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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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89号
《东莞市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使我市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从根本上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以及《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对2001年9月30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市政府决定:
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与党和国家新的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执行主体发生变更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3份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件号
发布日期
发文单位
1
东莞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规定
东府〔1994〕55号
1994.08.05
市人民政府
2
东莞市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东府〔1996〕119号
1996.12.31
市人民政府
3
东莞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全市
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东府〔1997〕59号
1997.06.10
市人民政府
4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区
财政管理的规定
东府〔1997〕82号
1997.09.09
市人民政府
5
东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东府令第3号
1998.03.27
市人民政府
6
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东府令第4号
1998.03.27
市人民政府
7
东莞市企业职工伤亡
事故处理规定
东府令第9号
1998.08.05
市人民政府
8
东莞市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办法
东府令第12号
1999.05.06
市人民政府
9
东莞市查处冒充专利
行为实施办法
东府令第29号
2000.02.28
市人民政府
10
东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东府令第30号
2000.02.28
市人民政府
11
东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东府令第32号
2000.06.02
市人民政府
12
东莞市用人单位招工
用工管理办法
东府令第37号
2001.08.01
市人民政府
13
东莞市公路项目业主
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东府令第42号
2001.12.07
市人民政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28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
|序号| 职业编码 | 职业名称 ||序号| 职业编码 | 职业名称 |
|--|----------|------------||--|----------|------------|
| 1|6-04-01-07|组合机床操作工 ||15|4-03-03-01|调酒师 |
| 2|6-04-01-08|加工中心操作工 ||16|4-04-03-04|*足部按摩师 |
| 3|6-04-02-05|焊工 ||17|4-07-03-04|锅炉操作工 |
| 4|6-07-01-02|锅炉设备安装工 ||18|4-07-04-01|美容师 |
| 5|6-08-05-01|计算机维修工 ||19|4-07-04-02|美发师 |
| 6|6-21-01-02|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 ||20|4-07-05-01|摄影师 |
| 7|6-23-07-01|装饰装修工 ||21|4-07-06-01|眼镜验光员 |
| 8|4-01-01-01|*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 ||22|4-07-06-02|眼镜定配工 |
| 9|4-01-01-01|*宝石首饰营业员 ||23|4-07-10-02|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
|10|4-01-02-01|推销员 ||24|4-07-11-01|办公设备维修工 |
|11|4-03-01-01|中式烹调师 ||25|4-07-12-02|家政服务员 |
|12|4-03-01-02|中式面点师 ||26|3-01-02-01|秘书 |
|13|4-03-02-01|西式烹调师 ||27|3-01-02-02|公关员 |
|14|4-03-02-02|西式面点师 ||28|3-01-02-05|计算机操作员 |
--------------------------------------------------------
*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程
2000年7月3日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
卫生部第5号
(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粮食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各种原粮和成品粮(包括进口粮)。
第三条 为了搞好粮食在生产,征购、运输、贮存、加工、销售和进口等各个环节的卫生管理工作,与粮食卫生工作有关的农业、化工、交通运输、粮食、工商、外贸、卫生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努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切实把粮食收好、管好、用好。
第四条 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药的使用管理,贯彻执行GB832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逐步减少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量;要组织和指导农村及国营农场及时收割,脱粒、干燥、除杂,防止粮食在收获过程中霉变污染。
严禁把拌过农药的种籽粮上交或混入国家粮库和集市贸易市场出售,或分给农民食用;禁止农药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与粮食同库混存以防扩大污染。灌溉农田用水必须符合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五条 化工部门应该尽快研制、提供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供农业使用。
第六条 粮食部门要切实做好粮食安全保管工作,提倡科学保粮,推广缺氧、低温等保管方法,积极开展"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保粮的各项规章制度。熏蒸后的粮食中药剂残留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才能出库、加工和供应。
第七条 铁路、交通和粮食等部门,要搞好粮食运输和包装的卫生管理。认真执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装运粮食应有专用车、船,如无专用车、船,铁道、交通部门必须按规定拨配清扫洗刷消毒干净的车、船,确保装粮的车厢、船仓清洁卫生、无异味。车体内门窗要完好,运输中要盖好苫布,防雨防潮。粮食部门要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车、船等交通工具时应与铁道、交通部门协商调换或清扫干净。装卸粮食的站台、码头、货场、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粮食包装袋必须专用,不得染毒或有异味。包装袋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袋上的印刷油墨应为低毒或无毒,不得向内容物渗漏。包装袋口应缝牢固,防止撒漏。
第八条 粮食加工和销售单位,要切实加强成品粮食卫生管理,搞好厂内、厂外、店内、店外的环境卫生,各种机具和包装袋要保持清洁无虫,做到不加工、不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
第九条 粮食部门要对征购、调拨、供应等各流通环节的粮食进行检验,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第十条 粮食在任何流通环节中发生意外污染,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卫生、外贸、农业、商业等部门要加强对进口粮食的检验和检疫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