织措施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教育行政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订法制教育的实施计划,整合当地德育、教研、科研等部门的力量,进行法制教育的研究和实践;学校由校长(或分管校长)负责,把法制教育作为教育教学和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除学科课程所占课时外,每学年要根据法制教育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结合学校课程实际,安排合理的课时用于法制专题教育活动,法制专题教育的时间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确保课时,保证质量。

  (二)资源利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多方开发和利用校内外丰富的法制教育资源,加强法制教育的软件建设,积极开发图文资料、教学课件、音像制品等教学资源;利用网络、影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社会资源,丰富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手段。司法、公安部门应选择适合青少年参观的相关普法教育机构和设施,开辟为中小学法制教育基地,向未成年人开放,为青少年法制教育服务。

  各地进行法制教育使用的相关材料必须科学、系统、权威,既要符合青少年认识特点和成才需求,又要充分体现法制教育的科学性、规范性、严密性。原则上以结合相关课程教学为主,不另外编写法制教育教材,也不得强行组织学生集体购买。

  (三)队伍培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规划地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聘任法制教育专、兼职教师。要对全体教师进行有关法制教育基本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对学科教师、法制教育辅导员要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尤其对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教师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壮大和提高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

  (四)社会支持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依靠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专业机构的力量,为广大中小学师生提供法律咨询等专业支持,开发开放法制教育资源,提高法制教育的质量;要积极协调社区、家庭等社会资源,提供充足的教育设施和条件,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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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培训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培训条例》的通知

法发〔2006〕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法官培训条例》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3月30日


附:法官培训条例(2006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

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

初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培训。

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培训。

法官履职期间,须接受续职培训。

第三条 法官有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法官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归口负责、分级实施。

第五条 法官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拟任法官的人员以及在职法官,经过规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职、晋级、续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国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理本辖区的法官培训工作。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官培训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上级法院部署的各项培训任务,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本辖区法官的续职培训。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省级法官学院、法官进修学院、法官培训学院等法官培训机构。

根据需要和条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设立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

各级法官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法官培训。

第十条 国家法官学院承担:

(一)预备法官培训;

(二)初任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任职培训;

(三)晋升高级法官的晋级培训;

(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续职培训;

(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的续职培训;

(六)地方法官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

(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必要时,国家法官学院可委托其分院承担以上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省级法官学院或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承担:

(一)初任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职培训;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级以下法官的续职培训;

(三)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四)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的培训。

第十二条 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承担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法官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统一规划、组织各类法官培训教学大纲、教材的编写和审定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四条 法官培训应注重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法官培训的具体内容应视不同培训对象的需求有所侧重。

第十五条 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

任职培训,要按照岗位规范要求,进行以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管理与业务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半月。

晋级培训应注重高级法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续职培训应注重所在岗位专业知识更新的培训和审判业务技能提高的培训。法官每年接受续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半个月。

第十六条 法官培训主要采取在职离岗集中培训的方式,也可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

第十七条 法官培训应不断探索灵活多样的培训手段和方法,推广和运用远程教育等方式,提高法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法官培训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法官出国进修,或邀请国外法学专家、教授和法官来国内进行专题讲座。

第四章 条件与保障

第十九条 法官培训的师资实行专兼结合,以兼为主。

第二十条 法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

从事法官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师一般应当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并具有相应的法官资格和审判工作经验。法官培训的专职教师一般应从法官中选任。

法官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有计划地参加审判工作,丰富实践经验,以加强培训教学的针对性。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高素质法官担任法官培训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经组织安排到各级法官培训机构从事培训工作的,工作量应当纳入所在部门业务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 在经费预算中,应单独列支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训经费,占同期法院业务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3%。

法官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法官教育培训经费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法官培训需要逐年增加。

第二十三条 法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培训基地、图书资料、教学设备等培训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法官培训机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建立所辖人民法院法官的培训档案。法官参加培训的履历、成绩和鉴定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设立法官培训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建立和完善法官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各类培训《合格证书》的验证、发放制度。预备法官培训和任职、晋级、续职培训的《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印制。

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任职、晋级、续职培训的《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国家法官学院验证、发放。

省级法官培训机构举办的任职、续职培训的《合格证书》由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验证、发放。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官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

参加培训的法官,培训期间享受在职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等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八条 法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的,所在人民法院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任职、晋级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设立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法官培训评估制度,定期对法官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经评估达不到要求的法官培训机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其停止法官培训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专门法院的法官培训,由专门法院参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也可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论 司 法 独 立
-—兼评宪法中规定的审判独立条款

魏向明 13909506410

摘要
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乃至世界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或者审判独立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都未实现。本文将从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入手,论述了司法独立的渊源、发展、司法独立的内涵,以及我国目前司法独立的状况,最后将从给出对策落笔。

关键字:司法,司法独立,审判独立,法院,法官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Wei Xiang-ming
Abstract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of most countries in western countries and even worl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the guarantee of just judicial system. Article 126 of current constitution of our country stipulates: “the people's court administers justice independently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is free from any inference by administrative organ, public organization and individual ”, article 131 stipulates: “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exercises the right of procuratorial work independently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is free from any inference by administrative organ, public organization and individual ”. But the fact is not like this . This text will proceed with historical origin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describe the intension of the origin, development, judicial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the state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t present of our country, will start to write or draw from the countermeasure of providing finally.

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Judicial Independence, Independence of Adjudication, court, Judge







目录
一 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 …………………………………………………………………………… 1
二 司法独立的内涵 …………………………………………………………………………………3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3
(二)司法独立的层次 ……………………………………………………………………………5
1.司法权独立 …………………………………………………………………………………5
2.法院独立 ……………………………………………………………………………………5
3.法官独立 ………………………………………………………………………… ………5
(三)司法独立的因素………………………………………………………………………………6
1.司法独立的主体………………………………………………………………… …………6
2.司法独立的对象…………………………………………………………………… ………7
3.司法独立的内容 ………………………………………………………………… ………7
(四)我国的司法独立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7
三 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9
(一)法院独立方面 ………………………………………………………………………………9
1. 司法机构的地方化…………………………………………………………………………9
2. 司法的行政化 ………………………………………………………………………… 10
(二)法官独立方面 ……………………………………………… …………………………… 11
1. 法官的权能保障缺乏………………………………………………………… …………11
2. 法官的职业保障的缺乏 ………………………………… …… ……………………… 11
四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的模式………………………………………………………… 12
(一)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即法院的独立)…………………………………………………12
1.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 …………12
2.法院系统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 ………13
(二)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法官独立) …………………………………………………13
1.司法人员独立办案与司法机关内部行政人员的关系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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