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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31:16  浏览:9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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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6〕60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陇南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陇南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市低保人员因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6]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保障重点,逐步提高。

(四)公开公正,强化监督。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组成:

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

社会捐助资金。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利息等。



第六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人均年筹资标准为80元。其中: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县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8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费。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及低保人员中独生子女领证户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筹资标准及补助标准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提高。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专项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除一、二类低保人员外,其他城市低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持《甘肃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向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个人参保费。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为其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并颁发《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参保人员免缴有关医疗保险卡证工本费。



第九条 保费实行先交后保、一年一保制度,缴费参保的第二年享受全年的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十条 为了保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所筹资金必须于上年12月10日前全额划转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分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个人门诊帐户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个人门诊帐户按每人每年15元设立,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支出;风险基金每年从总基金中提取5%设立,主要用于弥补大病(住院)统筹基金超支部分。个人门诊帐户额度可根据情况适当浮动。



第十二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低保人员大病(住院)医疗报销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年度报销额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类相对应的住院报销比例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区实际,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的,应持个人身份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病历》,就近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诊住院治疗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到指定的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按有关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应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或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民政局共同负责城市低保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衔接工作。对享受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重的参保人员,民政部门要给予医疗救助。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主要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确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人员资格确认和对参保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四)卫生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有关具体规定,落实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等。

(五)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及社区居委会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辖区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手续的办理、变更和终结。

(二)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结算、核算及统计等工作。

(三)负责建立参保人员个人门诊医疗帐户,与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定期报送或公布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工作人员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县区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免费建立的健康档案、提供的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

(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报销补助。

(三)享有对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二)遵守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储存、管用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负责对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区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报送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审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有权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查询医疗保险基金的交纳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相关机构应当负责答复。城市社区应定期公布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报销补助情况。



第三十条 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报销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参保人员有权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展开调查,并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伪造医疗发票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本人的参保资格,追回已经报销补助的全部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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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琼崖地下学联联谊会》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琼崖地下学联联谊会》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海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琼崖地下学联联谊会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琼民团字(1990)0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在革命斗争年代,党的秘密外围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中国革命的解放事业做出了贡献。但随着全国的解放,这些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而自动宣告解散。现已时隔四十年,我们认为不宜再以过去的秘密外围组织为名组成新的社团。
2.中央一再明文规定,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不得经商办企业。因此,应该按照中央的规定办理。



1990年1月25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支持春耕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支持春耕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5〕16号 2005年3月23日)


各银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全国春耕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督促农村信用社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行之有效的信贷支农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民、农村经济的信贷支持,促进今年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现就农村信用社支持春耕生产和信贷支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信贷支农工作艰巨性和紧迫性
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寄予厚望,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能否显著改善、对农户的贷款覆盖面能否明显提高、农民“贷款难”问题能否得到有效缓解、支农主力军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将成为评价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农村信用社必须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贷支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根植农村,贴近农民,以农为本。农村信用社无论体制怎么变化,业务怎么发展,都不能背离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在当前春耕备耕工作中,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始终把信贷支农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农民的需求变化,努力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适时创新信贷支农工作,做到情况早调查、计划早安排、措施早落实、资金早投放,主动服务,不误农时。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春耕生产资金需要
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点多面广的优势,结合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发扬“背包下乡”的精神,主动深入春耕备耕生产第一线,贴近农户。同时,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努力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巩固农村存款阵地,做好增资扩股工作,努力清收盘活不良资产,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和自身资金状况,认真测算资金头寸,准确预测支农资金缺口。对于资金难以保证春耕备耕生产需要的,省级联社要组织做好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工作,在平等自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做好为基层信用社融通资金工作。必要时,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
三、优化信贷结构,优先保证农户贷款的发放
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投放上,要真正做到有保有压,区别对待。一方面,要继续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顺序,贷款首先用于满足农户种养业以及其他简单再生产的有效资金需要。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在春耕备耕生产期间购买化肥、种子、农膜、农药、柴油和农机具等主要生产资料的资金需求,要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优先安排资金尽量予以满足。在此基础上,资金仍有富余的,农村信用社可以适当增加对农民消费信贷的投入,加强对以农产品加工、运输、商贸、服务为主业的个体工商户、农业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农村集贸专业市场、农村专业协会的信贷支持,因地制宜地支持农村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量力而行地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比重较大的地区,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的70%左右要投向农业、农户;其它地区也要相应增加对农户、农业的贷款比重。另一方面,要全面正确地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措施,严禁向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投放贷款,严格控制对钢铁、水泥、房地产等国家重点调控行业的新增贷款。
四、进一步改进支农服务,创新支农方式
一是规范和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要结合信用村镇的创建工作,对服务区域内的农户全面进行信用评级,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农村信用社要坚持既要充分依靠乡村两级党政,又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操作的原则,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农村信用社要积极运用经济手段优化信用环境,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信用户和信用村、镇,在单户授信额度、期限、利率、用途、村镇贷款规模等方面加大优惠和倾斜力度。
二是大力推广农户联保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支持规模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农户联保小组的组建可以在坚持“自愿组合、权责对等”的基础上,实行不同产业、不同行业的客户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保方式,在授信额度、资金用途、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上实行更灵活的管理办法,促进联保贷款方式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
三是因地制宜地支持社区经济发展。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一些内控管理能力相对较强的农村信用社,要在不断完善贷款风险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服务机制延伸至其他服务领域。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理想、盈利能力较好、现金流量充足、资信程度较高的农村个体工商户、中小民营企业额度较小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可以试用信用贷款方式满足。
此外,农村信用社可以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创建、利用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积极支持社区经济发展。
五、规范贷款行为,控制贷款风险
一是强化信贷内控管理。农村信用社开展各类贷款业务必须坚持“内控优先”的原则,要尽快建立健全包括贷款“三查”制度、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审贷分离制度、集体审查(备案)制度、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责任制和信贷资产清收责任制度、大额贷款控制、信贷资产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等内控制度,并通过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考核评价,狠抓制度落实,严禁越权或违反贷款程序办理信贷业务。
二是坚持贷款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农户贷款时,要坚持贷款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期限公开、利率公开、还款情况公开,增加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的透明度。同时,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等形式,接受农户的监督,加大市场约束力。
三是实行利率优惠政策。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特别是用于春耕备耕的生产费用贷款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利率原则上不浮或少浮。
四是严厉查处在春耕备耕期间的不规范贷款行为。农村信用社要增强服务意识,始终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严禁指定购买单位、扣收股金、以存定贷、预先扣收利息、代收税费和强制保险等行为。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一律给付现金,严禁以物顶贷,严禁任何形式的以贷谋私行为。对于在信贷支农过程中发生严重“坑农”、“害农”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贷款人员、贷款机构的责任,而且要追究联社的管理责任。
六、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督促和引导作用
各级农村信用联社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对基层信用社支农工作的督导,广泛收集整理和定期发布有关春耕生产以及其他行业发展的相关信息,根据市场情况对辖内农村信用社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帮助基层信用社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大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对农户贷款进行检查,组织交流各地在支持春耕备耕生产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要紧紧依靠各地政府,进一步落实各项优惠措施,净化社会信用环境,并把系统的指导和当地的横向监督结合起来。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密切关注辖内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的开展情况,认真履行职责,运用各种有效监管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信贷投向的跟踪监测和分析,加大合规性监管力度,规范信贷支农行为,严厉查处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特别是春耕生产资金发放过程中的违规经营问题,及时将当地支农工作的有关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农民贷款难的解决处理情况向上级监管机构报告。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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